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雷 ]——(2025-6-7) / 已閱255次
一、案情簡介
南京某公司依據某集團公司在工程交工驗收單中建設單位項目部章處蓋有該公司工程建設指揮部公章為由起訴某集團公司要求其承擔發包人責任,法院未支持該訴請。后某集團公司起訴南京某公司要求其承擔保全錯誤的損失,一審部分支持,二審改判駁回某集團公司訴請。
二、(2024)魯 0522 民初 1788 號一審判決書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南京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過錯。在(2023)魯 0522 民初 1842 號案件中,南京某公司是債權受讓人不是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無權要求工程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償還工程款的責任;在兩個案件中,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是某集團煉化有限公司而不是某集團公司,某集團公司與某集團煉化有限公司是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再者,案件訴訟中,某集團公司多次申辯其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適格被告,但南京某公司堅持起訴與保全。且在一審判決某集團公司不承擔責任后,仍未申請解除對涉案財產的保全措施,能認定南京某公司申請保全某集團公司的財產存在過錯。
三、(2025)魯 05 民終 163 號二審判決書觀點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南京某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過錯,某財保公司應否承擔相應責任。本院認為,因財產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因此只有在對申請財產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有過錯,認定申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關鍵看申請人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即便法院判決最終沒有支持或僅支持部分訴訟請求,也不能認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具體到本案,工程交工驗收證書中“建設單位項目部章”處蓋有“某集團公司工程建設指控部”的章,南京某公司有理由相信涉案工程建設單位系某集團公司,其在追索欠付工程款過程中向某集團公司提出主張具有一定的事實基礎,而某集團公司應否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需經過實體審理予以認定,故南京某公司依據交工驗收證書所載明的建設單位為某集團公司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認為南京某公司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同時,在(2023)魯 0522 民初 1842 號案件中,南京某公司作為工程款債權的受讓人,在(2023)魯 0522 民初 1843 號案件中,南京某公司作為工程分包實際施工方,其是否明確知曉兩個工程的發包人為某集團煉化公司,應由某集團公司在訴訟中舉證證實,雖然上述兩案最終認定某集團公司不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但不能因此而認定南京某公司對保全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一審認定南京某公司在申請保全過程中存在過錯不當,應予糾正。
四、案件剖析
本案因鍋爐改造工程訴訟案件所生。某集團公司和某集團煉化公司系關聯公司。南京某公司作為項目的實際施工人能夠獲得某集團公司工程建設指揮部作為建設單位項目蓋章的工程驗收單實屬不易。無耐某集團公司和某集團煉化公司拒不提供驗收單原件,且極力否認。南京某公司從有關部門也沒有查詢到該鍋爐改造工程的相關材料,所以才會導致法院判決某集團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