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 ]——(2025-6-5) / 已閱305次
案件背景:一場“消失”的跨國婚姻
2018年,中國公民甲(化名)經中介介紹結識了越南籍女子乙(化名)。兩人短暫相處后,在河南省民政廳登記結婚;楹笠覂H在甲家中居住一個多月,便以“回國探親”為由返回越南,期間僅短暫返回一次,此后徹底失聯。甲多次通過電話、社交軟件聯系乙,均無回應。因語言不通、文化差異及長期分居,甲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遂向某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難點在于:
被告下落不明:乙返回越南后更換聯系方式,境內無固定居所;涉外送達障礙:需通過國際司法協助程序向越南送達文書,耗時漫長;證據鏈薄弱:除結婚證外,甲難以提供感情破裂的直接證據。
裁判結果與理由:缺席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 準予離婚:
法院認為,甲乙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極短,乙長期失聯導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 程序合法性:
公告送達:法院在通過司法協助送達失敗后,依法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第95條關于涉外案件送達的規定;缺席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法院依據現有證據缺席審理。
⛔ 財產與子女問題:
因雙方無共同財產及子女,判決僅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涉外婚姻三大風險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涉外婚姻涉及復雜的法律沖突與程序障礙,本案折射出以下核心問題:
一、法律適用規則:以“連接點”確定準據法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結婚條件:
優先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無共同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無共同國籍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本案中,甲乙在中國登記結婚,故婚姻效力適用中國法。
離婚管轄與準據法:
訴訟離婚必須適用法院地法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7條);中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均適用中國法。
二、涉外離婚的“三難”困境
難點
法律應對措施
本案啟示
送達難
司法協助/公告送達(耗時3-12個月)
盡早啟動程序,預留時間成本
感情破裂認定難
分居滿2年、惡意遺棄等可作為依據
保留分居證據(通話記錄等)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