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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法理學或法哲學中幾個問題的思考(一)、(二)

    [ 趙作明 ]——(2005-12-6) / 已閱29825次

    在人權的目的性這個問題上,至今仍有不少模糊甚至有害的認識。典型的就是人權的手段和目的雙重說。他們認為,人權保護目的就是為了實現人的全面、內在自由的發展,而人權概念本身及其具體的細目,比如生存權、發展權和自由權等,以及相關的立法及其實施又是手段,手段和目的是同一的。如果不仔細推敲,該觀點似乎就是正確的,似乎還很有邏輯。但是,作者認為,該觀點錯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立在虛假之上,人的全面、內在自由發展被隱寓在未來,而且,至于其實在的構成,沒有人把它們描述出來,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二是手段的可選擇性可能成為對人壓制、迫害的工具,并可成為對抗國際輿論和國際保護的借口。三是依照該觀點,可以推出人權的多元(這里的多元,不能與人的生活和行為方式的多元相混淆),而不是內在一致性。這容易造成人的割裂。四是更深層次上,它會導致可怕的種族和人的優劣觀點,并為大規模的殺戮和迫害提供口實。
    作者的觀點是,人權保護只能有唯一的目的性,這種目的是由每一步切實的保護來實現的,但這種保護不能被解釋為人權的手段,而是人權的必備構成,因為手段是可以選擇的,F代任何一個組織或個體都應當是在為這個目的服務的。的確,我們對人權始終有著懷有理想,但是,這種狀態可以通過公開的交流和辯論被確切認知。在地球上的人類,關于人權的概念在本質上應當是同一的,否則,就無法解釋人自身,人類就可能有高低貴賤之分,歧視和殺戮就會連綿不斷。在另一個層面上,正是人在本質上的一致性,所以關于人權國內和國際保護的一致性是不言自明的,那種雙重標準或以內政為由拒絕人權對話或調查的行為自然是令人無法容忍的。
    關于政治意識形態
    在作者原來的安排中,試圖把政治和意識形態分開探討,但是,這就遇到方法上的障礙,無論從價值量來看,還是從效果來看,以及人類特有的經驗,我們關注意識形態,離開政治目的就無甚意義,而政治問題的核心就在于以何種意識形態主宰或主導社會全局。有一種令作者感興趣的西方表述是:意識形態是關于政治目標和最令人向往的政治秩序的一系列緊密相關的信仰。它實際就是關于政治意識形態的一種表述,但不能涵蓋其他經濟方面和民主方面等系列指向的信仰。比較起來,東西方國家對政治意識形態有著理解上的顯著差異,在西方,政治意識形態往往被視為一種信仰的集合或者是目標指向的集合。在東方,則往往被視為一種控制,視為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的分水嶺。這里仍然存在著以下分歧,其中有些內容值得我們深思:(1)無論哪種理解,在人民心里究竟是怎樣的表達;(2)上述概念在多大程度上揭示了事物的本來面目,能否指引未來;(3)概念上的差異究竟是如何引起的,政府在其中的影響有多大;(4)在人類的進步中,(5)設置這樣的概念利弊有多大。
    無論怎樣,人們認識政治意識形態是通過殘酷而血腥的歷史和現實進行的。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水火不相容的階級斗爭理論至今被高高舉起,基于意識形態的冷戰政策在本質上沒有多少消融,盡管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已經解體并走向自己的道路。但是,在國際上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中國仍然在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盡管她強調了“本身特色”,以及走和平發展之路的決心和承諾,盡管尖銳的階級斗爭理論不再被放在對外交往的首位,但是它仍然堅固地存在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理念中,貫穿在國民教材中,烙印于八千萬共產黨員的腦海中,加之俄羅斯與中國特有的地緣關系和歷史聯系,“上合組織”的不斷壯大以及中國在其中地位的特殊性,還有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集團對中國和朝鮮特有的歷史情感以及反向的感受等等,種種因素說明,在合作和交流的下面,基于政治意識形態的對抗一直沒有中斷過。另外,一種有趣的政治現象是,隨著這幾年反恐問題國際化情勢的出現,使得政治意識形態和恐怖活動被人為地混淆起來,也鮮有人想把它們搞清楚。
    (關于恐怖主義與意識形態的關系,至今鮮見有系統的闡述。作者認為,盡管對恐怖主義的定義還有分歧,但是,基于政治意識形態的分歧而引發的恐怖主義活動一直在升級,在手段和效果上也更血腥、更殘酷。此外,單純基于宗教信仰、種族的歧視和迫害在世界上的立足空間越來越狹窄,而借助于政治意識形態、宗教信仰和種族偏見等混同的恐怖主義影響和危害日益成為人們注目的焦點。)
    作為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都知道基于意識形態的對抗除了留下一個虛假的轉移人民視線的風景外,究竟能夠給各國人民和人類自身帶來哪些好處?!但是,一個可怕的、人人回避的陷阱是:人類缺乏對政治意識形態及其對抗問題檢討的勇氣和能力,似乎政治意識形態的對抗是本來就有的,如同人的自然權利一樣,誰接觸它、質疑它,就會立刻瘟疫纏身,遭到審查甚至迫害。迷信政治意識形態的對抗,迷信既有的權威,以及對暴力的恐懼,是造成人類在這個問題上萎縮的根本原因。
    不強調政治意識形態,不是人為地制造出一些恐怖概念來束縛人自身,而是用共同的信仰:公平、公正、自由、平等和發展等來促進人類的進步,這應該成為我們的追求。歷史上有一種流傳到今的識別觀點:所有的當政者,在對其認為是敵對或邪惡的國家或地區進行政治、經濟或軍事攻擊時,幾乎無一例外地僅將矛頭指向該國的統治者,并稱其所在國大眾為人民,為被欺騙、被愚弄和被壓迫者。既然世界上的大多數都是人民,各國都以人民構成為主,而歷史又是人民創造的,并且在繼續創造著。那么,作為必然的結論是,應該給人民更多表達的機會,更多的知情權,更多的選擇權。作為文明的走向,應當適時就一些關鍵性的問題提請人民群眾在適格的外來監督主體下公決。(公決的規則及應注意的事項參見“關于戰爭”部分的論述)
    需要說明的是,政治意識形態,應當被看作中性的,不是階級斗爭論本身,我們往往賦予它人類的理想和希望,希望它是:用來鞏固社會體制、整合人民分歧、促進人類發展的所有見解和信仰的系統化、理論化,而不希望它們給人類帶來偏見、分歧、對抗甚至迫害。這應當是人類文明在消滅國家之前評價每一個當政者是非功過的最重要標準。
    關于社團組織和政黨
    為什么會有社團組織?因為人類群居和自保的天性使然,在法律上體現為結社權。為什么有政黨?因為權力的運作天性和魅力使然,在法律或慣例上體現為多黨制的存在。兩者的區別是,社團組織不以謀求政治的主導地位和分享國家權力為主要特征,而強調現實的利益及其最大化,在規模上較小,在組織結構上一般比較松散。在法律規范上,對政黨的管理比對一般社團組織的管理要嚴格得多。政黨則以謀求政治上的主導地位,至少是以分享國家權力為主要目標,有著嚴密的組織和相當的規模。兩者的聯系是,廣義上的社團組織應當包含各政黨,政黨的組建及運作往往是建立在社團組織基礎之上或發端于此的。從追求上看,兩者都是以一定政治目的為存在基礎,即使那些當初完全基于非政治目的組建的社團組織也會發現,在社團運作的過程中,政治問題是永遠無法回避的,只不過政治成份在各自活動中所占的比例不同罷了。一般意義上的社團組織和政黨交互作用,是構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或者說是核心要素。
    (作為文章的一種安排,作者將下面闡述的重點放在社團組織上。)
    上述闡述及識別,是一般意義上的,不能否認一國基于傳統和文化的不同而出現的不同或例外。但這不是作者要特別強調的全部。作者非常愿意進一步探討以下問題:(1)社團組織和結社自由對于人的存在和發展究竟有多么重要的意義;(2)對于社團組織和政黨的作用,一個國家和民族是否真正注意到了;(3)基于認識上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措施究竟會產生怎樣的效果;(4)相關的思考或檢討是否業已開展且深度如何;(5)是否有一套規律或經驗可供我們總結和利用等等。相信,這樣的探討對于一個人、一個民族和一個國家的發展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
    自從人能夠稱之為人那一天起,希望和恐懼這對孿生姐妹就一直伴隨著人類。希望,是人類看到了大自然的神奇美好和人性善的一面以及人自身的潛能所在;恐懼,是大自然變幻莫測且充滿暴力的一面、人性惡的一面以及人在國家機器面前的渺小和無助。關于人的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及其運作,系列的著作或學說以及各國體制的不同與其說是為了找到真相,到不如說是為了更好地解釋人類自身并努力為人的充分發展找到方向的種種努力或嘗試。只不過人民在其中參與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罷了。
    人們對于自然界破壞作用的恐懼,與人類文明的進步成反比例關系,而對人自身和國家機器的恐懼,卻與人類文明的進步成正比例關系。如果說,人結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自保、在于對抗暴政、在于充分實現自身利益,而副產品是利益制衡帶來的秩序相對穩定。對于這樣的陳述,接受起來需要一定的過程。但是,如果明白了國家的組建是人民不能充分行使結社權的產物(盡管現在沒有人否認國家的締造者是人民,但是,帶領人民征戰并在組建政權問題上有著特殊發言權的畢竟還是少數,而且,由于客觀或主觀的種種原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人民往往無法在有效識別的情況下作出決定。還有,由于人類迄今掌握的不言自明的道理,誰也不能保證領袖者們的主見或構想就一貫正確。),以及權力失去有效監督后的尋租危害等情形,都使得人民甚至當政者頗為困惑和不安。在很多情形下,個人的努力和奔波在權利救濟和糾正當政者失誤等方面收效甚微,而且,害怕打擊報復、權不壓眾和組織認同等心理的交織,進一步將社團組織的功能作用和結社自由權凸顯出來。事實也充分證明,任何一個國家或政體,離開廣大的社團組織和有效的結社權保障,談民主法治建設就等于空中樓閣,沒有根基。相反,現代被稱為民主法治的國家或接近這個稱號的國家,沒有一個不充分重視公民結社權的。
    一些國家或政權為什么不重視或著不夠重視公民結社權呢?歸納起來,理由有以下幾點:一是對權利和權力的本質認識不清,不得社會平衡法則的要領;二是對結社權存在偏見,懷有恐懼心理,將其與社會混亂聯系起來;三是長久以來的惰性造成了立法和管理技術上的缺位,這種缺位反過來又助長了對結社權的漠視。研究表明,在公民權利(或稱民權)升華為國家權力并對其監督管理的實際過程中,不像理論上闡述的那樣一帆風順。對于國家權力屬于人民這一點上,幾乎沒有任何人持異議,但是,當社會個體真正與國家機器打交道的時候,才發現這些機器及在里面的人的面孔竟如此一致地陌生,還發現,在以保護公眾利益的名義下,竟有那么多不和諧甚至殘酷的事情發生了而且正在不斷地發生著,當個體對上述行為指控時,才發現自己的處境與其他個體一樣,是多么地不利,聲音和能量是多么地微弱,即使將相關的指控提交其他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調查,由于權力運行中復雜交錯的關系,得出的結論往往不令人滿意(可能法院的介入會好得多,但是,如果一國法院受案范圍或裁斷權受到立法和政治上過多的限制,且在執行上不力,那么,法院的作用同其他的部門沒有多少差別)。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個案嘗試不斷成功的匯集,人類的天性發現:如果以一個團體的身份出現,個體權利被重視的程度會大大提高,而且官僚們在權力運行中的態度也會謹慎許多,特別是當該團體以一個強硬的面孔或多數人的集合出現時。更高級別地,人類發現,當個人的執著與社團的努力有機結合在一起時,將會成為社會變革的巨大動因。
    對社團的不重視很大程度上來自對它們的恐懼。的確,如果在一個憲政體制尚未建立的國家,憲法地位和憲法上的權利尚不牢固的政權中,社團的發展和繁榮對于啟發民智、挑戰統治者地位等方面確實存在“威脅”。但是,仔細想想,這種“威脅”的真正制造者不是別人,正是統治者本身。仔細觀察現在幾個被仿效的法治國家,沒有一個因為社團的發展和繁榮破壞了社會的平衡及其進程,相反,在基于民意憲法厘定的框架內,各種潛在的利益公開化,公平公正的討論明確化,對財富的定義和追求正當化,這一切人類文明的進步與社團組織以及結社權的發展密切相關。
    關于代議制
    代議制,是一種民主表達和社會管理的形式,就是由社會成員推介代表代替自己行使管理社會事務,并努力使自己的意志與他人的意志相協調,以期待自己利益與公共利益雙贏、最大化的一種制度安排或設計。由直接上的意志表達到代議制,與其說是一種進步,到不如說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被迫選擇更恰當。無論如何,相信自己勝過相信他人,這是人的天性。但是,隨著社會化的進程,人口的迅速繁衍和各種信息的繁雜跌蕩,尤其是當個體在日益激烈的社會競爭中為了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的條件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疲于奔波的時候,這就使得自己再想直接投身于公共事務的決策和管理變得十分困難,但選擇后者作為一種職業的除外。在此情形下,代議制就產生了。既然是代議,一種懷疑從開始就產生了:自己推介的代表能否忠實于自己的意志,并且,代表會議表決方式上的不計名性客觀上加重了這種懷疑。從另外一個方面,代表們也在經歷著同樣的困惑:當他們滿懷信心和激情帶著選民們的最初意志來到大會上,在公開的質詢和辯論中,才自我意志地(當然,在現實中,代表們從一開始就有自己的意志,并且努力將自己的意志施加于選民,但是,這種意志的表達限度很難同在表決現場產生的意志那樣獨立自主)發現,如果想不打折扣地提交并實現主要基于選民意志產生的提案,將變得十分困難——它們有的變得是那樣幼稚,有的是在損害整體利益,有的根本上無助于公平、公正,有的還可能引發社會的動蕩和國家的分裂。當選民意志與代表的自我意志相沖突的時候,將會出現兩種情況:服從和背叛。但兩者是相對而言的,比如,一種情況在對選民意志“背叛”的同時可能就是對整體意志的服從。用“利益的妥協”來解釋社會存在將會比其他理論更簡明、更有說服力。
    既然代表意志與選民意志總有可能存在不一致,而且,隨著代表基于特定身份擁有信息量和社會地位的增強或提高,(仔細想來,社會地位越高的人,其擁有的信息量就越大,而且密級信息越高,可以說,信息是構成社會地位高低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代表們的意志會越來越反作用于選民,左右其注意力,影響其表達和選擇。同樣地,代表會議的日益公開化和現代媒介的迅捷,使得選民有越來越多的機會接近“真相”,但是,“真相”的純度又在很大程度取決于民眾的“容忍度”、代表的秉性、現代媒介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以及政府的坦誠相待等。環環相扣、利益交錯,這就是我們不愿看到但又必須每天面對的社會存在。
    透過上面逐漸清晰的分析,我們在完善代議制面前,應當著手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確保代表的民意性,即在推介代表之前,選民應當對被提名人有著充分的了解(知情權)并有這樣機會的保障措施,應當最大限度地進行直接的選舉,除非這種選舉不具備應有的物質條件或成本過高。二是被推介出來的代表,必須生活在選民之中,了解選區意愿,并提供選民能夠與之及時聯系的低成本辦公地點和方式(比如,開通選民熱線電話和網絡辦公等)。三是代表在每次參會之前,應當在選民能夠知曉的地方公布擬提交的議案或問題,接受選民監督,看是否有遺漏或者出入,以便及時修訂。四是應當充分保障代表的代表權,提供物質上的保障和言論上的豁免(至于豁免的限度,應當謹慎地界定,否則,會在實質上構成對代表權的阻礙),使其能夠沒有顧慮地行使充分的代表權。五是應當增大并規范代表們對政府(廣義的)運作的監督權。允許代表們擁有基于公眾委托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的權力,公開向相關職能部門質詢,進行責任問訊,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的,協同執法部門一并查處。六是充分發揮選民、社會輿論的聯動作用,對代表能否忠實于選民并兼顧整體利益而不瀆職進行強有力的監督。七是選民、代表和社會輿論聯動,對公權的正確行使進行監督。
    任何一種事物,只要摻雜了人的因素在里面,追求完美就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這也說明不完美永遠是一種客觀存在,人類的進步就是這么一個不斷追求的過程。代議制,可能并不是人類民主生活方式的最佳選擇,但在目前條件下似乎也沒有更好的選擇,于是,不斷健全和完善它,使之與直接的民主表達有機結合在一起,在各自領域有效發揮作用,并相得益彰。
    附 注
    關于主權問題能否公決,這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首先,在主權問題上公決,其中必有至少一方認為目前自己的政治地位缺乏國際上主權實體的功能,并對這種現狀不滿并要求自治或自主,進而要求國際和團體內的支持。相對武裝暴力而言,公決是一種和平謀求國際地位的方式。但是,并不否認在提交公決之前就沒有武力沖突或對抗,而且往往充斥著武力沖突或對抗,而且,一方謀求主權公決的要求往往被其他各方認為是分裂或背叛行為,是不能容忍的。
    關于主權公決的正當性,從來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即使在上個世紀世界諸多國家為擺脫殖民統治的主權公決頻繁期,相關的標準也沒有明確過。在目前,要求主權自決的地方多為民族矛盾集中而中央政權極為虛弱或者中央政權有爭議甚至根本不明確的地區,個別地方仍為擺脫殖民統治之目的或為權力而在制造分裂。
    針對現代局部地區積極謀求主權自決的活動應如何評價?其主張能否得到廣泛而有效的支持,并產生國家法上的效力。作者認為應當綜合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該主張的提出者與其他民族或團體是否原本屬于同一體(基于民族成份和文化傳統),是否有著深厚的民族的和歷史的感情;(2)如果是同一體,該主張者在該地區人口總量上是少數還是多數;(3)該主張假定被國際認可后,是否對其他民族或團體在安全防衛利益上構成了巨大的、不可逆轉、不可彌補的損害;(4)該主張的提出,是否有著時間和空間上的優勢,是否具有足夠長的歷史和足夠廣泛的影響;(5)其他民族或團體特別是既有的中央政權對該主張的阻抗是否有著時間和空間上的優勢,是否具有足夠長的歷史和足夠廣泛的影響,能否抵消或覆蓋第(4)中的情形;(6)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該主張持何立場以及聯合國組織在這個問題上的態度如何;(7)在具有足夠長的時空范圍內,其他民族或團體特別是既有的中央政權是否對該主張者在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等領域進行了嚴重不公正的、不可彌補的傷害,但因主張者的對抗或挑釁而加重的傷害應當被從上述傷害總量中折減;(8)如果主張者放棄該主張,其他民族或團體特別是既有的中央政權能否出具國內和國際法效力上的保證或承諾,以確保該主張者不因其以前的政治主張受罰(但諸如其實施的反人類、種族滅絕等在國際法上不可赦免的罪行除外)并能在各個領域等到公正的對待和充分的發展;(9)其他必須考慮的因素。
    沿著上述路徑,很多公決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比如,針對臺灣當局可能出現的“公投”,無論結果如何,都不能產生國際法的主權地位。這是因為:(1)臺灣和大陸擁有深厚的共同歷史文化傳統,同屬于中華民族,兩者間主政者和民間的或明或暗的交流從來沒有停止過;(2)大陸對臺灣的主權要求一直沒有中斷過,臺灣也從來沒有公開獨立于中華民族的主張;(3)臺灣問題是國民黨和共產黨在處理內部問題上的一個遺留,但不存在飄移在外的情形;(4)臺灣當局謀求主權的主張從來沒有得到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支持;(5)臺灣與大陸過去的對抗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是沒有構成嚴重的、不可彌補的傷害,相反,大陸方面多年來的尋求和解的努力與臺灣當局堅持對抗、封閉的局面形成了強烈的對比;(6)即使臺灣當局謀劃的“公投”產生有利于臺灣謀求主權的結果,但這是臺灣當局長期推行“去中國化”和淫威武治的畸形產物,不是臺灣人民本我意志的真實體現;(7)臺灣一旦獨立,同源的少數將對同源的多數在民族感情和國家安全利益上構成實質的、不可逆轉的損害;(8)其他理由。
    關于政治意識形態與概念恐怖主義的關系。在作者的《關于法理學或法哲學中幾個問題的思考(一)》一文中,曾關注“概念”,并曾明確或隱在地提出“概念恐怖主義”這一概念,F在看來,概念恐怖主義是政治意識形態慣用的伎倆,是當政者加強對內統治、轉移矛盾、磨消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概念恐怖主義典型的是對人性的束縛和對意志的控制以條框加暴力的面目出現。比如,給定一個概念,并聲明這種概念是不可挑戰的,順者予以禮遇,違者予以暴力,以求政治和其他方面既得利益團體的利益最大化。對抗概念恐怖主義最有效的武器就是讓民眾擁有充分的知情權和自決權。案例分析,布什政府對朝鮮和伊朗等國家宣布為“邪惡的軸心”,那么,這種概念上的界定是否就是概念恐怖主義,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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