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8-9-21) / 已閱102292次
。ò耍┯萌藛挝灰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ň牛┯萌藛挝辉趧趧雍贤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ㄊ┯萌藛挝贿`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ㄊ唬┯萌藛挝灰员┝、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ㄊ┯萌藛挝贿`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ㄊ┓、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師解讀】:本條僅僅是對勞動合同法第36、37、38條的簡單羅列,是為了對應下面的第19條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讓勞動者心理感覺更平衡一點,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ㄒ唬┯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ǘ﹦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ㄈ﹦趧诱邍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ㄋ模﹦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ㄎ澹﹦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趧诱咭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ㄆ撸﹦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ò耍﹦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ň牛﹦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ㄊ﹦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ㄊ唬┯萌藛挝灰勒掌髽I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ㄊ┯萌藛挝簧a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ㄊ┢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ㄊ模┢渌騽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李迎春律師解讀】:本條規定了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14種情形,其實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的簡單羅列,消除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誤解,因此,本條宣傳意義遠大于其現實意義,目的就是宣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同樣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李迎春律師解讀】:此條是關于實踐中的“代通知金”的標準規定。明確了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當然,這里的工資屬于總額的概念,既包括基本工資、還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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