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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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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十一月十五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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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律目錄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2014-12-19)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2014-12-31)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2014-12-2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
    /國務院辦公廳(2014-12-10)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4-12-23)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環境保護部(2014-12-19)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環境保護部(2014-12-19)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
    /環境保護部(2014-12-19)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環境保護部(2014-12-19)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環境保護部(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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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知識產權局等單位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發〔201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知識產權局、中央宣傳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林業局、法制辦、中科院、國防科工局、高法院、高檢院、總裝備部《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2月10日



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

知識產權局 中央宣傳部 外交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文化部 衛生計生委 國資委
海關總署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林業局
法制辦 中科院 國防科工局 高法院 高檢院 總裝備部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和成效,基本實現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確定的第一階段五年目標,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撐和保障,是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全面提升知識產權綜合能力,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特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堅持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發展道路,著力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市場環境、文化環境,認真謀劃我國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發展路徑,努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ǘ┲饕繕。
  到2020年,知識產權法治環境更加完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顯著增強,知識產權意識深入人心,知識產權制度對經濟發展、文化繁榮和社會建設的促進作用充分顯現。
  ——知識產權創造水平顯著提高。知識產權擁有量進一步提高,結構明顯優化,核心專利、知名品牌、版權精品和優良植物新品種大幅增加。形成一批擁有國外專利布局和全球知名品牌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知識產權運用效果顯著增強。市場主體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明顯提升,知識產權投融資額明顯增加,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充分顯現。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顯著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業快速發展,服務能力基本滿足市場需要,對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支撐作用明顯提高。
  ——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顯著改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更加完善,司法保護主導作用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效能和市場監管水平明顯提升。反復侵權、群體侵權、惡意侵權等行為受到有效制裁,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受到有力震懾,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保障,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知識產權管理能力顯著增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水平明顯提高,審查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實現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重點院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知識產權基礎能力全面提升。構建國家知識產權基礎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人才隊伍規模充足、結構優化、布局合理、素質優良。全民知識產權意識顯著增強,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2014—2020年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主要預期指標

指    標


2013年


2015年


2020年

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件)


4


6


14

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的專利申請量(萬件)


2.2


3.0


7.5

國內發明專利平均維持年限(年)


5.8


6.4


9.0

作品著作權登記量(萬件)


84.5


90


100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量(萬件)


16.4


17.2


20

全國技術市場登記的技術合同交易總額(萬億元)


0.8


1.0


2.0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年度金額(億元)


687.5


750


1800

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出口收入(億美元)


13.6


20


80

知識產權服務業營業收入年均增長率(%)


18


20


20

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分)


65


70


80

發明專利申請平均實質審查周期(月)


22.3


21.7


20.2

商標注冊平均審查周期(月)


10


9


9

  二、主要行動
 。ㄒ唬┐龠M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支撐產業轉型升級。
  ——推動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更加注重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優化產業布局,引導產業創新,促進產業提質增效升級。面向產業集聚區、行業和企業,實施專利導航試點項目,開展專利布局,在關鍵技術領域形成一批專利組合,構建支撐產業發展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專利儲備。加強專利協同運用,推動專利聯盟建設,建立具有產業特色的全國專利運營與產業化服務平臺。建立運行高效、支撐有力的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完善企業主導、多方參與的專利協同運用體系,形成資源集聚、流轉活躍的專利交易市場體系,促進專利運營業態健康發展。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發展態勢報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區域特色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構建優勢互補的產業協調發展格局。建設一批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集聚區,在產業集聚區推行知識產權集群管理,構筑產業競爭優勢。鼓勵文化領域商業模式創新,加強文化品牌開發和建設,建立一批版權交易平臺,活躍文化創意產品傳播,增強文化創意產業核心競爭力。
  ——服務現代農業發展。加強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創造運用,促進農業向技術裝備先進、綜合效益明顯的現代化方向發展。扶持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以知識產權利益分享為紐帶,加強種子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協作創新,建立品種權轉讓交易公共平臺,提高農產品知識產權附加值。增加農業科技評價中知識產權指標權重。提高農業機械研發水平,加強農業機械專利布局,組建一批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加快健全農業標準體系。建立地理標志聯合認定機制。推廣農戶、基地、龍頭企業、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緊密結合的農產品經營模式。
  ——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大力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擴大服務規模、完善服務標準、提高服務質量,推動服務業向高端發展。培育知識產權服務市場,形成一批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標準規范,加強對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管。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知識產權服務行業自律。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機構廣泛參與知識產權金融服務,鼓勵商業銀行開發知識產權融資服務產品。完善知識產權投融資服務平臺,引導企業拓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范圍。引導和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提供重點支持。通過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給予風險補償。增加知識產權保險品種,擴大知識產權保險試點范圍,加快培育并規范知識產權保險市場。
 。ǘ┘訌娭R產權保護,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信息公開。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扎實推進侵犯知識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震懾違法者,同時促進執法者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將案件信息公開情況納入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統計通報范圍并加強考核。探索建立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信用標準,將惡意侵權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向征信機構公開相關信息,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社會信用水平。
  ——加強重點領域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積極開展執法專項行動,重點查辦跨區域、大規模和社會反響強烈的侵權案件,加大對民生、重大項目和優勢產業等領域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執法協作、侵權判定咨詢與糾紛快速調解工作。加強大型商業場所、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督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落實相關責任,督促郵政、快遞企業完善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探索加強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的知識產權監管。加強對視聽節目、文學、游戲網站和網絡交易平臺的版權監管,規范網絡作品使用,嚴厲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優化網絡監管技術手段。開展國內自由貿易區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探索在貨物生產、加工、轉運中加強知識產權監管,創新并適時推廣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模式,依法加強國內自由貿易區知識產權執法。依法嚴厲打擊進出口貨物侵權行為。
  ——推進軟件正版化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88號),鞏固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工作成果,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軟件正版化。完善軟件正版化工作長效機制,推動軟件資產管理、經費預算、審計監督、年度檢查報告、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實處,確保軟件正版化工作常態化、規范化。
  ——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執法和司法保護。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對重點案件掛牌督辦。堅持打防結合,將專項打擊逐步納入常態化執法軌道。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依法加強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剝奪侵權人再犯罪能力和條件。加強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審判工作,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按照關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為知識產權法院的組建與運行提供人財物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推進知識產權糾紛社會預防與調解工作。探索以公證的方式保管知識產權證據及相關證明材料,加強對證明知識產權在先使用、侵權等行為的保全證據公證工作。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工作,依法規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完善知識產權糾紛行業調解機制,培育一批社會調解組織,培養一批專業調解員。
 。ㄈ⿵娀R產權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強化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管理。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促進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轉移轉化。落實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等知識產權管理職責,明確責任主體。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全過程管理,建立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科技計劃完成后的知識產權目標評估制度。探索建立科技重大專項承擔單位和各參與單位知識產權利益分享機制。開展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促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構。
  ——加強知識產權審查。完善審查制度、加強審查管理、優化審查方式,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效率。完善知識產權申請與審查制度,完善專利審查快速通道,建立商標審查綠色通道和軟件著作權快速登記通道。在有關考核評價中突出專利質量導向,加大專利質量指標評價權重。加強專利審查質量管理,完善專利審查標準。加強專利申請質量監測,加大對低質量專利申請的查處力度。優化專利審查方式,穩步推進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建設,提升專利審查能力。優化商標審查體系,建立健全便捷高效的商標審查協作機制,完善商標審查標準,提高商標審查質量和效率。提高植物新品種測試能力,完善植物新品種權審查制度。
  ——實施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針對重大產業規劃、政府重大投資活動等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加強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和產業主管部門間的溝通協作,制定發布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指導手冊,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評議服務能力。推動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制度,明確評議內容,規范評議程序。引導企業自主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規避知識產權風險。
  ——引導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引導企業提高知識產權規范化管理水平,加強知識產權資產管理,促進企業提升競爭力。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標準認證制度,引導企業貫徹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價值分析標準和評估方法,完善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資產管理制度,推動企業在并購、股權流轉、對外投資等活動中加強知識產權資產管理。制定知識產權委托管理服務規范,引導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委托管理服務。
  ——加強國防知識產權管理。強化國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組織管理,加快國防知識產權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推動知識產權管理融入國防科研生產和裝備采購各環節。規范國防知識產權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促進形成軍民結合高新技術領域自主知識產權。完善國防知識產權解密制度,引導優勢民用知識產權進入軍品科研生產領域,促進知識產權軍民雙向轉化實施。
 。ㄋ模┩卣怪R產權國際合作,推動國際競爭力提升。
  ——加強涉外知識產權工作。公平公正保護知識產權,對國內外企業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加強與國際組織合作,鞏固和發展與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多雙邊知識產權交流。提高專利審查國際業務承接能力,建設專利審查高速路,加強專利審查國際合作,提升我國專利審查業務國際影響力。加強駐外使領館知識產權工作力度,跟蹤研究有關國家的知識產權法規政策,加強知識產權涉外信息交流,做好涉外知識產權應對工作。建立完善多雙邊執法合作機制,推進國際海關間知識產權執法合作。
  ——完善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則。追蹤各類貿易區知識產權談判進程,推動形成有利于公平貿易的知識產權規則。落實對外貿易法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定,研究針對進口貿易建立知識產權境內保護制度,對進口產品侵犯中國知識產權的行為和進口貿易中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開展調查。
  ——支持企業“走出去”。及時收集發布主要貿易目的地、對外投資目的地知識產權相關信息。加強知識產權培訓,支持企業在國外布局知識產權。加強政府、企業和社會資本的協作,在信息技術等重點領域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場化運作的專利運營公司。加大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建設,鼓勵企業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幫助企業在當地及時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引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提高海外知識產權事務處理能力,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專業服務。
  三、基礎工程
 。ㄒ唬┲R產權信息服務工程。推動專利、商標、版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民間文藝、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等各類知識產權基礎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基礎信息共享。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免費或低成本向社會開放,基本檢索工具免費供社會公眾使用,提高知識產權信息利用便利度。指導有關行業建設知識產權專業信息庫,鼓勵社會機構對知識產權信息進行深加工,提供專業化、市場化的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滿足社會多層次需求。
 。ǘ┲R產權調查統計工程。開展知識產權統計監測,全面反映知識產權的發展狀況。逐步建立知識產權產業統計制度,完善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制度,明確統計范圍,統一指標口徑,在新修訂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體現知識產權內容。
 。ㄈ┲R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建設若干國家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基地,推動建設知識產權協同創新中心。開展以黨政領導干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文學藝術創作人員、教師等為重點的知識產權培訓。將知識產權內容納入學校教育課程體系,建立若干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示范學校。將知識產權內容全面納入國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學素養提升工作。依托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引進急需的知識產權高端人才。深入開展百千萬知識產權人才工程,建立面向社會的知識產權人才庫。完善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制度。
  四、保障措施
 。ㄒ唬┘訌娊M織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實施本行動計劃,并加強對地方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指導和支持。知識產權局要發揮牽頭作用,認真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建立完善相互支持、密切協作、運轉順暢的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開展,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研究,提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戰略目標、思路和舉措,積極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各負其責并盡快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地方各級政府要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本行動計劃落實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考核范圍。
 。ǘ┘訌姸酱贆z查。聯席會議要加強對戰略實施狀況的監測評估,對各項任務落實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知識產權局要會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加強對地方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
 。ㄈ┘訌娯斦С。中央財政通過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渠道安排資金支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引導支持國家產業發展的財政資金和基金向促進科技成果產權化、知識產權產業化方向傾斜。完善知識產權資助政策,適當降低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申請和維持費用,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的支持力度。
 。ㄋ模┩晟品煞ㄒ。推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配套法規修訂工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適時做好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地理標志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研究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研究制定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規范性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環境保護部



部令 第31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周生賢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開展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部門的行政經費預算。

  有條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依法可以不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時,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ㄒ唬┍辉O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企業的;

 。ǘ┚哂性囼、分析、檢測等功能的化學、醫藥、生物類省級重點以上實驗室、二級以上醫院、污染物集中處置單位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或者可能對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的;

 。ㄈ┤陜劝l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ㄋ模┢渌斜匾腥氲那樾。

  第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ㄒ唬┗A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ǘ┡盼坌畔,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ㄈ┓乐挝廴驹O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ㄋ模┙ㄔO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ㄎ澹┩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渌麘敼_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者當地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ㄒ唬┕婊蛘吖_發行的信息?;

 。ǘ⿵V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ㄈ┬畔⒐_服務、監督熱線電話;

 。ㄋ模┍締挝坏馁Y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ㄎ澹┢渌阌诠娂皶r、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后九十日內公開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自愿公開有利于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社會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宣傳和引導公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ㄒ唬┎还_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ǘ┎话凑毡巨k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

 。ㄈ┎话凑毡巨k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ㄋ模┕_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度第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 2014年12月27日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ㄒ唬┮婪ㄈ〉脗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ǘ┙浾嘘P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ㄈ┢渌麖氖聜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


第二章 計稅基本規定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九條 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十條 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一條 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條 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稱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除稅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個體工商戶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人所得稅稅款;
 。ǘ┒愂諟{金;
 。ㄈ┝P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ㄋ模┎环峡鄢幎ǖ木栀浿С;
 。ㄎ澹┵澲С;
 。┯糜趥人和家庭的支出;
 。ㄆ撸┡c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ò耍﹪叶悇湛偩忠幎ú粶士鄢闹С。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虧損,是指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數額。

  
第三章 扣除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條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扣除。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ㄒ唬┫蚪鹑谄髽I借款的利息支出;
 。ǘ┫蚍墙鹑谄髽I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二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準予扣除。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第三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ㄒ唬┮越洜I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ǘ┮匀谫Y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三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個體工商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經營機構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經營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注銷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納稅事宜。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3月26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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