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永偉 ]——(2006-6-5) / 已閱11712次
試析表現代理構成及與相關罪名的關系
田永偉
表現代理,在《合同法》出臺前,這一行為便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尤其是隨著國家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集團公司的不斷建立,這種行為便更深入地存在于民商事交往過程中!逗贤ā飞Ш,這一行為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規范,標的數額較小,相對人較少,關系較為簡單的表現代理行為,司法機關以法為據易于決斷,而標的額較大、人員較多、關系相對復雜的表現代理,則為司法機關如何運用法律,運用何類法律帶來相當大的困難,下面,以一案例述之。
東方集團公司是以經營飲料為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拓展市場業務,在全國各地多個省會城市設立銷售網點,設立過程中,集團公司對于城市業務經理履行了全面的授權委托手續,并為每個銷售點刻印了“東方集團公司駐XX市業務專用章”,該章用于本集團公司在所在城市的業務往來。1998年,東方集團公司在某省會城市設立銷售網點,委托A為城市經理,B為公司業務員。2002年10月份,B模仿真印仿造了“東方集團公司駐某市業務專用章”,并于2002年10月至12月,未出示相關證件的情況下,利用此章對新老客戶簽訂空調購銷協議20份,其中新客戶10份,老客戶10份,并即時交貨,B以低價直接倒賣到本市其它空調銷售商鋪,從中非法獲利120萬元。后新老客戶向該市城市經理A主張債權時,A并未直接給付200萬元貨款,而是舉報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對案件審查過程中,對案件性質產生了爭議,一方認為,B的行為不涉嫌犯罪,只為民法上的表現代理。另一方認為,B的行為涉嫌仿造公司印章罪,還有的認為,涉嫌合同詐騙罪。
本案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分析。
一、表現代理的構成
表現代理,屬于無權代理的形式,但因行為人與相對人有業務往來或者其它關系,而該行為被第三人認同為相對人的行為,第三人以對相對人的信賴為基礎與行為人進行活動,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對人承擔責任!逗贤ā穼o權代理進行了明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此案件中,B對20名客戶簽訂合同的行為,筆者認為應該區別對待。對于曾經多次與B接觸過的老客戶而言,應構成合同法中的表現代理。B因前幾年曾經多次與這部分客戶接觸,對于B私刻印章的行為,客戶們并未引起注意,只是見到了合同書上的印章,認為是銷售網點繼續簽訂合同的行為,以普通人的心理衡量,并不存在過失,符合表現代理的相關要件。
對于其它新客戶行為,是否構成表現代理則值得商榷。新客戶在與B簽訂合同時,應當盡到注意義務,應全面認真地審查B所能提供的營業執照、授權書等原件或加蓋印章的復印件,同時一并審查業務章的真偽。二者簽訂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否有效,則要看新客戶的主觀為善意還是惡意。惡意串通的而簽訂合同的,是無效的合同,給集團造成的損失由B與新客戶承擔連帶責任。若為善意簽訂合同,則由東方集團承擔賠償責任后,向B行使追償權。善意時,因B與客戶的合同已經簽訂生效并履行完畢,故不存在效力未定的問題,效力待定合同,只能存在于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畢前,對于標的物已經全部交付履行完畢的合同,催告追認已經失去意義。
二、仿造公司印章罪及合同詐騙罪的構成
仿造公司印章罪,明確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屬于擾亂社會秩序罪一節。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客體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客觀方面為偽造印章的行為。B是否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前三個構成要件符合,而客觀方面偽造印章行為如何界定則十分復雜。筆者認為,有刻印這一行為還不能構成此罪,參照刑事法律規范的三個特征即刑事違法性,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B由此行為導致東方集團公司損失200多萬元,擾亂了當地社會秩序,故B的行為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合同詐騙罪,則是規定于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中,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客體為擾亂市場秩序,主觀方面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方面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騙取行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構成的五類情況,最后一項為兜底條款。結合法典及相關理論,B偽造印章后以集團公司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屬于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令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交付財物從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B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
而在B偽造公司印章與合同詐騙的行為中,二者系牽連犯,偽造公司印章的目的是進行合同詐騙,應成立單一的罪名合同詐騙罪。
三、表現代理與合同詐騙罪的關系
就偽造印章進行合同詐騙的類似案件,有人提出,構成表現代理即不成立合同詐騙,成立合同詐騙就不成立表現代理的說法,對此理論,筆者持不同觀點。
筆者認為,二者并不矛盾,可適時適事應用于具體案件。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關系的法律規范。調整財產權方面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私權,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易關系,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法則是運用刑罰權維護社會秩序,懲罰犯罪的強制性規范。刑法懲罰的對象是具有嚴重社會違法性的人,目的是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
合同詐騙罪中,因大部分犯罪分子在騙取財產后,揮霍一空,給被害人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善意第三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表現代理之名義向相對人提出賠償請求,以最大限度彌補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此過程中,合同相對人在賠償能力的前提條件下,合同詐騙罪的直接受害人為相對人。
表現代理中,則會出現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之行為,確認為表現代理后,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彌補損失。若行為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給相對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亦應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對于B的行為,一方面司法機關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善意第三人的部分客戶,可以依《合同法》向東方集團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此類案件,只有將表現代理與合同詐騙罪有機結合,才能做到既維護正常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又打擊震懾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真正做到民法與刑法的有機銜接,發揮各自規范的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