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1459
- 書名:國際私法導論(高等院校文科教材)
- 作者:屈廣清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3年5月
- 入庫時間:2003-6-11
- 定價:3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序言:重構國際民商新秩序中的國際私法
第一章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第一節 涉外民事關系和法律沖突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關系
二、什么是法律沖突的實質及其產生的條件
三、有關法律沖突的實質的幾種學說的評析
第二節 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不同方法
一、間接調整的方法
二、直接調整的方法
三、從司法管轄權的劃分來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
第三節 幾種不同的法律沖突
一、區際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Laws)
二、人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Laws)
三、時際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s)
第二章 國際私法的名稱、范圍與定義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名稱
一、法則說或法則區別說(TraitedeStatuts,TheoryOf
Statues)
二、沖突法(ConflictofLaws,或譯為法律沖突法)
三、外國法適用論(ApplicationOfForeignLaws)
四、涉外私法(ForeignPrivateLaw)
五、私國際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六、國際私法(InternationalesPrivatrecht)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范圍
一、概述
二、各種不同的觀點
三、我國當前較通行的觀點
第三節 國際私法的定義
一、調整對象
二、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沖突
三、有關涉外民法關系應服從外國法的效力
四、劃分不同國家法律適用范圍
五、用列舉國際私法范圍的方法
第四節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一、概述
二、主權原則
三、平等互利原則
四、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五、保護弱方當事人正當利益的原則
第五節 國際私法的研究方法和體系
一、國際私法的研究方法
二、國際私法的體系
第三章 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節 國際私法的國內成文法淵源
一、概述
二、我國國際私法現行成文法立法模式
三、我國國際私法成文法體系
四、我國國際私法國內成文法的內容
第二節 國內判例在國際私法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三節 國際條約和國際法是我國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
一、概述
二、我國已加入的一些重要國際私法條約
第四節 一般法理、國際私法之原則及學說
第,四章 國際私法的性質及其與鄰近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性質
一、國際私法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性質
二、國際私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性質
三、國際私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
第二節 國際私法性質上的普遍主義學派、特殊主義
學派與比較學派(或未來學派)
一、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Universalism-In
ternatlonalism
二、特殊主義——國家主義學派/Particularism-Na
tionalism
三、比較學派/Comparative School
第三節 國際私法與臨近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
一、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二、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三、國際私法與國內民法的關系
四、國際私法與“直接適用的法”的關系
第五章 國際私法的歷史(上)
第一節 國際私法的萌芽時期
一、概述
二、羅馬法時期
三、種族法時代
四、屬地法時代
第二節 法則(區別)說時代的國際私法
(13—18世紀) ………………
一、意大利的法則區別說……………
二、法國的法則區別說………………
三、荷蘭的法則區別說………………
四、法蘭西學派與法國民法典中的國際私法規則
第三節 近代國際私法(19—20世紀上半葉)
一、斯托雷
二、孟西尼
三、戴西
第四節 薩維尼的偉大理論
一、薩維尼的生平與法哲學思想
二、薩維尼對法則區別說的否定和對法律關系本座
說的探求
三、薩維尼法學實踐中的現象之剖析
第六章 國際私法的歷史(下)
第一節 當代的國際私法(20世紀中葉一)
一、起源于美國的當代國際私法改革運動
二、歐洲國際私法的新發展
三、亞洲的國際私法
第二節 國際私法的立法史
一、19世紀末以前的國際私法立法
二、二戰以后的國際私法立法
第三節 統一國際私法的歷史
第七章 國際私法上的主體
第一節 外國人(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與歷史變遷
二、國際法關于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定與實踐
三、外國人民事法律待遇的幾種主要制度
第二節 自然人的國籍和住所
一、自然人的國籍和國籍沖突
二、自然人的住所與住所沖突
第三節 法人的國籍和住所
一、法人的國籍
二、法人的住所
三、外國法人的認許
第八章 中國國際私法的立法體系
第一節 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內容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
第二節 《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之立法體例評析
第九章 沖突規范
第一節 沖突規范概述
一、沖突規范的概念與特點
二、沖突規范的結構
三、連結點
第二節 沖突規范的類型
一、單邊沖突規范
二、雙邊沖突規范
三、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
四、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
第三節 系屬公式
一、系屬公式的概念
二、系屬公式的種類
第十章 準據法及其確定
第一節 準據法的概述
一、準據法的概念
二、準據法的特征
第二節 準據法的確定方法
一、確定準據法的一般方法
二、準據法確定方法的發展
第十一章 沖突規范適用過程中形成的幾種制度
第一節 先決
第二節 識別
一、識別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二、識別的標準
三、“二級識別”問題
第三節反致
一、反致概述
二、圍繞反致料度形成的爭議
三、各國有關反致的立法與實踐
第四節 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概述
二、各國有關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模式
三、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應予注意解決的幾個問題
第五節 法律規避
一、法律規避概述
二、構成法律規避的條件
三、各國對法律規避的不同態度
第六節 外國法內容查明
一、外國法內容查明概述
二、外國法內容查明的一般方法
三、對錯誤地適用外國法的補救
第十二章 涉外民事身份與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概述
一、涉外民事身份與能力的法律沖突
二、國家、國際組織有關涉外民事身份與能力的特殊性
第二節 自然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一、自然人權利能力的法律適用
二、自然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第三節 法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一、法人屬人法的確定
二、內國法對法人屬人法適用的限制
第十三章 涉外法律行為與代理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涉外法律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法律行為概述
二、涉外法律行為法律沖突的成因與表現
三、涉外法律行為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二節 涉外代理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代理的概述
二、涉外代理的法律沖突
三、涉外代理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十四章 涉外物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概述
一、涉外物權的概念
二、涉外物權的種類
三、平權原則
第二節 涉外物權的法律沖突
一、物權主體的法律沖突
二、物權客體的法律沖突
三、物權內容的法律;中突
四、物權的取得與變動方面的法律沖突
五、物權保護方法的法律沖突
第三節 物之所在地法對于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作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產生與其歷史發展
二、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四、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
第四節 國家財產豁免權
一、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含義及特點
二、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三、關于國家財產豁免權的理論
第五節 國有化及其補償的法律適用
一、國有化的概念及其類型
二、國有化的補償及其標準
三、國有化過程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第六節信托
一、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二、信托的識別、定性問題
第二節 涉外代理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代理的概述
二、涉外代理的法律沖突
三、涉外代理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十四章 涉外物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概述
一、涉外物權的概念
二、涉外物權的種類
三、平權原則
第二節 涉外物權的法律沖突
一、物權主體的法律沖突
二、物權客體的法律沖突
三、物權內容的法律中突
四、物權的取得與變動方面的法律沖突
五、物權保護方法的法律沖突
第三節 物之所在地法對于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作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產生與其歷史發展
二、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四、物之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
第四節 國家財產豁免權
一、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含義及特點
二、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
三、關于國家財產豁免權的理論
第五節 國有化及其補償的法律適用
一、國有化的概念及其類型
二、國有化的補償及其標準
三、國有化過程中的國際私法問題
第六節信托
一、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二、信托的識別、定性問題
三、信托的法律沖突
四、信托的法律適用
五、《關于信托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
第十五章 涉外債權的法律適用
第—節 概述
一、涉外之債的概念和特征
二、涉外之債的分類
第二節 合同之債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
一、合同之債的法律沖突
二、合同之債法律沖突的解決
三、我國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六章 涉外破產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涉外破產概述
第二節 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
一、普及破產主義
二、屬地破產主義
三、折衷主義
第三節 涉外破產的法律適用
一、程序問題的法律適用
二、實體問題的法律適用
第四節 涉外破產的管轄權
一、住所地管轄
二、主營業所所在地管轄
三、財產所在地管轄
四、國籍國管轄
第十七章 涉外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涉外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的法律沖突
第二節 涉外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一、專利權的法律適用
二、商標權的法律適用
三、著作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節 概述
第二節 結婚
一、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二、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三、我國關于涉外結婚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三節 離婚
一、離婚的法律適用
二、我國有關涉外離婚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四節 夫妻關系
一、夫妻人身關系的法律適用
二、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五節 親子關系
一、婚生子女身份的法律適用
二、非婚生子女準正的法律適用
三、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四、父母子女關系效力的法律適用
第六節 監護
一、監護關系的法律適用
二、關于未成年人監護的國際公約
三、我國關于涉外監護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七節 扶養
一、扶養關系的法律適用
二、我國關于涉外扶養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十九章 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 涉外繼承概述
一、涉外繼承的概念
二、涉外繼承的特征
第二節 涉外繼承中法定繼承的法律沖突與解決
一、法定繼承概述
二、有關法定繼承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三節 涉外繼承中遺囑繼承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
一、涉外遺囑繼承的概念及其法律沖突
二、涉外遺囑繼承法律沖突的解決
第四節 涉外繼承中無人繼承財產的法律沖突及其解決
一、無人繼承財產的概念及其法律沖突
二、無人繼承財產的法律適用
三、我國對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及立法建議
下篇國際統一實體法
第二十章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概論
第一節 導論
第二節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與新商人法
一、新商人法
二、直接適用的法
第三節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淵源與范圍
一、淵源
二、范圍
第四節 國際統一實體法的立法概況
一、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統一化的立法工作
二、非政府問國際組織及其統一化的立法工作
三、區域性統一國際實體私法的運動
第二十一章 國際貿易術語規則
第一節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產生、含義、作用及解釋
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三、“INCOTERMS2000”對買賣雙方責任的規定
第二節 常見的國際貿易術語
一、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FreeOn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
二、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Of destination,CFR
三、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ost,Insu-
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CIF
四、三種貿易術語的比較與選擇
第三節 其他國際貿易術語
一、工廠交貨(指定地點)EX Work-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ESW
二、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FreeCarrier—named
place,FCA
三、裝運港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Of shipment,FAS
四、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CPT
五、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Carriage lnsu-
rance PaidTo—named placeOf destination,CIP
六、邊境交貨(指定地點)/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DAF
七、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destination,DES
八、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Delivered Ex
Quay—namedportO{destination,DEQ
九、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DeliveredDuty Un—
paid—named placeOf destination,DDU
十、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destination,DDP
第二十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的產生及適用
一、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的產生
二、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的統一性
三、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的局限性
四、國際貿易慣例
五、國際買賣統一法的適用范圍
六、我國法律與國際買賣統一法的關系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
一、要約的含義、應具備的條件、生效時間撤回、撤
銷及失效
二、承諾的含義、有效條件、生效時間
三、逾期承諾的效力
四、對要約做了變更的答復
五、承諾的撤回
第三節 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賣方的義務
二、買方的義務
第四節 違約及對違約的補救措施
一、違約的分類
二、買賣雙方均可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買方可單獨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五節 貨物運輸風險的轉移
一、風險及風險轉移的前提及后果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及基本原則
三、《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時間的具體規定
四、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
第二十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統一實體法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統一實體法的歷史發展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國際服務貿易統一實體
法的要求
二、國際服務貿易統一實體法的早期發展
三、烏拉圭回合談判與《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二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結構與內容
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總體結構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具體內容
第三節 《服務貿易總協定》與中國服務貿易立法
一、中國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談判
二、我國服務貿易法律制度發展現狀
三、建立適應GATS原則和符合我國服務貿易發展
的服務貿易法律制度
第二十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統一實體法
第——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統一實體法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二、《海牙規則》/HagueRules—H.R.
三、《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
四、《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第二節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的統一
一、國際社會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統一的觀點
二、國際海事委員會為實現統一所做出的貢獻
三、CMI運輸法框架文件
第三節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統一實體法
一、有關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法律問題
第四節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統一實體法
一、有關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二、《國際貨協》的主要內容
第五節 國際貨物多式聯運統一實體法
一、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形式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第二十五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統一實體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一、保險種類
二、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障范圍
一、承保風險
二、承保損失
三、承保費用
第三節 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條款(A)/InstituteCargoClauseA
二、協會貨物條款(B)/InstituteCargoClauseB
三、協會貨物條款(C)/InstituteCargoClauseC
四、協會貨物險條款(A)、(B)和(C)的共有條款
五、協會戰爭險條款/InstituteWarClauses
六、協會罷工險條款/InsntuteStrikeClauses
七、協會惡意損害險條款/InstituteMaliciousDamage
Clause
第四節 倫敦保險協會航空貨物與郵遞貨物保險條款
一、協會貨物險條款(航空)(郵遞除外)/Institute
CargoClauses(air)(excludingsendingbypost)
二、協會戰爭險條款(航空貨物)(郵遞除外)/Insti—
tuteWar Clause(air cargo)(excluding sending by
post)一1982.1.1
三、協會罷工險條款(航空貨物)/Institute Strike
Clauses(aircargo)一1982.1.1
四、協會戰爭險條款(郵遞)/Institute War Clauses
(sendingbypost)一1982.1.1
第五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統一實體法的發展趨勢
第二十六章 國際貿易支付統一實體法
第一節 國際貿易支付工具
一、國際貿易支付中的貨幣
二、國際貿易支付中的票據
三、關于票據的國內立法以及國際公約
四、匯票
五、本票
六、支票
第二節 匯付與托收
一、匯付
二、托收
三、國際商會1996年《托收統一規則522》
第三節 信用證
一、信用證的含義、當事人及支付程序
二、信用證下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三、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四、信用證的種類
五、信用證交易的特點
六、信用證交易的原則
七、信用證中的“軟條款”及性質
八、三種支付方式的比較及選用
九、銀行保證書
第四節 國際保理
一、國際保理的概述
二、國際保理業務的當事人與運作程序
三、國際保理業務的特點和種類
第二十七章 國際擔保統一實體法
第一節 1978年<合同擔保統一規則)
一、<合同擔保統一規則)產生的背景及過程
二、(合同擔保統一規則)的主要內容
三、對<合同擔保統一規則)的簡評
第二節 1991年<見索即付擔保統一規則)
一、<見索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產生的背景和過程
二、<見索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的主要內容
三、對《見索即付擔保統一規則)的簡評
第三節 1993年<合同保函統一規則)
一、<國際商會合同保函統一規則)產生的背景和過程
二、<合同保函統一規則)的主要內容
三、對(合同保函統一規則)的簡評
第四節 1996年《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
一、《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產生的背景及過程
二、《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的主要內容
三、對《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的簡評
第五節 1998年《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
一、《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產生的背景和過程
二、《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的主要內容
三、對《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的簡評
第二十八章 國際電子商務統一實體法
第一節 概述
一、電子合同
二、網上支付
三、知識產權
四、證據
五、隱私權
六、管轄權
第二節 國際電子商務統—法
一、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
二、《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
的指令)(草案)
三、《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
四、展望
后記
序 言
重構國際民商新秩序中的國際私法
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不應被認為只是一般的世紀之交,它很可
能標志著人類社會的一次根本性的歷史轉型,標志著人類作為一個整
體,需要通過各種協商、協調與合作的機制,謀求共同的、全面的、可持
續的發展。面對這樣一個偉大的時代,調整各種國際關系的各個國際
法律部門,必將進一步完善其功能,大大提升其地位,并表現出許多新
的走勢,以國際民商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國際私法,也將如此。本書將結
合這一時代特點,著重討論以下幾個問題:(1)趨同性是國際私法蘊含
的一個本質特征;(2)國際私法趨同化進程歷史的、現實的社會生活基
礎;(3)重構國際民商法律新秩序中的國際私法。
一、趨同性是國際私法蘊含的一個本質特征
法律的趨同性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在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相
互協調、相互接近以至趨于一致的特征。在動態發展上,它表現為法律
的趨同化,而“所謂法律的趨同化,乃指不同國家的法律,隨著社會需要
的發展,在國際交往日益發達的基礎上,逐漸相互吸收,相互滲透,從而
趨于接近甚至趨于一致的現象。其表現是在國內法律的創制和運作過
程中,越來越多地涵納國際社會的普遍實踐與國際慣例,并積極參與國
際法律統一的活動等等!雹俜哨呁那疤崾紫仁谴嬖谟胁煌
法律制度,趨同化就是指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制度間的差異性逐漸減
少,而共同的因素相對增長的這種趨勢。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趨同化只
是指法律發展的一種趨勢,并不意味著它會使各國法律完全趨于一致,
相反,只要主權國家存在,各國法律差異就會永遠存在。正如德國法律
社會學家約瑟夫·科勒(JosephKohler)所認為的,每種文明形態都必須
去發現最適合其目的和意圖的法律,沒有永恒的法律,②同樣也沒有
絕對普遍適用的法律。馬克思主義認為,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都是植
根于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基礎,社會政治經濟基礎不同,法律也必然會
表現出差異性。然而這并不能否認法律從整個歷史發展趨勢上所表現
出的趨同性。
國際私法趨同化是國際社會法律趨同化的重要表現。趨同性是國
際私法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國際私法趨同化是歷史的必然。
首先,國際私法趨同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各國經濟貿易交往的需要。
列寧在1921年曾寫道:“有一種力量比任何一個敵對的政府或階級的
愿望、意志和決定更強大,這種力量就是普遍的全世界性的經濟關
系!雹凵鐣竭M步,文明越發達,國家間經濟交往的愿望就會越強烈,
而各國法律間的差異是國際經濟交往順利進行和不斷發展的一個障
礙。國際經濟交往不斷擴大要求盡力消除各國法律(尤其是處理國際
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間的沖突。這是國際私法趨同化經濟上的基
礎和動力。
其次,國際私法的趨同化也是它從自身局限性中解脫出來不斷向
前發展的必然要求。國際私法之所以在13、14世紀產生,就是為了解
決具有跨國或國際性質的民事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的。但是國際
私法從其誕生直至今日,卻以(或主要以)各國國內法的形式存在和運
作,就是說,它實際上是以國內法制度來解決國際性質的法律關系的一
個法律部門。它的這種局限性也只有在不斷趨同的過程中才可得到解
脫。
再次,由于國際私法處理問題的國際性,使得各國通過協商締結國
際條約的辦法來協調各國國內法之間的沖突有了可能性。國際條約表
現出來的便是各國之間基本一致的立場,它促進了國際私法趨同化的
進程。而且由于國際私法主要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
系的,較少直接涉及國家主權與重大政治利益。因而也有利于各國間
在某些問題上相互妥協而達成某種一致。
另外,各國間法律文化交流也促進了國際私法趨同化。法律文化
交流增進了各國對不同法律的認識和理解,人們不再只思考自己社會
的法律制度,而是吸取全人類共同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交流為各國法
律采用共同的被證明為行之有效的方法創造了條件;同時法律文化交
流也展示了各國法律之間的沖突,為了保護正常的國際交往,也促使各
國去發現它的共同因子,并尋求一致的解決沖突的方法,英國法學家約
翰·奧斯丁(JohnAustin)指出:“一些較為成熟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結構,
具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雹賹嶋H上成熟的法律制度之間相同與相
似之處是不斷增加的,法律文化交流對國際私法趨同化起了重要推動
作用。
國際私法的趨同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表現為國際社會通
過條約形式制定統一實體法、統一程序法與統一沖突法,它表現為各國
在國際私法上的直接的統一;二是表現在各國國內立法中采取相同或
相近的規則或原則。
二、國際私法趨同化進程的歷史的現實的生活基礎
由于種種條件的限制,早期的國際私法理論形態意大利13、14世
紀“法則區別說”,雖然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礎之上,帶著濃厚的普遍主
義——國際主義色彩,但其后的趨同化進程卻緩慢而曲折,經歷了不斷
產生一些至關重大的危害和沖突。①這表明了他對國際私法的趨同性
也很重視。戴西在他1896年出版的《法律沖突》中論述道:雖然法律具
有嚴格屬地性,但為了保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對于依外國法有效設定
的權利,應該加以維護。他甚至認為,每個文明國家的全部沖突法,都
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即根據一國法律正當取得的權利,必須也為
任何國家承認和保護,②從而表明戴西也在追求沖突法的目標和基礎
的統一,而這正是國際私法趨同性的重要表現。
更值得注意的是19世紀的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和意大利法學家兼
政治家孟西尼(過去亦譯為馬志尼)的觀點。盡管二人在理論上的差別
是十分重大的,但他們都主張建立一種能為各國都采用的國際私法制
度,只有這樣,才能使案件不論在何國提起,都能適用同一個法律,得出
一致的判決結果。薩維尼反對“禮讓說”,并且認為在處理涉外民商事
關系時,適用外國法的基礎,不在于對外國主權表示尊重,而是在于能
給各國的當事人帶來利益。③而孟西尼更認為,國際交往的結果,已經
產生了統一的法律社會,各國不能只從獨立主權和利益的角度去考慮
外國法的適用問題。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從19世紀中葉起,孟西尼就
積極致力于通過召開國際會議制定國際公約來統一各國的國際私法,
并且在歐洲,100多年以前便有從事統一國際私法工作的國際會議或
國際組織。其后又有美洲國家組織和國際聯盟等開展這項工作。
因此,可以說,直到20世紀80年代,國際私法的趨同化進程,之所
以十分緩慢,究其原因,盡管國·際私法是順應國際經濟交往的需要而產
生的,但在過去的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人類的生存和生活,基本上還
被分割在地區、民族和國度的范圍之內,人類的整體意識還未得到充分
的發展。國家主權觀念與人類整體意識之間的矛盾還未發展到必須解
決這一矛盾的時代,或者說,國際社會的現實生活基礎還沒有提出通過
國際私法性質與功能的轉換,重新構筑國際民商法律新秩序的要求。
而20世紀80年代以后,國際私法趨同化傾向之所以迅速加強,也主要
得益于以下幾方面情勢的變化:
首先,在人類經過這兩次世界大戰和隨后幾十年的冷戰對峙之后,
全世界越來越多的人民和政府開始認識到必須建立一個和平穩定的國
際政治環境。20世紀的兩次世界規模的大戰給人類帶來前所未有的
深重災難,而高科技和核子武器的迅猛發展,使任何一次新的大規模戰
爭的發生都必將嚴重威脅整個人類社會的生存。在未來的世界大戰
中,已不可能再出現什么世界市場的重新劃分,也不可能有勝利者和失
敗者之分,而只能是整個地球和人類的毀滅。而長期的軍備競賽,也只
會消耗掉大量寶貴的資源和財富。這種前景,推動國際格局逐漸由軍
事對抗和冷戰對峙轉入到協調與對話,大國之間意識形態的對立漸趨
緩和。
其次,由于高新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社會開始進入后工業化時
期。在這一時期,以信息產業居主導地位的社會生產力更具有了全球
的規模,全球的聯系,全球的協作和全球的效應,個人與個人、民族與民
族、地區與地區、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系更大為
加強。而交通、通訊技術與信息產業的高度發達,又大大縮小了地理上
的距離,人類生存、生產和生活的許多方面都日益國際化起來,國家的
經濟職能日益加強。這就為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創造了有利
的條件。
加之近十幾年來,國際社會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由計劃經濟、封閉
經濟轉向開放的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天生就要求沖破一切妨礙資金、
技術、及人員自由流動的障礙,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經濟也是一
種無國界的經濟,每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育和成熟,也就是向
國際大市場、世界大經濟進一步的融人。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與國際大市場的不斷發展,必然要求建立
與之相適應的國際法律環境。這種國際法律環境,一部分由國際公法
所構成——它保障國際政治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一部分由國際經濟
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一部分毫無疑問,
當由國際私法所構成——它保障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確立和運作。當今
國際私法趨同化傾向之所以得以不斷加強,正是國際社會在新時期人
類整體意識得到發展的必然產物。
三,在建立國際民商新秩序中國際私法的重構
由于國際私法趨同化傾向的加強,在其重新構筑國際民商新秩序
的任務方面,它必將發生一些巨大的變化,并從這些變化中表現出以下
基本走勢:
首先,國際私法趨同化的進一步發展,必將弓I起國際私法性質的重
大改變。正如上文所指,國際私法自其產生以來,對其性質,主要觀點
仍然認為它是國內法。對于這種觀點,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
不少學者并不完全贊同。我們早就指出,國際私法是一個內在復雜的
法律部門,對它的性質,不允許作出非此即彼的結論,而應實事求是地
對之作出科學的概括,因而認為國際私法目前雖然主要是各個國家的
國內法,但它也已經包含了許多國際法的成分,而且在國際化方向上發
展前途是很大的。①根據這種觀點,人們進一步指出,給國際私法以科
學的定義,必須具有歷史的和發展的眼光,認為國際私法的整個發展過
程是從國內法向國際法轉變的漫長過程,認為國際私法越發達,其國際
因素就越強。②應該說,這種觀點是比較科學的。 ‘
從國際私法趨同化角度來說,到目前為止,無疑它已完成了由國內
法向兼有國內法和國際法性質的轉變,但它要變成完全意義上的國際
法,尚存在著兩種障礙因素:其一,統一規范從其通過程序來看雖帶有
國際法的性質,但并沒有國際審判組織,因此即便締結了統一法公約,
也要由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適用,因而并不能保證它在適用上的統一
性;其二,各國在沖突法領域雖可達成統一,也因它指引的實體法往往
是各國的國內法,而各國國內法是不可能完全統一的;而在實體法領
域,由于它尚不可能在所有民商法領域達成統一,它總會留有空白,這
些又只能借助沖突規則確立的國內法來解決。①因而國際私法在可預
見的將來并不會完全脫離國內法制度。但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隨著
趨同化進一步發展,國際私法的國際法性質終會逐步加強,而趨向于以
國際法為主要性質。這是國際私法趨同化的必然結果。
其次,則是國際私法的功能隨著它的新目標的確立,也必將從主要
著眼于解決個案法律的選擇適用轉入到構筑適合國際大市場運作的民
商新秩序,從而實現在人類全球或整體意識不斷加強的要求下賦予自
己的重大使命。
第三,正是由于要構筑這樣一個國際民商新秩序,國際私法在范圍
上也必將進一步突破傳統的觀點。國際私法的范圍問題本是國際私法
領域一直未能得到解決的一個問題,爭論的焦點在于國際私法的主要
規范是哪些,是否包括統一實體法規范?對此我們早就指出,討論國際
私法范圍,必須抓住兩個問題,一是抓住法律沖突這個核心問題,另二
個是要有發展的觀點,從而認為,雖然沒有沖突法就沒有國際私法,但
國際私法發展到今天,已不允許得出國際私法就是或只是沖突法的結
論,因這個結論不能使國際私法真正發展成為一個全面的、有效的調整
含有外國因素民事關系的法律部門,不能使它隨著國際經濟民事生活
的迅速發展而得到發展。②事實證明,這種思考問題的方法是科學的。
國際私法是隨著解決各國之間法律沖突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其根本
目的在于消除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國際民商法律的沖突;因而凡是與
解決各國法律沖突有關的法律規范:我們沒有理由把它們排除在國際
私法的范圍之外。而且對任何事物我們都須持發展的觀點,因此,就本
世紀以來國際私法趨同化的進程與結果來看,國際私法的范圍必然會
包括統一沖突法和統一實體法,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統一實體法更符
合國際私法的本意。隨著未來國際私法的進一步趨同,國際私法的范
圍將逐漸轉向以統一實體法為主,統一沖突法和各國國內沖突法的作
用和地位將會逐漸下降,成為起補充作用的規范。
高速公路的發展和國際法律文化與資料交流的規模與途徑進一步擴
大,查明外國法將是很便捷的事,因而傳統國際法上的外國法查明制度
也必然會出現新的變化,而且直接就有關國家的實體法進行法律選擇
方法將大為增加。接受反致或不接受反致之間的差別與對立,也會
隨著觀念的變化而淡化下去。
此外,由于統一法的范圍不斷擴大,在國際私法中還將出現一些與
統一法適用有關的制度,如統一法的解釋、統一法的保留制度等。
總之,對傳統國際私法的性質、功能初制度,早因其不能適應變化
了的國際社會的需要而不斷地受到檢討,在美國甚至發生過一場國際
私法的“革命”(或“改革”)。這場革命中的激進派曾主張根本拋棄傳統
國際私法。我們認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產生或存廢,取決于社會生活關
系,只要有國際民商事關系存在和發展,調整這種社會生活關系的國際
私法就必然會存在和發展,而且隨著時代的進步,未來的社會民商生活
關系將更加發達,國際私法的地位和作用在國內、國際法律體系中均將
進一步提升。
此外,還必須指出的是,在我們講到因社會的進步,人類的全球和
和整體意識已不斷加強,從而推動國際私法趨同化的進程時,我們絲毫也
不是認為在未來國際社會,社會制度的多樣性、法律制度的多樣性、法
律文化的多樣性均不復存在。沒有多樣性,就沒有世界;沒有多樣性,
人類社會就會停滯而走向衰敗。企圖消滅多樣性,過去是奉行雅利安
女化的希特勒法西斯主義所鼓吹,后來成為各種各樣的政治霸權主義、
文化霸權主義所繼承。我們所講的國際私法趨同化,正是在承認民族
國家將長期存在,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將長期存在的前提下,為
求得國際大市場的正常有序的運作,為求得各個國家在越來越廣泛的
國際民商事交往中,減少彼此的法律沖突,從而建立—種良好的國際民
商法律秩序而出現的一種歷史走勢,一種不斷發展的歷史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