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向陽 ]——(2002-4-2) / 已閱30429次
(1)各法院根據審判活動開展情況、發展趨勢提出當年需求額。數量不超過各法院法警編制總數的70%;
(2)市高院對擬聘用人員統一進行考試和心理測試;
(3)由聘用法院進行面試、政審、體能測試和體檢,符合條件者,擇優聘用為法警。
(4)市高級法院組織各法院與與被聘用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須經高級法院司法警察總隊,依照《人民法院訓練大綱》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滿解聘外,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即時解聘。
(1)不能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職責,沒有正當理由未完成任務的;
(2)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
(3)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的;
(4)沒有上進心,不努力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工作沒有主動性,消極怠工,不服從管理的;
(5)執行任務時不聽從指揮,頂撞領導,冒險蠻干使工作造成被動的;
(6)鬧無原則糾紛,打架、罵人情節嚴重的;
(7)工作時間和執行任務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適合法警工作和違法違紀行為的。
有下列行為解聘后,視情節追究責任:
(1)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2)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
(3)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4)工作中毆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三、對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對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揮權、使用權和管理權并實施考核;
(二)由高級法院根據各法院需要情況將聘用法警編入各法院法警隊,執行法警任務,履行法警職責。但聘用人員不得擔任法警隊的領導職務;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參加法院黨、團組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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