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規速遞電子雜志日刊logo
2014年12
18
農歷十月廿七星期四


【《新法規速遞》軟件官方淘寶店】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59號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4年11月13日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傳出國境,保護農、林、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境、出境及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遺傳物質、動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和貿易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風險管理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風險管理,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實施產品風險分級、企業分類、檢疫準入、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風險,確定產品風險級別。產品風險級別及檢疫監督模式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

第七條 檢驗檢疫部門根據企業誠信程度、質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對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施分類管理,采取相應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形勢、檢驗檢疫中發現的問題、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的通報以及國內外發生的動物衛生和公共衛生問題,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發布風險警示信息并決定采取啟動應急處置預案、限制進出境和暫停進出境等風險管理措施。

第三章 進境檢驗檢疫

第一節 檢疫準入

第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準入制度,包括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與審查、確定檢驗檢疫要求、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等。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首次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對曾經或者正在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監管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

根據風險分析、評估審查結果,國家質檢總局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并商簽有關雙邊協定或者確定檢驗檢疫證書。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調整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公布允許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以及產品種類。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

需要實施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的非食用動物產品名錄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二節 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

第十二條 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要求,并達到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 實施注冊登記管理的非食用動物產品境外生產加工企業,經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國家質檢總局收到推薦材料并經書面審查合格后,必要時經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協商,派出專家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監管體系進行評估或者回顧性審查,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檢查。

符合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經檢查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 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延期申請。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派出專家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監管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并對申請延期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進行抽查。

對回顧性審查符合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請延期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有效期延長5年。

第十五條 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不再向中國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應當通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向中國輸出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情節嚴重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第三節 檢驗檢疫

第十七條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以及其他雙邊協定確定的相關要求;

(二)雙方確認的檢驗檢疫證書規定的相關要求;

(三)中國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四)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列明的要求;

(五)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檢驗檢疫要求。

第十八條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需要辦理檢疫許可證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產品風險級別較高的非食用動物產品,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進境后應當運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場所(以下簡稱指定企業)檢疫的,辦理檢疫許可證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明確指定企業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非食用動物產品進境前或者進境時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報檢,報檢時應當提供原產地證書、貿易合同、發票、提單、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等單證,須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提供檢疫許可證。

第二十條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報檢時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并對檢疫許可證的批準數(重)量進行核銷。

對有證書要求的產品,如無有效檢疫許可證或者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檢驗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實施檢驗檢疫。

因口岸條件限制等原因,進境后應當運往指定企業檢疫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實施現場查驗和相應防疫消毒處理后,通知指定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將非食用動物產品運往檢疫許可證列明的指定企業后,應當向指定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申報,由指定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實施檢驗檢疫,并對存放、加工過程實施檢疫監督。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以下要求對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查驗:

(一)查詢啟運時間、港口、途經國家或者地區、裝載清單等,核對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包裝、嘜頭、標記等是否相符;

(二)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帶有動植物性包裝、鋪墊材料并符合我國相關規定;

(三)有無腐敗變質現象,有無攜帶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

(四)有無攜帶動物尸體、土壤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第二十三條 現場查驗時,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運輸工具有關部位、裝載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容器、包裝外表、鋪墊材料、污染場地等進行防疫消毒處理。

第二十四條 現場查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部門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并作相應檢疫處理:

(一)屬于法律法規禁止進境的、帶有禁止進境物的、貨證不符的、發現嚴重腐敗變質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二)對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方可卸離運輸工具。檢驗檢疫部門對受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三)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動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動物組織等的,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疫處理。不能有效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四)對疑似受病原體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封存有關貨物并采樣進行實驗室檢測,對有關污染現場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五條 轉關的非食用動物產品,應當在進境前或者進境時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申報,根據產品的不同要求提供有效檢疫許可證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檢驗檢疫證書等單證。

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對提供的單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審核合格的,依據有關規定對裝載非食用動物產品的集裝箱體表、運輸工具實施防疫消毒處理。貨物到達結關地后,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結關地檢驗檢疫部門報檢。結關地檢驗檢疫部門對貨物實施檢驗檢疫和檢疫監督。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對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要求抽取樣品,出具《抽/采樣憑證》,送實驗室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測。

第二十七條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經檢驗檢疫合格,檢驗檢疫部門簽發《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業加工。

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需要對外索賠的,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相關證書。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將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不合格信息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 未經檢驗檢疫部門同意,不得將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

第二十九條 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在從進境運輸工具上卸離及運遞過程中,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的容器、包裝破損而造成滲漏、散落。

第三十條 運往指定企業檢疫的非食用動物產品,應當在檢疫許可證列明的指定企業存放、加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指定企業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辦理檢疫許可證變更,并向變更后的指定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申報,接受檢驗檢疫和檢疫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經香港或者澳門轉運的目的地為內地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在香港或者澳門卸離原運輸工具并經港澳陸路、水路運輸到內地的,發貨人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申請中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轉運內地。

指定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開展中轉檢驗,合格后加施封識并出具中轉檢驗證書,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受理報檢時應當同時核查中轉檢驗證書和其它有關檢驗檢疫單證。

第四節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存放、加工過程,實施檢疫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擬從事產品風險級別較高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存放、加工業務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指定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有關要求,對申請企業的申請材料、工藝流程、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等進行檢查評審,核定存放、加工非食用動物產品種類、能力。

第三十四條 指定企業應當符合動物檢疫和獸醫防疫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規定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開展防疫工作;

(二)按照規定的工藝加工、使用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

(三)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廢棄物進行處理;

(四)建立并維護企業檔案,包括出入庫、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處理等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實填寫《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指定企業監管手冊》;

(六)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指定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指定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年度報告,確保其符合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指定企業、收貨人及其代理人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企業名單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

第三十七條 指定企業、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公共衛生問題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報告,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上報。

第三十八條 指定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種類、存放、生產加工能力、加工工藝以及其他獸醫衛生、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告并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疫部門發現指定企業出現以下情況的,取消指定:

(一)企業依法終止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拒絕整改或者未整改合格的;

(三)未提交年度報告的;

(四)連續兩年未從事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存放、加工業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取消指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完成存放、加工企業指定、變更后30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四章 出境檢驗檢疫

第一節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要求中國對向其輸出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下簡稱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注冊登記的,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行注冊登記。

第四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進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建立并維持進境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注冊登記要求;

(二)按照建立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組織生產;

(三)按照建立的合格原料供應商評價制度組織生產;

(四)建立并維護企業檔案,確保原料、產品可追溯;

(五)如實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

(六)符合中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涉及環保要求的,須提供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五)獸醫衛生防疫制度;

(六)廠區平面圖及圖片資料,包括大門、廠區、庫區全景照片,有關生產加工設施、倉儲設施、防疫消毒處理設施、廢棄物、包裝物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照片等;

(七)工藝流程圖,包括生產、加工的溫度、使用化學試劑的種類、濃度和pH值、處理的時間和使用的有關設備等情況;

(八)中國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合格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十五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組成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現場評審。

第四十六條 評審組應當在現場評審結束后及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評審報告。

評審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收到評審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經評審合格的,予以注冊登記,頒發《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自做出注冊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二)經評審不合格的,出具《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

第四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準予注冊登記企業名單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抽查評估,統一向進境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推薦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九條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第五十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種類、存放、生產加工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準予注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一式三份)。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后,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產品種類或者生產能力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有關資料并組織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后,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第五十二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施年審,年審合格的在《注冊登記證》(副本)上加注年審合格記錄。

第五十三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準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一)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年審不合格的;

(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一)直屬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準予注冊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一)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出境生產加工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或者存放業務的;

(四)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檢驗檢疫

第五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實施檢驗檢疫:

(一)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和其他雙邊協定;

(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三)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四)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注明的檢疫要求。

第五十七條 非食用動物產品出境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報檢,并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自檢自控合格證明等相關單證。檢驗檢疫部門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第五十八條 受理報檢后,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境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二)抽樣:根據相應標準、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進行抽樣,出具《抽/采樣憑證》;

(三)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外觀、色澤、組織狀態、黏度、氣味、異物、異色及其它相關項目。

第五十九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需要進行實驗室檢驗檢疫的產品,按照相關規定,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第六十條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部門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者《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證書。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準予出境;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第六十一條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查驗,重點核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電子轉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六十二條 產地檢驗檢疫部門與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交流信息。

在檢驗檢疫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衛生問題,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效運行自檢自控體系;

(二)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生產出境產品;

(三)按照檢驗檢疫部門認可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四)企業檔案維護,包括出入庫、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檢疫處理等記錄,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五)如實填寫《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

第六十四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獸醫衛生防疫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自檢自控體系運行,包括原輔料、成品自檢自控情況、生產加工過程控制、原料及成品出入庫及生產、加工的記錄等;

(三)涉及安全衛生的其他有關內容;

(四)《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生產、加工、存放注冊登記企業監管手冊》填寫情況。

第六十五條 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建立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誠信檔案,建立良好記錄企業名單和不良記錄企業名單。

第六十六條 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被檢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其他安全衛生問題的,檢驗檢疫部門核實有關情況后,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第六十七條 注冊登記的出境生產加工企業發現相關產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響非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或者其出境產品在國外涉嫌引發非食用動物產品安全事件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同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檢驗檢疫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五章 過境檢驗檢疫

第六十八條 運輸非食用動物產品過境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并書面提交過境運輸路線,向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報檢。

第六十九條 裝載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運輸工具和包裝物、裝載容器應當完好。經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檢查,發現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存在途中散漏隱患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按照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無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七十條 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未被列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名單的,應當獲得國家質檢總局的批準方可過境。

第七十一條 過境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查驗單證,加施封識后放行,同時通知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到達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部門確認原貨柜、原包裝、原封識完好后,允許出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銷售、使用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或者出口經法定檢驗、抽查檢驗不合格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動物產品,并處沒收銷售、使用或者出口的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收貨人、發貨人、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報檢人員不如實提供屬于法定檢驗的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委托代理報檢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部門的有關證單的,對委托人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證單、印章、標志、封識、貨物通關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擅自調換檢驗檢疫部門抽取的樣品或者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的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非食用動物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

(二)報檢的非食用動物產品與實際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檢驗檢疫部門批準,擅自將進境、出境、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二)擅自開拆過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包裝,或者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注冊登記或者指定擅自生產、加工、存放需要實施企業注冊登記或者指定管理的非食用動物產品的;

(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出口應當經抽查檢驗而未經抽查檢驗的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的;

(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四)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檢驗檢疫證明文件的;

(五)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

(六)拒不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監督管理的;

(七)未按照有關規定向指定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部門申報的;

(八)實施企業注冊登記或者指定管理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未經批準,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擅自變更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

(九)擅自處置未經檢疫處理的進境非食用動物產品使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的。

第八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登記的,檢驗檢疫部門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注冊登記,并可以給予警告。

經注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部門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檢驗檢疫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檢疫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中非食用動物產品是指非直接供人類或者動物食用的動物副產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如非直接供人類或者動物食用的動物皮張、毛類、纖維、骨、蹄、角、油脂、明膠、標本、工藝品、內臟、動物源性肥料、蠶產品、蜂產品、水產品、奶產品等。

第八十五條 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按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進出境非食用動物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2號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王軍


2014年12月2日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一般反避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ㄒ唬┡c跨境交易或者支付無關的安排;
 。ǘ┥嫦犹颖芾U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以及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
  第三條 稅收利益是指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第四條 避稅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ㄒ唬┮垣@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ǘ┮孕问椒隙惙ㄒ幎、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ㄒ唬⿲Π才诺娜炕蛘卟糠纸灰字匦露ㄐ;
 。ǘ┰诙愂丈戏穸ń灰追降拇嬖,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ㄈ⿲ο嚓P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ㄋ模┢渌侠矸椒。
  第六條 企業的安排屬于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其他特別納稅調整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
  企業的安排屬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稅收協定執行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稅收協定執行的相關規定。


第二章 立 案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應用各種數據資源,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評估、同期資料管理、對外支付稅務管理、股權轉讓交易管理、稅收協定執行等,及時發現一般反避稅案源。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存在避稅嫌疑的,層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悇諜C關復核同意后,報稅務總局申請立案。
  第九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總局形成的立案申請審核意見轉發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總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


第三章 調 查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十一條 被調查企業認為其安排不屬于本辦法所稱避稅安排的,應當自收到《稅務檢查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才诺谋尘百Y料;
 。ǘ┌才诺纳虡I目的等說明文件;
 。ㄈ┌才诺膬炔繘Q策和管理資料,如董事會決議、備忘錄、電子郵件等;
 。ㄋ模┌才派婕暗脑敿毥灰踪Y料,如合同、補充協議、收付款憑證等;
 。ㄎ澹┡c其他交易方的溝通信息;
 。┛梢宰C明其安排不屬于避稅安排的其他資料;
 。ㄆ撸┒悇諜C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企業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延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第十二條 企業拒絕提供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核定。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時,可以要求為企業籌劃安排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籌劃方)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一般反避稅調查涉及向籌劃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調查取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企業、籌劃方、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提供的資料,可以采用現場調查、發函協查和查閱公開信息等方式核實。需取得境外有關資料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啟動稅收情報交換程序,或者通過我駐外機構調查收集有關信息。涉及境外關聯方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也可以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第四章 結 案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調查過程中獲得的相關資料,自稅務總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個月內進行審核,綜合判斷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形成案件不予調整或者初步調整方案的意見和理由,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后,報稅務總局申請結案。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形成的結案申請審核意見,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ㄒ唬┩獠挥枵{整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ǘ┩獬醪秸{整方案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
 。ㄈ┒悇湛偩钟胁煌庖姷,按照稅務總局的意見修改后再次層報審核。
  被調查企業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下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被調查企業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異議,但是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后認為不應采納的,應將被調查企業的異議及不應采納的意見和理由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后,報稅務總局再次申請結案。
  被調查企業在收到《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異議,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后認為確需對調整方案進行修改的,應當將被調查企業的異議及修改后的調整方案層報省稅務機關復核同意后,報稅務總局再次申請結案。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考慮企業異議形成的結案申請審核意見,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ㄒ唬┩獠粦杉{企業所提異議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ǘ┩庑薷暮笳{整方案的,向被調查企業下發《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ㄈ┒悇湛偩钟胁煌庖姷,按照稅務總局的意見修改后再次層報審核。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被調查企業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法律救濟。
  第二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方案導致國內雙重征稅的,由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被調查企業認為我國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導致國際雙重征稅或者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征稅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其相關規定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2月1日前稅務機關尚未結案處理的避稅安排適用本辦法。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


教育部



教學[201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自主招生試點高校: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現就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總體要求。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國高?荚囌猩贫鹊挠袡C組成部分,是對現行統一高考招生錄取的一種補充。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要明晰試點定位,主要選拔具有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自主招生中存在的“掐尖”、“小高考”、影響中學教學秩序等問題。促進科學選才,尊重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通過科學有效途徑選拔特殊人才。維護公平公正,確保機會公平、程序公開、結果公正。要進一步完善招生程序,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規范并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規模,2015年起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后進行。

  二、完善申請報名和審核程序?忌蛟圏c高校提出申請,考生所在中學(單位)或原畢業中學、社會團體或專家個人等均可實名提供推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試點高校不得向中學分配推薦名額?忌谥袑W(單位)或原畢業中學應依據考生學籍檔案、在校表現和高校要求,如實提供考生在高中階段德智體美各方面發展情況,包括高中階段課程修習情況和相關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社會公益活動情況、獲獎證書證明以及其他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的寫實性材料。試點高校要組織相關學科專家認真審核考生提交的申請材料,合理確定參加本?己说目忌麊。在保證生源質量的基礎上,向中西部地區、農村地區的申請考生適當傾斜。試點高校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意見的原則要求,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本校年度自主招生簡章,明確申請報名條件、審核辦法、考核時間等內容,報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三、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試點高?己艘Y合本校相關學科、專業特色及培養要求,確定相應的考核內容,重點考查考生的學科特長、創新潛質?己擞稍圏c高校單獨組織,不得采用聯考方式或組織專門培訓。充分發揮學科專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學、有效、簡便、規范的考核方式。如需筆試,考試科目原則上一門、不超過兩門?己诉^程須全程錄像,專家名單和面試順序由抽簽隨機確定,防止暗箱操作。對偏遠、貧困地區考生,試點高校要積極探索選派專家到當地開展考核、實行網絡遠程視頻面試等方式,為考生順利參加考試提供便利和幫助。

  四、規范錄取程序和要求。試點高校要根據本校自主招生簡章,由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專業及優惠分值。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審查考生投檔資格。入選考生高考成績總分錄取要求,原則上不應低于考生所在。▍^、市)有關高校同批次同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對學科特長或創新潛質特別突出的個別優秀考生,經向社會公示后,由試點高校提出破格錄取申請,經生源所在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核準后錄取。嚴格控制自主招生規模,現階段不擴大試點高校范圍和招生比例。

  五、自主招生考核安排在全國統一高考后進行。2015年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統一安排在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2月底前,試點高校發布年度自主招生簡章。3月底前,考生完成報名申請。4月底前,試點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審核,確定參加學?己丝忌麊尾⑦M行公示。6月7日、8日,考生參加全國統一高考。6月10日至22日,試點高校完成考核,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名單、專業及優惠分值,并報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高考成績后,組織本。▍^、市)有關考生單獨填報自主招生志愿,原則上在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前完成自主招生錄取并進行公示。

  六、加強信息公開公示。完善教育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試點高校和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建立統一的自主招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各個環節監督管理。中學要公示所有經確認推薦的考生名單及相關材料。試點高校要將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分別在本校、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七、嚴厲查處各類違規行為。試點高校不得發布未經教育部備案的自主招生簡章或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組織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輔導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偏離試點定位進行惡性生源競爭或向考生違規承諾錄;錄取時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計劃錄取,不得突破經公示的優惠分值錄取,不得更改經公示的入選專業錄取,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或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擅自擴大試點高校范圍或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違反規定程序辦理錄取手續。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相關部門、機構和學校建立考試錄取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學校、考生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試點高校和有關中學要根據本意見精神,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協同推進。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要為試點高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建立試點高校動態管理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確保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教育部

2014年12月10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最新圖書
法律圖書館官方微信
《新法規速遞》日刊(免費版)
    《新法規速遞》日刊每日精選重要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背景資料,將全文匯總發送到您的郵箱。
    電子雜志每日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全文,立法背景資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費訂閱
《法律圖書館》周刊(免費版)
    《法律圖書館》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規、法律圖書出版信息、法治動態新聞等相關法律資訊,以目錄和摘要形式發送,可點擊鏈接閱讀全文。
    電子雜志每周一期。只需輸入您的郵箱地址,即可免費訂閱,并且隨時可以退訂。
    內容:法律法規、圖書、新聞目錄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費訂閱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