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華 ]——(2006-3-12) / 已閱54879次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只有一種形式,那就是協議,口頭或書面均無不可。合同之變更當務求明確。合同的變更與補充形式區別不大。
雙方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內容簡單的,可以將原合同條款直接引入合同變更協議,或者可以由當事人各方將所有合同文本交齊,進行統一修改:
變更合同協議(一)
甲、乙雙方于2005年7月15日訂立####合同。雙方就該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原合同4.產品數量4.1甲方向乙方購買的產品數量“33臺”變更為“38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如果雙方當事人變更的合同內容相對復雜,可采用先立后廢的表述方法。例示如下:
變更合同協議(二)
甲、乙雙方于2005年7月15日訂立####合同。雙方就該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新的合同內容
2、
3、
4、原合同第4.1;4.2廢止。
5、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本變更合同協議生效,雙方依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8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
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多是相互負有義務,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及了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及不安抗辯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這幾種抗辯權發生的情形,就要結合自已的合同利益是否行使抗辯權。
關于三種抗辯權的行使方式。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是以拒絕方式作出的,口頭、書面、行為均不不可。法律并未限定特定方式。
而不安抗辯權則必須以通知方式作出。
83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
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合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4價款或合同標的的提存
有時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由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出現分歧,一方拒絕依合同的約定收取標的物。此時,對方的拒絕接受可能會造成你的保管費用的增加,也會造成交易的風險。
如,租賃期滿后,雙方因租金計算發生爭議,對方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交還。合同約定的租賃費的計費期間是從收貨之日起至租賃物交還之日止。盡管交還的事實如可以證明,租賃人依法不應承擔相應的租費,但是不可否認的存在不利的風險。這時我們就可以考慮將租賃物提存。
提存發生如同履行的法律后果,提存后你就不再背負交還的合同義務。
85合同訴訟的舉證責任:
要解決訴訟準備及證據保存,首先要了解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當事人在訴訟中為取得勝訴結果,依據《民事訴訟法》依法所應承擔的提供證據的責任。如果所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不能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其就要承擔敗訴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合同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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