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11-29) / 已閱7706次
知識產權更是一種財產
知識產權一詞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各國有不同譯法,我國譯為知識產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沒有給知識產權下定義,只是明確劃定那些屬于知識產權的范圍。我國的學者比較喜歡下定義,鄭成思先生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是:“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利”。國內學者一致將知識產權定性為“一種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當然歸結為法律上的概念,正是這樣的概念將人們引入了誤區。
英文“Intellectual” 意思是“智力的”,“property”也有財產的意思,這兩個單詞連起來就是“智力的財產”的意思。這里并不想篡改我國已經在理論以及立法上普遍接受的定義,只是想讓民眾看到知識產權的另一個屬性——財產屬性。法學學者們在闡述知識產權時也提到它是一種無形財產權,而不僅僅是簡單的民事權利,在許多經濟學的著作里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中直接將知識產權劃歸為無形資產,非常遺憾的是知識產權的財產屬性還是被忽略了。
中國人權利意識并不強,個人權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權利,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十分的嚴重,盡管在法律上我國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打擊是世界上最嚴厲的,但是在現實的情況卻是:侵權明目張膽,被侵權者付出高昂的維權成本,還是沒有任何的效果,這樣直接打擊了民眾開發和維護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如果還是從法律上去簡單定義知識產權,從民事權利的角度去看待知識產權將不利于知識產權在我國的發展。人都是經濟的動物,人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受經濟利益的支配。市場經濟下大家充分遵守地法律規則可以賺取經濟上的一切利益,人們的動機需要經濟刺激。所以我們應當還知識產權財產屬性的本來面目將更有利于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的發展。
理論上的推導普通公眾是不能理解的,那么對于普通民眾我們可以從字面上引導去重新去理解知識產權。只要將知識產權四個字的重音放到“產”上,而不是“權”字,“產”就是財產,這樣公眾就很容易去認識知識產權的財產屬性。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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