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建添 ]——(2007-1-25) / 已閱21784次
[6] 參見王利明.審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證據立法問題探討.[A]湯維建主編.中國民事證據立法研究與應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10~13.葡萄牙、澳門、 魁北克等地便是將民事證據法置于民法典總則中.
[7]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義與訴訟[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107.
[8] 張衛平.民事訴訟處分原則重述[J].現代法學,2003,(6).
[9] 筆者贊同張衛平教授將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模式歸入同一類別――當事人主義的觀點,因為兩大法系的民事訴訟體制完全符合當事人主義的特征。盡管兩種程序之間有很大的差別,法官在訴訟中的職權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但兩大民事訴訟體制在法院(法官)或陪審團裁決所依據的訴訟資料是由當事人提出,判斷者必須受當事人主張的約束這一點上是完全相同的,即兩大法系奉行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原則。參見張衛平.轉換的邏輯--民事訴訟體制轉型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41.
[10] 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0.
[11] 轉引自尹田.法國現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0.
[12] 參見沈達明.英美證據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2.
[13] 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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