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3-5) / 已閱39179次
(一)不采取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不受保護
如果權利人對一項信息沒有采取保護措施,對該項信息采取放任其公開的態度,則說明他自己就不認為這是一項商業秘密,或者其并不要求保護。
中國科學院科學儀器廠技術服務公司(后更名為北京科儀誠科技開發中心,以下稱開發中心)與阜外醫院共同設計、試制A—100型ACT監測儀及配套試管和XJ—100型胸骨鋸。開發中心獲得了上述兩項產品的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張××曾經為開發中心法定代表人,張××后來擔任北京麥迪凱爾醫療設備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開發中心認為,被告研究所利用在原告處掌握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違反保密制度的情況下,生產了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原理及內部結構完全相同的醫療器械,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以此提起訴訟。法院經過申請查明,原告單位的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本單位資產時,未將該項技術列入本單位的無形資產項下的“商業秘密”中。尤其是原告所提供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在成果鑒定證書的成果登記表中對ACT監測儀成果確定的密級為公開。因此,由于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商業秘密的存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保密措施法律寬容的規定
秘密性的判斷應當以合理性為標準,要求權利人采取萬無一失的保密措施是不切實際的,即要求持有信息的人采取措施并合理執行,而不要求措施的萬無一失。因此,對權利人來說,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適當的保密措施,使商業秘密在合法的條件下不至于被泄露就應當認為具有秘密性。對此法律的規定也非常的寬容!度舾梢幎ā返2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中指出:“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可見《答復》中對保密措施成立的要求較《若干規定》中更為寬松,只要權利人提出保密要求即可。
將權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作為認定商業秘密的要件之一,在學理上頗多爭議,但從公安部門認證犯罪、查辦案件的角度來看,作為認定的要件十分必要。根據司法實踐,權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認為采取了保密措施:(1)是否建立了保密規章制度;(2)是否與相對人或職工簽訂了保密協議或提出了保密要求;(3)涉及商業秘密的特殊領域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管理或警戒措施;(4)其他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針對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一般情況下,合理的保護措施包括:
1.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將有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
2.經營者沒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該項信息的載體上明確標明"保密"字樣等。
3.經營者建立了保密制度,雖然沒有明確該項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規定,該項信息是屬于保密范圍的信息。
4.經營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該項信息時,在有關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確要求予以保密。
5.經營者與他人合作開發或者委托開發一項新技術,在開發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確要求對待開發的技術進行保密。
6.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屬性就可以表明屬于商業秘密,權利人無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軟件開發商在其開發的軟件上進行加密,同時制作了解密軟件。這種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屬于該軟件開發商的商業秘密,開發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軟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無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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