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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四月廿八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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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31號)


司法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如下:

  一、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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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于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ㄊ校┧牽h(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茖W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14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報名方式與時間

  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實行網上報名方式。報名人員通過網上填報報名信息、交納考試費、下載打印準考證。不再進行現場確認。

  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時間為6月16日至7月5日。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網上報名要求、流程及步驟進行網上報名。逾期不予補報。

  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因不具備網絡通訊條件或無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網上報名的,可在報名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

  各地具體報名事項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布公告。

  江蘇省、河南省、西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阿勒泰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和田地區考試報名有關事項需現場辦理。選擇在上述地區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有關報考事宜按照上述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公告辦理。

  報名人員可選擇使用維吾爾文、哈薩克文、蒙古文、藏文、朝鮮文五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維吾爾、哈薩克、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內蒙古自治區設蒙古文試卷考點、考場,西藏自治區設藏文試卷考點、考場,吉林省設朝鮮文試卷考點、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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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居民身份證,F役軍人未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

  2.本人畢業證書。

  普通高等學校2014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時須具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具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3. 要求享受放寬政策的,須具有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戶口簿。

  4. 本人電子證件照片。

  報名人員應當提供符合規定的本人近期電子證件照片。

  5.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報名人員應當如實、準確填報報名信息,對上述報名信息作出真實有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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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人員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要求交納考試費。網上交費截止時間為7月10日?荚囐M交納成功后,報名人員不得更改報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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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人員可于9月1日至9月13日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報名人員因不具備網絡通訊條件或無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網上自行打印準考證的,可在準考證打印期限內到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辦理。

  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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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時間為9月14日、15日。

  試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試時間180分鐘。

  試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試時間210分鐘。

 。ǘ┛荚噧热、方式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命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為命題依據。

  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方式?荚嚪譃樗膹堅嚲,每張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各卷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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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試人員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應試人員應當誠信參考,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ㄋ模┰囶}參考答案異議

  司法部在9月16日上午8時向社會公布考試試題,在9月19日晚20時公布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凡對試題參考答案有異議的,可以在9月19日晚20時至9月23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在“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異議專區”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司法部組織專人匯總情況,整理意見,提交“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研究論證。經“試題參考答案審查專家組”論證的參考答案為試卷評閱依據。

三、考試成績與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全國統一評卷。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考試成績。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經審核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和證書頒發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報名時申請享受放寬地方政策、成績合格可以申領B類或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2014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應當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四、其他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另行公告。報名人員可以登錄司法部網站查詢。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事宜,按照司法部與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組織軍隊現役人員參加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政辦字第5號)辦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可以作為應試人員備考依據。司法部不舉辦考前培訓班,也不委托任何單位進行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輔導。

                                司法部

                               2013年6月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3〕69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以下簡稱《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落實。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39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將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間要主動密切協作。商務部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工作。工作落實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5月30日




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


一、加強現代流通體系建設
(一)依托交通樞紐、生產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構建全國骨干流通網絡,建設一批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商貿中心、專業市場以及全國性和區域性配送中心。(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列第一位者為牽頭部門,下同)
(二)推動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向現貨轉型,增加期貨市場交易品種。(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城市流通網絡布局,有序推進貿易中心城市和商業街建設,支持特色商業適度集聚,鼓勵便利店、中小綜合超市等發展,構建便利消費、便民生活服務體系。鼓勵大型流通企業向農村延伸經營網絡,增加農村商業網點,拓展網點功能,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營銷服務水平。支持流通企業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營銷網絡,暢通農產品進城和工業品下鄉的雙向流通渠道。(商務部、農業部、工商總局、供銷合作總社)
(四)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促進企業內部物流社會化。加強城際配送、城市配送、農村配送的有效銜接,推廣公路不停車收費系統,規范貨物裝卸場站建設和作業標準。(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快建設完整先進的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健全舊貨流通網絡,促進循環消費。(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供銷合作總社)
二、積極創新流通方式
(六)大力推廣并優化供應鏈管理,鼓勵流通企業拓展設計、展示、配送、分銷、回收等業務。(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快發展電子商務,普及和深化電子商務應用,完善認證、支付等支撐體系,鼓勵流通企業建立或依托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網上交易。創新網絡銷售模式,發展電話購物、網上購物、電視購物等網絡商品與服務交易。(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統籌農產品集散地、銷地、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構建農產品產銷一體化流通鏈條,積極推廣農超對接、農批對接、農校對接以及農產品展銷中心、直銷店等產銷銜接方式,在大中城市探索采用流動售賣車。(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鼓勵商業企業采購和銷售綠色產品,促進節能環保產品消費,支持發展信用消費。(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圍繞節能環保、流通設施、流通信息化等關鍵領域,大力推進流通標準應用。推動商品條碼在流通領域的廣泛應用,健全全國統一的物品編碼體系。(質檢總局、商務部)
三、提高保障市場供應能力
(十一)支持建設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社區菜店、農副產品平價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儲備設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農產品冷鏈物流設施等,發揮公益性流通設施在滿足消費需求、保障市場穩定、提高應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完善中央與地方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優化儲備品種和區域結構,適當擴大肉類、食糖、邊銷茶和地方儲備中的小包裝糧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儲備規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市場運行分析和預測預警,增強市場調控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加強市場應急調控骨干企業隊伍建設,提高迅速集散應急商品能力,綜合運用信息引導、區域調劑、收儲投放、進出口等手段保障市場供求基本平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農業部、財政部、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
(十四)將信息化建設作為發展現代流通產業的戰略任務,加強規劃和引導,推動營銷網、物流網、信息網的有機融合。鼓勵流通領域信息技術的研發和集成創新,加快推廣物聯網、互聯網、云計算、全球定位系統、移動通信、地理信息系統、電子標簽等技術在流通領域的應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
(十五)推進流通領域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設,提升各類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
(十六)支持流通企業利用先進信息技術提高倉儲、采購、運輸、訂單等環節的科學管理水平。鼓勵流通企業與供應商、信息服務商加強合作,支持開發和推廣適用于中小流通企業的信息化解決方案。(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十七)加強流通領域信息安全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五、培育流通企業核心競爭力
(十八)積極培育大型流通企業,支持有實力的流通企業跨行業、跨地區兼并重組。支持中小流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專業化、特色化發展,健全中小流通企業服務體系,扶持發展一批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流通企業提供融資、市場開拓、科技應用和管理咨詢等服務。(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十九)鼓勵發展直營連鎖和特許連鎖,支持流通企業跨區域拓展連鎖經營網絡。(商務部、供銷合作總社)
(二十)積極推進批發市場建設改造和運營模式創新,增強商品吞吐能力和價格發現功能。推動零售企業轉變營銷方式,提高自營比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支持流通企業建設現代物流中心,積極發展統一配送。(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流通品牌創新發展。(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六、大力規范市場秩序
(二十三)加強對關系國計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準入管理,形成覆蓋準入、監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機制。(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糧食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充分利用社會檢測資源,建立涉及人身健康與安全的商品檢驗制度。加大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力度,改進監管手段和檢驗檢測技術條件。細化部門職責分工,堵塞監管漏洞。(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商務部、公安部、糧食局)
(二十五)建立健全肉類、水產品、蔬菜、水果、酒類、中藥材、農資等商品流通追溯體系。(商務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
(二十六)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商業欺詐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加強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督管理。規范零售商、供應商交易行為,建立平等和諧的零供關系。(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十七)加快商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詢、披露等制度,推動行業管理部門、執法監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征信機構、金融監管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共享。(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
七、深化流通領域改革開放
(二十八)建立分工明確、權責統一、協調高效的流通管理體制,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強化政策制定、執行與監督相互銜接,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門職能轉變,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現代流通綜合試點,加強統籌協調,加快推進大流通、大市場建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
(二十九)消除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嚴禁阻礙、限制外地商品、服務和經營者進入本地市場。(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三十)嚴厲查處經營者通過壟斷協議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流通領域,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三十二)進一步提高流通產業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引進現代物流和信息技術帶動傳統流通產業升級改造。支持有條件的流通企業“走出去”,通過新建、并購、參股、增資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銷中心、展示中心等營銷網絡和物流服務網絡。(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積極培育國內商品市場的對外貿易功能,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商務部牽頭)
八、制定完善流通網絡規劃
(三十四)制定全國流通節點城市布局規劃,做好各層級、各區域之間規劃銜接。(商務部牽頭)
(三十五)科學編制商業網點規劃,確定商業網點發展建設需求,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商業網點建設納入小城鎮建設規劃。各地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充分考慮商業網點建設需求,做好與商業網點規劃的相互銜接。完善社區商業網點配置,新建社區(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區、棚戶區改造和舊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面積占社區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10%。嚴格社區商業網點用途監管,不得隨意改變必備商業網點的用途和性質,拆遷改建時應保證其基本服務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據實際發布商業網點建設指導目錄,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
九、加大流通業用地支持力度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流通業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流通業各類用地。鼓勵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流通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鼓勵各地以租賃方式供應流通業用地。支持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流通業。依法加強流通業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義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勵的流通設施目錄,對納入目錄的項目用地予以支持。(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
十、完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
(三十八)積極發揮中央政府相關投資的促進作用,完善促進消費的財政政策,擴大流通促進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公益性流通設施、農產品和農村流通體系、流通信息化建設,以及家政和餐飲等生活服務業、中小流通企業發展、綠色流通、擴大消費等。(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流通產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開展動產、倉單、商鋪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改進信貸管理,發展融資租賃、商圈融資、供應鏈融資、商業保理等業務。充分發揮典當等行業對中小和微型企業融資的補充作用。拓寬流通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大型流通企業上市融資、設立財務公司及發行公司(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改進消費信貸業務管理方式,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減輕流通產業稅收負擔
(四十)在一定期限內免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擴大到有條件的鮮活農產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完善并落實家政服務企業免征營業稅政策,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積極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完善流通業稅制。(財政部、稅務總局)
十二、降低流通環節費用
(四十一)抓緊出臺降低流通費用綜合性實施方案。優化銀行卡刷卡費率結構,降低總體費用水平,擴大銀行卡使用范圍。加快推進工商用電用水同價。切實規范農產品市場收費、零售商供應商交易收費等流通領域收費行為。(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糧食局)
(四十二)落實好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確保所有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全部免繳車輛通行費,結合實際完善適用品種范圍。(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
(四十三)深入推進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堅決取締各種違規及不合理收費,降低偏高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從嚴審批一級及以下公路和獨立橋梁、隧道收費項目。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則,加快推進國家確定的西部地區省份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進度。(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十三、完善流通領域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四十四)推動制定、修改流通領域的法律法規,提升流通立法層級。抓緊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積極推動修改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典當管理、商業網點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規。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規定。(法制辦、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農業部、質檢總局、糧食局)
(四十五)積極完善流通標準化體系,加大流通標準的制定、實施與宣傳力度。(質檢總局、商務部)
十四、健全統計和監測制度
(四十六)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科學規范的流通統計調查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不斷提高流通統計數據質量和工作水平。加強零售、電子商務、居民服務、生產資料流通等重點流通領域的統計數據開發應用,提高服務宏觀調控和企業發展的能力。(統計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糧食局、供銷合作總社)
(四十七)擴大城鄉市場監測體系覆蓋面,優化樣本企業結構,推進信息采集智能化發展,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及時,加快監測信息成果轉化。(商務部、糧食局)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
(四十八)建立由商務部牽頭的全國流通工作部際協調機制,加強對流通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流通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商務部牽頭)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9號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已經2013年2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年5月20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的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工貿企業是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五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十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F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六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并為檢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檢測儀器。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四)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五)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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