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6-10-3) / 已閱55037次
3、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
4、肖坤華要求學校執行主管局文件的內容:
從4月12日下午到4月18日上午,肖坤華一直按照請假條上的請假事項,在主管局(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成都市濱江路18號)等待向有關領導反映學校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學校拒不執行·川地發[2004]11號《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工會關于解決在崗低收入職工困難的暫行意見》"凡在局控股企業工作,其月收入低于本人檔案工資的,對于差額由單位按季進行補助"的規定,拒不執行·川核地黨發[2004]63號《關于對在崗職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和對有關人員進行年終慰問的通知》"對2004年12月31日在冊且2004年年度考核稱職(合格)以上,…在崗職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2004年12月份一個月標準工資"、"按本人2004年12月份的一個月標準工資發給慰問費,本人標準工資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發給"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如"允許學生交10元一科的補考費就可為其偽造成績;給老師下達招生任務完不成要扣工資;"招生串串"為學校每招一名學生從學生學費中得到1000元的回扣……"的情況。
該校自實行公辦民助后,該校教師收入極其低下。以肖坤華為例,肖坤華檔案工資月工資標準為1128元,而實際每月工資收入由基本工資(350元),教齡工資(20元),職務津貼(教研組長100元、工會委員20元)和課時費(10元/學時)組成,而寒假、暑假只有350元/月的基本工資(注:五一、國慶長假,學校自行放假等均無課時費),全年月平均收入遠遠低于檔案工資。就在這基本工資中,每月還要須支付數百元的社保費用。按照主管局的上述兩個文件(川地發[2004]11號、川核地黨發[2004]63號),象肖坤華這樣的"老職工"也在困難補助之列,兩個文件對肖坤華而言,也只有1128元+1128元=2256元,即工作一年的獎金加補助,就這么一點,校長劉偉還以"享有自主權"為由而拒不發放。
5、肖坤華向主管局反映情況的歷程:
2005年4月13日--15日期間,局辦公室均稱局領導不在,在此期間只找到并向學校董事長、局紀委書記、原局勞動人事處處長黎永和反映過。4月18日中午,肖坤華見無法見到局行政領導,便請求局辦主任將自己存在軟盤中的匯報材料打印一份給金有忠局長,局辦主任同意打印后即呈送給了當天原本就在局里上班的金局長,金局長閱后又立即親自聽取了肖坤華本人的口頭匯報。
金局長:您好!
我是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教師肖坤華。
根據川核地發[2004]11號和川核黨發[2004]63號文件精神,學校本應于2005年1月31日前,向學校原四川省核工業西南地質局十多位教職員工發放困難補貼和2004年第十三個月的工資。但學校拖欠至今沒有執行上級文件,也不向職工作出一個合理的解釋。
作為核工業西南地質局一名普通職工和學校工會委員之一,我已多次向學校有關領導反映。2005年4月12日上午11點15分左右,我找到學校校長劉偉,要求他執行上級文件,保障職工利益。他不但拒不執行上級文件,還說出讓我離開學校、離開教學崗位的言論。這非常令人失望和氣憤,上級領導、政府和黨組織對職工的關懷在這里為何就總是難以實現呢?
既然校長拒不執行上級文件,又說出不負責任、令人氣憤的言論,我覺得已沒有和他繼續交談下去的必要。于是,我只好回到自己的辦公室寫好假條,向學校請假,希望能到成都向核工業西南地質局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情況、尋求上級機關解決問題。校長劉偉又以沒批準我的假為由,說我曠工,要除我的名(目前還沒有正式通知我)。
金局長,我感覺得到,我給您的映象似乎不太好,但您可以下來設法聽聽更多人真正的心聲。我也很想能當面向您反映情況,但幾次到局機關您都出差在外,只好先留下此信,望您能及時了解情況。
此致!
肖坤華
2005年4月16日
肖坤華匯報完畢后,由學校原黨委副書記接回學校(核工業成都機電技校、校長劉偉、校長電話:82912836、辦公室電話:82912816、成都市新都區三合(場)鎮、郵編610503 http://www.hcdjdx.com/),這就是學校后來"定罪量刑"的所謂"曠工4.5天"的由來。
6、學校辭退肖坤華的經過與理由:
在之后的一個多月中,主管局、學校對肖的要求、反映匯報問題均未有任何整改,仍不發放拖欠幾個的教師津貼補助;也未對肖坤華反映的意見作出相應的只字說明。反而肖坤華教師被流言蜚語所造謠中傷,甚至多次接到威脅或師生的關懷短信,摘錄在下。
4月13日上午9時16分,SJ發給肖坤華的短信:
我勸你離開學校了不要再鬧了。這樣下去大家都傷神,從目前狀況看學校已不可能要你了,你自己快找工作。
4月15日,一名學生發給肖坤華的短信:
肖老師,如果學校敢強來,你就找勞動保障部門和媒體,這樣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全體師生都支持你。
。ㄒ2005年5月14日天府早報-[成都報道]-A03-A10)
所有這些,迫使肖坤華無法不感到自己的情況匯報,非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與解決,反而遭到學校少數人的威脅,被逼無奈只好將向學校、主管局反映有關情況的內容匯編成《豈有此理--致全體師生員工的公開信(注:公開信I)》和《學校之“黑”》等揭發材料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該《公開信》已在2005年5月15日由媒體在[天府早報]上摘錄刊登)。
肖坤華反映情況公開后,學校劉偉等人的打擊報復也隨之升級,5月12日學校一紙“停職通知”《關于停止肖坤華一切職務活動的通知》不但停原告一切職務活動,還限制了原告進入學校的人身自由。面對學校的行為,肖坤華也進行抗辯,于5月13日發表了《聲明》批駁學校的“停職通知”的違法性,并要求予以撤銷。6月3日公開了《公開信II》、《學校之“黑”》 再次揭露劉偉注資擔任校長后的部分違規、違法和打擊報復的種種行為。
隨后,在2005年7月底,學校召開工會會議,在個別領導的精心安排和違反多項工會選舉法的情況下,選掉了肖坤華的工會委員,繼而召開職代會“通過辭退決定”。2005年11月28日下發校發(2005)27號《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關于辭退肖坤華同志的決定》,同時以辦公室名義下發了限期2005年12月5日辦理完畢辭退相關手續的《通知》。根據學!锻ㄖ芬蠛蛧矣嘘P規定,2005年12月8日肖坤華被迫辦理了離職手續,2005年12月8日肖坤華辦理辭退等手續,成為了四川省、成都市地區的一名失業教師。
7、不甘被辭退打擊報復肖坤華依法提起教師申訴:
被辭退后,肖坤華走訪了區市教育行政部門,也咨詢了律師,以及所獲得的證據,知道其教師申訴應由四川省教育廳受理。于是在2006年1月10日,肖坤華依據《教師法》第39條規定向四川省教育廳遞交《教師申訴書》。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李剛了解情況后,立即通過電話向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詢問,該處回答該校系該處審批,并電話得到有關負責人員同意后,李剛才收下肖坤華的《教師申訴書》與相關材料,并在《教師申訴書》封面上作了批注。
然而,四川省教育廳突然于2006年1月16日反悔,通知肖坤華對“你的申訴不予受理”,并企圖將《教師申訴書》和相關申訴材料退回給申訴人,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為四川省人大八屆第31號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如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提出的申訴,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教育行政部門受理。
行政機關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因申訴管轄發生爭議,由涉及管轄的行政機關協商確定,也可由它們所屬的同一級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指定。
肖坤華認為其適用法律錯誤,自己的申訴只能由省教育廳管轄,便對此進行了據法理爭,并以沒有法律規定為由拒絕接收省教育廳欲退回的申訴材料。后省教育廳在沒有任何依據事實的情況下,強行違反常規自上而下移送,于是2006年1月20日將該申訴移送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督導室到學校進行調查,認定“該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屬的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舉辦的一所屬于公辦事業單位性質的學校,由四川省事業單位管理局登記并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由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組織機構代碼證”,并依據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第8條規定,“將教師肖坤華的申訴案正式移送給你廳”,即由下向上移送,至此申訴又回到了省教育廳。2006年2月6日省教育廳下達《申訴受理通知書》,受理編號:川教申[2006]1號。2006年3月21日肖坤華在成都市新都區三河鎮收到省教育廳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寄送的川教教申[2006]1號《申訴處理決定書》,省教育廳的行為作出事實證明,其移送錯誤,其二違反程序法律規定經70天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在上述期間內,肖坤華仍堅持向上反映情況,向學校提交了《抗議書》,2005年7月31日向主管局金局長提交了第二封信,向主管局其他領導提交了情況反映。2005年12月1日向主管局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12月2日再次向主管局提交了《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均被主管局置之不理。
8、肖坤華為維護權提起行政訴訟:
2006年4月初,肖坤華不服四川省教育廳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號《申訴處理決定書》,依據法律規定向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其違法行政行為,即撤銷川教教申[2006]1號《申訴處理決定書》,肖坤華的起訴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受理,該行政訴訟案于2006年8月16日開庭審理完畢。
【肖坤華反映了學校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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