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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
國發〔201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興起,以慈善組織為代表的各類慈善力量迅速發展壯大,社會慈善意識明顯增強,各類慈善活動積極踴躍,在災害救助、貧困救濟、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殘和其他公益事業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慈善事業依然存在政策法規體系不夠健全、監督管理措施不夠完善、慈善活動不夠規范、社會氛圍不夠濃厚、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不夠緊密等問題,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統籌慈善和社會救助兩方面資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并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努力形成與社會救助工作緊密銜接,在扶貧濟困、改善民生、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的慈善事業發展新格局。
。ǘ┗驹瓌t。
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從幫助困難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扶貧濟困、為困難群眾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大力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充分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強化規范管理。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范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
。ㄈ┌l展目標。到2020年,慈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體制機制協調順暢,慈善行為規范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志愿服務廣泛開展,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二、鼓勵和支持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
扶貧濟困是慈善事業的重要領域,在政府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扶貧濟困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有利于更好地滿足困難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幫助他們擺脫困境、改善生活,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和功能互補,共同編密織牢社會生活安全網。
。ㄒ唬┕膭钌鐣鹘玳_展慈善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濟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干部職工積極參與各類慈善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等。各全國性社會團體在發揮自身優勢、開展慈善活動時,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在公開透明、規范管理、服務困難群眾等方面作出表率。各類慈善組織要進一步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通過捐贈、支持志愿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在更廣泛的領域為社會作出貢獻。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城鄉社區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ǘ┕膭铋_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托,抓緊制定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愿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為慈善事業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加快出臺有效措施,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創新發展慈善超市,發揮網絡捐贈技術優勢,方便群眾就近就便開展捐贈。
。ㄈ┙∪鐣戎痛壬瀑Y源信息對接機制。
要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之間的銜接機制,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信息有效對接。對于經過社會救助后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商,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有關部門開放。
。ㄋ模┞鋵嵑屯晟茰p免稅政策。
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組織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惠及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
。ㄎ澹┘哟笊鐣С至Χ。
鼓勵企事業單位為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便利條件、按規定給予優惠。倡導金融機構根據慈善事業的特點和需求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積極探索金融資本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組織為慈善對象購買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公司捐助慈善事業。完善公益廣告等平臺的管理辦法,鼓勵新聞媒體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提供幫助支持和費用優惠。
三、培育和規范各類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是現代慈善事業的重要主體,大力發展各類慈善組織,規范慈善組織行為、確保慈善活動公開透明,是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效保證。
。ㄒ唬┕膭钆d辦慈善組織。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絡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態,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權限。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可通過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要加快出臺有關措施,以扶貧濟困類項目為重點,加大政府財政資金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力度。
。ǘ┣袑嵓訌姶壬平M織自我管理。慈善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確保人員、財產、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饡ぷ魅藛T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議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ㄈ┮婪ㄒ酪庨_展募捐活動。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面向社會開展的募捐活動應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并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ㄋ模﹪栏褚幏妒褂镁栀浛钗。慈善組織應將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于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ㄎ澹⿵娀壬平M織信息公開責任。
公開內容。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開時限。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應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
公開途徑。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或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應向社會公開聯系方式,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
。ㄒ唬┘訌娬嘘P部門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ǘ┕_監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注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ㄈ⿵娀壬菩袠I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托,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ㄋ模┘訌娚鐣O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ㄎ澹┙⒔∪熑巫肪恐贫。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于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五、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ㄒ唬┙⒔∪M織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ǘ┩晟拼壬票碚锚剟钪贫。國家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社會影響較大的個人、法人或者組織予以表彰。民政部要根據慈善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辦法,組織實施好評選表彰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各。▍^、市)人民政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要抓緊出臺有關措施,完善公民志愿服務記錄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ㄈ┩晟拼壬迫瞬排囵B政策。要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ㄋ模┘哟髮Υ壬乒ぷ鞯男麄髁Χ。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互聯網,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大力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群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要著力推動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配套落實政策。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14年11月24日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日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以下各級稅務局開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注重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四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章 審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省以下各級稅務局設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
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
審理委員會主任由稅務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稅務局其他領導擔任。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包括政策法規、稅政業務、納稅服務、征管科技、大企業稅收管理、稅務稽查、督察內審部門。各級稅務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其他與案件審理有關的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審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定本機關審理委員會工作規程、議事規則等制度;
。ǘ⿲徖碇卮蠖悇瞻讣;
。ㄈ┲笇ПO督下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第七條 審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部門,辦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M織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ǘ┨岢龀鯇徱庖;
。ㄈ┲谱鲗徖頃h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ㄋ模┺k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統計、報告、案卷歸檔;
。ㄎ澹┏袚鷮徖砦瘑T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部門職責參加案件審理,提出審理意見。
稽查局負責提交重大稅務案件證據材料、擬作稅務處理處罰意見、舉行聽證。
稽查局對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條 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參與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決定;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三章 審理范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ㄒ唬┲卮蠖悇招姓幜P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ǘ└鶕卮蠖愂者`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ㄈ⿷痉、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ㄋ模⿺M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ㄎ澹⿲徖砦瘑T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渌枰獙徖砦瘑T會審理的案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稽查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日內將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提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在內部審理程序終結后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稽查局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應當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ㄒ唬┲卮蠖悇瞻讣䦟徖戆妇斫唤訂;
。ǘ┲卮蠖悇瞻讣䦟徖硖嵴垥;
。ㄈ┒悇栈閳蟾;
。ㄋ模┒悇栈閷徖韴蟾;
。ㄎ澹┞犠C材料;
。┫嚓P證據材料。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應當寫明擬處理意見,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應當標明證據指向。
證據材料應當制作證據目錄。
稽查局應當完整移交證據目錄所列全部證據材料,不能當場移交的應當注明存放地點。
第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上注明接收部門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簽名。
對于證據目錄中列舉的不能當場移交的證據材料,必要時,接收人在簽收前可以到證據存放地點現場查驗。
第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請審理的案件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結果,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
。ㄒ唬┨嵴垖徖淼陌讣䦟儆诒巨k法規定的審理范圍,提交了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的,建議受理;
。ǘ┨嵴垖徖淼陌讣䦟儆诒巨k法規定的審理范圍,但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的,建議補正材料;
。ㄈ┨嵴垖徖淼陌讣粚儆诒巨k法規定的審理范圍的,建議不予受理。
第五章 審理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
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應當重點審查:
。ㄒ唬┌讣聦嵤欠袂宄;
。ǘ┳C據是否充分、確鑿;
。ㄈ﹫谭ǔ绦蚴欠窈戏;
。ㄋ模┻m用法律是否正確;
。ㄎ澹┌讣ㄐ允欠駵蚀_;
。⿺M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二十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提出審理意見,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案件,可以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或證據存放地查閱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節 書面審理
第二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自批準受理重大稅務案件之日起5日內,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自收到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應當在書面審理意見中列明需要補充調查的問題并說明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召集提請補充調查的成員單位和稽查局進行協調,確需補充調查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將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補充調查。
第二十五條 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稽查局完成補充調查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辦理交接手續。
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的,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審理。
第二十六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第二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意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三節 會議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報告,提請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
第二十九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會議審理的報告,應當說明成員單位意見分歧、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情況和初審意見。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會議審理時間和地點提前通知審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條 成員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到會方可開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成員單位應當出席會議。
案件調查人員、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承辦人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審理委員會可要求調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后,各成員單位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做好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經審理委員會會議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讣聦嵡宄、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ǘ┌讣聦嵅磺、證據不足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ㄈ┌讣䦂谭ǔ绦蜻`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ㄋ模┌讣m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有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會議審理情況制作審理紀要和審理意見書。
審理紀要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會議參加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審理紀要中載明。
審理意見書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
第六章 執行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行。
文書送達后5日內,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終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條 各級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的歸檔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順序統一編號,做到一案一卷、資料齊全、卷面整潔、裝訂整齊。
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以及本辦法附列的有關文書。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將本轄區上年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開展情況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計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稅務局辦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特別納稅調整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各級稅務局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專用章。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劃和要求,積極推動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局應當加大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礎投入,保障審理人員和經費,配備辦案所需的錄音錄像、文字處理、通訊等設備,推進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規范化建設。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1號)同時廢止。
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共十六種)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一
稅務稽查案件審理情況備案表
××稅稽審備字〔××××〕××號
填制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填表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表由稽查局統計后,按季度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2.“案件編號”為稽查局立案審批表所制編號;“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制作審理報告時間”為案件經稽查局集體審理后,稽查局審理部門制作審理報告的時間。
3.本文書為A4橫排,一式兩份,稽查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
××稅重審交字〔××××〕××號
移交部門(章): 接收部門(章):
移交人(簽名): 接收人(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說明:
1.本交接單在提請單位提請審理,以及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等情況下使用。
2.“案件材料”包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證據目錄。
3.本文書一式兩份,提請單位、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簽字或蓋章后各留一份。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三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
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按年度填寫,一年一表。
2.“編號”按照受理日期先后順序按10位數編制,如2014年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編號為2014000001!鞍讣Q”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霸及讣幪枴睘樘嵴垎挝涣笗r所制編號!鞍讣幚砬闆r”根據不同情況填寫:退回補正材料/補充調查/重新調查/重新處理/請示上級/征求意見/終止審理/審理終結等。
3.案件審結后,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本文書的編號順序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四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說明:
1.本提請書由提請單位提請審理委員會審理案件時填寫。文書由案件提請單位編號,“××稅稽重審提字〔××××〕××號”分別填寫單位規范簡稱、審理年度、和提請書序號,如:云地稅稽重審提字〔2014〕1號,下同。
2.“案件編號”為提請單位立案時所制編號。
“案件名稱”應包括被查對象名稱、違法行為性質等關鍵信息。
“提請審理的理由”根據以下情況填寫: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四項規定范圍的,填寫對應項目;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說明具體情況;提請審理的其他理由。
證據指向”應說明認定的案件事實由所附的哪些證據材料證明。
“定性依據及擬處理意見”:定性依據應標明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名稱、文號及具體條款;“擬處理意見”應當具體明確。
3.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由案件提請單位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五
說明:
1.本文書為A4橫排,由案件提請單位提交證據材料時填制。
2.“案件名稱”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案件編號”為案件審理提請書的編號。
3.“證據內容”填寫:賬簿憑證、檢查文書、法律依據、被查對象陳述申辯材料、聽證筆錄等!白C據來源”填寫證據系從何處取得、由誰制作!白C明對象”填寫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笆欠裨,一般應提交原件,提交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件或照片等!按娣盘帯碧顚憻o法當場移交的證據及其他資料的存放地點。對于無法現場移交、但列入證據目錄的證據,接收人可以到存放現場查驗后再簽字確認。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六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決定受理提請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受理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七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將案件材料退回提請單位補正材料或補充調查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簽署的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八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決定不予受理提請單位提請審理的案件時使用。
2.“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3.簽署的日期為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不予受理之日。
4.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九
說明:
1.本文書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分送材料征求成員單位書面審理意見時使用。
2.“案件名稱”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
說明:
1.本文書在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提交書面審理意見時使用。
2.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由成員單位存檔。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所出具的審理意見應當詳細闡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據。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一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延長審理期限時使用。
2. “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二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終止審理案件時使用。
2.終止審理的情形包括:稽查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充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短時期內難以查清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終止案件審理。
3.“案件名稱”“案件編號”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相同。
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三
說明:
1.本文書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向審理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時填寫。
2. “案件名稱、編號”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四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記錄制作,會簽成員單位并報審理委員會副主任閱批后,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簽發。
2.審理紀要分年度,按審理委員會會議召開的順序編號。
3.“案件名稱”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五
說明:
1.本文書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審理委員會會議決定制作,報審理委員會主任簽發后送提請單位。
2.本文書按照案件審結的先后順序編號。
3.“案件名稱”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
4.提請單位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書,以及制作何種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具體情形確定。
5.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交案件提請單位,一份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之十六
說明:
1. 本文書制作時應當采用Excel表格格式。
2. 本文書由各省稅務局按年度填報,計劃單列市單獨上報數字,所在省上報數字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數字。
3.“直接從事重案審理人員數”指各級稅務機關法規處(科)內負責重案審理工作的人員,不含處、科領導。
“案件類型”“審理方式”“審理結論”只統計本年度審理結案數。
“審理結論”為經過書面審理或會議審理后,經審委會主任批準后作出決定的類型。書面審理過程中,成員單位協商后中止審理的情形(稽查局對案件進行補充調查,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請示上級機關)不屬于審理結論。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4年12月2日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ㄒ唬┬枰k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ǘ┎恍枰k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稅人身份證明;
。ǘ┸囕v價格證明;
。ㄈ┸囕v合格證明;
。ㄋ模┒悇諜C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l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ǘ┪窗l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ㄒ唬┘{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ǘ┘{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ㄈ┘{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ㄋ模┘{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ㄎ澹﹪叶悇湛偩治春硕ㄗ畹陀嫸悆r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M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ㄆ撸┟舛悧l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一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車輛的征管資料及電子信息按規定保存。
第十五條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ㄒ唬┸囕v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ǘ┓厦舛悧l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ㄈ┢渌罁煞ㄒ幰幎☉柰硕惖那樾。
第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ㄒ唬┸囕v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ǘ┓厦舛悧l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ㄈ┢渌罁煞ㄒ幰幎☉柰硕惖那樾,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鈬v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分別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ǘ┲袊嗣窠夥跑姾椭袊嗣裎溲b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ㄈ┰O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ㄋ模┢渌囕v,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車輛購置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 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有關資料及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審核下發免稅圖冊。
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三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車主保管,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稅務機關積極推行與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共享車輛購置稅完稅情況電子信息。
第二十四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ㄒ唬┸囕v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ǘ┸囕v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條 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實施!盾囕v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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