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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忽悠”該保護嗎——勞動合同法草案系列點評之三

    [ 楊杰 ]——(2006-3-22) / 已閱8430次

    “大忽悠”該保護嗎
    ——勞動合同法草案系列點評之三

    楊 杰

    2005年5月19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劉志剛,偽造簡歷,化名“劉育豪”,冒充北京大學博士生,以此被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聘用從事教育研究工作,經審理后,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假博士”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讓我們把目光從刑法移至勞動法,假設“劉博士”沒有被判刑,而是順利的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在用人單位發現了“劉博士”的真實身份后,根據勞動合同法會怎么處理?這份欺詐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原規定不論企業和員工任何一方有欺詐行為都會使勞動合同無效,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八條則做了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一)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草案僅規定了用人單位欺詐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這意味著員工可以通過欺騙企業的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而法律會承認此份騙取的合同的效力。刑事犯罪行為會被勞動法律所認可,難以想象立法者為什么要做這樣的修改。
    胡錦濤同志強調,要“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言猶在耳,忠豈忘心,法律條款不應與公序良俗相抵觸、不應低于最基本的社會道德底限。
    誠信是為人處世最基本的道德素質,一個不誠信的企業不可能發展壯大,一個不誠信的人也不可能成為合格的員工,F代企業對勞動者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一個員工如果通過欺詐手段獲得了一個關鍵的崗位,由于不具備應有的技能水平,可能會對他人的生命安全、企業財產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捫心自問,誰愿與一個不誠實的人并肩共事,誰能容忍自己的團隊中有人濫竽充數。我們通過辛勤工作、靠真才實學獲得的成果難道要與“大忽悠”分享?
    由于就業壓力,個人在求職過程提供虛假信息的現象已經頻繁出現,對此企業招聘部門想出了各種對策,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仍然防不勝防。針對這種現象,法律應當通過對欺詐行為進行懲罰的方式予以遏制,而不是加以縱容,否則不但會擾亂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也會造成社會道德的整體滑坡。無論是企業還是社會,都無法承受欺詐泛濫帶來的巨大破壞



    作者單位:東方勞動法律網 聯系電話:(021)6252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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