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開炎 ]——(2008-3-7) / 已閱27509次
我國刑事訴訟中有罪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西方國家的“排除合理懷疑”和“內心確信”有異曲同工之妙,嚴格執行這個標準,冤假錯案肯定可以減少到最低。為什么這么高的證明標準,法院為什么還會出現冤案錯案呢?答案是法院在證據認定上出了問題,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沒有經過嚴格的質證或者片面相信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抑或是片面相信口供,此外,還有可能是明明沒有達到有罪的證明標準而因為其他的種種原因故而為之。在實踐中除了要進一步完善這一證明標準,更重要的是嚴格執行這一證明標準,對于沒有達到這一證明標準的應該作出無罪的判決。
(八)死刑復核權的回歸與冤假錯案
不管是基于巧合還是基于其他種種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有利于減少冤假錯案,有利于死刑案件法律的統一適用,有利于保證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也有利于保護人權,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
(九)刑事政策與冤假錯案
現在的刑事政策是寬嚴相濟。它既是刑事司法政策,也是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執行政策。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寬以濟嚴、嚴以濟寬、寬嚴有度、寬嚴相和。有人擔心刑事司法政策會導致冤假錯案,因為其隨意性較大,但是刑事政策并不是沒有邊際,而是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在法定刑的范圍內浮動,否則就真正的有可能出入人罪。因此在法定的幅度內執行刑事司法政策并不會導致冤假錯案,這也是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
(十)正當程序與冤假錯案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有時候事實真相是很難查清的,所謂的實體真實也是模糊不清的,有時也是不確定的,但是借助程序正義,遵循法律的正當程序進行,有利于確保實體真實的發現,實現正義,能有效的減少冤假錯案,能更好的保護被告人的人權,也是現代法治社會之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對于冤假錯案能更好的避免。人們對于因為遵循正當程序所作出的判決,能更好的接受和信服,對于維護司法的權威有重大意義。刑事訴訟法典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違反回避制度的;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豹ヒ虼,對于違背正當程序作出的判決其結果無效。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違背正當程序而作出的判決是非常多的,人們對程序正義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而且往往是只重視實體結果(其實這種實體結果是否正確還有待商榷),而忽略程序運作,這樣就導致了更多冤假錯案的發生?梢哉f,遵循程序正義可以增加過濾機制,減少許多可以避免的冤假錯案。
(十一)司法獨立與冤假錯案
法院保持中立,解決糾紛居中裁判是實現正義的前提,任何人都不能作為自己審判案件的法官,法官除了法律外,沒有別的上司。只有法官保持中立,司法保持獨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才能盡量的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在實踐中那些冤假錯案的發生與司法機關受外界干擾、獨立地位很難保證有很大的關系。在中國現代社會如何解決法院與黨委、人大的關系是實現司法獨立的關鍵。
(十二)測謊結論與冤假錯案
測謊結論在法律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是經常被用來做證據使用的,這樣導致在司法實務中非;靵y,更加增加了案件的不確定性,與有罪證明的標準“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內涵有很大的沖突。測謊結論本身就是很難用其他證據來證明的,其真實性本身就容易讓人產生懷疑,特別是在中國現在技術不成熟的環境下,根本不可能為測謊結論的適用留有很大的空間。1997年,我國修改現行刑訴法時沒有將測謊結果列入法定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測謊結論給大量刑事案件的偵破甚至判決都提供了“依據”,但不免尷尬的是,1996年安徽劉明河案和1998年昆明杜培武案,因測謊儀“說謊”斷送了兩名無辜者幾年的青春。我認為不能過分的夸大測謊結論的作用,否則會導致更多的冤假錯案,測謊結論可以作為證據的輔助條件,但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四、結語
綜上所述:冤假錯案的產生不是單個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結合在一起綜合作用的產物;不是單個的失誤而是一連串的失誤。要解決冤假錯案,必須充分完善現有的制度和改良現有的制度并真真實實的貫徹。對于刑事訴訟必須慎之又慎,它關系到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關系到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平衡,對社會的影響也巨大。我們必須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須確保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必須確保程序正義,保障律師的辯護權得到充分的發揮,禁止刑訊逼供和確立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必須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盡量的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把冤假錯案歸結為某個方面的原因都是有失偏頗的,想盡量減少,必須有勇氣和魄力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只有設計良好的制度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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