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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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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了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促進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經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201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嚴肅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促進人民檢察院規范司法,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全體檢察人員應當充分認識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法律規定,尊重和支持律師依法履行職責,依法為當事人委托律師和律師履職提供相關協助和便利,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委托權的行使。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辯護人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由犯罪嫌疑人確認委托關系。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查驗接受委托的律師是否具有辯護資格,發現有不得擔任辯護人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解除委托關系。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并依照相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轉交申請材料。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嫌疑人屬于法定通知辯護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的,應當查明原因,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并在三日以內答復;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并配備必要的速拍、復印、刻錄等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設置的專門場所進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告知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相關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后,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偵查部門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調取。經審查,認為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系決定不予調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決定調取后,偵查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律師。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律師可以在場。

  律師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沒有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聽取并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的,也應當及時安排聽取。聽取律師意見應當制作筆錄,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對于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必須進行審查,在相關工作文書中敘明律師提出的意見并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律師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報請情況告知律師。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律師。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在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尊重律師的權利,依法聽取律師意見,認真審查律師提交的證據材料。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要求參加人民檢察院案件聽證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情況不屬實的,應當將辦理情況書面答復律師,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二條 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者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具有違反規定擴大經許可會見案件的范圍、不按規定時間答復是否許可會見等嚴重情節的,應當發出糾正通知書。通知后仍不糾正或者屢糾屢犯的,應當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并報告檢察長,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并記入執法檔案,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主動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廣大律師的工作聯系,通過業務研討、情況通報、交流會商、定期聽取意見等形式,分析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中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共同提高業務素質。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200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航道規劃

  第三章 航道建設

  第四章 航道養護

  第五章 航道保護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航道,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內海、領海中經建設、養護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標等航道設施。

  第三條規劃、建設、養護、保護航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服從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和防洪總體安排,統籌兼顧供水、灌溉、發電、漁業等需求,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條件,保護航道安全,維護航道網絡完整和暢通。

  國務院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航道建設、養護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設和養護資金。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干線航道和國際、國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主管所轄航道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置的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法規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規劃

  第六條 航道規劃分為全國航道規劃、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

  航道規劃應當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規劃目標、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規劃實施步驟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航道規劃應當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符合水資源規劃、防洪規劃和海洋功能區劃,并與涉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

  第七條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航道技術等級包括現狀技術等級和發展規劃技術等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根據相關自然條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航運發展需求等因素評定。

  第八條全國航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公布。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編制并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公布。

  編制航道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海域、重要漁業水域的,應當有同級海洋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編制全國航道規劃和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應當征求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

  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航道規劃應當符合全國航道規劃。

  第九條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規劃應當依照執行;航道規劃確需修改的,依照規劃編制程序辦理。

  第三章 航道建設

  第十條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通航條件而進行的航道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符合航道規劃,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航道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航道建設工程的技術要求,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

  從事航道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航道工程建設活動,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第十二條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保障航道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三條 航道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設單位應當自航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送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沿海航道的竣工測量圖還應當報送海軍航海保證部門。

  第十四條進行航道工程建設應當維護河勢穩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設的其他工程或者設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設損壞依法建設的其他工程或者設施的,航道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四章 航道養護

  第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技術規范。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

  第十六條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根據航道現狀技術等級或者航道自然條件確定并公布航道維護尺度和內河航道圖。

  航道維護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應當保持的水深、寬度、彎曲半徑等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航道進行巡查,發現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證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應當進行維護,及時發布航道通告并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道損毀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通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單位和人員發現航道損毀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報告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合理安排航道養護作業,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業和在通航高峰期作業。

  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進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響通航的航道養護活動,或者確需限制通航的養護作業的,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報海事管理機構,保證過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設的工程設施的安全。養護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作業標志及其他殘留物,恢復正常通航。

  第二十條進行航道養護作業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關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事先通報相關區域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共同制定船舶疏導方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航道損壞、阻塞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盡快修復搶通;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盡快修復搶通。

  船舶、設施或者其他物體在航道水域中沉沒,影響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立即報告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自行或者委托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代為設置標志,并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時間內打撈清除。

  第二十二條 航標的設置、養護、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部隊執行任務、戰備訓練需要使用航道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第五章 航道保護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該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對通航凈高、凈寬、埋設深度等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建設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閘壩建設期間難以維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修建臨時航道、安排翻壩轉運等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設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通航建筑物或者預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設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承擔。

  通航建筑物的運行應當適應船舶通行需要,運行方案應當經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維護保養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在航道保護范圍內建設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符合該航道通航條件的要求。

  航道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和航道保護實際需要劃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護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航道保護范圍涉及海域、重要漁業水域的,還應當分別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工程(以下統稱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進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設降低航道通航條件。

  第二十八條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并報送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ㄒ唬┡R河、臨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ǘ┎煌ê胶恿魃辖ㄔO的水工程;

 。ㄈ┈F有水工程的水毀修復、除險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變航道原通航條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工程。

  建設單位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可以進行補充或者修改,重新報送審核部門審核。

  未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或者經審核部門審核認為建設項目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部門不予批準、核準,建設單位不得建設。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其他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航道上相鄰攔河閘壩之間的航道通航水位銜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應當在設計、施工和調度運行中統籌考慮下游航道設計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條件超出實際標準的除外。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滿足航道通航條件允許的水位變化的確定,應當征求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的意見。

  水工程需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應當提前通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給船舶避讓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三十一條與航道有關的工程施工影響航道正常功能的,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對航標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進行臨時調整;影響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但因防洪搶險工程引起調整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

  第三十三條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活動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活動損壞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第三十四條 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航標等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

  橋區水上航標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維護。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ㄒ唬┰诤降纼仍O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ǘ┰诤降篮秃降辣Wo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

 。ㄈ┰谕ê浇ㄖ锛捌湟降篮痛罢{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的;

 。ㄋ模┪:降涝O施安全的;

 。ㄎ澹┢渌:降劳ê桨踩男袨。

  第三十六條在河道內采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禁止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未按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為。

  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不得損害航道通航條件。

  第三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建設的攔河閘壩造成通航河流斷航,需要恢復通航且具備建設通航建筑物條件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恢復通航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航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航道建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而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補辦手續繼續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報送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材料未通過審核,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規定建成的項目導致航道通航條件嚴重下降的,由前兩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依法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的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及時清除影響航道通航條件的臨時設施及其殘留物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清除,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清除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依法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一條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筑物,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航標等設施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诤降纼仍O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ǘ┰诤降篮秃降辣Wo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

 。ㄈ┰谕ê浇ㄖ锛捌湟降篮痛罢{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的;

 。ㄋ模┪:降涝O施安全的;

 。ㄎ澹┢渌:降劳ê桨踩男袨。

  第四十三條在河道內依法劃定的砂石禁采區采砂、無證采砂、未按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或者有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負責航道管理的機構不依法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進出軍事港口、漁業港口的專用航道不適用本法。專用航道由專用部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4〕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10日




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2013年以來,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的工作部署,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通過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大幅減少核準事項,通過修訂核準辦法努力提高辦事效率,通過探索建立縱橫聯動協管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但是,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仍然存在前置審批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審批的中介服務行為不規范、收費不合理等突出問題,根本原因是政府管理理念轉變滯后,職能轉變不到位,仍然習慣于以事前審批代替事中事后監管。因此,深化改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二、改革目標和重點任務
  按照實現“精簡審批事項、網上并聯辦理、強化協同監管”的目標,改革的重點任務包括:一是精簡與項目核準相關的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實行項目核準與其他行政審批網上并聯辦理;三是規范中介服務行為;四是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構建縱橫聯動協管體系。
  三、重點工作任務及進度安排
 。ㄒ唬┣謇。清理原則:一是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條件。二是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三是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為前置條件的,除確有必要外,都要通過修改法律法規,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四是核準機關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解決的事項或者能夠通過后續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前置審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規依據外,有關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不得指定中介機構。
  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清理本系統正在實施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包括名稱、依據、內容、流程、時限等),提出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的意見,對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包括設定強制性中介服務、指定中介機構)作出說明,于2014年底前報送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
  對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前置手續,由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確認后于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
 。ǘ┐_認。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組織專家逐項審核,確認取消、整合、保留的審批事項及中介服務,以及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范性文件,于2015年1月底前送法制辦和有關部門。
 。ㄈ┬薹。一是法制辦提出修改相關行政法規的建議,于2015年6月底前按程序報批。二是法制辦于2015年6月底前報國務院,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法律。如果暫時不能修法,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同時抓緊推進修法程序。三是地方人民政府提請地方人大常委會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ㄋ模┕。一是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有關部門于2015年2月底前通過修改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取消。二是視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決定。三是對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所設定的前置審批及中介服務,有關部門根據修改后的法律法規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并公布。四是上述工作完成后,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地方,統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審批事項及其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ㄎ澹┝⒎。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于2015年6月底前報國務院,實行新的網上并聯核準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精簡前置審批。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海預審)兩項前置審批,其他審批事項實行并聯辦理。對重特大項目,也應將環評(海洋環評)審批作為前置條件,由發展改革委商環境保護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項目的具體范圍。
  二是優化審批程序。其他確需保留在項目開工前完成的審批事項,與項目核準實行并聯辦理。對于在同一階段同一部門實施的多個審批事項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并辦理”。各有關部門都要按照公開透明的要求,制定發布工作規則、辦事指南,并公開受理情況、辦理過程、審批結果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規范中介服務。確立中介機構的市場主體地位,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服務。編制行政審批所需申請文本等工作,企業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行政機關不得干預。行政機關委托開展的評估評審等中介服務,要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機構,一律由行政機關支付服務費用并納入部門預算,嚴格限定完成時限。中介機構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對中介機構出具假報告、假認證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
  四是加強縱橫聯動,確保監管到位。堅持“各負其責、依法監管”的原則,建立縱橫聯動協管體系,將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企業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后,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自行決定開工建設。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立投資項目建設信息在線報告制度。對于未依法取得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建立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制度,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將企業和中介機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ňW!跋葯M后縱”,在政府外網上部署建設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核準機關受理申請后生成的項目代碼,作為整個項目建設周期唯一的身份標識,并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
  一是實現中央層面“橫向聯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快建設中央層面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有關部門根據新的核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聯接,盡快實現“信息共享”,2015年6月底前開始試運行。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這一平臺,及時發布區域性、行業性發展規劃和宏觀政策、產業調控、國土、環保等方面信息,引導企業投資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實現全國范圍“縱向貫通”。盡快確立滿足保密要求的統一接口標準,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分別建立本系統的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并適時聯通,形成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加快實現“網上辦理”,2015年底前開始試運行。
  三是依托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縱橫協同監管。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設置電子監察功能,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企業憑項目代碼可實時查詢辦理情況,實現外部監督。
  四、組織落實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制度、技術專門工作小組,抓緊推動重點工作任務的落實。
  附件: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審批事項及設定依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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