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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正月廿六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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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79號

《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6年2月25日

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客運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客運索道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管理?h級以上地方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客運索道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鼓勵推行客運索道相關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應急處置和賠付能力。

第二章 制 造

第五條 客運索道制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制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制造活動。

客運索道制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 客運索道設計完成后,設計文件應當由制造單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依法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鑒定,經鑒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條 客運索道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有關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制造。

客運索道制造單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購零部件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與本單位質量體系的要求,加強質量控制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客運索道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客運索道新產品、新部件,應當依法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型式試驗。

第九條 客運索道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以部件出廠的應提供部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圖紙及說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無損檢測報告等。

客運索道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應當明示使用條件、技術參數、操作規程、試運行檢查項目、人員要求、設備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項目、維護保養項目和要求、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受力部件檢測和易損件更換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條 客運索道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客運索道制造單位應當向質檢總局申報,由質檢總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質檢總局批準,方可投入制造、使用。

第三章 安裝、改造、修理

第十一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客運索道安裝單位在客運索道安裝施工前,應當確認設備基礎、預埋件等符合客運索道安裝和土建工程質量要求。

第十三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將相關情況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告知作業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標準、安全技術規范、施工方案等進行作業,加強現場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客運索道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客運索道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出廠文件、監督檢驗證明、無損檢測報告以及竣工報告、調試及試運行記錄、自檢報告等安裝、改造、修理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客運索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八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客運索道報廢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要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注銷。

第十九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停用客運索道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執行,并到登記部門辦理相關停用手續。

第二十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不得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客運索道。

第二十一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負責。使用單位負責人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做好本單位客運索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設備自檢,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

(三)對客運索道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四)組織應急救援演習,協助事故調查處理;

(五)組織本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六)督促落實技術檔案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配備作業人員,并加強對服務人員崗前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應急技能,協助作業人員進行應急處置。

作業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操作人員守則;

(二)負責設備使用狀況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對日常檢查、日常維護保養、故障排除情況如實記錄,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三)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保護乘客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四)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和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五)熟悉應急救援流程,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安全;

(六)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與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護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作業和服務人員守則;

(七)作業人員及相關服務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八)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九)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對每條客運索道建立技術檔案,并妥善保存,依法管理。

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出廠文件;

(二)監督檢驗報告;

(三)使用登記相關文件;

(四)改造、重大修理技術資料和文件;

(五)年度自行檢查記錄;

(六)定期檢驗報告;

(七)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八)運行、維護保養、設備故障與事故處理記錄;

(九)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記錄;

(十)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客運索道定期檢驗分為全面檢驗和年度檢驗,客運架空索道和客運纜車在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后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期間的兩個年度,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驗?瓦\拖牽索道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驗。

第二十七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開展設備運營前試運行檢查、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并如實記錄。對日常維護保養和試運行檢查等自行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者開展大型活動等客運索道乘坐人員高峰期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客運索道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并加強日常檢查和安全值班。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進行本單位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配備人員、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在客運索道等待乘坐區域設置乘客引導標志,及時做好乘客引導工作,保證乘客出入暢通。

在客運索道的出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應當張貼乘客須知、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內容應包括乘客適應范圍、禁忌事宜等,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應急專項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以及相應數量的營救設備、急救物品。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營救設備、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對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第三十條 客運索道發生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經試運行正常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客運索道發生事故,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客運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客運索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客運索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要求,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其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使用單位,是指從事客運索道經營管理,向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的單位。

維護保養,是指根據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對客運索道設備進行清潔、潤滑、檢查、調試、緊固連接件、更換易損件等,但不改變客運索道主體結構和性能參數的活動。

修理,是指通過設備部件拆解,更換、修復主要受力部件,以恢復設備功能或者提高設備的安全性能,但不改變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重大修理,是指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通過設備整體拆解,進行檢查維護、無損檢測或者零部件更換,以確?瓦\索道所有主要受力部件得到安全檢查,但不改變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的活動。

改造,是指通過改變客運索道主要設備結構及其布局、傳動方式、制動方式、運行參數、線路設計、電氣控制系統等,致使客運索道主體結構、性能參數發生變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84號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張 茅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魯 煒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 圩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交通運輸部部長 楊傳堂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 蔡赴朝

   2016年1月15日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84號)

第一條 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范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等各類公共信息以及專題宣傳片等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第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第四條 公益廣告活動在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下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管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負責公益廣告工作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媒體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網信部門負責互聯網企業公益廣告制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共交通運載工具及相關場站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建筑工地圍擋、風景名勝區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廣告有關工作,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予以支持 ,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r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

 。ǘw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ㄈ┱Z言文字使用規范;

 。ㄋ模┧囆g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條 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于公益廣告 。

  第七條 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坏脴俗⑸唐坊蛘叻⻊盏拿Q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系方式等;

 。ǘ┢矫孀髌窐俗⑵髽I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

 。ㄈ┮纛l、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者總時長的1/5,使用標版形式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者總時長的1/5;

 。ㄋ模┕鎻V告畫面中出現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不得使社會公眾在視覺程度上降低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

 。ㄎ澹┎坏靡怨鎻V告名義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

  第八條 公益廣告稿源包括公益廣告通稿、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以及自行設計制作稿件。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定的公益廣告通稿作品。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指導服務 。

  第九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臺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ㄗ灾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ㄗ灾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其中,刊播時間應當在6:00至24:00之間,數量不少于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游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公交車、地鐵、長途客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筑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筑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者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他公益廣告。此類場所公益廣告的設置發布應當整齊、安全,與環境相協調,美化周邊環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商品包裝或者裝潢、企業名稱、商標標識、建筑設計、家具設計、服裝設計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會主流價值,傳播中華文化,弘揚中國精神。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在生產、生活領域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布渠道,擴大社會影響。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發布廣告設施招標計劃時,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第十二條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企業等還應當將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分別報當地新聞出版廣電、通信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十三條 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十四條 公益廣告設計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廣告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使用公益廣告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條 公益廣告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批評、勸誡,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178號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2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局 長

2016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纖維制品質量,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調整的纖維制品指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紡織面料。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以及對纖維制品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主管全國纖維制品的質量監督工作,其所屬的中國纖維檢驗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設有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沒有設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地方,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統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的,應當對纖維制品質量負責,并履行本辦法關于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

第五條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工作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引導企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質量義務

第六條 纖維制品質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以及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下列纖維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四)偽造、冒用質量標志或者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第八條 禁止將下列物質用于加工制作絮用纖維制品:

(一)醫用纖維性廢棄物;

(二)使用過的殯葬用纖維制品;

(三)來自傳染病疫區無法證實其未被污染的纖維制品;

(四)國家禁止進口的廢舊纖維制品以及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纖維和纖維制品等物質;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九條 不得將下列物質作為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填充物:

(一)被污染的纖維及纖維下腳;

(二)廢舊纖維制品或其再加工纖維;

(三)二、三類棉短絨;

(四)經脫色漂白處理的纖維下腳、纖維制品下腳、再加工纖維;

(五)未洗凈的動物纖維;

(六)發霉變質的絮用纖維;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十條 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于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

第十一條 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用于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二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原輔材料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

第十三條 學生服原輔材料驗收記錄內容應當包括:

(一)原輔材料名稱、規格、數量、購進日期等;

(二)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 纖維制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應當標注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要求的標識;其中以纖維制品下腳或其再加工纖維作為鋪墊物或填充物原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標識中對所用原料予以明示說明。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除依法標注標識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

第十六條 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注國家標準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

第十七條 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八條 銷售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纖維制品的質量。

第十九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學生服。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驗明并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學生服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學生服進行檢驗。

第二十條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并保證產品合格。

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還應當定期進行質量檢查,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合理危險的或者已經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制品,應當及時更換。

第三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一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制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于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

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制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 質檢總局可以根據纖維制品的整體質量狀況,發布質量安全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 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組織建立纖維制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檔案。

第二十五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質量信用評價并依法公開。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根據質量信用評價結果,通過調整對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實行分級動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對纖維制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包庇、縱容纖維制品質量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干預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九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對纖維制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在生產、銷售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進行處罰。

在經營性服務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

在公益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原輔材料生產纖維制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未按有關規定標注標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服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未履行檢查驗收和記錄義務或未按規定委托送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檢驗檢測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為主要原料,經一定工藝加工而成的制品。

絮用纖維制品是指以天然纖維、化學纖維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墊氈等作為填充物、鋪墊物的制品;包括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

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指日常生活中與人體密切接觸的絮用纖維制品。

非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是指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以外的絮用纖維制品。如建筑用保溫材料、農用保溫材料、運輸用包裝材料、建筑隔音材料等。

再加工纖維是指纖維制品或纖維制品下腳經開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纖維。

纖維下腳是指纖維或纖維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剝離的單纖維或束狀纖維。

纖維制品下腳是指纖維制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纖維下腳以外的線頭及織物、絮片、墊氈等的邊角碎料。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服是指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組織購置統一要求穿著的服裝。

上款中的托幼機構和各級各類學校統稱為學生服使用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紡織面料是指可用來制作紡織品、服裝的織物。

第三十九條 纖維制品的監督抽查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布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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