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凌 ]——(2009-1-4) / 已閱9514次
淺議法外牽連犯如何定罪處罰
[摘要]牽連犯是罪數形態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涉及到一罪與數罪的區分,關系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處罰?茖W認定法外牽連犯的罪數,對提高我國的司法實踐水平、完善我國有關的刑事立法、保證刑法機能的正常發揮和國家法制的統一、促進我國刑法科學的發展,都有不容忽視的重要意義。本文從牽連犯的特征、我國牽連犯定罪處罰的現狀及法外牽連犯定罪原則等幾個方面論述法外牽連犯應如何定罪處罰。
[關鍵詞]法外牽連犯 異質罪 同質罪
引言
罪數,即同一主體行為構成犯罪的數量。在我國的刑法理論中也稱一罪與數罪。準確地認定同一主體的行為是構成一罪或是數罪,不僅是正確地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基本內容之一,同時也是正確地適用刑罰的前提和基礎。雖然刑法分則及有關刑事司法解釋對一些情形的牽連犯如何定罪處罰作出了規定,但我國刑法總則對于牽連犯怎樣定罪處罰并無明確規定,對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牽連犯情形,筆者稱之為法內牽連犯,司法實踐中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即或數罪并罰,或從一重處斷。對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牽連犯情形,筆者稱之為法外牽連犯,我國刑法界普遍認為應擇一重罪處罰,對此,筆者存有不同意見,即法外牽連犯定罪處罰應按異質罪數罪并罰,同質罪擇一重罪處罰。
一牽連犯的特性
牽連犯是指實施某罪的方法或實施的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犯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犯罪行為的復數性。即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其中有一個是目的行為,其他的是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且每個行為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均能獨立成罪,這是牽連犯成立的客觀前提。
(二)數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關系。按行為之間的關系來說,數個犯罪行為表現為目的行為、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以目的行為為軸心,方法行為是為實現目的行為服務的,結果行為是由目的行為派生引起的。按時間順序說,方法行為在前,目的行為在次,結果行為在后。這是牽連犯成立的客觀標準。
(三)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實施一個犯罪的目的。這是牽連犯成立的主觀條件。
(四)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即觸犯罪名的異質性。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實施一種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方法行為(手段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另一種是實施一種犯罪,其犯罪的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這是牽連犯成立的現實狀況。
二我國對牽連犯定罪處罰的現狀
(一)目前牽連犯定罪的不同學說
一是從一重處罰說。該學說認為,對于牽連犯應該按照處斷的一罪處理,即比照方法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按法定刑較重之法條處罰。二是數罪并罰說。該學說認為,牽連犯從形式和實質上來說均為數罪,對其從一重處罰缺乏法律根據和理論基礎,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和一罪一罰原則,應該對牽連犯實行數罰并罰。三是雙重處罰說。該學說主張對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采取從一重處罰,也不能均采取數罪并罰,而應該依據一定的標準決定究竟采取何種原則予以處罰。該學說由于標準的不同又分為兩種不同的具體觀點:(1)法律標準說。即在刑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如果刑法有特別規定的,則依規定處罰。(2)罪行輕重標準說。即根據危害程度來決定采取何種處罰原則。對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而對于危害程度嚴重或者重罪的,則實行數罰并罰。四是從一重重處斷說。該學說認為,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而不是一般的實質上的數罪。因此,對牽連犯應當“從一重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而不能實行數罪并罰。
(二)我國牽連犯定罪處罰規則
定罪是認定犯罪的簡稱,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認定被審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什么犯罪的活動。我國定罪的法律標準是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的,就構成犯罪;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在確定同一主體犯罪數量的問題上,我國刑法學界亦多采用犯罪構成說,即認為主體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一個犯罪構成即為一罪,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即為數罪。堅持犯罪標準說,一般情況下就能夠正確認定行為的罪數,但是,實踐中還存在一些貌似數罪實為一罪或貌似一罪實為數罪的情況,僅靠犯罪構成標準說還不能解決犯罪人的罪數,需要根據刑法理論來具體分析。牽連犯是可能的一罪或稱處斷的一罪,也可以說是可能的數罪,即具備數個獨立犯罪構成的行為,因各國刑法規定、刑法理論主張或司法實踐做法不同而被視為一罪或數罪。目前,我國刑法理論對此尚未展開充分研究,一般將牽連犯放在處斷的一罪中進行處理,但牽連犯的定罪較為復雜,有些牽連犯法律又明文規定應數罪并罰,故牽連犯在我國并非均屬于處斷的一罪。因此,在罪數的認定問題上,除刑法有特別規定的外,可以讓人準確明了地知道該行為是一罪還是數罪,在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雖刑法理論界大多贊成擇一重罪論處,但實務界對此未形成統一認識,造成相同案情在不同法院或法官審理中會有不同判決的情況發生,這既與罪刑法定原則不相符合,也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差甚遠,因此,有必要對法外牽連犯的定罪處罰盡快作出明文的規定。
三法外牽連犯應以異質罪并罰,同質罪擇一重罪處罰
筆者以為,異質罪不是指不同罪名的犯罪,而是指行為人的數個有牽連的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同類客體,也就是行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多個部分或多個方面。同質罪也不是說行為人的數個有牽連的行為都構成了相同的罪名,而是說行為人的數個行為侵犯了相同的犯罪同類客體,也就是行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一個部分或一個方面。法外牽連犯以異質罪并罰、同質罪擇一重罪處罰是指行為人數個有牽連的行為若分別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同類客體,應按不同的罪名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行為人數個有牽連的行為若都是侵犯了相同的犯罪同類客體,則只按數行為中其法定刑最高的罪名進行定罪處罰。
(一)我國司法實踐中有類似的處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該司法解釋雖然只是針對盜竊罪的,但是其精神內涵卻值得我們借鑒。
(二)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罪責刑相適應,或稱罪責刑相當,是指對于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其基本的要求,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指出:“犯罪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如果對兩種不同程度地侵犯社會的犯罪處以同等的刑罰,那么人們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實施能帶來較大好處的犯罪了!蔽覈谭ㄒ幎ㄗ镓熜滔喈斣瓌t,是由我國刑罰的目的決定的。我國刑罰適用的目的是預防犯罪,即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刑罰,防止其再次犯罪;并威懾社會上有犯罪侵向的潛在犯罪人,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但都要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輕重,應與其罪行和刑事責任的大小相適應。重罪輕判,不能使犯罪人受到應有的懲罰之苦和利益的剝奪,難以發揮刑罰的懲罰功能,達不到預防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同時,也不能使潛在犯罪人產生懼怕心理,反而有可能使其感到犯罪有利可圖,從而實施犯罪。反之,輕罪重判,可能使犯罪人所受的懲罰之苦和利益的剝奪超過了應有的限度,不僅不會使犯罪人認罪服判,反而可能引起其對社會的仇視,抗拒改造,重新犯罪。輕罪重判也不能得到民眾的支持,可能使人們對于犯罪行為的恨憤,變成對于酷刑的憤恨,達不到一般預防的目的。行為人實施的有牽連關系的數個行為侵犯了數個社會關系時與行為人只侵犯一個社會關系相比,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都要大得多,此時對其實行數罪并罰,可使犯罪人受到應有的懲罰之苦和利益的剝奪,有利于防止其再次犯罪;可使“潛在犯罪人”產生懼怕心理,從而不敢實施犯罪,有利于威懾社會上有犯罪傾向的人們,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這樣才能達到我國刑罰的目的。如果單純只擇一重罪處罰,不利于打擊犯罪分子的猖狂行為。
(三)有利于法制統一。法制統一,即司法機關在定罪時應遵循協調原則,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時間與空間,對某種行為是否定罪,定什么罪應統一協調,不能出現定罪混亂的現象。因現在法律對法外牽連犯如何定罪處罰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同,有的將某種牽連行為定為一罪,而有的將該行為實行數罪并罰,這樣,有違法制統一的精神。在對法外牽連犯的法學研究未完善之時,確定該處斷原則,有利于暫時統一標準,維護法制統一。
主要參考資料《刑法學》蘇惠漁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7;《刑法學》陳明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7。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田凌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檢察院熊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