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14772次
“法治觀念”與“依法治國”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林號兵
近年來,隨著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制)國家”研究和宣傳的不斷深入和擴大,“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成為當代中國的治國方略。人們已不再討論人治與法治。對法的認識,也已經由“法制”轉向了“法治”。早在古希臘時,亞里士多德就曾給法治下過這樣一個定義:“法治應包含雙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盵1]法治國家是相對人治國家而言,是依法治國所追求的目標。而依法治國就是依照表現為法律形成的人民意志來治理國家,即治國的主體是人民,其中“國”應包括全國公民,并且首要的應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機器。筆者認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項龐大、復雜的社會工程,爭議頗多,但如果從法治觀念層面對中國法治建設進行相關性的闡述,可能會有些益處。
法治(the rule of law)無論是作為一種理論學說,還是作為一種社會實踐都源遠流長。中國歷史從秦王朝“法治”一頁翻起,“春秋決獄”史不絕書,法律日益淪為經義之附庸,實用之工具。新中國成立后,“法”仍只是在暴力懲治的功能上被強調,只不過由帝王之器變成了無產階級專政、階級斗爭的武器。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近幾年,法治才逐漸被視為一種價值追求,成為法律至上的信仰。
依法治國(the rule by law)也稱為法治國(lagal state,law - based state,)。據認為起源于康德的一句名言:“國家是許多人以法律為根據的聯合!盵2]顯然這里的法律不是法治中的法,而是指來自人民的公意。下面,筆者從不同的角度論述二者的區別。
首先,從哲學倫理角度來看。如果說人性惡學說是法治和依法治國共同的哲學理論假設的話,那么人權哲學則是二者在哲學基礎上的區別所在。天賦人權理論是法治的邏輯基礎,天賦人權說認為人的基本價值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法制的價值觀正體現在對自由、正義等基本人權的堅定信念中。而與天賦人權理論相對的君權神授理論是依法治國的理論基礎。君權神授理論認為權利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意志,是主權者的立法權的產物和表現。
其次,從二者的起源形式上看。法理學認為,法治是自然法理學的一部分。法治的思想淵源于十二、十三世紀的歐洲,因為當時歐洲有著較發達的法。[3]而依法治國是實證主義法理學的一支?档碌牟豢芍撘约耙庵净伤枷胧瞧渥畛醯乃枷霚Y源,之后德國形成不同的依法治國理論,[4]也就是說,依法治國最初是在德國發展的。在德國,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是緊密結合的,形成納粹的國家社會主義。納粹黨人實行依法治國,堅持法律意志論,用法律來“正義”他們的意志,制定“著名”的“紐倫堡法”,以法律的名義剝奪基本的人權,給歷史,給世界留下慘痛的教訓。
再次,從對法律的認識與要求來看。自然法理學將法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認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指導和來源,與自然法理學相應的法治本身承認也要求人定法必須服從于更高的自然法,制定的法律必須合乎自然法的普世原則,即尊重基本的人權。依法治國則堅持實證法學的法律意志論,認為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淵源,法律被看作是所有人或政府服從統治的工具和手段,亦即所謂的法律工具主義,但卻否定法律本身的目的價值。依法治國好似康德的國家法律理論,從立論表面看似自然法,實是法律實證主義。[5]他們說統治者的權利可以變更法律,使自己高于法律之上?梢,依法治國只是徒具形式的“偽法治”。
最后,從二者目的或價值上來看。法治的法律是對基本人權的保護,法治的核心價值也正體現在對人權的保護上,是人權擺脫了由法律隨意擺布的命運,為法律的目的找到歸宿,明確法的目的價值。法律對人權的保護一方面是直接的,另一方面是通過對公權利的限制實現的。法律具有保護人權和“絕對的最高權威和優勢的抵制專橫權利的影響,排斥特權的存在,...... !盵6]從另一個角度說,如自然法學分自然法和人定法一樣,法治同樣堅持實然價值與應然價值的統一。依法治國的法律中雖也規定了人權,但這種“法賦的人權”是同樣可以用法律剝奪的,德國的紐倫堡法就是一典型例子,而這一點正是依法治國與法治相比最大的悲哀。意志法律論的法律工具主義使依法治國的目的價值呈現出功利和機會的傾向,導致最終否定法律的“應然價值”,一味強調法律的“實然作用”,反映在社會生活中必然是對基本人權等應然價值的忽視、蔑視以至敵視和踐踏。
其實,現實歷史已然對法治和依法治國作出了比較,在紐倫堡審判中,納粹的不合“實質”正義的形式法律被沒有“法律形式”的實質正義所審判。
以上僅僅是為深化對“法治”和“依法治國”的認識,從學理角度對二者作出的比較。鄧小平在建設法治國家的講話中說:“為保障人民民主 ...... 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盵7]由此可見,我國依法治國中依的“法”是肯定基本人權的“良法”,所說的,在我國依法治國與法治是相通相融的。在學理上比較二者的區別,并不意味否定二者應該可以融合互通的。
【注釋】
[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199頁。
[2]沈宗靈《現代西方法律哲學》,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25頁。
[3]劉軍寧《共和•民主•憲政》,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140頁。
[4]栗勁,李放《中華使用法學大全》,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劉軍寧《共和•民主•憲政》,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141頁。
[6]阿倫,《立法至上與法治:民主與憲法》,〈法學譯叢〉1986年第3期。
[7]《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