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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正月廿四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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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國務院



第 666 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2月6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中的“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刪去第五十條。
  二、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l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三、將《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置拆船廠,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其內容包括:拆船廠的地理位置、周圍環境狀況、拆船規模和條件、拆船工藝、防污措施、預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拆船廠,不得開工建設!
  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區域設置拆船廠并進行拆船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關閉或者搬遷!痹黾右豢,作為第三款:“拆船廠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四、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經衛生檢疫機關簽發尸體、骸骨入境、出境許可證后”修改為“經衛生檢疫合格后”。
  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必須取得衛生檢疫機關發放的衛生許可證”。第三項修改為:“(三)國境口岸內涉外的賓館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刪去“第四章 進口計量器具的檢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刪去第二十條。
  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申請進口計量器具的型式批準和定型鑒定,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國公民、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境內參觀尚未公開接待參觀者的文物點,在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未開放地區的,需由文物點所在地的管理單位或者接待參觀者的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在參觀一個月以前向文物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參觀計劃,經批準并按照有關涉外工作管理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钡诙钚薷臑椋骸皡⒂^正在進行工作的考古發掘現場,接待單位須征求主持發掘單位的意見,經考古發掘現場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集體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批準!
  刪去第十五條中的“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
  刪去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二款。
  十、刪去《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第七條。
  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統一組織與外商洽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確立打撈項目,并組織中方打撈人與外商依法簽訂共同打撈合同或者中外合作打撈企業合同;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外商與中方打撈人簽訂共同打撈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共同打撈合同簽訂后,外商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并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刪去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十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十二、刪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十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十四、刪去《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
  十五、刪去《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十六、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五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將其中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第一款中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參與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并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
  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以及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刪去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將其中的“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其中的“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刪去第六十八條。
  十七、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中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修改為“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眲h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修改為“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一條中的“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修改為“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書”修改為“登記申請書”。
  第十二條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中的“不予批準籌備”修改為“不予登記”,“申請籌備”修改為“申請登記”。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眲h去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一款。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備案事項”和“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備案”。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籌備申請”。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修改為“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其中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修改為“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十九、將《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修改為“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刪去第二款。
  二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修改為“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二十一、刪去《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中的“證券交易所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二十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專用電信網運營單位在所在地區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十三、《印刷業管理條例》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印刷企業應當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出版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將年度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印刷企業”修改為“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二款中的“審批設立印刷企業”修改為“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
  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依據本條例第十條提出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刪去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將《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修改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注冊登記后,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五條、第九條各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刪去第十一條。
  二十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進行資產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二十七、將《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音像出版單位以外的單位設立的獨立從事音像制品制作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音像制作單位)申請從事音像制品制作業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的設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钡谌钪械摹皩徟O立音像制作單位”修改為“審批從事音像制品制作業務申請”。
  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款修改為:“音像制作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制作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設立音像復制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第二款中的“審批設立音像復制單位”修改為“審批從事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申請”。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復制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款修改為:“音像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復制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中的“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應當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應當發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款修改為:“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的“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修改為“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中的“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修改為“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進口單位”。
  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八、將《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并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中的“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修改為“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
  第六十一條中的“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單位”修改為“擅自設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單位”。
  刪去第七十條。
  二十九、將《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因不可抗力,地質資料匯交人不能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應當將造成延期匯交地質資料的不可抗力事實書面告知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三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修改為:“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
  刪去第四條中的“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刪去第十一條中的“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申辦人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藥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認證,取得認證證書!端幤方洜I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發給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組織對申請認證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者藥品零售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申請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刪去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變更研制新藥、生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已獲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補充申請;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批準。其中,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補充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批準,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事項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藥品批準文號的再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的再注冊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刪去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五條。
  三十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三十二、刪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中的“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修改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三款中的“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修改為“審批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十條修改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刪去第五款。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刪去第三十四條。
  三十三、刪去《退耕還林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
  三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的“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三十五、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三十六、將《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三十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五)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批準和登記,還應當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修改為:“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和批準程序:
  “(一)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4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企業名錄!
  第十三條修改為:“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
  刪去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第五十五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境外認證機構未經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登記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
  三十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經海關批準”修改為“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
  三十九、將《獸藥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獸藥生產企業”修改為“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第二款修改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眲h去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變更生產范圍、生產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申請人憑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三十四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修改為“需要暫停生產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
  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停止生產、經營超過6個月或者關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其交回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原發證、批準部門”修改為“發證、批準部門”。
  四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刪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四十一、將《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刪去第十條。
  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刪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四十二、刪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四十三、將《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與動物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同意;與人體健康有關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項目,實驗室應當將立項結果告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四十四、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合并為一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钡谌罡臑榈谒目,修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痹黾右豢,作為第四款:“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第二項中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改為“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項中的“第九條”修改為“第八條”。
  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四十五、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十六、將《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
  四十七、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注冊資本、技術能力等條件,經國家質檢總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獲得許可,方可接受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刪去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第三款中的“未辦理備案或者”。
  四十八、刪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刪去第四款。
  四十九、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钡诙钪械摹吧暾堅O立娛樂場所”修改為“娛樂場所申請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修改為:“娛樂場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批準文件、許可證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信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并及時公布行政處罰信息!
  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刪去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刪去第五十四條。
  五十、刪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中的“經保監會批準”。第三款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除保險公司外”。
  刪去第十條中的“具備”和“資格”。
  第三十六條中的“未經保監會批準”修改為“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刪去第三十七條。
  五十一、將《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中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
  五十二、刪去《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
  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修改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任職資格”修改為“任職條件”。
  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中的“第六項”修改為“第五項”。
  刪去第二十條。
  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刪去第二款第二項中的“或者分支機構”。
  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第二十條”和第二款中的“任職資格”。
  第六十八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刪去第二款中的“任職資格”。
  五十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并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三十九條。
  五十四、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五十五、將《土地調查條例》第十二條中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施行”修改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五十六、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修改為“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行政重組”。第二款中的“也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進行行政重組”修改為“也可以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其進行行政重組”。刪去第三款。
  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證券公司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長行政重組期限”修改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行政重組期限”。
  五十七、將《旅行社條例》第六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
  第七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刪去第九條中的“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分社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經營旅游業務的”。第三項修改為:“(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刪去第四十七條中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十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五十九、將《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刪去第三款。
  六十、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或者進出港口前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明確雙方在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權利和義務!
  刪去第三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污染清除作業單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六十一、刪去《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修改為“營業執照”。
  刪去第四十八條中的“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十二、刪去《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
  六十三、刪去《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三條。
  六十四、刪去《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
  六十五、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刪去第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六十六、刪去《農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第二款中的“未經依法批準”修改為“除保險機構外”。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環辦環評[2016]14號




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試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按照《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總體部署,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規定,為進一步提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質量,充分發揮規劃環評優化空間開發布局、推進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以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作用,現就規劃環評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適用范圍

 。ㄒ唬┮巹澀h評應充分發揮優化空間開發布局、推進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以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的作用,并在執行相關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的基礎上,將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作為評價成果的重要內容。

 。ǘ┘訌娍臻g管制,是指在明確并保護生態空間的前提下,提出優化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的意見和要求,推進構建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加強總量管控,是指應以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明確區域(流域)及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上限,作為調控區域內產業規模和開發強度的依據。加強環境準入,是指在符合空間管制和總量管控要求的基礎上,提出區域(流域)產業發展的環境準入條件,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

 。ㄈ┮巹澀h評工作要盡早介入規劃編制,并將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成果充分融入規劃編制、決策和實施的全過程,切實發揮優化規劃目標定位、功能分區、產業布局、開發規模和結構的作用,推進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改善,維護生態安全。

 。ㄋ模┍局笇б庖娺m用于具有明確空間范圍并涉及具體開發建設行為的規劃環評。其他規劃環評可根據規劃特點有針對性地執行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區域戰略環境評價可參照執行。

  二、強化空間管制,優化空間開發格局

 。ㄎ澹┮巹澀h評應結合區域特征,從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的角度,識別并確定需要嚴格保護的生態空間,作為區域空間開發的底線,并據此優化相關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布局,強化開發邊界管制。當生產、生活空間與生態空間發生沖突時,按照“優先保障生態空間,合理安排生活空間,集約利用生產空間”的原則,對規劃空間布局提出優化調整意見,以保障生態空間性質不轉換、面積不減少、功能不降低。

 。⿷谏鷳B空間明確的基礎上,結合環境質量目標及環境風險防范要求,對規劃提出的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布局的環境合理性進行論證,基于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對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布局提出優化調整建議,避免或減緩生產活動對人居環境和人群健康的不利影響。

 。ㄆ撸⿷谌娣治鰠^域生態重要性和生態敏感性空間分布規律的基礎上,結合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綜合確定生態空間,并與全國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等相協調。生態空間應包括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和自然保護區等法定禁止開發區域,以及其他對于維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具有重要意義的區域。

 。ò耍┮巹潊^域已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應將生態保護紅線區作為生態空間的核心部分。同時,應根據規劃特點、區域生態敏感性和環境保護要求,將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一并納入生態空間。規劃區域尚未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提出禁止開發和重點保護的生態空間,為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提供參考依據。

 。ň牛┮巹澀h評的空間管制成果,應包括生態空間分布圖和優化后的生活空間、生產空間分布圖,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及其組成區塊開發管制總圖,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撐性圖件。有關圖件應配套編制空間區塊說明表,詳細說明各空間區塊的地理位置、面積、現狀、保護對象、準入要求和管制措施等。

  三、嚴格總量管控,推進環境質量改善

 。ㄊ└鶕巹潊^域及上下游、下風向等周邊地區環境質量現狀和目標,考慮氣象條件、水文條件等相關因素,按照最不利條件分析并預留一定的安全余量,提出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上限的建議,作為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綜合分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排放現狀、減排成本和技術可行性,確定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的階段性目標。

 。ㄊ唬└鶕䥽、地方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相關行業污染控制要求,結合現狀環境污染特征和突出環境問題,確定納入排放總量管控的主要污染物。一般應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磷酸鹽等水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煙粉塵等大氣污染因子,以及其他與區域突出環境問題密切相關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

 。ㄊ┽槍χ攸c控制污染物,逐一估算每個區域(流域)控制單元內各項污染物的總量管控限值。根據流域特征、水文情勢、水質監測和斷面設置等劃定適當的水體控制單元;水體控制單元應與已有水(環境)功能區、水生態環境功能區相銜接。根據區域大氣傳輸擴散條件、自然地形、土地利用和地表覆蓋等劃定適當的大氣污染控制單元。估算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應綜合考慮污染源排放強度和特征、最不利排放位置、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以及環境監測水平、污染物排放監管能力等;還應選擇較小的時間尺度開展估算,有條件的可采用以天為單位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

 。ㄊ┚C合考慮污染排放量、排放強度、特征污染物以及規劃主導產業等,確定區域內納入總量管控的重點行業;谛袠I生產工藝水平、污染控制技術水平以及技術進步、污染控制成本等,篩選最佳適用技術(BAT),分析和測算重點行業的減排潛力。根據重點行業污染排放基數、減排潛力和技術經濟等因素,提出該行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要求。

 。ㄊ模┊攨^域環境質量現狀超標或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已超出總量管控要求時,應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提出區域或者行業污染物減排任務,推動制定污染物減排方案以及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升技術工藝、加強節能節水控污等措施。必要時,可提出暫緩區域內新增相關污染物排放項目建設等建議,控制行業發展規模,推動環境質量改善。

 。ㄊ澹⿲τ趨^域(流域)內的產業發展,在滿足環境質量目標的前提下,可以賦予地方在具體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分配上的主動權。在產業技術水平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提高、區域污染治理水平提高的情況下,產業發展規?梢栽谖廴疚锱欧趴偭坎煌黄粕舷薜那闆r下適當擴大。

 。ㄊ┊斠巹潊^域環境目標、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以及水文、氣象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動態調整區域行業污染物總量管控要求,結合規劃和規劃環評的修編或者跟蹤評價對區域能夠承載的污染物排放總量重新進行估算,不斷完善相關總量管控要求。

  四、明確環境準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ㄊ撸┰诰C合考慮規劃空間管制要求、環境質量現狀和目標等因素的基礎上,論證區域產業發展定位的環境合理性,提出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和差別化環境準入條件,發揮對規劃編制、產業發展和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的指導作用。

 。ㄊ耍└鶕䥇^域資源稟賦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選取單位面積(單位產值)的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環境風險等一項或多項指標,作為制定規劃區域行業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的否定性指標并確定其限值。如果規劃擬發展的行業不滿足上述指標的要求,應將其直接列入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禁止規劃建設。

 。ㄊ牛┙ōh境影響、資源消耗強度、土地利用效率、經濟社會貢獻等指標在內的評價指標體系,對重點行業進行綜合評價。對規劃區域資源環境影響突出、經濟社會貢獻偏小的行業原則上應列入禁止準入類。限制準入類行業應進一步結合區域環境保護目標和要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現狀等確定。

 。ǘ└鶕h境保護政策規劃、總量管控要求、清潔生產標準等,明確應限制或禁止的生產工藝或產品清單。通過列表的方式,提出規劃范圍內禁止準入及限制準入的行業清單、工藝清單、產品清單等環境負面清單,并說明清單制定的主要依據、標準和參考指標。

 。ǘ唬┊攨^域(流域)環境質量現狀超標時,應在推動落實污染物減排方案的同時,根據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針對超標因子涉及的行業、工藝、產品等,提出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要求。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2月24日

幼兒園工作規程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9號



  《幼兒園工作規程》已經2015年12月14日第4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2016年1月5日


幼兒園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促進幼兒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同時面向幼兒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
  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
  第五條 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ㄒ唬┐龠M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ǘ┌l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
 。ㄈ┟劝l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ㄋ模┡囵B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等入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應當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過360人。
  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以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以混合編班。
第三章 幼兒園的安全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幼兒園的園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建設標準,以及相關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范,定期檢查維護,保障安全。幼兒園不得設置在污染區和危險區,不得使用危房。
  幼兒園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
  第十五條 幼兒園教職工必須具有安全意識,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范、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
  幼兒園應當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演練。
  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險。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七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間隔時間為3.5-4小時。在正常情況下,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于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于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幼兒視力。
  幼兒園對幼兒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向家長反饋結果。
  幼兒園應當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滿足幼兒的發展需要,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幼兒感受到尊重和接納。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晨檢、午檢制度和病兒隔離制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計劃免疫工作。
  幼兒園應當建立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傳染病應急預案,認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兒園應當建立患病幼兒用藥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證幼兒用藥安全。
  幼兒園內禁止吸煙、飲酒。
  第二十一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保證幼兒合理膳食。
  幼兒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及時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
  幼兒園應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正常情況下,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于1小時。
  幼兒園在開展體育活動時,應當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凍傷。
第五章 幼兒園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教育應當貫徹以下原則和要求:
 。ㄒ唬┑、智、體、美等方面的教育應當互相滲透,有機結合。
 。ǘ┳裱變荷硇陌l展規律,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注重個體差異,因人施教,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
 。ㄈ┟嫦蛉w幼兒,熱愛幼兒,堅持積極鼓勵、啟發引導的正面教育。
 。ㄋ模┚C合組織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各領域的教育內容,滲透于幼兒一日生活的各項活動中,充分發揮各種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ㄎ澹┮杂螒驗榛净顒,寓教育于各項活動之中。
 。﹦撛O與教育相適應的良好環境,為幼兒提供活動和表現能力的機會與條件。
  第二十六條 幼兒一日活動的組織應當動靜交替,注重幼兒的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保證幼兒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動。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規,堅持一貫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培養幼兒的良好習慣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
  教育活動內容應當根據教育目標、幼兒的實際水平和興趣確定,以循序漸進為原則,有計劃地選擇和組織。
  教育活動的組織應當靈活地運用集體、小組和個別活動等形式,為每個幼兒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
  教育活動的過程應注重支持幼兒的主動探索、操作實踐、合作交流和表達表現,不應片面追求活動結果。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將游戲作為對幼兒進行全面發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兒園應當因地制宜創設游戲條件,提供豐富、適宜的游戲材料,保證充足的游戲時間,開展多種游戲。
  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指導游戲,鼓勵和支持幼兒根據自身興趣、需要和經驗水平,自主選擇游戲內容、游戲材料和伙伴,使幼兒在游戲過程中獲得積極的情緒情感,促進幼兒能力和個性的全面發展。
  第三十條 幼兒園應當將環境作為重要的教育資源,合理利用室內外環境,創設開放的、多樣的區域活動空間,提供適合幼兒年齡特點的豐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兒讀物,支持幼兒自主選擇和主動學習,激發幼兒學習的興趣與探究的愿望。
  幼兒園應當營造尊重、接納和關愛的氛圍,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師生關系。
  幼兒園應當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區的有利條件,豐富和拓展幼兒園的教育資源。
  第三十一條 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并貫穿于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之中。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充分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根據幼兒不同的心理發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動形式和方法,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
  幼兒園應當為在園殘疾兒童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指導。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和小學應當密切聯系,互相配合,注意兩個階段教育的相互銜接。
  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第六章 幼兒園的園舍、設備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設活動室、寢室、衛生間、保健室、綜合活動室、廚房和辦公用房等,并達到相應的建設標準。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優先擴大幼兒游戲和活動空間。
  寄宿制幼兒園應當增設隔離室、浴室和教職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游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創造條件開辟沙地、水池、種植園地等,并根據幼兒活動的需要綠化、美化園地。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圖書和樂器等。
  玩教具應當具有教育意義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幼兒園應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的建筑規劃面積、建筑設計和功能要求,以及設施設備、玩教具配備,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幼兒園的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崗位,配足配齊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于職責,身心健康。
  幼兒園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四十條 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并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并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瀼貓绦袊业挠嘘P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
 。ǘ┴撠煴S逃、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ㄈ┴撠煱凑沼嘘P規定聘任、調配教職工,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并給予獎懲;
 。ㄋ模┴撠熃搪毠さ乃枷牍ぷ,組織業務學習,并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
 。ㄎ澹╆P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M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ㄆ撸┙M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ò耍┴撠熍c社區的聯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條 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
  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察了解幼兒,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班幼兒的發展水平和興趣需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
 。ǘ﹦撛O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供豐富的玩具和游戲材料,開展適宜的教育活動;
 。ㄈ﹪栏駡绦杏變簣@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并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ㄋ模┡c家長保持經常聯系,了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務;
 。ㄎ澹﹨⒓訕I務學習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動;
 。┒ㄆ诳偨Y評估保教工作實效,接受園長的指導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保育員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并應當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幼兒園保育員的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撠煴景喾可、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ǘ┰诮處熤笇,科學照料和管理幼兒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ㄈ┰谛l生保健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ㄋ模┩咨票9苡變阂挛锖捅景嗟脑O備、用具。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除符合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并經過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對全園幼兒身體健康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ㄒ唬﹨f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并監督執行;
 。ǘ┴撠熤笇д{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ㄈ┴撠煶繖z、午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幼兒營養、生長發育的監測和評價;定期組織幼兒健康體檢,做好幼兒健康檔案管理;
 。ㄋ模┟芮信c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系,協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計劃免疫工作;
 。ㄎ澹┫蛴變簣@教職工和家長進行衛生保健宣傳和指導。
 。┩咨乒芾磲t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四十四條 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職責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 幼兒園的經費
  第四十六條 幼兒園的經費由舉辦者依法籌措,保障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接受財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務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辦園、集體辦園和民辦園等幼兒園,應當接受財務、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收費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
  幼兒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幼兒表演、競賽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 幼兒園的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合理開支,堅持?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 幼兒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應當保證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辦園條件和開展教職工培訓。
  第五十條 幼兒膳食費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于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賬目。
  第五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當提交園務委員會審議,并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產權登記、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
第九章 幼兒園、家庭和社區
  第五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合作,為家長提供科學育兒宣傳指導,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第五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園與家長聯系的制度。幼兒園可采取多種形式,指導家長正確了解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內容、方法,定期召開家長會議,并接待家長的來訪和咨詢。
  幼兒園應當認真分析、吸收家長對幼兒園教育與管理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開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成立家長委員會。
  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幼兒園重要決策和事關幼兒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發揮家長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支持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工作計劃和要求,協助幼兒園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和交流。
  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
  第五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系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靈活多樣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務,爭取社區對幼兒園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兒園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
  幼兒園應當建立園務委員會。園務委員會由園長、副園長、黨組織負責人和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方面工作人員的代表以及幼兒家長代表組成。園長任園務委員會主任。
  園長定期召開園務委員會會議,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對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全園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第五十七條 幼兒園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幼兒園應當為工會、共青團等其他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充分發揮其在幼兒園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十條 幼兒園應當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定期部署、總結和報告工作。每學年年末應當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必要時隨時報告。
  第六十一條 幼兒園應當接受上級教育、衛生、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如實報告工作和反映情況。
  幼兒園應當依法接受教育督導部門的督導。
  第六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業務檔案、財務管理、園務會議、人員獎懲、安全管理以及與家庭、小學聯系等制度。
  幼兒園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采集、更新、報送幼兒園管理信息系統的相關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送統計信息。
  第六十三條 幼兒園教師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幼兒園應當創造條件,在寒暑假期間,安排工作人員輪流休假。具體辦法由舉辦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程適用于城鄉各類幼兒園。
  第六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規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發布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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