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正志 ]——(2008-3-12) / 已閱8717次
淺析如何要求商業秘密權的法律保護
王正志
商業秘密案件中,就商業秘密權是否存在,是否有侵權行為等等舉證責任問題往往困擾著訴訟各方,包括法院。本文僅就如何舉證確立商業秘密權作如下探討。
首先,權利人應當“確權”,明確要求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權的范圍。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起訴訟,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業秘密的開發或形成過程;同時應當提供商業秘密的載體,固定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的范圍或者秘密點,也就是說商業秘密權利人應當明確請求保護的技術信息與公知公用信息的區別點。即應當明確所謂“所訴為何”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權利人僅把堆材料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并只籠統提出要求商業秘密保護,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歸納出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不說明或不能說明,表明權利人沒有成自己的舉證責任,形式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就不能轉換到被告身上。
其次,權利人應當證明自己的該項權利“不為公眾所知悉”。
1995年國家工商管理局在發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中將“不為公眾所知悉”解釋為“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安粸楣娝ぁ笔且粋消極事實,被控方否認或以公知抗辯的,由被控方對該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承擔舉證責任, 權利人對此無須舉證證明,如抗辯方否認或以公知技術(信息)抗辯的,應由抗辯方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抗辯方能舉證證明該技術(信息)是從公開、正當渠道獲取的,說明抗辯方使用的是公知技術,不存在侵害商業秘密的問題。如果抗辯方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的技術(信息)與權利人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同,亦不存在侵害商業秘密的問題。
再次,權利人應當證明自己權利的實用性及價值性。
實用性和價值性是商業秘密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從理論上講,舉證責任在權利人,權利人必須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秘密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該項證據的實質是表明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具有確定性,是完整的可應用的方案,而不是大概的原理或抽象的概念。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一般不提供這類證據,因為原被告雙方在訴訟前已形成事實上的競爭關系,包括使用、生產和銷售,沒有必要證明實用性和價值性的存在。
最后,權利人還應當提供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證明。
權利人應當對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承擔舉證責任。權利人必須證明采取了具體的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當時、當地特定的情況下是合理和恰當的。保密措施的證據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技術信息載體加強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二是通過規章或會議提出保密要求。三是對涉及技術秘密的場所和人員制定嚴格的保密制度。四是保密約定,即權利人與特定的對象訂立保密合同,明確權利與義務。另外,保密措施還包括權利人采取的物質手段,比如將源代碼或核心配方鎖進保險柜里,加密碼等等。通過采取這些防范措施,使第三人除非通過不正當手段,否則不能輕易獲得該信息。
權利人如果履行了上述舉證責任,法院一般根據“接觸+相似”原則審查被告是否構成侵權。TRIPS協議第43條也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把足夠支持自己權利主張的證據提供后,法院就有權責令被控侵權方來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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