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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
17
農歷十月廿六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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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明電〔20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5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節:2月18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節: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補休。
  四、勞動節: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
  五、端午節: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補休。
  六、中秋節:9月27日放假。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節假日期間,各地區、各部門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遇有重大突發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確保人民群眾祥和平安度過節日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16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建城[2014]16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慶市市政管委、經信委、商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具體發證部門根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或決定確定。

  第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先細獍l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燃氣種類、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并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ㄈ┯蟹蠂覙藴实娜細庠O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ㄋ模┯泄潭ǖ慕洜I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ㄎ澹┯型晟频陌踩芾碇贫群徒∪慕洜I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服務制度。

 。┢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專業培訓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最低人數應滿足: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萬戶以下的,每2500戶不少于1人;10萬戶以上的,每增加2500戶增加1人;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1000戶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戶以上不到1萬戶的,每800戶1人;1-5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10人;5-10萬戶,每增加1萬戶增加8人;10萬戶以上每增加1萬戶增加5人;

  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其他類型燃氣經營企業人員及數量配備以及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類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ㄒ唬┤細饨洜I許可申請書;

 。ǘ┢髽I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ㄈ┢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ㄋ模┕潭ǖ慕洜I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ㄎ澹┤細庠O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

 。┥暾埖娜細饨洜I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ㄆ撸庠醋C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ò耍┍巨k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ň牛┓、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發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第八條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發證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十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第十一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二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ㄒ唬┤細饨洜I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ǘ┤細饨洜I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ㄒ唬┰S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ǘ┰S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S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ㄋ模⿲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ㄎ澹┮婪ǹ梢猿蜂N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ㄒ唬┤細饨洜I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ǘ┤細饨洜I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ㄈ┤細饨洜I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ㄋ模┮虿豢煽沽е氯細饨洜I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ㄎ澹┮婪☉斪N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細饨洜I許可注銷申請書;

 。ǘ┤細饨洜I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ㄈ┤細饨洜I許可證正、副本;

 。ㄋ模┡c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發證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家認可的報刊上公開聲明,并持相關證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髽I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ǘ┢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變更和培訓情況;

 。ㄈ┢髽I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ㄋ模┢髽I運行情況(包括供應規模、用戶發展、安全運行等);

 。ㄎ澹┢渌枰獔蟾娴膬热。

  具體報告內容和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發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燃氣事故統計、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對本行政區域內發證部門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做好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燃氣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工作,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燃氣從業人員是指:

 。ㄒ唬┢髽I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

 。ǘ┌踩a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

 。ㄈ┻\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于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其他人員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等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的職業標準、專業培訓大綱和教材;建立全國統一的專業考核題庫。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編制本行政區域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專業培訓大綱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區域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專業考核題庫,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城市燃氣行業協會協助同級燃氣管理部門,做好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加強行業燃氣從業人員自律管理。

  第四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組織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參加有關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

  燃氣從業人員由所從業的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參加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并經專業考核合格;在從業期間,應參加相應崗位的燃氣知識繼續教育,以提高從業能力和水平。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日期前,應參加不少于三十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五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由具備必要的燃氣專業培訓能力的燃氣經營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承擔,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應主動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

  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要保證培訓質量,應采用統一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大綱開展專業培訓工作。

  第六條 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的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在專業培訓結束后,應向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提出專業考核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在接到專業考核申請后,應從燃氣從業人員專業考核題庫內抽取相應類別的專業考核題目,對不同類別燃氣從業人員,分別進行專業考核。

  經專業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發放相應類別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第七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樣式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制訂。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不得轉讓、涂改、偽造、冒用。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除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以外),全國通用,統一編號;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通用、統一編號。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信息庫,統一管理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信息。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信息應向社會公告。

  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每五年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復檢,未經復檢或復檢不通過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八條 燃氣從業人員應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日期前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燃氣經營企業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檢申請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意見。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應包括持證人從業期間在崗履職情況、安全事故記錄和繼續教育等內容。具體復檢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 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跨企業流動從業的,應由流入燃氣經營企業向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變更。

  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流出企業應主動向本行政區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報告人員變更事項。

  第十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接受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燃氣管理部門設立對外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部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


教育部



教基二[20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現就實施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制度?荚嚦煽兪菍W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實施學業水平考試,有利于促進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嚴重偏科;有利于學校準確把握學生的學習狀況,改進教學管理;有利于高?茖W選拔適合學校特色和專業要求的學生,促進高中、高校人才培養的有效銜接。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堅持自主選擇,為每個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促進學生發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堅持統籌兼顧,促進高中改進教學,服務高校選拔學生,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

  三、考試科目與內容

  1. 考試科目!镀胀ǜ咧姓n程方案(實驗)》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學業水平考試范圍。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考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通用技術、信息技術考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統一要求,確定具體組織方式。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市),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由學生根據報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長,在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選擇。學生可以在完成必修內容的學習,對自己的興趣和優勢有一定了解后確定選考科目。

  2. 考試內容。各。▍^、市)根據國家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規定及要求確定考試內容。要對相關科目的實驗操作、外語聽力和口語的考試提出要求。命題應緊密聯系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對能力的考查。

  四、考試對象與時間

  1.考試對象。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均須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

  2. 考試時間。學校要均衡安排每學年的授課科目,統籌確定每個年級的學生參加考試的科目數量,原則上高一年級2個科目左右,高二年級6個科目左右,高三年級6個科目左右。各。▍^、市)每年組織安排的考試要覆蓋所有科目,滿足不同學生選考的需要,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時。各。▍^、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學生參加同一科目兩次考試以及更換已選考的科目提供機會。

  各。▍^、市)要提前公布學業水平考試的報名時間、開考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方式等,便于學校安排教學及學生報名考試。

  五、考試成績呈現與使用

  1. 考試成績呈現方式?荚嚦煽円浴暗燃墶被颉昂细、不合格”呈現。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成績以等級呈現,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現。

  以等級呈現成績的一般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原則上各。▍^、市)各等級人數所占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共25%。E等級為不合格,具體比例由各。▍^、市)根據基本教學質量要求和命題情況等確定。

  2.考試成績使用。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以及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要將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提供給招生高校使用,具體要求和使用辦法由各。▍^、市)及高校確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學生跨。▍^、市)轉學時,應由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出具成績證明,接受學生的。▍^、市)對用于高校招生錄取使用的科目等級成績進行具體轉換確定。

  六、組織保障

  1. 加強組織領導。實施學業水平考試是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業水平考試進行統一管理。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要確保命題、閱卷、考務等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及人員配置。

  2. 確保命題質量。要由省級專業命題機構組織命題。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和命題專家庫,強化命題人員培訓。加快題庫建設。開展試卷評估和分析,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3. 嚴格考試管理。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統一設置考點、考場,規范考場布置、實施程序等。統一閱卷(考核)程序、標準和方式,確保評分準確。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嚴肅考風考紀,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 加強教學管理。嚴格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嚴禁壓縮課程授課時間,開齊開足綜合實踐活動、技術、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等課程。學生學完必修內容參加合格性考試后,學校要開設相應的選修課,供有需要的學生選擇學習。高中學校要對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完成情況進行考查,確保完成必修學分。要加強學生生涯規劃指導。調整教學組織方式,滿足學生選學的需要,把走班教學落到實處。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滿足教學需要。教育部將建立課程實施監測制度,定期對各地課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推行學業水平考試。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市)實施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于2015年8月底前報教育部備案。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由各。▍^、市)根據義務教育的特點,參照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

  教 育 部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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