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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

    [ 趙希璇 ]——(2007-4-25) / 已閱31061次






    三,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概括和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單獨侵權行為應負各自責任,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加害行為分為有意思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前者又分為共同過失行為和共同故意行為,后者即是指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但是其加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如兩車想撞致乘客傷亡。單獨侵權行為包括一般單獨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單獨侵權行為,即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結果的,應當根據過失的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代立法對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的規定不一也不明確,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已有相當多的案例發生,尤其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居多,這就使用司法解釋將無意思聯絡的直接結合侵權行為的情形剝離出來規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成為必要,也是審判實踐的公平、公正價值的必然要求。而對于行為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的界定仍是司法適用時的一個難點,雖然在實踐中總結了一些可行的標準來區分兩種不同的結合形式和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但是將其標準化明確化是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
    我們可以在司法解釋中明確直接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解決兩車相狀的問題,假設規定了直接結合的構成要件為:1、各行為人有積極的加害;2、它的損害結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都有直接因果關系。那么當兩車超速行使相撞時可以認定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而當超速車撞上違章停車時可以認定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單獨侵權而負各自責任,因為后者不符合三個構成要件。這將對司法實踐產生重大的影響。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05級法律碩士 趙希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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