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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和職工的影響

    [ 谷艷秋 ]——(2009-3-24) / 已閱28176次

    7.4 支付經濟補償金

    7.4.1 一般情形!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①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被迫辭職的);②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④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重整裁員的); ⑤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即勞動合同到期的); 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即破產解散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特別注意:沒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到期的規定。
    7.4.2 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7條)限定了最高的補償標準。
    7.4.3 懲罰措施!秳趧雍贤ā返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秳趧雍贤ā返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終止勞動合同的后續義務

    8.1 健康檢查!秳趧雍贤ā返42條規定,對于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未作健康檢查的,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8.2 支付經濟補償金!秳趧雍贤ā返5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8.3 開具證明、轉移檔案!秳趧雍贤ā返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8.4 懲罰措施!秳趧雍贤ā返84條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勞務派遣

    9.1 法律明確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6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包括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9.2 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秳趧雍贤ā芬幎,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關于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1 同工同酬的權利。

    1.1.1 約定不明時的同工同酬。(11條)

    1.1.2 勞務派遣時的同工同酬。(63條)

    1.2 獲得報酬的權利。即有權申請支付令(30條)和在單位違法的情況下得到賠償(85條)。

    1.3 知情權用人單位應當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與職代會討論并公式。但沒有寫明不這么作的結果。根據一般推理,如果公示沒有證據支持,將有可能使公司在未來的爭議中處于不利地位。建議采用簽收制。
    1.4 競業禁止獲得補償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以上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義務

    2.1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義務就其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否則,可能會因欺詐而使合同無效(26條)。 2.2存在雙重勞動關系時不能影響本單位的任務。(39條)
    2.3 競業禁止中的保密義務。(23條)


    作者單位: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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