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2987
- 書名:勞動法基本教程-勞工聯合與集體談判(美國法律文庫)
- 作者:羅伯特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3年9月
- 入庫時間:2003-11-18
- 定價:8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錄
譯者序
前言
導論:勞動法,聯邦勞動法與
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
第一章美國勞動法史梗概
第二章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的結構和運作
第三章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及委員會的管轄權
獲得代表資格
第四章代表權案件:程序
第五章代表權案件:適當的談判單位
第六章通過不公正勞動行為訴訟獲得談判權
對雇員權的限制和強制以組織起來
第七章干預雇員的自由選擇權
第八章干預工會進入公司財產的權利
第九章雇主對工會的控制和支持
一致行動的合法性
第十章憲法對和平性一致行動的保護以及工會暴力的非法化
第十一章承認設置糾察
第十二章間接聯合抵制
第十三章管轄權爭議
第十四章額外雇工
第十五章對工會不公正勞動行為的救濟
經濟武器的平衡
第十六章受保護和不受保護的一致行動
第十七章雇主對一致行動采取的對策
第十八章全國緊急狀態爭議
與大多數代表進行善意談判的義務
第十九章專屬代表權原則
第二十章善意談判義務
第二十一章集體談判的主題
第二十二章談判救濟
集體談判協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章集體談判協議與仲裁義務
第二十四章仲裁與繼任雇主
第二十五章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
第二十六章對不得罷工條款的執行
第二十七章勞動與反托拉斯法
工會與個人雇員
第二十八章工會保障協議
第二十九章工會的會員紀律
第三十章工會的公正代表義務
規則沖突與調合
第三十一章仲裁員與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
第三十二章聯邦規則的優先效力
附錄
附錄A制定法文本
附錄B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的官方表格
附錄c參考文獻
案例表
索引
譯者序
前言
導論:勞動法,聯邦勞動法
與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
第一章美國勞動法史梗概
第二章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的結構和運作
第一節導言
第二節不公正勞動行為案
第三節代表權案
第四節司法審查:背景,標準
第五節司法審查:審判地,當事人
第六節規則制定與審判
第七節有溯及力與預期的委員會命令
第三章勞動法的效力范圍及委員會的管轄權
第一節憲法與制定法管轄權:州際商業
第二節任意管轄權
第三節法定排除:雇主與雇員的一般規定
第四節獨立承包商
第五節農業工人
第六節監管人員
第七節經理型與秘密雇員
獲得代表資格
第四章代表權案件:程序
第一節導言
第二節申訴、調查與聽證
第三節選舉人資格
第四節合格選舉人的“Excelsior名單”
第五節選舉:舉行與審查
第六節取消工會代表資格,取消授權,及單位澄清
第七節選舉時機:介紹
第八節選舉禁止、證明禁止及承認禁止
第九節合同禁止規則
規則的例外
開放時間與被隔離的時間
第十節司法審查:法定途徑
第十一節地區法院禁令
第五章代表權案件:適當的談判單位
第一節適當的談判單位:意義
第二節工會決議的標準
集中的雇主政策的制定
談判歷史
雇員的選擇權
組織范圍
第三節法定限制
第四節單一場所與多場所單位
零售連鎖商店
保險業地區辦事處
第五節同業單位與行業單位
Mallinckrodt 判決
第六節多雇主談判單位
組成
退出
第六章通過不公正勞動行為訴訟獲得談判權
第一節介紹
第二節作為對雇主脅迫的救濟的談判令:Gissel判決
第三節對Gissel判決的實施
第四節表明多數支持后進行談判的義務
第五節現任工會失去多數支持
第六節 “繼任”雇主進行談判的義務
Burns判決
勞動力多數與適當的單位
談判義務何時成熟
對雇員權的限制和強制以組織起來
第七章干預雇員的自由選擇權
第一節第8(a)(1)條:脅迫、動機及正當商業理由
第二節雇主對他人行為的責任
第三節第8(a)(3)條和歧視性解雇;證據與救濟
第四節 向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提出指控或作證的歧視
第五節種族歧視或性別歧視
第六節工廠關閉與遷移:“逃亡工廠”
第七節脅迫性言論:第一修正案、第8(c)條和選舉訴訟
第八節默示威脅:判決的標準
第九節默示威脅:反復發生的事實情況
第十節虛假陳述
第十一節種族情緒的渲染
第十二節雇主許諾或給予利益
第十三節雇主扣留期待利益
第十四節工會的威脅與許諾
第十五節對工會活動的監督
第十六節對雇員進行訊問或民意調查
第十七節與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待決訴訟有關的訊問
第八章 阻撓工會進入公司財產
第一節雇員為工會在公司財產上從事招徠活動:一般規定
第二節雇主的不得招徠規則
第三節限制招徠的勞動合同條款
第四節非雇員為工會進行招徠
第五節不當班雇員
第六節 憲法對工會在公司財產上從事招徠活動的保護
第七節工會“平等進入”的權利;“受眾”
第八節雇員姓名與地址
第九章雇主對工會的控制和支持
第一節背景
第二節 “勞工組織”
第三節 “控制”與次要的幫助:區別與救濟
第四節雇主“干涉”
第五節 “財政或其他支持”
第六節 區別于支持的合作
第七節對少數派工會的承認
第八節雇主中立與Midwest Piping原則
一致行動的合法性
第十章憲法對和平性一致行動的保護
以及工會暴力的非法化
第一節因工會會員身份或參與工會活動而解雇的權利
第二節罷工的權利
第三節設置糾察的權利
第四節對在私人財產上進行的一致行動的保護
第五節工會暴力與威脅
第六節工會責任
第十一章承認設置糾察
第一節背景與歷史
第二節第8(b)(4)條和第8(b)(7)條:一般規定
第三節禁止的行為:設置糾察行為
第四節禁止的目的:恢復糾察與標準糾察的合法性
第五節確定工會目的上的證據問題
第六節為談判讓步而設置的糾察
第七節第8(b)(7)條各款:一般規定
第八節第8(b)(7)(A)條
第九節第8(b)(7)(B)條
第十節第8(b)(7)(c)條:目的與結構
第十一節快速選舉但書
第十二節允許承認的糾察:有關信息糾察的但書
第十二章間接聯合抵制
第一節背景與歷史
第二節直接地點設置的糾察與間接地點設置的糾察
第三節 同盟原則:將受罷工影響的工作包出去
第四節同盟原則:共同所有權與控制
第五節公共地點設置的糾察
第六節直接地點設置的糾察及保留的大門
第七節有關制衣業的但書
第八節間接雇主的“脅迫”與消費者糾察
第九節宣傳但書
第十節 “勞資爭議貨物”協議:立法背景
第十一節第8(e)條及直接與問接的區別
第十二節制衣業與建筑業對第8(e)條的但書
第十三章管轄權爭議
第一節背景;委員會程序
第二節委員會關于工作分配裁決的標準
第三節爭議的私下解決
第四節對工作分配裁決的執行
第五節與其他立法規定的關系
第十四章額外雇工
第一節背景;聯邦刑事立法
第二節第8(b)(6)條
第三節與勞動法和州法其他條款的關系
第十五章對工會不公正勞動行為的救濟
第一節委員會救濟
第二節司法救濟:禁令
第三節司法救濟:損害賠償金
第四節可選擇的救濟
經濟武器的平衡
第十六章受保護和不受保護的一致行動
第一節介紹
第二節為“相互”幫助而采取的“一致”行動
第三節 因目的而不受保護的一致行動:一般規定
第四節工會不公正勞動行為
第五節 因抗議方式而不受保護的一致行動:違反聯邦法律
第六節 “自發的罷工”與其他少數派抗議
第七節州法律禁止使用的方法
第八節 “不負責任的”與“不可辯護的”方法
第九節不順從與不忠誠
第十節對雇主提起的虛假指控
第十一節間歇性停工;怠工
第十二節拒絕越過糾察線
第十七章雇主對一致行動采取的對策
第一節雇主的暴力與威脅
第二節第8(a)(3)條:歧視、動機與商業理由
第三節經濟罷工與不公正勞動行為罷工的區別;“轉變”原則
第四節對罷工者的解雇和替換
第五節經濟罷工者恢復工作的權利
第六節救濟
第七節恢復參與不受保護行動的罷工者的工作
第八節對拒絕跨越糾察線的雇員所采取的措施
第九節非法閉廠;“防御性”閉廠
第十節進攻性的或談判中的閉廠
第十一節閉廠加替換
第十二節 “部分閉廠”
第十三節拒絕經濟補貼
第十八章國家緊急狀態爭議
第一節立法背景
第二節 “行業的實質性部分”
第三節 “國家健康與安全”
第四節程序
與大多數代表進行善意談判的義務
第十九章專屬代表權原則
第一節專屬性與多數原則
第二節談判過程中雇主雇員對話
第三節招徠罷工者
第四節 “申訴”的陳述與調整:一般規定
第五節個人調整其申訴的“權利”
第六節少數派工會在申訴調整中的作用
第七節調查性和懲戒性審查
第二十章善意談判的義務
第一節善意談判:一般要求與舉證問題
第二節延緩談判或者設定談判條件
第三節違背談判諾言
第四節雇主披露信息義務:一般規定
第五節雇主對自己披露信息義務的抗辯
第六節遵守第8(d)條的要求:合同“終止或變更”
第七節第8(d)條的通知要求與冷卻要求
第八節談判中經濟武器的運用
第九節罷工期間的談判義務
第十節單方行為
第十一節雇主在單方行為中的抗辯
第十二節僵局
第十三節動態現狀
第十四節合同期限內進行談判的義務
工會在合同期限內發起的變更
雇主在合同期限內發起的變更
第十五節免除談判義務
資方權利與“拉鏈”條款
談判中的讓步
仲裁條款
委員會對仲裁的尊重;棄權新定義
第十六節談判桌上的行為:一般規定
第十七節堅持己見與拒絕讓步
第十八節不合理的實質性建議
第二十一章集體談判的主題
第一節背景:強制性和許可性談判主題間的區別
第二節強制性談判主題:工資
第三節強制性談判主題:工作時間
第四節雇傭條款與條件:雇主和雇員的關系
第五節雇傭條款與條件:雇主和工會的關系
第六節轉包工作或關閉工廠或停業的決定
(1)轉包工作
(2)遷移
(3)部分停工
(4)終止營業或者出售業務
結論與含義
第七節許可性談判的主題:一般規定
第八節許可性談判的主題:代表權問題
第九節非法主題
第二十二章談判救濟
集體談判協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章集體談判協議與仲裁義務
第一節集體談判協議
第二節仲裁
第三節第301條及lincoln MILLS案的判決
第四節第301條的可適用性
第五節聯邦法律原則
第六節法院與仲裁員:鋼鐵工人三部曲
第七節實質性排除仲裁
第八節使用談判歷史來決定可仲裁性
第九節合同的存在
第十節適當的當事人
第十一節程序的可仲裁性
第十二節與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的沖突
第十三節利益仲裁
第二十四章仲裁與繼任雇主
第一節 Wiler判決及繼任者的概念
第二節仲裁義務的例外:加入工會的繼任者
第三節仲裁義務的例外:不充分雇員轉移
第二十五章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
第一節背景:司法審查的一般標準
第二節缺少仲裁管轄權
第三節仲裁決定或救濟缺少權威
第四節仲裁對協議的“修改”
第五節違反法律或公共政策
第六節不完整、不明確或不一致
第七節程序不當
第二十六章對不得罷工條款的執行
第一節普通法與立法背景
第二節違反不罷工條款的救濟:仲裁、損害賠償、禁令
第三節 Boys Markets禁令:救濟的前提
第四節罷工禁令案件的程序
第五節州法院禁令訴訟
第六節是不公正勞動行為還是抗議不公正勞動行為的罷工
第七節法院對仲裁制止令的執行 、
第二十七章勞動與反托拉斯法
第一節《諾里斯一拉瓜迪亞法案》之前的普通法與制定法規定
第二節《諾里斯一拉瓜迪亞法案》與“勞動免責”
第三節工會煽動的雇主共謀:Allen Bradley案與Pennington案
第四節關于強制主題與雇員聯合的“工會鼓動”協議:Jewel Tea案和Con—
nell案
第五節證據的數量
第六節規范“雇主”的“工會”
工會與個人雇員
第二十八章工會保障協議
第一節背景:工會保障協議的種類
第二節雇員限期入會制、工會代理制以及工會會員資格保留制:比較
第三節法定的“寬限期”
第四節應定期交納的費用與入會費:第8(b)(5)條的意義
第五節工會保障與委員會選舉:合同禁止與取消授權選舉
第六節強制性政治捐獻
第七節其他憲法性質疑: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
第八節州工作權利法
第九節工會職業介紹所:一般規定
第十節職業介紹所的推薦標準
第十一節資方代扣工會會費
第十二節程序:當事人、救濟及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章工會的會員紀律
第一節背景: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第8(b)(1)(A)條的判決
第二節工會紀律權力的限制
(1)限制會員向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求助的工會規定
(2)鼓勵違反勞動法或集體勞資談判協議的工會規定
(3)限制參與工會內部事務的工會規定
第三節工會紀律的感染性:“會員資格”與放棄
第四節懲罰性罰款的合理性
第五節工會對監管人員的紀律
第三十章工會的公正代表義務
第一節起源及制定法根據
第二節管轄權: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
第三節管轄權:法院
第四節義務的實質:適用范圍
第五節因種族、性別、工會會員資格或個人敵意而致的歧視
第六節武斷的或草率的工會行動
第七節工會過失?
第八節法院救濟
第九節 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的救濟
規則沖突與調合
第三十一章仲裁員與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
第一節雙重管轄
第二節委員會對于仲裁裁決的尊重:一般規定
第三節委員會尊重仲裁裁決的前提
與《勞動法》保持一致
程序公正
一致性問題
第四節對有關歧視和談判裁決的尊重
第五節對有關代表權和工作分配的裁判的不尊重
第六節委員會推遲到仲裁機構之后再行動:一般規定
第七節仲裁前推遲行動的標準
仲裁的可行性
仲裁裁決將會受到尊重
爭議的一致性
第八節被推遲案件的標的
第三十二章聯邦規則的優先效力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受保護的行為:優先的范圍
第三節質疑州管轄權的方法
第四節受保護的行為:允許的州的規則的調整?
第五節被禁止的行為:優先的范圍
第六節被禁止的行為:允許的州的規則的調整?
第七節不受保護的行為
第八節總結與內容說明
附錄
附錄A制定法文本
附錄B國家勞資關系委員會的官方表格
附錄C參考文獻
案例表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