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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軍 ]——(2006-7-24) / 已閱15309次

    二手房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

    作者:劉軍

    事實經過

    甲與某房地產開發商乙于2004年12月1日簽訂房屋預售合同,合同約定了價款,付款日期、等條款,其中約定辦理小產證時間為2005年8月31前。2005年8月20日,甲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將該房屋轉讓給丙,總價款為90萬,丙在當日支付定金2萬元,待小產證辦出之后支付25萬元首付款,雙方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余款由銀行貸款支付。如有違約,違約方支付守約方27萬元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甲在2005年9月15日取得小產證,但未通知丙。丙多次發函要求支付25萬首付款,以及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均遭到甲的拒絕。后來,甲提出愿意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丙不同意。丙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27萬元違約金。甲抗辯說,甲丙簽訂合同時其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甲丙買賣合同違反了國家有關未取得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規定,故合同無效;甲實際收到丙2萬元定金,如果承擔違約責任,頂多是定金的1倍,2萬元。法庭經審理查明,甲已于2005年9月15日將該房屋以95萬元另售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

    律師說法

    本案具有一定代表性,現簡要分析如下:
    1、甲丙明確約定,待小產證辦出后,雙方再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從這一條可以看出,甲的意思表示是待小產證取得后再轉讓該房屋,目前是對以后轉讓房屋的具體條件進行約定,不違反國家有關未取得產證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所以合同有效。
    2、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合同中既約定了定金責任,又約定了違約金責任時,由守約方選擇適用定金責任或違約金責任,違約方無權選擇。在甲丙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甲方又將房屋另售他人,并辦理了過戶手續,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3、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違約金過高時,當事人可以請求降低,法院可以酌情降低。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有的法官依據房價走向,如果合同簽訂后一段時間,三個月或四、五個月內,房價比較平穩,違約金可能就會比較低;房價上升得比較快時,法官可能對違約金支持得比較多。也有的法官不考慮房價因素,除非違約人能夠證明守約人的損失比違約金低很多,否則違約金均不予降低。這幾種不同的操作實踐,難以判斷是非對錯。就本案而言,法官最后支持了10萬元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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