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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精解與應對

    [ 李迎春 ]——(2008-1-17) / 已閱136767次

      3) 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8、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1)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 答案是無效!

      3)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無需賠償!

      4)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無需賠償!

      【應對策略】 

     。1)權衡利弊,選擇合適的合同期限; 

     。2)合同中避免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限; 

     。3)不約定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4)錄用條件具體化、公示化; 

     。5)細化崗位說明書; 

     。6)注意試用期解雇的程序要求!

      六、違約金條款的限制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1、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注意這里的專項培訓費用的適用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于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用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2、專項培訓費用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般可包括培訓費、差旅費、住宿費等 

      3、服務期的年限 

      勞動合同法未對服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4、服務期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能否終止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履行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則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剩余服務期的,則雙方應當續訂勞動合同,或者將原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與服務期限一致。如勞動者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但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5、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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