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06-7-27) / 已閱26688次
出借機動車肇事致他人人身損害
車主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數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認定
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董振宇
案情 :
原告:耿某
被告:王某
被告:董某
2005年6月15日30分,被告王某無證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行駛至106國道霸州市益津市場處,與騎自行車的原告耿某相撞,構成交通事故.經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646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耿某無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霸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經診斷為第二腰椎壓縮性骨折.同年9月份耿某以王某、董某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過高,被告王某只能依法賠償,被告董某系肇事車輛的車主,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但部分賠償責任。
被告董某辯稱;肇事車輛非我所有,人也不是我撞的,我不應承擔責任。
審判:
經審理查明:肇事無牌照摩托車系董某所有。法院認為:被告王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646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耿某無責任,對此認定書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耿某因此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賠償。被告董某明知自己的摩托車無牌照仍借給王某使用,具有一定過錯,對此次事故發生具有一定的責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如下:
1、王某賠償原告耿某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費、伙食補助費等損失14560.74元。
2、被告董某對上述款項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作者觀點:
首先應明確的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只確認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應否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并不同時處理責任者就其承擔的賠償額與相關者分擔的問題,因其純屬民事爭議,不屬道路交通行政管轄范圍。本文討論的問題是:1、借用人駕駛借用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借用人(肇事者)的責任已由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車主是否應承擔借用人(肇事者)已被確定的交通事故責任?2、根據什么原則確定車主與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比例?
一、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車主出借機動車時存在過錯為要件。
車主是否應承擔借用人駕駛其出借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適用《民法通則》有關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睹穹ㄍ▌t》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巴瑫r一些地方高級法院的有關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指導性文件、文章中的觀點頗值得我們借鑒!逗幽鲜「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租賃車輛,承租人自己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承租人雇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應以承租人為被告!钡谑䲢l“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條規定確認被告!钡谑龡l“出租或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如出租人或出借人有過錯,應將出租人與承租人或出借人與借用人列為共同被告!苯K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與思考》①一文中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第五條:“出租出借形式下的責任主體,在車輛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的關系,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車輛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運行的支配者,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和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基于信任關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边@兩個文件的共同點是:都確定了出借人(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其在出借過程中存在的過錯為原則,也就是說在出借過程中車主有過錯承擔責任,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即適用過錯原則。
民法中的過錯是行為人的一種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基本形式。所謂的故意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的損害后果,卻希望或聽任其發生。所謂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后果應該預見卻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損害后果不會發生。我們認為車主在出借機動車時的過錯,一般表現為過失,即在車主出借機動車時應該注意到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導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或雖然注意到但輕信不會發生交通事故,這些因素不外乎所出借的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借用人的駕駛資格及精神健康狀況兩個方面。如:車輛是否有行車證;是否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借用人是否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精神健康狀況是否適合駕駛車輛(如是否醉酒)等等。機動車是一種高速運輸工具,其運行必然給周圍環境帶來危險性。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或駕駛工作本身特點讓車主(出借人)承擔必要的注意義務是合理的,這不僅是基于為借用人的安全考慮,也是整個社會安全的需要。如果車主在出借機動車時有過錯,則車主應在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借用人(肇事者)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這里應強調,車主對安全隱患的注意義務僅存在借用合同訂立階段車輛交付借用人之前。如合格的借用人依據借用合同在占有車輛后飲酒駕車或車輛行進過程中出現故障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車主不應承但責任,因為這些情況車主無法預見和控制。否則對車主顯失公平。
順便說明,無過錯的車主不承擔出借機動車肇事責任符合“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二元說”理論!岸f”是國外立法界定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的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年做出的有關司法解釋體現了這一精神,如《關于被偷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岸f”確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標準內容是:某人是不是機動車賠償責任的主體,要從其是否對該機動車的運行實際上位于支配地位和是否從該機動車的運行中獲得利益兩個方面判斷。無過錯車主之所以不承擔出借機動車肇事的賠償責任,是因為通過借用合同,借用人成為實際的支配者,而車主不享有這兩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在本案中被告董某出借機動車時,明知車輛沒有行駛證、未查明借用人王某有無駕駛資格,卻輕率地將機動車交付借用人王某駕駛,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的認定無疑是正確的。
二、車主應依據過失的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毫無疑問,本案中原告耿某受傷損害的結果是董某出借無牌照二輪摩托車與王某無證駕駛及采取措施不當相結合造成的。故判明董某與王某有無共同過失及二人行為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對正確的處理本案至關重要,關系到二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何為共同過失?共同過失要求數個行為具有客觀牽連。所謂客觀牽連,指數行為均為損害之共同原因,數人之過失相同。②本案中董某與王某所負注意義務不同,這就決定了過失的內容不同,因此,二被告沒有共同過失。
在實踐中區分“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非常困難,有的學者曾舉例:“上游以相同生產方法生產同類產品的兩家化工企業分別向河流排水,甲企業日排水量20噸,乙企業日排水量5噸,由于排污水污染下游致某養殖園魚蝦死亡。如認為直接結合兩化工廠承擔連帶責任,顯然認定直接結合對乙企業不公平,認定間接結合,又顯得牽強!雹
要判斷數個行為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首先應明確:“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的內涵是什么?
“直接結合”是指數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的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而與之相對的“間接結合”是指多個原因行為的結合具有偶然性,但這些行為對損害結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地導致損害的發生的行為。其中某些行為或者原因是為另一個行為或者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創造條件,而其本身并不會也不可能直接引發損害結果。④為此,我們認為判斷數個行為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結合分析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類型,便可以準確迅速的得出結論。在原因力的分類中,根據與損害結果的聯系的緊密程度,原因可以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前者指直接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事實。即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引起的;后者是指間接引起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事實,即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結果引起的。我們認為如果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的行為均是造成同一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時,可以認定諸行為為“直接結合”;如果數人分別實施的行為對同一損害后果,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則應認定諸行為是“間接結合”。上例中養殖園中的魚蝦死亡損害后果,甲乙二企業的排污行為均是直接原因,屬于“直接結合”,二企業應對此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明確連帶責任是為保護受害人利益,受害人有權要求共同侵權人之一或部分先行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或者在其他侵權人暫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先由有賠償能力的侵權人全部賠償,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的侵權人再向其他侵權人進行追索應承擔的份額。它是一種對外責任。但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則應根據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責任。
本案中王某駕車將耿某撞倒,是耿某受傷結果的直接原因;董某將機動車借給無駕駛資格的王某,為王某駕車提供了條件,間接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是耿某受傷結果的間接原因。故王某與董某分別實施的行為緊密結合造成耿某損傷的結果,是“間接結合”。
遵循判斷原因力大小比例的基本原則: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大與間接原因。同時王某與董某過失程度亦不相同。本案中王某在駕駛過程中,實際操作、控制著車輛運行路線、方向、速度,對車輛運行起主導作用,面臨險情其采取措施是否得當直接關系到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王某對安全行駛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其采取措施不當造成耿某受傷損害的結果,屬于重大過失。而車主董某在車輛交付后就失去了對車輛運行的實際控制,其注意義務僅存在于借用合同訂立階段,其未對王某駕駛資格驗明的情況下,將機動車借給王某,屬于一般過失。根據判斷過失程度的原則:重大過失重于一般過失,因此對耿某的損害結果,王某應承擔較大的賠償比例,董某應承擔較小的賠償比例。
綜上述,本案中董某將二輪摩托車借給王某,王某無照駕駛摩托車將耿某撞傷。董某與王某分別實施不同行為間接結合造成耿某受傷損害后果,沒有共同的故意和過失!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和過失,但分別實施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备鶕鲜鲆幎ńY合本案情況,我們認為對耿某的損害結果王某承擔70%賠償責任,董某承擔30%比較適宜。
法院判決王某與董某承擔連帶責任值得商榷
通訊地址:河北霸州迎賓東道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 董振宇
郵編:0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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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思考》(總第十四卷),法律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161頁。
②祝銘山主編:《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2003年8月出版,第71頁
③李琦主編《民事侵權法實證分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第200頁
④同③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