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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等
司發通〔2014〕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衛生局: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保障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規范進行,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制定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于實施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4年10月24日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嚴格依法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罰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
。ㄒ唬┰诮桓秷绦星,由人民法院決定;
。ǘ┰诒O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
。ㄈ┰诳词厮痰,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第三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四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
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后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ㄒ唬┗加袑儆诒疽幎ㄋ健侗M饩歪t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ǘ⿷言谢蛘哒诓溉樽约簨雰旱膵D女;
。ㄈ┥畈荒茏岳淼。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第六條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適用保外就醫應當從嚴審批,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嚴重疾病,但經診斷短期內沒有生命危險的,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對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違法違規被收監執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從嚴審批。
第七條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在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
對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殘疾人罪犯,適用前款規定可以適度從寬。
對患有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執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條對在監獄、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組織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申請。
監獄、看守所對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核實其居住地。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托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
監獄、看守所應當向人民檢察院通報有關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監督有關診斷、檢查和鑒別活動。
第九條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并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復印件。
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由監獄、看守所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鑒別意見由組織鑒別的監獄、看守所出具,參與鑒別的人員應當簽名,監獄、看守所的負責人應當簽名并加蓋公章。
對罪犯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與罪犯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醫師、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型耆袷滦袨槟芰,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ǘ┤松碜杂晌词艿较拗;
。ㄈ┯泄潭ǖ淖√幒褪杖;
。ㄋ模┠軌蚺c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第十二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f助社區矯正機構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法律和有關規定;
。ǘ┌l現被保證人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變更居住地,或者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需要保外就醫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證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
。ㄈ楸槐WC人的治療、護理、復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幫助;
。ㄋ模┒酱俸蛥f助被保證人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復查病情和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告的義務。
第十三條監獄、看守所應當就是否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進行審議。經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監獄、看守所內進行公示。對病情嚴重必須立即保外就醫的,可以不公示,但應當在保外就醫后三個工作日以內在監獄、看守所內公告。
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填寫暫予監外執行審批表,連同有關診斷、檢查、鑒別材料、保證人的保證書,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已委托進行核實、調查的,還應當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
監獄、看守所審議暫予監外執行前,應當將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將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的副本和相關材料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四條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監獄、看守所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應當上網公開。不予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將不予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監獄、看守所。
第十五條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發放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為罪犯辦理出監、出所相關手續。
在罪犯離開監獄、看守所之前,監獄、看守所應當核實其居住地,書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并對其進行出監、出所教育,書面告知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法律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罪犯應當在告知書上簽名。
第十六條監獄、看守所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有關文書材料,將罪犯押送至居住地,與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監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罪犯交接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看守所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程序組織進行。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作出是否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在判決生效后七日以內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和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決定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執行刑罰的有關法律文書依法送達前,通知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獄、看守所應當依法接收罪犯,執行刑罰。
人民法院在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被羈押的,應當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派員持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及時與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罪犯檔案;罪犯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由社區矯正機構與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罪犯原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罪犯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并及時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一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掌握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身體狀況以及疾病治療等情況,每三個月審查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復查情況,并根據需要向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有關監獄、看守所反饋情況。
第二十二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對罪犯采取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及時將判決、裁定的結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罪犯按前款規定被判處監禁刑罰后,應當由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原服刑的監獄、看守所與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不一致的,應當由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收監執行。
第二十三條社區矯正機構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的,應當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后,報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收監執行決定的,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依法應予收監執行而未收監執行的,由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檢察建議。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看守所收監執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時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赴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
監獄、看守所將罪犯收監執行后,應當將收監執行的情況報告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告知罪犯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公安機關將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
第二十六條被收監執行的罪犯有法律規定的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監執行建議書中說明情況,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批準機關進行審核后,應當及時通知監獄、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不計入執行刑期的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依法對罪犯的刑期重新計算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在決定收監執行的同時應當確定不計入刑期的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后,刑期即將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罪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以內,書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按期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刑期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解除社區矯正,向其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書面通知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并將有關死亡證明材料送達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或者批準機關、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調閱有關材料、檔案,可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組織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對罪犯重新組織進行診斷、檢查或者鑒別。
第三十二條在暫予監外執行執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從事診斷、檢查、鑒別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 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執行。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等五項日常生活行為中有三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且經過六個月以上治療、護理和觀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復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歲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項日常生活行為有一項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即可視為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
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4-11/28/content_5865327.htm
關于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新華社北京12月12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規范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
國歌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國歌凝結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裕的全部奮斗,是鼓舞人民奮勇前進的強勁旋律,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鮮活教材。熱愛、尊重國歌,學唱、傳唱國歌,規范、普及國歌奏唱禮儀,對于激發人們愛國報國情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作用。為更好發揮國歌在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中的教育引導作用,現就規范國歌奏唱禮儀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歌奏唱場合
1.國歌可以在下列場合奏唱。重要的慶典活動或者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正式的外交場合或者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舉行升旗儀式時,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者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中獲得冠軍時,遇有維護祖國尊嚴的斗爭場合,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
2.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私人婚喪慶悼,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
二、國歌奏唱禮儀
1.一般要求。奏唱國歌時,應當著裝得體,精神飽滿,肅立致敬,有儀式感和莊重感;自始至終跟唱,吐字清晰,節奏適當,不得改變曲調、配樂、歌詞,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語、擊節、走動或者鼓掌,不得接打電話或者從事其他無關行為。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
2.外事活動。除遵守一般要求外,著裝應當符合外事活動要求;遇接待國賓儀式或者國際性集會時,可以連奏有關國家國歌或者有關國際組織會歌。
3.運動賽會。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國歌奏唱儀式開始前應當全體起立;比賽中遇奏國歌的情況,在不違反競賽規則的前提下,應當遵循裁判指示暫停比賽活動。
4.學;顒。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隊員應當行隊禮。
三、開展宣傳教育
1.普及國歌內容。各類學校要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為教育教學的重要內容,小學、幼兒園要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各類新聞媒體和宣傳文化陣地要加大國歌內容的宣傳力度,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上解讀國歌的深刻內涵和蘊含的精神,使人們理解國歌、記住國歌、唱好國歌。各地要廣泛組織群眾學唱國歌,開展國歌傳唱活動,讓國歌的旋律在全社會響亮起來。
2.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國歌奏唱禮儀宣傳普及,使人們知曉國歌適宜奏唱的場合和應當遵守的禮儀規范。要廣泛開展國歌奏唱禮儀體驗活動,讓人們在參與中感悟國歌的真諦和力量,增強對國歌的禮敬感。
3.開展對違反國歌奏唱禮儀行為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歌奏唱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對在不適宜的場合違規奏唱國歌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現象,對奏唱國歌時不合禮儀的行為,要批評教育,嚴肅糾正,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等
人社部發【201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財務)廳(局)、檔案局:
為進一步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體系,更好地服務于人才強國戰略和就業優先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通知》(中組發〔2014〕9號)等文件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體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主管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的監督和指導。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檔案?绲貐^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二、明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范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人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包括: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檔案;辭職辭退、取消錄(聘)用或被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與企事業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人員的檔案;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檔案;自費出國留學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檔案;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檔案;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檔案;其他實行社會管理人員的檔案。
三、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是基本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重要內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應當包括:檔案的接收和轉遞;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檔案的整理和保管;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閱服務;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系等相關證明;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見附件1)。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拓展公共服務內容。要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流程,推進服務的規范化和精細化,不斷滿足服務對象的基本需求。
四、規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和轉遞。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轉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的檔案應真實、準確、完整、規范,如實反映存檔人員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訓、工作經歷、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獎勵處罰、政治面貌等基本情況。要加強與存檔人員本人、工作單位及相關部門的聯系,及時收集有關材料,建立規范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機制。存檔期間不再調整檔案工資。檔案轉遞時,行政(工資)介紹信、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等材料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備材料。轉遞檔案時應嚴密包封并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見附件2),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嚴禁個人自帶檔案轉遞。
五、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的重要手段和發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全面掌握流動人員的數量、結構、分布、流向等情況,更好地服務于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就業、流動人才黨員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標準,推進檔案數字化,實現數據向上集中,完善資源共享、異地查閱、統計分析等功能,為全國跨地區檔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務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礎。建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情況定期統計分析和信息報送制度,探索建設誠信檔案、業績檔案等,充分發揮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憑證、依據和參考作用。
六、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安全管理。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牢固樹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安全防護意識,切實做好檔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術,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庫房的安全防災標準,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對已建立的流動人員電子人事檔案,要采取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和長期可用。要健全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完善監測和防護措施,開展經常性的檔案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嚴防失密、失竊、損毀等檔案安全事故發生。
七、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經費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各地要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可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確定經費數額。要加大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庫房、服務場所和信息系統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八、嚴肅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紀律。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嚴格按照《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0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承擔起業務把關責任,在檔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閱、轉遞、保管等環節,嚴格制度、全程把關、不留死角。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涂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在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和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嚴禁為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檔案,不得無故推諉拒收檔案,不得出具虛假證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九、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管。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嚴明紀律,完善制度,從嚴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人員隊伍建設,選配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好的中共黨員從事檔案管理工作。要開展黨性教育、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工作交流和紀律約束等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活動,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人員政治素質、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要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服務窗口作風建設活動,建立作風建設長效機制,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和質量。
附件:1、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
2、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及存根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 政 部
國 家 檔 案 局
2014年12月10日
相關附件:
附件1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doc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12/P020141215308700915912.doc
附件2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doc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12/P020141215308701436078.doc
新法規軟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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