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祖懷 ]——(2008-2-29) / 已閱22847次
3、增強抗辯意識
抗辯式的庭審采用控辯雙方交叉訊(詢)問、示證、質證的方式,相互對抗的氣氛明顯增強,庭審變得更加激烈、精彩。但目前,很多公訴人還未樹立抗辯意識,關鍵時刻,未見公訴人有適當的對抗性反應。辯護人因其法律之外的約束較少,往往更加放得開,在庭上口若懸河,咄咄逼人。相對而言,公訴人則顧慮較多,不敢與辯護人進行針鋒相對的交鋒,顯得英雄氣短。當然,我們并不是僅僅為了增強庭審的可觀賞性而故意制造與辯護人的對抗情緒,但刻意地回避矛盾,一味地溫文爾雅,并不意味著就會有好的出庭效果。適時出擊,義正辭嚴,據理力爭,不僅可以表現出國家公訴人的威嚴和正義,更能顯示出公訴人懲惡揚善、維護法制的信心和決心。
三、樹立必勝信念,克服畏難怯庭心理
作為公訴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勇于面對和克服各種困難,樹立必勝的信念。這就要求公訴人必須注重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進而不斷強化自己的心理優勢,為順利地完成公訴任務打下堅實的基礎。
(一) 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
如果把公訴作為一種職業的話,那么它對于公訴人有著非常高的綜合素質要求,除了必須具備過硬的政治素質外,它還要求公訴人有很高的業務素質。公訴人要通過長期的學習、實踐、總結、積累,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針對公訴這一職業的特點,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
法律是公訴人活動的基本依據,因此法律知識是公訴人必須熟練掌握的基礎知識。它又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要熟練掌握、準確理解法律條文,尤其是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補充規定、一些單行刑事法規及其它相關法律。
(2)要了解和掌握各種刑事司法解釋和刑事政策規定。由于法律條文本身難以規定地更加詳細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產生理解和執行上的歧義,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有不可辯駁的法律效力,因此,公訴人應熟練掌握和運用。
(3)要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學理論素養,這是目前公訴人的一個弱項。作為一名專家型的公訴人,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是必不可少的,不了解法學理論動態,不能充分運用法學理論來闡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現象,就不是一名優秀的公訴人。
2、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有的公訴人不善于對庭上出現的情況及辯護人的觀點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并采取相應的對策,而是機械地、被動地應付,辯護人發表了幾條辯護意見,公訴人就答幾條,這完全沒有必要。我們首先應當將辯護人的觀點在較短的時間內加以綜合分析、判斷,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爾后分清主次,哪些是必須詳細予以答辯的,哪些是可以點到為止的,哪些是可以完全不予理會的,這樣才能抓住重點,將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說清說透,而對那些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枝節問題,則可以一語帶過。
3、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
不能有意識地、熟練地運用法學邏輯規則,當然地推導出我們所要證明的結論,也是公訴人出庭時較普遍存在的現象,有的公訴人甚至意識不到邏輯推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出庭公訴中的重要作用。實際上,任何人要想得出某個結論,都有一個思考、判斷的過程,而要思考、判斷,就離不開推理。關鍵是看推理所依據的前提是否真實,是否遵循了邏輯規則,得出來的結論是否是唯一的。因此,系統地學習和掌握一些法律邏輯方面的基本知識,對于公訴人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是必不可少的。
4、較強的臨場應變能力
庭前準備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對案情越熟悉,對辯護人的辯護觀點預測得越全面,心里就越有底。但經常還是有預料不到的情況出現,比如有的辯護人的辯護角度很獨特,事先沒有料到,或者庭上出現了突發性的、又需要公訴人當庭決斷的新情況,如庭審中出現程序性問題,怎樣提出來?不被法官采納怎么辦?被告人當庭翻供,而且指證司法機關搞刑訊逼供怎么辦?辯護人突然向法庭提交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材料怎么辦?法官控制不了法庭局面時怎樣辦?等等。很多公訴人存在怯庭心理,都是因為擔心庭上出現預想不到的場面自己難以應付,這就要求公訴人有臨場應變的能力,做到臨危不亂,冷靜沉著,并在較短的時間內思考出相應的對策。采取何種應對方案效果較好,需要公訴人在出庭實踐中多研究、多思考,總結出其中的規律,用以指導辦案。
5、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有較好的口才是公訴這一職業對公訴人最基本的要求。公訴人對案件的看法,不能僅僅停留在思維中,而是需要用規范、嚴謹、簡潔明確的語言表達出來。庭前準備工作做得好,對出庭會有很大的幫助,但出庭公訴畢竟不是參加演講比賽,公訴人不能照著事先寫好的稿子去宣讀或者背誦,而是必須要學會現場組織語言。
出庭公訴是一項法律活動,公訴人在庭上的發言要注意運用“法言法語”。法律語言具有規范性、準確性、簡潔性和莊重性的特點,所以不能信口開河!斑`約”、“違法”、“犯罪”不能相互替代,“大概”、“可能”、“也許”不能亂用。前后矛盾、重復、拖泥帶水不行,用詞過于藝術化也不行。但是,規范嚴謹并不意味著枯燥,簡潔莊重也不意味著沉悶。我們還要注意研究和運用能夠增強語言表達效果的方法和規律一一修辭。它包括:(1)詞語修辭,如口語和書面語言,褒義詞和貶義詞。(2)語音修辭,如節奏、語調、音調。一篇有理有據、邏輯嚴密、說理透徹的公訴意見,公訴人用快慢適當的語速、抑揚頓挫的語調發表出來,就會取得更好的效果。(3)修辭格,如排比、反詰、層遞等,靈活恰當地加運用,可以強烈地烘托氣氛,感染聽眾。
如果公訴人在上述五個方面都達到了較高的水平,也就擁有了較高的專業素質,自然也就不再懼怕出庭。
(二)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所謂知己,既包括對自身能力的確信,還包括要確信自己對案件以及所涉及法律的熟悉程度。一個公訴人能力再強,如果沒有熟悉、吃透案情,沒有準確、全面地理解法律,出庭時還是會心中無數,還會出現怯庭心理。
所謂知彼,就是要了解自己的對手,即被告人和辯護人,如被告人的年齡、性別、職業、文化程度,有無前科劣跡,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定等,并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庭上訊問和舉證、質證計劃;對辯護人也要有所了解,看屬于哪一種類型的,其辯護能力如何,辯護風格怎樣,有的辯護人語言犀利,咄咄逼人,有的則平心靜氣,溫文儒雅,公訴人應根據各辯護人不同的特點,采取不同的出庭策略。
只有知己知彼,才能增強信心,為勝訴奠定堅實的心理基礎。
四、公訴人的自我心理調節
對不良心理的矯正,從根本上講應當放在提高公訴人的業務素質和內在心理素質上,強根固本,提高自身抵御外界不良剌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健康的、與出庭公訴活動相互協調的心理品質。同時,在出庭過程中,公訴人還要做好自我心理調節。
1、注意力調節一一使自己盡快進入角色
注意力調節要求公訴人運用注意力轉移的方法,盡快把自己從不良心態中解脫出來,集中到正常的公訴活動上。
首先,在法庭上不應當將注意力放在個人的榮辱得失上,或者只顧滿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公訴人在庭上的任務很重,庭審的節奏也很緊張,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會影響公訴活動的順利進行。
其次,如果發現自己陷入了不當心理狀態時,要及時將注意力轉移出來。有的公訴人在庭審中出現自己原來未能預料到的情況時,心情非常緊張,所思考的不是自己應如何應對,而是我處理不當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至于辯護人在說什么,應采取什么對策,則根本無暇思考。此時,公訴人首先要將思路拉回來,要學會自我暗示。實際上有的人只要一進入狀態,思維會變得很敏捷,甚至會超常發揮。
2、情緒調節一一鎮定自若,得理也饒人
公訴人在處于激動、緊張或畏難情緒時,要注意調節自己的情緒,不要讓這種情緒影響自己的思維,更不要讓這種情緒表現出來。有的辯護人會故意激起公訴人的過激情緒,然后抓住破綻予以反擊,或者借以轉移辯論主題。此時,公訴人切勿感情用事,而是要做到以靜制動,緊緊抓住所要證明的論題,有理有據,沉著冷靜地組織反擊。同時,還應做到有節,不以牙還牙,睚眥必報,而要做到反應適度,得理也饒人,這樣才能在人民群眾的心目中樹立起公訴人襟懷大度、公正無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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