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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智名 ]——(2009-5-23) / 已閱20503次

    憲政體制與社會穩定

    王智名


    摘要:自上個世紀末以來,穩定成了中國的核心詞之一。維護穩定保平安已納入“一票否決”,成為各級政府的頭等大事。憲政體制具有維護社會穩定的價值和功能,如何施行憲政來維護好社會穩定是我國當代法治進程的重大課題。

    關鍵詞:憲政體制 社會穩定 價值 功能


    一、概述憲政與穩定

      在中國,社會穩定是社會各項改革和經濟發展的基本保障,也是當代中國的最高利益。穩定成了中國的核心詞之一,被看成是改革和發展的前提。事實上 ,維護穩定保平安一直是各級政府和社會的頭等大事。在當今世界局勢動蕩、國內矛盾凸現的環境下,我們黨和政府適時地提出以科學觀推動經濟這個首要任務的發展,以構建社會穩定為目標多管齊下來維護社會穩定。
      所謂社會穩定,是指社會規范有序和合理漸進的發展,而非“太平盛世”下的“死水一潭”。不穩定源于當前我們社會存在的主要矛盾,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相對落后的社會生產力的矛盾。在解決社會矛盾中出現了新的矛盾,諸如社會道德缺失,公平正義失衡,造成貧富差距懸殊,心理承受力過限等等。造成不穩定的不是人民群眾,人民群眾是實現社會穩定的根本力量,但這一力量能否真正發揮積極的作用,取決于我們對社會公平問題的真正解決。如果社會公平解決好了,人民群眾就會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根本力量;如果不去解決或者說沒有解決好,就會把人民群眾推向社會穩定的另一面。穩定并不是目的,我們是要通過穩定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創造條件,滿足人民的需要,進而實現人的發展。所以,不能為穩定而穩定,更不能為了穩定而去壓抑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
      在目前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從西藏事件、火炬風波,到四川地震中的人禍、甕安事件、閘北襲警,種種跡象顯示,我國的社會穩定問題現出了一些新的特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數量增多,糾紛與沖突涉及范圍擴大,尖銳和對立的程度加劇。群眾上訪事情增多,很多被壓下去的還不算,其中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占有大量的比重。大家都會確信,上訪者不可能象孫姓專家所說的“99%都是精神病”,反而說明我國的法制不健全或者法制運行不健康,法制沒有能很好地實現其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和價值。
      實施憲政體制,依法治國,依靠法制實現法治,實現公平正義,使人民信服,有利于社會穩定。
      所謂憲政,即憲法政治,是指堅持以人為本的、奉行憲法規則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具體而言,憲政是"國家依據一部充分體現現代文明的憲法進行治理,以實現一系列民主原則與制度為主要內容,以厲行法治為基本保證,以充分實現最廣泛的人權為目的的一種政治制度。"[1]總之,憲政就是以憲而治的法治政治,這種法治政治謀求人的主體性與政治的規則性的統一并最終體現在憲法規則之中。憲政包括所有獲得實施的憲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權、聯邦主義以及對基本權利的保障。

    二、憲政具有維護穩定的價值和功能

    (一)作為根本大法,憲法本身即具有維護社會穩定的價值
      憲政體制應該是法律至上,維護憲法的權威。法律權威源自并從屬于憲法權威,法律至上首先是憲法至上,法律之治核心是憲法之治,法治的根本是憲政。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正是以其作為“最高的規范”以及由此產生的最高效力,使法制的統一、協調得到維護。憲法規范“作為整個法律秩序的效力的最高理由,就構成了這一法律秩序的統一體!盵2]這是任何其他的法律規范所做不到的。憲法是社會穩定實現的根本保障。
      亞里士多德曾經系統論述過政體(憲法)的穩定作用!肮埠驼w,以中產階級為基礎,是我們這里所涉及的各種政體中最為穩定的類型!币詾橹挟a階級的人數多而財產充足,就能平衡富有和貧窮階層的勢力,而使國家少有黨爭之禍。近代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建立資本主義制度,通過憲法確認革命成果和新秩序,達到新的穩定。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維護統治階級的穩定也是其首要任務。憲法是穩定的,但也不是靜止不變的,憲法的變化源于社會發展的變化,只有當憲法規范與社會現實中的沖突與矛盾非常尖銳,社會矛盾要突破憲法而引起憲法危機時,改變憲法就不可避免,只有通過憲法的修改來穩定社會。因而,我們說,憲法的產生、發展具有穩定社會的價值。
      新中國憲法對中國實現社會穩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方面由憲法來規范和調整,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關系。憲法是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最重要的調節器和安全閥,對于解決國內各種重大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憲政保障公民權利,保障公民權利有益于社會穩定

      在近現代社會,保障公民權利的享有,是通過民主憲政體制得以實現的。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我國法治進程的重大進步。在今天弘揚人權保障,意在恢復在近現代化進程中被異化了的人的主體性地位。在憲政框架下,保障人權構成了憲政的終極價值訴求,人權保障已經成為普適性的憲法原則。憲法對人權實定化,確認基本權利和自由并予以保障,是憲政的本質核心。
      正如有學者所言:“一個政府強大與否,穩定不穩定,全憑它能否在完善其政治制度化的速度與擴大群眾參與水平二者之間求得最佳值,適時適度地調頻這二者之間的相互共振,奏出政治上的諧調!盵3]這種民主憲政體制體現著民主政治與法治原則,旨在保障公民權利的享有。
      人權主要表現為法律權利,法律權利的表現形式即為公民權利。一個國家的人權保障如何,主要看其公民權利的實現多少。在民主憲政體制比較發達的社會,保障公民權利的享有,是該社會的義務和民主憲政體制的目的。在政治上,公民權利的享有,本身就體現著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則,而這本身又是民主憲政體制所具備的基本原則。公民權利的享有必將進一步健全這種體制,從而更有利于社會穩定。在經濟上,公民權利的享有,意味著公民個性的完善和公民自身能量的盡情釋放,這必將推動經濟的發展。因為與民主憲政體制相適應的必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又是目前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最佳模式。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自由經濟,一種權利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的公民,其權利的享有必將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場經濟體制,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由于中國走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路,自然就會產生不同的利益主體,表現在社會結構中就是不同的利益群體和社會階層。不同的社會階層與利益群體自然會有其不同的階層群體意識、不同的利益獲取與維護模式。所有這些群體階層合法的利益,都要、也都必須要一視同仁地去尊重、去保護。尤其在今日的中國,尊重人更多要體現在尊重最廣大人民群眾方面,這是實現社會穩定的前提?梢赃@么說,當公民權利的享有與民主憲政體制保持在高水平的平衡狀態下,則這社會便是長期穩定的社會。作為聯系國家和公民紐帶以及構成國家基本制度模式的民主憲政體制一旦被摧殘,勢必帶來社會的巨大不穩定。
      真正實現有機的、良性的、持續的、健康的社會穩定最終還是要靠堅持“以人為本”。良好的體制能造就人,保障權利和權力和諧互動,保證社會穩定發展。

    (三)實行民主憲政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導力量

      政府權力和公民權利是兩個相對的概念,限制政府權力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保證公民權利就要限制政府權力。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是實行民主憲政,民主憲政追求的目標正是社會的和諧。我們要的不是極權政治下粉飾太平的絕對穩定,而是民主憲政下的社會規范有序和合理漸進發展的相對穩定。絕對穩定不是真正的穩定,相對穩定則是理性的動態的穩定,這種穩定意味著公民權利的享有適應了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隨著時間的推移,穩定的“動態”幅度因富有理性的、合理的力量推動將愈趨平衡,從而使社會愈趨民主、法制與理性。制度是秩序的先導,沒有民主憲政制度,就沒有憲法秩序和憲政秩序,從而就不可能建設民主法治,也不可能建設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導力量。一個依法行政的政府是在改革、發展中實現社會穩定,在穩定基礎上維護社會穩定的穩壓器和助推器。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實現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的承受度相互適應的統一協調狀態,是政府義不容辭的政治責任,也只有執政黨及其政府才有這種政治調控能力。
      各級政府作為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法定管理機關,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進程中始終處于支配地位。穩定的社會之不僅依靠市場機制或僅僅通過社會自治去實現,同時需要政策引導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疏導機制、社會控制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而這些社會性機制只能由以執政黨和政府為主體的法定政治機構與社會公共組織及其公民社會來共同建立和發揮。比如,社會穩定必須是能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的社會,特別是人民內部的矛盾需要及時得到處理和化解,否則會引發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政府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暢通表達渠道、健全和實施行政復議制度等積極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時地疏導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對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將起著關鍵的作用。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偉大工程中,各級政府都發揮著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統籌規劃、積極推進的主導性作用。

    (四)權力制衡優于法律監督,權力為民所用讓人民滿意

      憲政就是動態的憲法,是憲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運作過程。憲政的實質在于通過對政治社會中的主要政治力量的權力的限制和制約,從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權力是一柄雙刃劍,是一種“必要的罪惡”。權力運用得當,可以成為推動社會進步、促進人民福祉的強大力量;運用不當,則會成為阻礙社會發展、侵犯人民權利的專制工具。權力缺乏必要的制約和監督,勢必會走向濫用和腐化。這是由權力運行的本性決定的,是適用任何一種政治制度的一條普遍規律。
    憲法首先是限權法,對權力實施必要的控制是權力良性運作的關鍵。權力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強大的力量,必須用另外一種與之相當或更強大的力量來制約和監督,才會循規蹈矩。英國哲學家洛克說:“在一切情況和條件下,對于濫用職權的強力的真正糾正辦法,就是用強力對付強力!盵4]孟德斯鳩也說:“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 [5]
      在中國法治建設中,“絕對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已深入人心,但人們對權力監督與權力制衡關系的認識還遠遠不夠。我們應該明確權力監督的法治地位,但同時,我們不能將權力監督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惟一權力約束形式,不能用權力監督替代權力制衡。真正將權力制衡原則運用到法治建設中去,才可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杜絕腐敗。道理很簡單,在權力制衡中,“破壞和濫用準則是有限制的,因為法律的執行人最終發現自己也不能擺脫法律的判決”。西方著名的“分蛋糕理論”告訴我們,設計一個良好的權力制衡制度最重要。
      近代法治產生后,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法治原則替代權力監督,成為民主政治最主要的制度保障,從而使權力監督和權力制衡有了明顯的區別。而在民主政治中,權力約束最主要的形式是權力制衡,權力監督只是一種從屬性的權力約束。從邏輯上說,權力監督中的權力,是一種外在的權力,從功能上說,它最多只能起到事后的作用。同時,由于監督權本身也是一種權力,它也必須受到監督。于是就會產生一種監督權由誰來監督的問題。這種監督無限累加的怪圈,是傳統監督制度永遠不能從根本上克服腐敗的根源。而權力制衡中的權力則不同,它是一種內在的權力。在權力制衡中,每一個權力行使者都具有權力的行使者和權力的制約者的雙重身份。權力的行使者不僅受到其他權力的約束,而且也同時約束著其他權力。這種約束中行使權力,而行使中又約束權力的機制,跳出了傳統監督中“監督權由誰來監督”的無限累加怪圈。
      如果用代表民意的選票決定權力,還用得著那么多的上訪嗎?民眾有合理的表達訴求的途徑,能真正掌握監督的權力,民意就能順暢,不至于日積月累,導致隱患。

    三、如何實行憲政維護社會穩定應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憲政具有維護穩定的價值和功能,那么在實行憲政來維護社會穩定上,筆者著重探討以下幾個應該處理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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