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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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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歷正月三十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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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導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



稅總發〔2016〕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推動實現稅收現代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創新稅收管理方式,增強稅收管理效能,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
 。ǘ┗驹瓌t
  1.依法管理。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依法行政,推進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2.科學高效。運用現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優化征管資源配置,提高稅收管理效能。
  3.權責明確。厘清征納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權明責于納稅人,促進稅法遵從。
  4.統籌協調。加強國稅局與地稅局、各級稅務機關及其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會共治。推進社會綜合治稅,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稅收治理格局。
 。ㄈ┠繕巳蝿
  繼續深化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稅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后管理轉變;強化納稅人自主申報,完善包括備案管理、發票管理、申報管理等在內的事中事后管理體系;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推動社會共管共治。
  二、具體措施
 。ㄒ唬┨岣咧贫荣|量,利于理解遵從
  1.增強稅收政策的確定性、協調性。把法治理念落實到稅收政策的立、改、廢、釋之中,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政策動態調整長效機制,完善政策解讀機制,建立稅收政策確定性管理制度,切實增強稅收政策的統一性、權威性、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協調機制,增強同一稅種政策調整的前后銜接,增強不同稅種政策調整的相互協調,以利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準確理解、正確適用。
  2.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推行稅收執法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準確界定稅務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跟蹤評估已經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管理措施的執行效果;根據后續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細化相關管理措施,增強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定期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并同步修訂相關業務規范、修改表證單書和升級征管信息系統,增強文件依據、業務規范、表證單書、信息系統的協同性、一致性。
  3.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學性、民主性。完善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度和機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門化傾向。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落實向基層稅務機關征詢意見機制,建立稅收制度建設基層聯系點制度。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制度、異議處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情況,及時修訂完善稅務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明確相應業務規范、表證單書。
 。ǘ┘訌姺⻊找龑,明確納稅人權責
  4.優化納稅服務。創新納稅服務方式,豐富納稅服務舉措,開展針對性納稅輔導,提供權威專業納稅咨詢,提高納稅人自主辦稅能力,引導納稅人依法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5.強化申報管理。根據后續管理工作需要,調整、優化納稅申報表,明確納稅人報送資料要求。加強稅收征管基礎信息與申報信息的分析比對。探索辦稅人員身份確認制度,強化誠信納稅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識。
  6.規范備案管理。制定減免稅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備案形式,明確備案程序和監督管理措施,明確備案的相關法律責任,增強備案管理剛性。探索備查管理,對資料復雜、無法通過案頭審核進行有效監管的事項,由納稅人保存相關備查資料。探索并逐步推廣網上備案。
 。ㄈ⿲嵤┯行ПO管,提高管理效能
  7.推進大數據應用。統一數據采集標準,健全數據采集規范。拓寬數據采集范圍和渠道,完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整合第三方涉稅信息和互聯網涉稅信息。深化數據分析,提高“互聯網+稅務”時代運用大數據加強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
  8.加強風險管理。落實風險管理扎口統籌制度。加強稅收風險規律研究,建立和完善稅收風險特征庫及分析識別模型。根據風險識別結果,按照風險管理流程,采取風險提醒、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稽查等方式進行差別化應對,有效實施風險管理。
  9.加強發票管理。逐步推行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升級版系統,實現所有發票網絡化運行,推行發票電子底賬。構建發票信息綜合分析利用平臺。健全發票管理制度,加強發票印制、領用、開具等環節管理。強化發票日常核查。
  10.加強稅務稽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增強稽查精準性、震懾力。加強稅警協作,健全稅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依法打擊稅收犯罪活動。
 。ㄋ模┩晟粕鐣O督,促進共管共治
  11.推進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完善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加強協同監管并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12.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作用。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資源優勢,鼓勵和引導納稅人使用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涉稅服務,并加強監管、規范涉稅服務活動。
  13.引導公眾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依法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暢通公眾投訴舉報通道。曝光稅收違法典型案件,落實欠稅公告,強化輿論監督。
  三、組織實施
 。ㄒ唬┙y一思想認識
  加強事中事后管理是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要任務,是轉變稅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稅收治理體系、提升稅收治理能力的有效舉措。各級稅務機關務必高度重視,將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稅務總局的部署上來,不斷增強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ǘ┘訌娊M織領導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主要負責同志應當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相關業務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具體組織、實施和推進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對共性管理事項探索聯合制定制度措施。
 。ㄈ┟鞔_工作職責
  稅務總局負責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制定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管理指導意見,健全管理體系,完善管理措施;省稅務局負責安排部署和組織推進,并結合實際細化管理措施,跟蹤評估執行效果,完善制度辦法,對稅務總局制定的管理措施提出改進建議;市縣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貫徹落實,反饋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相關管理措施的實施效果,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ㄋ模┖葑ト蝿章鋵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分解落實任務,明確責任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事中事后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線圖、時間表和任務書,綜合運用督查督辦、執法督察、績效管理等方法,強化對事中事后管理工作跟蹤問效和監督問責,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2月28日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ㄒ唬橐婪ㄔO立的企業;

 。ǘ┏钟袝嫃臉I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ㄈ┲鞴艽碛涃~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ㄋ模┯薪∪拇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

 。ǘ⿵臉I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ㄈ⿲B殢臉I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ㄋ模┐碛涃~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埲颂峤坏纳暾埐牧喜积R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ǘ┦芾砩暾埡髴敯凑找幎▽ι暾埐牧线M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ㄈ┳鞒雠鷾蕸Q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ㄋ模┳鞒霾挥枧鷾蕸Q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ㄒ唬└鶕腥颂峁┑脑紤{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ǘ⿲ν馓峁┴攧諘媹蟾;

 。ㄈ┫蚨悇諜C關提供稅務資料;

 。ㄋ模┪腥宋械钠渌麜嫎I務。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ㄒ唬╇p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ǘ⿻嬞Y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ㄈ┚幹坪吞峁┴攧諘媹蟾娴囊;

 。ㄋ模⿻嫏n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ㄎ澹┙K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Ρ締挝话l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ǘ⿷斉鋫鋵H素撠熑粘X泿攀罩Ш捅9;

 。ㄈ┘皶r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ㄋ模⿲τ诖碛涃~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赜嘘P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ǘ⿲υ趫绦袠I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ㄈ⿲ξ腥艘笃渥鞒霾划數臅嬏幚,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ㄋ模⿲ξ腥颂岢龅挠嘘P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碛涃~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ǘ⿲B殢臉I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

 。ㄒ唬┐碛涃~機構依法終止的;

 。ǘ┐碛涃~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ㄈ┓、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以及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出不實承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水利部關于印發《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巡查實施細則》的通知


水利部



  為加強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督導檢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號),我部制定了《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巡查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16年1月18日

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巡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規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行為,根據《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督導檢查工作制度》(水建管〔2015〕14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質量監督巡查針對在建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開展。主要對象是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

  第三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堅持“檢查、指導、整改、提高”的原則,加強對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管。巡查工作不替代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相應職責。

  第四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批復的設計文件和相關合同文本等。

  第五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主要對工程各參建單位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進行抽查,對質量監督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管理機構建立及人員配備情況,質量責任制建立和執行情況,對其他參建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的檢查工作開展情況,對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巡查或稽察提出質量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七條 對勘察設計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現場服務情況,設計變更是否符合規定,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要求是否滿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規定參加質量評定與驗收工作等情況。

  第八條 對監理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組建的現場監理機構、現場監理人員是否滿足要求,現場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及運行情況,平行檢測工作開展情況,監理資料記錄是否及時、真實、完整等。

  第九條 對施工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現場管理機構的組建和人員到位情況,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情況,工程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實體質量的檢測情況,施工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工程質量評定是否及時、規范,工程實體質量情況等。

  第十條 對金屬結構及設備制造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出廠檢驗和進場檢驗、驗收等情況。

  第十一條 對安全監測、檢測單位巡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是否滿足要求,與工程質量相關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以及安全監測、檢測數據和結論的符合性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政府質量監督工作的巡查,主要檢查是否按規定開展了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指導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巡查工作。水利部建設管理與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建安中心)負責具體實施,主要包括制定年度巡查計劃,組建巡查組開展巡查工作,提交巡查工作成果。工程所屬的流域機構配合建安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實行巡查組長負責制,巡查組長對現場巡查報告及整改意見等巡查成果負責。巡查組根據被查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開展現場巡查工作。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通過聽取相關單位匯報,查看工程現場,與有關單位人員座談,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開展。必要時可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開展補充檢測對工程實體質量作進一步驗證。

  第十六條 現場監督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組應客觀準確地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巡查相關情況和發現的主要問題,并及時提交現場巡查報告。

  第十七條 部建安中心根據現場巡查情況,下發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實。被查單位原則上應在整改通知下發20個工作日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分別報送建設與管理司和建安中心。建安中心負責巡查整改意見的落實,必要時組織復查。

  第十八條 質量監督巡查過程中,發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后,巡查組可向項目法人建議停工或返工整改,并及時向水利部報告。對存在問題的責任單位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巡查結果納入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市場信用體系和年度質量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巡查工作,如實反映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并提供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巡查工作要深入細致、堅持原則、嚴謹求實、客觀公正;巡查組應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擅自泄露巡查掌握的內部資料和情況;巡查組成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文件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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