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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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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2月21日




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實施意見
中央編辦 質檢總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扎實推進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檢驗檢測認證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加強質量安全、促進產業發展、維護群眾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檢驗檢測認證的需求日益增長,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呈現出良好發展勢頭。但我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尚處于發展初期,缺乏政府統一有效的監管,規模普遍偏小,布局結構分散,重復建設嚴重,體制機制僵化,行業壁壘較多,條塊分割明顯,服務品牌匱乏,國際化程度不高,難以適應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過整合做強做大,提升核心競爭力,激發市場活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快速發展,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提質增效升級提供有力支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ㄒ唬┲笇枷。
  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和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科學界定國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功能定位,大力推進整合,優化布局結構,創新體制機制,轉變發展方式,不斷提升市場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做強做大。
 。ǘ┗驹瓌t。
  ——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資源,減少重復建設,努力實現信息共享、結果互認。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政府部門要強化制訂政策法規、發展規劃、標準規范和監督引導職責,逐步與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脫鉤。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條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暫不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平穩過渡。
  ——堅持分業推進、分級負責。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提出本行業相關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在此基礎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工作。
 。ㄈ┛傮w目標。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業單位性質的機構整合,轉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場競爭格局初步形成,相關政策法規比較完善,進一步做強做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布局合理、實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培育一批技術能力強、服務水平高、規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檢驗檢測認證集團。
  三、重點任務
  各地區、各部門要摸清底數,認真清理現有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對職能萎縮、規模較小、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機構予以撤銷。在此基礎上,從三個方面推進整合工作。一是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明確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功能定位,推進部門或行業內部整合;二是推進具備條件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行政部門脫鉤、轉企改制;三是推進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整合,支持、鼓勵并購重組,做強做大。
 。ㄒ唬┩七M部門和系統內整合。
  1.整合質檢總局所屬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及直屬檢驗檢疫局所屬31個評審中心,整體轉企改制,并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質檢總局負責。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相關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對同一地域內的機構實行綜合設置。(質檢總局負責。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開展特種設備行業檢驗檢測機構縱向整合試點,推進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以資產為紐帶的縱向整合,建立專業檢驗檢測集團;鼓勵以資產為紐帶的省內整合、跨省整合。(質檢總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電子信息、通信、軟件等產品類別分步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整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業專業領域類別分步推進交通運輸部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整合。(交通運輸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鄉建設部歸口指導的國家級建筑工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農業機械、轉基因安全、農業資源環境、農業投入品等業務門類整合農業部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農業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統籌研究國資委聯系的行業協會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問題,結合相關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穩步推進。推動行業協會所屬認證機構轉企改制。(國資委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檢驗檢測認證資源,組建國家級檢驗檢測認證機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要求,指導地方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電力、石油、煤炭等類別,分類研究推進能源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整合,推動組建專業覆蓋面廣、競爭能力強、公正獨立的檢驗檢測認證企業。(能源局、國資委負責。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煙草系統檢驗檢測認證資源。(煙草局負責。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糧食局分別負責研究提出本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指導意見。(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中科院、地震局、氣象局、國防科工局、海洋局、測繪地信局、鐵路局、供銷合作總社等其他部門和行業,有業務相同或相近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研究提出本部門、本系統所屬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意見。(各相關部門分別負責。2014年8月底前完成)
 。ǘ┩七M跨部門、跨行業整合。
  對事關國計民生、分屬于不同部門的相同產品的檢驗檢測認證職能進行整合。鼓勵條件成熟的領域或產品開展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的整合。(中央編辦、質檢總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ㄈ┩七M跨地區整合。
  加強地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布局規劃,省級政府部門所屬相關機構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類機構,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組建大型綜合性混合所有制檢驗檢測集團。整合不同市(地)相關機構,整合市和市轄區同類機構,逐步發展區域性綜合檢驗檢測機構?h(市)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整合為綜合性檢驗檢測機構,優化資源配置,避免重復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
 。ㄋ模┺D變政府職能,創新管理體制。
  要科學規劃機構設置,完善標準體系,加大監督力度,逐步推進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主管部門脫鉤。今后,除特別需要外,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直接舉辦一般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創新整合后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管理體制。推動建立外部評價、約束機制,建立和完善理事會、董事會等多種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人自主權。(中央編辦、質檢總局會同相關行業部門負責)
 。ㄎ澹┣謇硐嚓P政策法規,有序開放市場。
  清理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檢驗檢測認證市場健康發展的規定,減少檢驗檢測認證項目的行政許可,有序開放檢驗檢測認證市場,打破部門壟斷和行業壁壘,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檢驗檢測認證業務,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營造各類主體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資質認定辦法,避免重復資質認定,科學設置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資質審批事項。(質檢總局、法制辦、中央編辦會同相關行業部門負責)
 。┭芯客晟飘a業、財稅、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及配套文件,對事業單位轉企在財稅、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問題,妥善提出處理意見,為加強人才培養、做強做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提供政策支撐。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高技術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58號)有關要求,在實施國家高技術服務業研發及產業化專項中,推動檢驗檢測認證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建設,鼓勵同一專業領域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組建技術聯盟,組建綜合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提升重點領域檢驗檢測認證能力。鼓勵開展試點探索,加強對整合試點單位的政策扶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
  四、組織實施
  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是國務院明確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定方案,確保落到實處。中央編辦、質檢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協調,督促工作進展。中央部門間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整合,由中央編辦統籌協調。檢驗檢測認證業務的整合和推動檢驗檢測認證行業做強做大,由質檢總局統籌協調。
  各主管部門及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保證人員隊伍穩定。要嚴格工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做好清產核資、資產審計、產權移交等工作,嚴禁弄虛作假、瞞報漏報,嚴禁轉移、轉賣、轉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確保整合工作穩妥有序進行。

關于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政部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老齡辦,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老齡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老齡辦,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等法律政策關于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的規定,現就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


  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是構建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的重要內容,是提升養老機構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強化養老機構內部管理,降低運營風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強服務環境建設,做好養老機構責任事故善后處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吸收借鑒先行地區的經驗做法,廣泛調動養老機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方面參與積極性,加快建立完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制度。


  二、工作要求


 。ㄒ唬┎扇∮行Т胧┮龑Ц鞣絽⑴c。積極爭取通過補貼保險費等政策,鼓勵和引導養老機構自愿參加責任保險,有效化解運營風險。吸引保險機構、社會組織等多方參與,充分整合現有資源,形成政府部門、養老機構、保險公司等合作共贏的發展格局。


 。ǘ┲匾曫B老機構責任保險公益性。引導保險公司重視社會效益。發揮“大數法則”優勢,形成保險價格、服務等多方面的競爭機制,努力使保障范圍更加全面、保險費用更加合理。


 。ㄈ﹪栏褚勒辗ǘㄒ幊滩僮。保險方案設計、保險合同訂立、承保與理賠等程序均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操作規范要求,恪守投保自愿和誠實守信原則。在險種設計上要明確保險范圍,細化當事人權利義務。建立簡便快捷的理賠服務通道,提高賠付效率。


 。ㄋ模┙y籌謀劃協調推進。各地要努力探索建立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養老服務水平和保險經營水平相適應的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格局。尚未開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的地區,可以選擇部分地區或者部分養老機構先行試點,待取得一定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已經啟動的地區,要依據實施效果,及時調整穩步實施。


   三、主要任務


 。ㄒ唬┲贫ㄍ晟乒ぷ鞣桨。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積極推動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廣泛征求養老機構、保險公司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報告當地政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鼓勵以省級為單位,由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共同制定統一投保的指導意見,探索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采取統一保險合同、統一基準費率、統一服務標準,引導和鼓勵養老機構投保,保險公司承保。


 。ǘ┖侠泶_定保險產品。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行產品創新,充分考慮養老服務的特點,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則,合理設計保險產品條款、科學厘定費率,滿足多樣化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需求。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應當覆蓋老年人從入住養老機構開始接受服務的全過程。要明確保險責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責任,參考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合理確定保費標準、賠付方式、責任限額和爭議解決方式。鼓勵各地根據實際,制定補充條款或擴大保險范圍。要建立費率浮動機制,實施等級費率和經驗費率,促進養老機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避免責任事故發生。


 。ㄈ┕_招標保險機構。各地通過招標或者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具備經營管理規范、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服務網點分布較廣、能夠支持異地理賠服務等優勢?蛇x擇有經驗和能力的保險經紀公司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協助做好保險條款設計、保險項目推廣、風險評估等工作。


 。ㄋ模⿵娀瘍炔匡L險管理。各級民政和老齡工作部門要把建立養老責任保險制度作為加強養老機構風險管理的重要舉措,進一步提高養老機構的設施及管理質量標準,借助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風險管理經驗,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及時發現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協助改進風險管理措施,做好賠償案件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指導養老機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要堅持源頭治理,明確養老機構負責人是安全服務第一責任人,以落實機構責任為重點,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最大限度地杜絕重大責任事故發生,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四、保障措施


 。ㄒ唬┟鞔_部門責任。各級民政、老齡部門要充分發揮政策導向作用,加強業務指導和執行監管。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給予保費補貼。養老機構運營補貼中,應當確定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支付保險費用。積極引導養老機構籌資參加責任保險。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定期對保險方案、理賠服務等進行評估。各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指導保險公司推進服務創新,加強誠信建設,增強為老年人和養老機構服務的意識。要引導保險公司加強養老責任保險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充分利用專業化風險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養老機構服務風險。


 。ǘ┙∪珔f作機制。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積極探索促進養老服務業和保險業深層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養老服務糾紛信息通報制度和定期會商制度,協商解決養老機構責任保險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定期通報保險行業理賠相關數據及風險管理方面的意見建議,提出養老機構風險管理和安全服務改進措施。


 。ㄈ┮幏顿Y金管理。對于財政部門給予的保費補貼、公辦養老機構的保險費用應當列入預算管理,嚴格?顚S。各養老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保險協議約定,按期支付保險費,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責任保險費,嚴禁截留挪用保險賠償金。入住老年人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辦理賠付手續,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ㄋ模┘訌娦麄饕龑。各級民政、保險監管和老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積極開展相關保險知識的普及和培訓,提高養老服務行業保險意識。要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總結經驗。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告民政部、中國保監會和全國老齡辦。


  

民政部 中國保監會 全國老齡辦
   2014年2月28日

關于印發《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



林科發〔20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
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是財政部2007年設立的中央財政專項,我局是試點部門之一。為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依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和《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結合林業行業特點,我局組織制定了《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國家林業局
2014年3月5日




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管理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和《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林業行業科研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重點圍繞林業科技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組織開展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圍包括:
(一)林業行業應用基礎研究。
(二)林業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林業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家標準和林業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林業行業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六)林業行業應急技術研究。
第三條 專項管理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以支撐林業生態建設和產業發展為目標,充分體現行業科研的特點和重點,確?蒲许椖颗c林業生產緊密結合,合理區分和銜接國家科技計劃支持的項目。專項只設項目層面,項目不分解,避免經費分散使用。
(二)明確權責,規范管理。專項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咨詢相結合,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專項支持的目標,加強項目頂層設計,科學合理地安排專項項目,實現林業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
(四)?顚S,追蹤問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顚S,并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根據項目類型特點,一般采取招標或者擇優委托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的財政資金占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和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司(以下簡稱計財司)按照職能分工共同承擔。
第七條 各。▍^、市)林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國家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及原林業部直屬六所高校歸口管理本區域(本單位)承擔的項目。
第八條 科技司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國林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
(二)負責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專項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征集項目建議。
(四)審核通過咨詢委員會審議的項目建議,并提出項目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
(五)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和協作攻關。
(七)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條 計財司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科技司制定專項經費管理制度。
(二)會同科技司組織專項項目預算的編制、審核和申報。
(三)根據財政部的批復下達項目預算。
(四)組織對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資金決算、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績效考評等。
第十條 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林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對專項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進行咨詢。
(二)對專項組織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咨詢。
第十一條 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區域(單位)的林業科技發展規劃。
(二)組織本區域(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和報送。
(三)負責本區域(單位)項目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和資金監管等工作。
(四)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任務、人員、預算總額以及預算分配調整等重大事項的審核和上報。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服務支撐和管理監督并重的基本原則,保障科研項目順利實施。
(二)面向國家戰略、行業建設和區域發展需求,協調組織優勢力量共同參與,組織本單位科技人員完成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預算申報書等材料的填報工作,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項目負責人按任務書要求實施項目,并及時向歸口管理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等。負責對本單位承擔項目的經費預算調整等事項進行審批。督促項目做好驗收和成果總結,加強項目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
(四)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本單位使用、外撥項目經費情況實行有效監管,確保經費支出符合國家財政資金的使用要求。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結合項目經費審計和評估驗收的意見建議,及時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立項程序
(一)征集建議。根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廣泛征集林業生產、管理部門的需求,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點,征集項目建議。
(二)形式審查。對項目建議按照相關原則進行審查,包括是否重復立項,申報人、申報單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專家評審。組織專家對項目建議進行評審。
(四)咨詢評議。將專家評審結果提交咨詢委員會咨詢評議,形成項目建議咨詢意見。
(五)材料上報?萍妓緦徍俗稍兾瘑T會的項目建議后,及時報送科技部。
(六)編制方案。根據科技部反饋意見調整項目建議,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提出專項總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審批。
(七)項目批復。根據財政部批復,簽訂項目任務書,下達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項目建議要求
(一)符合申報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點。
(二)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三)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復交叉。
(四)項目完成后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
(五)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3—5年。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內容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科研條件。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要求
(一)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預算編制應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中有自籌經費的,應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必須為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或專項用于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要同時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預算時,需要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條 任務書內容
(一)總體目標、年度目標與具體考核指標。
(二)研究任務、主要技術難點和創新點。
(三)項目年度計劃。
(四)項目經費來源與支出預算。
(五)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主要研究人員。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條件
(一)一般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各級行政機關或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
(二)具備一定的技術力量、科研能力條件及相關研究基礎,優先支持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生態站、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聯盟等平臺依托單位。
(三)鼓勵產學研結合,涉及產業性技術研究的原則上須有相關龍頭企業參與。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其中重大項目申報人須為相關領域知名專家,具有正高級職稱。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開拓創新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誠信記錄良好;用于項目研究時間不少于本人工作時間的50%,在國內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項或參加不超過2項本專項項目。正在主持1項或參加2項國家科技支撐、973、863、948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不得申請本專項。
(三)重大項目申報人原則上不超過57周歲,其他項目申報人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年齡計算截至申報年度1月1日。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重大事項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則上不允許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如出現計劃任務調整、項目人員和協作單位變更、項目預算總額調整及項目協作單位之間的預算調整、試驗示范基地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及時按程序逐級上報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一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備案。項目人員出國培訓、國外專家來華交流,項目承擔單位應依據任務書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任務變更須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年度報告。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報科技司。
第二十三條 中期評估。中期評估采取現場查看與專家會議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于評估認定不能繼續執行的項目,將終止項目執行。

第五章 重大項目組織

第二十四條 圍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需求,為解決國家生態建設、林業產業和可持續發展等林業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術瓶頸,進一步提升林業科技創新能力,在國家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中設立重大項目。
第二十五條 重大項目支持重點
(一)林業科學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有望取得重大突破,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沿性基礎研究。
(二)圍繞森林、濕地、荒漠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林木種質資源保護與良種創制、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生態安全構建和森林資源提質增效等關鍵支撐技術的基礎性研究及應用研究,以及生態效益評價、綠色經濟核算等基礎性研究。
(三)林業產業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林業產業綠色增長關鍵技術,對開拓發展林業產業具有重要影響或有重大應用前景的研究,強化技術集成與示范。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一般是中央級科研機構(包括原林業部直屬林業高校,下同)或具備相應實力的省級科研機構。鼓勵重點學科、重點領域的優勢科技資源強強聯合、共同申報。
(二)申報人應具有組建包括科研機構、高等院;蛳嚓P企業等在內的重大項目研究團隊的能力,并將主要精力投入本項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項目組織實施
(一)需在立項簽訂任務書后三個月內舉行項目啟動會,細化各任務實施方案及技術路線。
(二)應聘請5—7名相關領域知名專家對項目進行長期跟蹤咨詢。
(三)項目執行期結束后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科技司,由科技司會同計財司組織專家組進行驗收。
(四)重大項目驗收后需加強對項目成果、技術的應用及效果的后評估。驗收成績、項目完成情況及后評估情況等綜合考評結果作為后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為適應科研活動規律的需要,落實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建立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將項目經費分為直接經費和間接經費。
第二十九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一)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設備費預算編制中應當注意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單位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二)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經費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應該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十條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并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不超過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預算(書)中明確,并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是指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冃еС霾怀^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冃еС鰬斣趯蒲泄ぷ鬟M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當對項目經費和自籌經費分別單獨核算,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預算金額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批。
(一)項目總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的預算調整,由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科技司,科技司提出審核意見后報計財司,由計財司報財政部審批。
(二)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項目組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在中期財務檢查或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間接費用不得調整。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項目預算調整審批程序,按時提出財務驗收申請,配合做好財務審計、財務驗收等工作,及時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科研、財務、行政等管理部門對項目實施的全面支撐,積極推動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等科研條件對項目的開放共享。
第三十三條 項目協作單位應自覺接受有關監督檢查,并對所承擔經費的使用情況負責。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強化間接費用的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統籌安排績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員工作績效水平。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按預算核撥項目協作單位經費,并加強對外撥經費的監督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不得層層轉撥、變相轉撥經費。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財政部要求及時填報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將上年決算報送國家林業局,由國家林業局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七條 項目結存結余經費的管理,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結存經費是指未完成項目年度經費預算減去年度實際支出后的余額,項目在研期間,結存經費應當留由項目承擔單位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結余經費是指項目結束或因故終止時,項目經費總預算減去實際總支出后的余額,因故終止項目結余經費還應當包括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項目結余經費應當按原渠道收回國家林業局,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八條 驗收申請。項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報送科技司。項目因故不能按規定的執行期完成的,應提前三個月將延期驗收申請報送科技司。
第三十九條 現場查定?萍妓窘M織對項目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形成查定意見。
第四十條 財務審計。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滿后,選擇具有審計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包括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部分。財務驗收是業務驗收的前提。
(一)財務驗收主要以項目預算、財務審計報告以及相關經費管理制度為依據,提出獨立的驗收意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1.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2.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3.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4.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5.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6.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7.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8.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業務驗收主要以項目任務書、項目執行情況驗收自評價報告、現場查定意見為依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1.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四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須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等與項目研究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整改報告并逐級上報,整改報告主要包括項目未完成任務情況及原因、擬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進度安排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本專項,并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新項目采取調控措施。
第四十六條 項目績效考評。國家林業局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范圍重點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配套條件落實、經費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組織安排、執行進度、技術保障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和經費預算,確保研究目標的實現和經費的規范使用,并接受上級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對不接受監督檢查,將予以停撥經費或通報批評。對于弄虛作假,偽造材料、剽竊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一經發現,撤消項目,追回已拔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報本專項。
第五十條 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協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咨詢專家等在實施專項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和記錄,并作為其參與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九章 資產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經費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的規定。專項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企業使用項目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十二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研究成果在林業生產實踐中的應用,并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保障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項目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與各協作單位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知識產權等行為。
第五十五條 專著、論文等成果需第一標注“林業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資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Forest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Public Welfare)字樣及項目編號。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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