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橋 ]——(2007-7-26) / 已閱8067次
交強險周歲:向左走,向右走?
文/梁橋
交強險運行近一年來,有關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梢灶A見的是,這種爭論還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下去。盡管監管機關以及各家保險公司已盡全力向社會公眾作出了各種解釋和宣傳,但事實上真理不但沒有愈辯愈明,反而使得辯解有欲蓋彌彰之嫌。究其原因,也許社會公眾的情緒更容易被媒體的炒作和部分人士的鼓吹所感染,諸如交強險“暴利說”、“霸王說”等問題更容易吸引眼球。
在爭論之余,冷靜地思考交強險制度的運行,不難發現其存在著某些制度性的缺陷,這是導致交強險爭論喋喋不休的一個重要原因。那么,交強險究竟存在哪些不足?運行一周年之后,交強險的走向又該如何呢?
交強險制度存在的不足
對財產損失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由此導致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采取交叉理賠制度,即一方事故車輛的損失要通過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如果兩輛車不在同一家公司投保,則雙方車主需往返兩家公司之間。這會使車主在理賠上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各方面的成本。
實行分項賠償責任限額
按照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因此實務中,交強險僅有的6萬元責任限額也被分為50000元、8000元、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的10000元、1600元和400元。
應該說,采取分項限額的做法,能夠起到降低交強險的賠付的效果,這對剛剛起步的交強險制度的平穩運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交強險制度一方面宣稱在責任限額內實行無過錯賠償原則,另一方面卻又實行了以事故責任為基礎,以死亡傷殘、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為項目的分項責任限額,在邏輯上陷入了自相矛盾的錯誤。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規定分項責任限額,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突破性地規定了交強險的分項限額制度,明顯地違反了上位法。
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機制
交強險“暴利說”并非空穴來風。一些人士根據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推算交強險賠款金額,再根據我國機動車數量推算交強險保費,由此估算出交強險存在“暴利”。也有些媒體披露了區域保險市場交強險賠款占交強險保費的比例大概在10-20%之間,認為交強險存在“暴利”。
但與之不同的意見是,保險業內人士、保險教授指出交強險“暴利說”缺乏根據,有人還從精算學的角度分析交強險的綜合賠付率的平均值應該為83.2%,即交強險業務略有盈余。
交強險究竟存在“暴利”,還是“微利”?一切似乎只有等待監管機關對交強險一個完整數據年度的審計之后才能得到答案。然而,爭論本身促使我們思考,交強險在運行過程中缺乏足夠的社會公眾參與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機制。毫無疑問,充分披露交強險的經營狀況,可以大大緩釋人們的猜疑。
交強險的制度價值及未來走向
交強險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作為我國第一個法定強制責任保險,其人道主義立場和保護交通事故弱勢參與者利益的制度價值不容懷疑。事實也證明,交強險一年來的運行實踐也基本實現了這一目的。
但既要實現交強險的社會價值,又要平衡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對交強險未來的發展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如何揚長避短而又不致矯枉過正,也許是政策制定者需要認真思考的話題。
筆者認為,監管機關、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以及廣大的社會公眾,應積極呼吁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取消機動車之間財產損失的無過錯賠償原則,以此降低交強險理賠的成本;取消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更大程度上保護被保險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建立持續的信息披露機制,最大程度上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公共政策制定的話語權。唯有如此,才能使交強險的制度更加成熟,其運行也更趨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