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5-30) / 已閱365次
集體協商指導員是各級總工會從退休人員、專職工會社會工作者中選聘,負責指導和參與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方或企業組織進行集體協商工作的人員。
最近,筆者通過學習《關于加強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就新時代提升集體協商指導員素質能力的對策進行了思考,撰文如下,供學術參考。
對策一:深刻理解集體協商指導員參與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打造社會化工作格局
集體協商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保障制度,是工會組織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維護勞動者經濟利益,促進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集體協商指導員參與集體協商能夠有效提高集體協商工作質量,增強集體合同實效性;能夠有效整合職工訴求,體現職工意愿,避免勞動關系矛盾激化,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能夠促進理性協商,既滿足職工愿望,又顧及企業發展和職工長遠利益,保證協商議題、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趨于理性、公正和合理,最大程度地實現企業和職工雙方共贏,利益共享。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集體協商理念,以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積極爭取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打造黨政主導、三方共推、工會運作、企業和職工參與的集體合同社會化工作格局,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促進企業發展貢獻力量。
對策二:加強集體協商指導與服務,構建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工作體系
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協調利益矛盾的重要機制,是創新集體協商工作的有效途徑。加強集體協商的指導與服務必須強化制度保障,構建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貿部門和企業家協會共同組成的三方協調機制,發揮政府、工會、企業在集體合同工作方面參與政策、反映訴求、調解矛盾、溝通信息、指導服務、規范行為的作用,建立三方協作工作體系,制定三方工作規程,促進三方聯合調研、聯合督導,努力實現集體合同工作規范化,形成制度支撐有力、機制運轉高效、職工參與廣泛、實施效果明顯的集體協商工作新局面。嚴格履行法定集體協商工作程序,不斷拓展工資集體協商范圍,穩步提高集體協商建制率,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加強勞動關系矛盾預防和化解機制建設,健全工會、法院、人社、司法聯動機制,加強勞動關系領域風險排查化解和應急處置,維護企業和社會大局和諧穩定。
對策三: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優勢和作用,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和集體合同實效
集體合同制度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是我國勞動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集體協商、增強集體合同實效必須以提升集體協商質量為重點,按照協商準備,正式協商,審議審查和監督檢查四個程序要求,堅持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原則;堅持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原則;堅持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原則;堅持兼顧雙方合法利益原則;堅持不得采取過激行為原則,循序漸進,依法合規,職工參與,基層為主,積極組織開展企業集體協商,行業集體協商和區域集體協商攻堅活動,規范管理勞動用工,確保集體合同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加強集體合同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將集體協商與創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活動有機結合,開展集中要約行動,建立督促集體合同落實工作機制,完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機制,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人大執法檢查,加強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履約監督,提升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實效。
對策四: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為集體合同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素質保證
集體協商指導員即是集體合同制度的參與者和推動者,又是集體合同制度的實踐中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定地位。按照《關于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集體協商指導員管理制度,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委員會,專家顧問團、指導站等組織,抓好聘任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檔案制度、獎勵制度的落實;認真履行咨詢指導、業務培訓、參加協商、調查研究、法律援助、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全方位多層次培訓工作體制,為集體合同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素質保證。注重集體協商典型培育,健全宣傳制度,創新宣傳形式,營造集體協商工作良好氛圍。發揮集體協商指導員抓培訓、擬文本、重服務的作用,充分運用熟悉政策和法律法規、熟悉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知識的優勢,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政策法律咨詢服務,為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提供智力支持。完善《集體協商工作質效評價規范》,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打造一支優秀的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