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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令

2014年第4號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由中國銀監會主席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

第三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 法人機構設立



第一節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



第六條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單家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在兩家及兩家以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以新設合并方式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第七條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發起人出資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改制機構合并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九條 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

第十一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二條 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并購重組高風險農村信用社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單個境內非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一般不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過20%的,待并購后農村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進入良性狀態后,其持股比例應有計劃逐步減持至20%。

第十三條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社會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四條 單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10%。

第十五條 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有關要求;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所在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農村商業銀行應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回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銀行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六條 單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農村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本辦法所稱境外銀行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銀行所持股份占農村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銀行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與境外銀行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成立籌建工作小組,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應委托籌建工作小組作為申請人。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九條 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期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籌建延期報告;I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農村商業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農村商業銀行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申請人應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開業延期報告。開業延期不得超過一次,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農村商業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時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開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設立



第二十二條 設立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并方式發起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設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八)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 設立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發起人應分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籌建和開業的申請人、期限適用于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照《公司法》發起設立農村信用聯社,其行政許可條件、程序、事權劃分和時限按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設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村鎮銀行設立



第二十六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在縣(區)域設立的,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戰略;

(七)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七條 設立村鎮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發起人應分別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村鎮銀行主發起人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上一年度監管評級2級以上;

(三)具有足夠的合格人才儲備;

(四)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設和管理能力;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九條 村鎮銀行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5%,單個自然人、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

境外銀行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需事前報銀監會批準。

第三十條 村鎮銀行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籌建和開業的申請人、期限適用于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I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村鎮銀行,可由出資人作為申請人。



第四節 貸款公司設立



第三十一條 在縣(市)及其以下地區設立貸款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二條 設立貸款公司,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條件的專業人才;

(三)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和補充機制。

第三十三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出資人:

(一)出資人為境內外銀行;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貸款公司由單個境內外銀行全額出資設立。

第三十五條 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籌建和開業的申請人、期限適用于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貸款公司可由出資人作為申請人。



第五節 農村資金互助社設立



第三十六條 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最低限額為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七條 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鄉(鎮)、行政村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

第三十八條 農民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四)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九條 農村小企業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上一會計年度盈利;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條 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

第四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籌建和開業的申請人、期限適用于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六節 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



第四十二條 農村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人應符合第十三條有關規定;收購村鎮銀行,申請人應符合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農村商業銀行收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村鎮銀行除外)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人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成熟的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備對外投資實力和持續補充資本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五)最近2年監管評級2級以上;

(六)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八)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對外投資風險的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能力;

(九)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十)最近3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三條 農村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本總額10%以下的,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投資設立、參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本總額10%以上的,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

農村商業銀行收購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

農村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

決定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章 分支機構設立



第一節 分行、專營機構設立



第四十四條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分行,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二)農村商業銀行設立滿2年以上;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四)最近2年監管評級2級以上;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中不良貸款率低于3%,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2%;

(七)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

(八)具有完善、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和信息安全體系,具有標準化的數據管理體系,具備保障業務連續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九)最近2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商業銀行設立信用卡中心、“三農”(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等專營機構,申請人除應符合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營業務經營體制改革符合該項業務的發展方向,并進行了詳細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專營業務經營體制改革符合其總行的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整體競爭能力;

(三)開辦專營業務2年以上,有經營專營業務的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專營業務資產質量、服務等指標達到良好水平,專營業務的成本控制水平較高,具有較好的盈利前景;

(五)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六條 農村商業銀行分行的籌建申請由其法人機構向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提交,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專營機構的籌建申請由其法人機構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由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會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分行、專營機構的籌建期為自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決定機關提交籌建延期報告;I建延期不得超過一次,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分行、專營機構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籌建許可注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 農村商業銀行分行的開業申請由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專營機構的開業申請由擬設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決定機關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農村商業銀行分行、專營機構開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運資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三)具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申請人應在按期籌建的,其總行應當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四)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五)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部門,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本級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二節 支行設立



第四十九條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在注冊地轄區內設立支行,申請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條(一)、(五)、(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一年度監管評級3級以上;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農村商業銀行在注冊地轄區外設立支行,申請人除符合第四十四條(一)、(五)、(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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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教育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衛醫發﹝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教育廳(教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

為指導各地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嚴格醫師資格準入,加強醫師隊伍建設,根據《執業醫師法》等有關規定,現將《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教育部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現對醫師資格考試考生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第一條 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

第二條 試用機構是指符合《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三條 試用期考核證明

(一)報名時考生應當提交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當提交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證明,并于當年8月31日前提交試用期滿1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考生報考時應當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時間或累計(含多個機構)試用時間滿1年。

(二)現役軍人必須持所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報考。

(三)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第四條 報名有效身份證件

(一)中國大陸公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臺港澳地區居民報考醫師資格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臺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二)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護照。

第五條 報考類別

(一)執業助理醫師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

(二)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應當具備與其相一致的醫學學歷。

具有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并在公共衛生崗位試用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

(三)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第六條 學歷審核

學歷的有效證明是指國家承認的畢業證書;A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醫學技術類、藥學類、中藥學類等醫學相關專業,其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一)研究生學歷

1.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在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臨床實踐或公共衛生實踐,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時累計實踐時間滿1年的,以符合條件的本科學歷和專業,于在學期間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臨床醫學、眼視光醫學、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已完成1年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

2. 臨床醫學(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口腔醫學、公共衛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在研究生畢業當年以研究生學歷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并提供學位證書等材料,證明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專業的學術學位(原“科學學位”)研究生,具有相當于大學本科1年的臨床或公共衛生畢業實習和1年以上的臨床或公共衛生實踐的,該研究生學歷和學科作為報考相應類別醫師資格的依據。在研究生畢業當年報考者,須在當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各類別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二)本科學歷

1. 五年及以上學制臨床醫學、麻醉學、精神醫學、醫學影像學、放射醫學、眼視光醫學(“眼視光學”僅限溫州醫科大學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醫學檢驗(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婦幼保健醫學(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2. 五年制的口腔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3. 五年制預防醫學、婦幼保健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公共衛生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4. 五年及以上學制中醫學、針灸推拿學、中西醫臨床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醫學、傣醫學、壯醫學、哈薩克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6. 專升本醫學本科畢業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專業必須與?茖I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學歷方可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三)高職(?疲⿲W歷

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經教育部同意設置的臨床醫學類專業(含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中醫骨傷、針灸推拿、蒙醫學、藏醫學、維醫學等)畢業生,其?茖W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經省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醫學類專業(參照同期本科專業名稱)畢業生,其?茖W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 經省級以上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同意舉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畢業生,其?茖W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后,方可申請將執業地點變更至縣級醫療機構。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其?茖W歷不能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含教育部、原衛生部批準試辦的初中起點5年制?茖哟沃形麽t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其?茖W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含初中起點5年制?茖哟沃形麽t臨床醫學專業),其?茖W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學的,符合本款規定的醫學專業?茖W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應以學歷專業報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醫學專業?茖W歷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除外。

(四)中職(中專)學歷

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學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并報教育部備案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可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除農村醫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臨床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社區醫學、預防醫學、婦幼衛生、醫學影像診斷、口腔醫學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上述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學經教育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醫、民族醫類專業畢業生,其中職(中專)學歷作為報考中醫類別相應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取得資格后限定到基層醫療機構執業。

6. 衛生職業高中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五)成人教育學歷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該學歷作為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如其入學前已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資格類別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中專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其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考醫師資格的學歷依據。

(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

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1.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

2.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類醫學專業?埔陨蠈W歷,其執業時間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時間符合規定的,可以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的執業醫師資格。

(八)其他

取得國外醫學學歷學位的中國大陸居民,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同時符合《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報考。

第七條 臺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7號)規定,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夺t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和《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同時廢止。



附表1-3.docx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4/03/20140320075939521.docx

關于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有關財政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財綜[201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2013〕178號)的規定,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為確保并軌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地方政府資金來源

  按照建!2013〕178號文件規定,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從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資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資金、從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的資金等,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下同)。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并軌后的公共租賃住房任務,統一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市縣財政部門要根據本級并軌后的公共租賃住房任務,統籌安排本級資金,統一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同時,要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撥付資金。

  二、做好租賃補貼發放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繼續用于補貼在市場租賃住房(含社會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為避免政府重復投資和補貼,對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賃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一律采取租金減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發放租賃補貼。各地發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按季均衡核發,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發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發租賃補貼必須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三、準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財政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續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10101“廉租住房”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填列2210106“公共租賃住房”科目;安排用于低收入住房保障對象租賃補貼資金支出,填列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補貼”科目。

  各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續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702“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填列2120704“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相關租金收入統一填列103014304“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各地土地出讓收益安排用于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項目的續建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20807“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支出,填列2120811“公共租賃住房支出”科目。

  因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需要調整的其他相關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發文。

  四、盤活政府存量資金

  省級財政要督促市縣財政部門對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結余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盤活政府存量資金。對于因資金撥付不及時形成的結余資金,要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于因工程進度緩慢而形成的結余資金,要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快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資金;對于應發未發租賃補貼形成的結余資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對于項目已經完成或租賃補貼已發放而形成的凈結余資金,要相應減少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

  五、嚴格資金使用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確保資金?顚S,不得滯留、擠占和挪作他用,不得將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購置設備和交通工具、辦公樓建設、對外投資等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無關的支出。同一地區同一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中央補助資金,不得重復安排中央補助資金,違反規定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分配基礎工作,防止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提供不實資料等手段,違規領取或重復領取租賃補貼資金;防止個別部門或個別項目單位,以虛報資料、擅自調整投資計劃等方式套取資金。同時,要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管理,不得將應當在國庫核算的資金,轉移到財政專戶或單位銀行賬戶核算,更不得公款私存,不得采取“以撥代支”方式違規撥付財政資金。對于違反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財 政 部

  2014年3月10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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