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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二月二十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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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任 李 斌



2014年2月20日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含直轄市的市轄區、縣,下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組成。

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其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聘醫療衛生專家,組建醫療衛生專家庫,對專家進行培訓和管理;

(二)組織勞動能力鑒定;

(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管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工作制度和業務流程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鑒定程序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二條 因鑒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第十三條 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傷情,結合醫療診斷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鑒定意見。參加鑒定的專家都應當簽署意見并簽名。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二)傷情介紹,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

(三)作出鑒定的依據;

(四)鑒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申請再次鑒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鑒定結論原件和復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十九條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每3年對專家庫進行一次調整和補充,實行動態管理。確有需要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聘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二條 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鑒定,嚴格執行勞動能力鑒定政策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如實提供鑒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勞動能力鑒定相關規定,按照要求配合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鑒定終止: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鑒定的;

(二)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如實出具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各項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

第二十五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人員以及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勞動能力鑒定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或者組織勞動能力鑒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審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

(四)未按照規定隨機抽取相關科別專家進行鑒定的;

(五)擅自篡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四)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參與工傷救治、檢查、診斷等活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與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二)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因工(公)致殘的勞動能力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再次鑒定結論書、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等文書基本樣式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初次(復查)鑒定結論書

3.再次鑒定結論書

4.勞動能力鑒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附件略)

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社廳發[201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以下簡稱23號文件)和《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以下簡稱24號文件)發布后,對拓寬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渠道,提高投資效率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推動兩個文件的貫徹執行,經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同意,我們制定了《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shehuibaozhang/jijinjiandu/201403/W020140319389919563110.doc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

  一、23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3,專門投資組合的涵義:
  專門投資組合是指將80%以上非現金資產投資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中的一類產品而專門設立的投資組合。
    二、2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3,專門投資組合的屬性:
  專門投資組合屬于固定收益類組合,不得投資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30%)、二級市場股票、股指期貨及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等權益類產品。
  三、2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2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養老金產品的流動性:
  為了滿足直接配置混合型、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的需要,確保流動性符合規定比例,混合型、固定收益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除外)養老金產品,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產品資產凈值的5%。其余類型養老金產品和專門投資組合主要用于大類資產配置,可以不受5%流動性資產的比例限制,但應確保贖回的需要,減少凈值波動。
  四、24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的流動性:
  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的,應當按照11號令及23號文件的規定,確保流動性資產的比例不低于企業年金計劃資產凈值的5%。
  五、23號文件第五條,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2,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比例:
  單個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以及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及信托產品型專門投資組合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六、23號文件第三條,24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3,單個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投資比例:
  單個投資組合的委托投資資產,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及信托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限制。
  七、24號文件第六條第(六)款,資產配置比例合規要求:
  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應當分別從計劃和組合層面對企業年金資產進行合理安排,確保資產配置比例符合相關規定,資產流動性滿足待遇支付等業務需要。企業年金計劃托管人、養老金產品托管人應當做好相應監督工作。
  八、23號文件第六條,發行主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控股子公司,在符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作為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主體。
  九、23號文件第六條第(三)款,大型企業劃分標準及投資備案要求:
  大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執行。
  大型企業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業年金計劃基金資產,投資于該企業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發行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投資事項應當事前由該企業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備案。備案材料應當包括:本企業屬于大型企業的說明函;企業年金計劃擬投資產品的合規性說明函;該產品簡介及發行主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信用評級、投資業績以及上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等信息);企業年金計劃確認函。
  備案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和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在收到備案材料10日內未提出疑議,即視為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按照監管規定重點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主體資質合規性進行審核,不對該投資產品和投資事項做實質性審核和評估。企業年金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應按照法規及文件要求履行好各自職責,確保投資產品和投資事項合規有效,嚴控風險,托管人負責監督。
  十、23號文件第十條第(二)款,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特定資產管理計劃: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特定資產管理計劃時,不得投資除股指期貨之外的商品期貨及金融衍生品。
    十一、24號文件第四條,養老金產品申購、贖回費用:
    養老金產品應當免收申購費,可以收取一定的贖回費,贖回費應全部歸入養老金產品資產。
  十二、24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養老金產品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投資管理人是養老金產品資產凈值計算和產品會計核算的主會計人。與養老金產品有關的會計問題,如投資管理人與托管人充分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投資管理人對產品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但應當注明該資產凈值計算結果未經托管人復核一致。
  十三、24號文件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條,養老金產品投資人職責:
  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或者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由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或者企業年金計劃投資組合投資管理人代為行使養老金產品的投資人職責,作為養老金產品份額持有人。
  十四、24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款,養老金產品投資于產品管理人管理的金融產品的收費:
  養老金產品投資于同一投資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產品,如萬能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等,該部分投資資產在養老金產品層面不再收取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在養老金產品投資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應當明確包含這一條款。
  十五、24號文件第四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款,養老金產品合規時限要求:
  投資管理人應當自養老金產品初始投資運作之日起3個月內使產品的投資范圍及比例符合11號令、23號文件、24號文件等法規文件規定及產品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產品規模變動等投資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產品投資不符合11號令、23號文件、24號文件等法規文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2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24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4,銀行存款流動性界定:
  存款期限在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可視為流動性資產。
  十七、24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企業年金計劃資產投資養老金產品的賬戶要求:
  法人受托機構將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產直接分配給養老金產品時,托管人應當單獨開立一個投資資產托管賬戶,專門用于根據法人受托機構的指令通過該賬戶進行投資養老金產品的資金劃撥,法人受托機構和計劃托管人分別對該賬戶的資產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并進行信息報告,托管人應當定期與受托人核對該賬戶資產凈值等賬務,與賬戶管理人核對資產份額。
    十八、23號文件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評級機構:
    企業年金投資品種所涉及的評級機構,應當分別符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相關產品評級機構的監管規定。
    

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社廳發〔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促進調解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升調解組織工作效能和社會公信力,充分發揮調解在爭議處理中的基礎性作用,現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等工作規范予以印發(見附件),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導督促各類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將調解工作程序、調解組織工作職責和調解員行為規范在辦公地點的顯著位置上墻公布,并完成調解員證書制作發放等相關工作。上墻公布的內容應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銅版紙印刷,紙張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體樣式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將上述工作規范及調解組織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維權手冊、服務指南、聯系卡片等材料,在企業、工業園區、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窗口發放,或在相關網絡平臺進行發布。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基層調解組織人員、經費、場所等,為加強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提供必要保障。
  請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對所轄地區實施工作規范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于6月底前將書面檢查報告報部調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將適時進行抽查。
  
附件:
1.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2.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程序
3.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試行)
4.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行為規范(試行)
5.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制作管理規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3月5日




附件1 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企業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
(二)企業分支機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企業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
二、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
三、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所)及社區、行政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街道、鄉鎮名稱”或者“社區、行政村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依次組成。
四、其他類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參照上述原則,其他類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一般由“設立單位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地區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依次組成。


附件2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程序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附件3 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試行)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集體合同和執行單位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五)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協助本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調解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調解仲裁機構開展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相關工作。

附件4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行為規范(試行)
一、依法調解。堅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居中調解職責。
二、愛崗敬業。熱愛調解工作,注重業務學習,以維護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權益為己任,恪盡職守,甘于奉獻。
三、熱情服務。工作主動、耐心、細致、周到,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態度誠懇。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調解工作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
五、廉潔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介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訴訟代理人。


附件5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制作管理規范
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制作
(一)證書封面
1.內容
應當包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及發證機關“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2.樣式
寬約8厘米,高約115厘米,應當采用藏藍色耐磨材質,燙銀字印刷,設計應當簡潔、大方、實用。
(二)證書內芯
1.內容
應當包括調解員基本信息(照片、姓名、所屬調解組織、發證日期、有效期、證書編號等)、發證機關公章、調解員行為規范主要內容(依法調解、愛崗敬業、熱情服務、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及定期檢驗或注冊記錄等。
2.樣式
應當采用有一定厚度的耐磨紙張雙面印刷,套印發證機關公章,應當有防偽設計。
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管理
(一)制作發放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按照制作要求統一制作并組織發放。
(二)發放范圍
各類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專兼職調解員。
(三)申領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一條規定,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專兼職從事調解工作的成年公民可申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具體申領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統一制定。
(四)統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制定調解員證書管理辦法,報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備案。要建立調解員信息臺帳,由專人負責進行實時、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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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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