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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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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7年11月5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者求職與就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就業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職與就業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五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第六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年滿16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憑本人身份證件,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介紹或直接聯系用人單位等渠道求職。

第七條 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用人單位提供個人基本情況以及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并出示相關證明。

第八條 勞動者應當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國家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或職業培訓,鼓勵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在就業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國家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服務。

第三章 招用人員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第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招用人員,或者參加招聘洽談會時,應當提供招用人員簡章,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其設立的文件、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和受用人單位委托的證明。

招用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予以保密。公開勞動者的個人資料信息和使用勞動者的技術、智力成果,須經勞動者本人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臺港澳人員后,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準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并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 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根據政府制定的發展計劃,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就業服務計劃,推動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服務項目,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并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促進就業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用人指導服務;

(二)代理招聘服務;

(三)跨地區人員招聘服務;

(四)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咨詢等專業性服務;

(五)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六)為滿足用人單位需求開發的其他就業服務項目。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須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職業指導工作,配備專(兼)職職業指導工作人員,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指導服務。

職業指導工作人員經過專業資格培訓并考核合格,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職業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條件,推動職業指導工作的開展,加強對職業指導工作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 職業指導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國家有關勞動保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人力資源市場狀況咨詢;

(二)幫助勞動者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確定擇業方向,增強擇業能力;

(三)向勞動者提出培訓建議,為其提供職業培訓相關信息;

(四)開展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素質和特點的測試,并對其職業能力進行評價;

(五)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及退出現役的軍人等就業群體提供專門的職業指導服務;

(六)對大中專學校、職業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的職業指導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七)對準備從事個體勞動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提供創業咨詢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提供選擇招聘方法、確定用人條件和標準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導;

(九)為職業培訓機構確立培訓方向和專業設置等提供咨詢參考。

第二十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失業狀況統計工作。

第三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針對特定就業群體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組織實施專項計劃。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在一定時期內為不同類型的勞動者、就業困難對象或用人單位集中組織活動,開展專項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集中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并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基層服務窗口,開展以就業援助為重點的公共就業服務,實施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并承擔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就業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使用全國統一標識。

第三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統一服務流程,按照國家制定的服務規范和標準,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和服務技能培訓,組織職業指導人員、職業信息分析人員、勞動保障協理員等專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資格培訓。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勞動保障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標準和規范,建立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在城市內實現就業服務、失業保險、就業培訓信息共享和公共就業服務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實現與勞動工資信息、社會保險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人力資源市場分析信息的發布制度,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信息化建設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聯網。其中,城市應當按照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建設的要求,實現網絡和數據資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省級監測中心,對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勞動保障部設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全國監測中心,對全國人力資源市場信息進行監測和分析。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管理,定期對其完成各項任務情況進行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預算編制的規定,依法編制公共就業服務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依法申請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扶持經費。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接受社會各界提供的捐贈和資助,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服務,應當規范管理,嚴格控制服務收費。確需收費的,具體項目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工作。

第五章 就業援助

第四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劃,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本規定所稱就業援助對象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對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援助對象范圍制定。

第四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經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通過落實各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在公益性崗位上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失業人員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四十四條 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就業援助對象進行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第六章 職業中介服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鼓勵其提高服務質量,發揮其在促進就業中的作用。

本規定所稱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

第四十六條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中介活動侵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

經批準獲得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職業中介機構,應當持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職業中介許可證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并免費發放。

第四十八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和一定數額的開辦資金;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注冊資本(金)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理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經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審驗。

職業中介機構的具體設立條件、審批和年度審驗程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設立許可程序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征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后,由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和居民家庭推薦勞動者;

(三)開展職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

(四)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職業信息服務;

(六)組織職業招聘洽談會;

(七)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五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職業中介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和監督電話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第五十六條 職業中介機構租用場地舉辦大規模職業招聘洽談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向批準其設立的機關報告。

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入場招聘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真實性和招用人員簡章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五十七條 職業中介機構為特定對象提供公益性就業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梢越o予補貼的公益性就業服務的范圍、對象、服務效果和補貼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 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三)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五)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六)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七)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八)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十)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經審批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開展職業中介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定期組織對其服務信用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職業中介機構開展工作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在誠信服務、優質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職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條 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中介機構以及職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就業與失業管理

第六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完善就業管理和失業管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登記與失業登記工作,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統計工作。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應扶持政策。

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

就業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就業單位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等。就業登記的具體內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第六十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第六十四條 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時,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和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有單位就業經歷的,還須持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解聘的證明。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培訓。

第六十五條 失業登記的范圍包括下列失業人員: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七)各地確定的其他失業人員。

第六十六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九)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已進行就業登記的其他人員或各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罰 則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性職業中介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明示職業中介許可證、監督電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明示收費標準的,提請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八)項規定的,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八條其他各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1994年10月27日頒布的《職業指導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關于進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國衛辦疾控發〔2014〕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教育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教育局、民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艾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8號)和《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動計劃》(國辦發〔2012〕4號),確保受艾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現重申以下要求:
  一、努力消除對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社會歧視
  各地要切實加強艾滋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讓群眾正確認識和科學防治艾滋病,知曉日常生活接觸不會傳播艾滋病,排斥和歧視艾滋病患者無助于防治艾滋病,消除對艾滋病患者的恐懼心理,提高群眾防治艾滋病知識的認知度。加大《艾滋病防治條例》普法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諧、文明、友善的價值理念,形成全社會共同抗擊艾滋病、關心愛護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宣傳教育力度,努力做到家喻戶曉、婦孺皆知。
  二、切實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各項政策措施
 。ㄒ唬┻M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醫療服務。各地要切實加強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工作,有效降低感染艾滋病病毒孕產婦母嬰傳播風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要落實定期隨訪檢測、抗病毒治療和心理關懷等服務。要做好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醫療救治、救助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落實首診(問)負責制,對診療服務中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接診和處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者拒絕診治。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切實減輕其醫療負擔。
 。ǘ┻M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與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在學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高中階段和高等教育階段家庭困難學生的資助體系中統籌解決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資助問題,保證不讓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因家庭困難上不起學或輟學。要加強對學校教師的宣傳教育,增進教師對艾滋病綜合防治知識的了解,引導學生平等對待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及時化解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心理問題,解決其學習困難。對少數入學困難的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各地教育部門要妥善安排。
 。ㄈ┻M一步落實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實艾滋病致孤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及《關于發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2〕179號)要求,及時、足額為艾滋病致孤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并建立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規范管理,建立民政、衛生計生部門聯合審核上報機制,防止冒領、侵占現象的發生。要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規定,確保將所有符合條件的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及時納入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對受艾滋病影響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要用足用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和慈善捐贈等相關政策和資源,切實保障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基本生活。
  三、依法保護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隱私
  各地要依法加強對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的隱私保護,未經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兒童的姓名、住址、學校、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公開。對于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信息的,依法進行處理。要教育和引導監護人和其他知情人避免將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的感染狀況和其他信息告知無關人員,防止因信息泄露對兒童生活、學習、心理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四、進一步加強督導檢查
  各級衛生計生、教育和民政部門要加大受艾滋病影響兒童醫療、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對推諉或者拒絕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入學、就醫,以及截留、冒領或不按照規定為艾滋病致孤兒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發放基本生活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和民政部將于近期組成聯合督導組,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抽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21日

工商總局關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市字〔2014〕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簡稱“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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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等手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總結近年來工商總局和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各項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統一公示標準、明確努力方向,通過對市場主體合同信用行為的正向激勵,探索信用監管,落實寬進嚴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ǘ┗驹瓌t

  “守重”企業公示活動遵循下列原則:

  1.自愿申報。是否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由企業自主決定、自愿報名參加,企業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公示機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2.公正公開。對企業的評價由“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依據企業填報信息測評形成,公示機關不搞評比達標。公示活動的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各企業之間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

  3.動態監管。對公示企業的合同信用監管通過抽查等多種方式實施,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貫穿整個公示期間。

  4.社會監督。在公示期內,公示機關在其網站公示企業的相關合同信用信息,社會公眾可以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

 。ㄈ┠繕艘

  逐步完善全系統統一的“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和評價軟件,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各級“守重”企業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各地“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普遍開展,提升企業合同信用建設水平,努力營造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市場氛圍,全面深化商務誠信建設。

  二、“守重”企業公示的概念、范圍及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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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重”企業公示,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等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示的行政指導活動。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合同行政監管職能組織開展的旨在推進企業信用建設的“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是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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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范圍內依法登記注冊的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均可申報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具有獨立資產、實行獨立核算、對外獨立簽約的,通過申報資格審核后可申報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氊煼止

  工商總局、省級和副省級市以及省轄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分級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工商總局負責對全系統“守重”企業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總局“守重”企業公示。各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總局公示活動的落實、公示資格審查等,并負責本地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的制度設計、組織開展和指導監督。

  三、“守重”企業公示活動企業申報條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總局公示“守重”企業,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審核資格,總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關企業過去兩年的合同信用記錄,公示期為兩年。

 。ㄆ撸┢髽I申報條件

  申報參加工商總局“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成立起至申報之日滿七年、規模較大、市場占有率較高,且在企業和品牌的社會影響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為、合同履約狀況、經營效益、社會信譽等方面達到較高水平(詳見附件)。

  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申報總局公示的企業,除須滿足上述申報條件外,還應當是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公示的企業。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未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按前款規定的企業申報條件辦理。

  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應參照上述規定,申報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公示的企業,應當是下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公示的企業。

 。ò耍┥陥、審核工作流程

  申報企業應向住所地省轄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申報資格審核后,登錄工商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如實填報“守重”企業申報表,并下載打印“守重”企業申報承諾書,加蓋企業公章后報送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對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查處、處理的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進行審核,再根據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測評結果,在軟件系統中向總局報送,并以公函向總局報送當期全部“守重”企業名單。

  對于在上一期已被總局公示并申報繼續參加總局公示的企業,在其完成軟件系統中的填報后,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公示資格審核未發現問題的,可不再對其填報信息進行測評,在軟件系統中直接向總局報送。已連續公示三期的企業繼續申報參加總局公示的,按照初次申報程序辦理。

 。ň牛┕久麊蔚拇_定

  工商總局綜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存量、當地“守重”企業公示活動開展情況等因素確定各地公示企業數量,根據各地報送企業在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中的測評結果,確定最終公示名單。

 。ㄊ┕緝热

  工商總局集中公示“守重”企業名單,明示企業的連續公示時間,并在企業承諾同意的前提下對其過去兩年的相關合同信用記錄進行公示。

  “守重”企業公示情況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網站實時公示信息為準。

 。ㄊ唬┕咀C明

  公示機關向企業配發公示證明。

 。ㄊ┢渌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制定本地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規范,規定相應的企業申報條件、工作流程等。

  四、加強對公示企業的動態監管并完善社會監督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對“守重”公示企業實施動態監管,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將撤銷其公示資格。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對“守重”公示企業的失信懲戒機制和退出機制,引導企業守信自律。

 。ㄊ┏椴

  各地應加強對已公示企業的抽查工作,重點檢查公示企業是否存在合同失信行為及其他重大失信行為。抽查可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進行,每年抽查總數不少于公示企業數的3%。

  上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抽查。

 。ㄊ模┏蜂N公示

  “守重”企業在公示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公示資格,并視情況公示其撤銷原因:

  1.企業破產、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示的;

  3.有重大違法行為,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

  4.企業被舉報存在失信行為,經核實屬實的;

  5.企業主動申請撤銷公示的;

  6.發生合同糾紛,自愿接受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卻拒不執行調解協議的;

  7.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工商總局已公示的“守重”企業存在應撤銷公示資格情形的,應主動向總局報告;總局發現已公示的“守重”企業可能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要求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就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當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將核實情況向總局作書面報告,并就是否撤銷該企業公示資格提出意見。

  主動申請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其公示證明失效,兩年內不得參加“守重”企業公示;被撤銷公示資格的企業,其公示證明失效,四年內不得參加“守重”企業公示。

 。ㄊ澹⿲γ俺洹笆刂亍惫酒髽I行為的處理

  對于冒充“守重”公示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社會公眾可以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實后,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該企業終身不得參加“守重”企業公示。

 。ㄊ┩晟粕鐣O督

  社會公眾認為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所公示的“守重”企業相關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被公示企業在公示年度內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對收到的投訴舉報信息進行核實,對經核實確實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按照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五、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全面完善“守重”企業公示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守重”企業公示各項工作機制,并結合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使之上下互補、左右互聯,形成整體合力,增強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推進企業信用建設的系統性。

 。ㄊ撸┻M一步完善“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和軟件系統

  各地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積極向總局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守重”企業信用標準與時俱進、更加符合信用建設的時代特征,使軟件系統評測結果更加客觀公正、滿足社會監督的要求。

 。ㄊ耍┘哟笮麄髁Χ,完善激勵機制

  各地要加大對“守重”企業的宣傳力度,切實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要努力完善“守重”企業激勵機制,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采取措施支持“守重”企業發展,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ㄊ牛┘訌姟笆刂亍逼髽I公示信息化建設

  各地要努力建設各級“守重”企業公示網站和“守重”企業公示信息數據庫,提升“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社會影響力和推介力度。

 。ǘ┙y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

  在全系統范圍內統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對于“守重”企業在品牌提升、社會認可、享受優惠政策等各方面都有深遠的意義。各地應爭取在五年時間內,逐步統一到總局“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框架中。

 。ǘ唬┘訌娦姓笇

  各地要結合合同監管職能,注重開展對企業的行政指導,引導企業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增強企業誠信履約意識。

  長期以來,“守重”企業公示活動一直受到廣大企業的認可和歡迎。面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我們要賦予“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新的內涵和更加持久的生命力。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組織協調,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細化落實措施,確保工作到位。

  附件:工商總局“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信用標準體系

   工商總局

   2014年12月17日
新法規速遞,50萬云端法規,

新法規軟件介紹

《新法規速遞2012》軟件,收錄1949-2012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 約13萬件。2012版新增“云檢索”功能,可以在線全文檢索、瀏覽50萬件法規,并可下載收 藏瀏覽過的法規!缎路ㄒ幩龠f》提供標題、頒布單位和全文檢索功能,全部法規均可按標題、 頒布時間或頒布單位排序!缎路ㄒ幩龠f》還可自行錄入法規,所有下載法規均可備份,重裝 軟件后無需再重新下載!缎路ㄒ幩龠f》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冊后,可以每天上網智能更新,獲 得當日最新法律法規。本軟件為收費軟件,您可以先下載軟件,付費后我們根據您注冊的用戶 名為您開通每日更新服務。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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