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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遇事找法-刑事訴訟
    編號:13504
    書名:遇事找法-刑事訴訟
    作者: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04年1月
    入庫時間:2004-2-6
    定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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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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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目錄

    目 錄
    一、總 則
    1.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可以對普通刑事案件進行偵
    查嗎?…………………………………………(1)
    2.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嗎? ……………………………(2)
    3.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的刑事案件范圍有哪些? ………(3)
    4.人民法院是我國惟一的審判機關嗎? ……………………(4)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
    訴訟嗎? ……………………………………………………(5)
    6.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是否必須由人民陪審員陪審? ………(6)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
    查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應該
    怎么辦? ……………………………………………………(7)
    8.什么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8)
    9.犯罪嫌疑人死后沒有判刑的,還需要判刑嗎? …………(9)
    10.侮辱他人,被害人不控告的,檢察院有權直接提
    起公訴嗎? ……………………………………………… (10)
    11.將代為保管的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據為己
    有,拒不交還的,被害人沒控告的.公安機關
    能將其逮捕嗎?…………………………………………(11)
    12.追究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嗎? ……(12)
    13.哪些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12)
    1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類型? …………(13)
    15.貪污賄賂犯罪應由哪個機關立案偵查? ………………(14)
    16.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該怎么辦? …(15)
    17.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該怎么辦? …………(16)
    18.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普通刑事案件,應
    當由哪一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17)
    19.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項的“被
    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8)
    20.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
    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居民或其住所地在港、
    澳、臺的單位的,自訴人應該向哪里的法院起訴? ……(19)
    21.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
    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
    法院受理后,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可以繼續審理嗎? …………………………………(20)
    22.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一人屬于上級法院管轄的,
    其他同案犯是否也應該由上級法院管轄? ……………(21)
    23.對于違反了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
    罪行的,在中國被抓獲的,應該由哪兒的法院管轄?………(22)
    24.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犯罪,應該由什么法
    院管轄?……………………………………………………(22)
    25.在中國領域外的中國飛機內的犯罪,應該由哪里
    的法院管轄?………………………………………………(23)
    26.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應該由哪兒的法院管轄?…………(24)
    27.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應該由
    哪兒的法院管轄?…………………………………………(25)
    28.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哪兒的人
    民法院管轄?………………………………………………(25)
    29.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應該由哪一
    法院管轄?…………………………………………………(26)
    3CL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需要回避的原因,不宜行
    使管轄權的,該怎么辦?…………………………………(27)
    3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應該由
    哪兒的法院管轄?…………………………………………(27)
    3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應該由哪兒的法院
    管轄?………………………………………………………(28)
    33.現役軍^^伍前犯罪的,應該由哪兒的法院管轄?………(29)
    3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應該由軍事法院審
    理嗎? ……………………………………………………(30)
    35.什么是回避?回避適用于哪些人? ……………………(30)
    36.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
    偵查人員有哪些行為時,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1)
    37.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該分
    別由誰決定?……………………………………………(32)
    38.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回避
    的,應向什么部門提出? ………………………………(33)
    39.參與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如果調至人民法院工
    作,能夠擔任本案的審判員嗎? ………………………(34)
    40.證人也需要回避嗎?……………………………………(35)
    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為自己的
    辯護人? …………………………………………………(36)
    42.人民法院的法官能擔任辯護人嗎? ……………………(37)
    43.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能否
    為其提供法律咨詢?……………………………………(37)
    44.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什么時候才有權委托辯護
    人? ………………………………………………………(38)
    45.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
    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就一定要為其指定辯護
    人嗎 ? ……………………………………………………(39)
    46.什么情況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40)
    47.什么情況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
    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40)
    48.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
    院為其指定辯護人,被告人拒絕為其辯護的,該
    怎么辦? …………………………………………………(41)
    49.被告人能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師嗎? ………………(42)
    50.律師在什么情況下才能拒絕辯護? ……………………(43)
    5 1.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須經過偵
    查機關批準?……………………………………………(45)
    52.案件已偵查終結,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
    是否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批準? ………………………(45)
    53.案件已偵查終結,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
    偵查機關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安排? ……………………(46)
    54.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
    屬提出聘請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如何決定? ………(47)
    55.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從什么時候起有權委托辯
    護人? ………………………………………………… (47)
    56.當事人能同時擔任其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嗎? ……(48)
    57.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是否有為犯罪嫌疑人指定
    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 ……………………………(49)
    58.什么是證據?證據有哪些種類? ………………………(50)
    59.如何理解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或年幼的人
    不能作證? ………………………………………………(51)
    60.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能否作為證人? ………………(52)
    61.什么是鑒定結論?………………………………………(53)
    62.當事人自行提供的鑒定書或者醫療證明能否作為
    鑒定結論使用?…………………………………………(53)
    63.處理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時,醫生的診斷證明可
    否作為鑒定結論?………………………………………(54)
    64.被告人家屬交來的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診斷書”
    能否作為證據?…………………………………………(56)
    65.是否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查證才能作為定
    案的根據? ………………………………………………(56)
    66.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有無作證的義
    務? ………………………………………………………(57)
    67.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都不能作
    證嗎? ……………………………………………………(58)
    68.證人、鑒定人作偽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59)
    69.如何理解“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嚴禁刑訊逼供”?…………………………………………(60)
    70.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
    醫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認為有疑問,
    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該怎么辦? ……………………(61)
    7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哪些情
    形? ………………………………………………………(62)
    72.什么是拘傳,拘傳適用于什么樣的人?對象是什么?……(63)
    73.什么是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64)
    74.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64)
    75.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65)
    76.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
    規定? ……………………………………………………(66)
    77.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了取保候
    審期間的規定應當如何處理? …………………………(67)
    78.對正在懷孕的婦女是否適用逮捕? ……………………(68)
    79.監視居住應由哪個機關執行? …………………………(69)
    80.監視居住的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分別是哪些機關,
    監視居住應該怎樣執行? ………………………………(69)
    81.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遵守哪些
    規定? ……………………………………………………(71)
    82.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71)
    83.法律對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72)
    84.什么是拘留?……………………………………………(73)
    85.哪些情況下適用拘留? …………………………………(74)
    86.采取拘留時,應經過哪些程序? ………………………(75)
    87.公民對什么樣的人可以扭送? …………………………(76)
    88.逮捕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77)
    89.刑事訴訟法對逮捕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 (77)
    90.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有錯誤,要
    求復議的,在復議期間,有權繼續將拘留的人關
    押嗎?……………… ………………………(78)
    9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79)
    92.在取保候審中,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能否同
    時使用? …………………………………………………(81)
    93.對原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失去擔保條件的,如何處
    理? ………………………………………………………(82)
    9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違反規定重新提供擔保,
    其取保候審的期限如何計算? …………………………(82)
    95.保證人違反擔保規定,應該由誰處以罰款? …………(83)
    96.保證金應該由哪個機關收取、保管?…………………(83)
    97.對哪些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84)
    98.被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
    告的,公安機關對保證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85)
    99.被監視居住的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是否需要經
    過批準? …………………………………………………(85)
    100.對被拘留的人進行晝夜突審是否違法?………………(86)
    101.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由什么機關批準和執行?對犯
    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有哪些情況時,可以不予
    通知被逮捕人家屬或單位?……………………………(87)
    102.對應當逮捕或者拘留各級人大代表時應如何處
    理?………………………………………………………(88)
    103.對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拘留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
    是否應報請許可?………………………………………(89)
    104.變更強制措施應當由哪個機關具體負責?……………(90)
    105.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
    變更強制措施?…………………………………………(90)
    106.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必須
    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91)
    107.什么是附帶民事訴訟?…………………………………(92)
    10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具備哪些條件?………………(92)
    109.哪些人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原告人?………(93)
    110.保險人有無權利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94)
    1l 1.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
    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否代替被
    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5)
    112.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案件的成立為條件嗎?………(96)
    1 13.人民檢察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97)
    114.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否僅限于因犯罪行為
    而造成的物質損失?……………………………………(98)
    115.罪犯無力償還所盜財物,被害人能否要求罪犯家
    屬負責賠償?……………………………………………(99)
    116.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經死亡的,應以誰為被告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00)
    117.已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對該被告人
    的犯罪行為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怎樣參加到附帶民
    事訴訟中?……………………………………………(101)
    118.成年刑事被告人的近親屬愿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時,可否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101)
    119.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如
    何理解? …… ……………………………………… (102)
    120.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是否影響刑事判決的
    執行?…………………………………………………(103)
    121.法院審理中是否允許提起新的附帶民事訴訟? ……(103)
    122.不起訴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
    人嗎?……………… ……………………………… (104)
    123.能否把緊急避險行為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的對象?……………………………………………(105)
    124.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
    前沒有提起的,該怎么辦? …………………………(106)
    125.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有哪些? ……(107)
    126.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適用調解? …………(107)
    127.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
    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的,該怎么辦?………………………………………(108)
    128.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 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
    成協議的,該怎么辦? ………………………………(109)
    129.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收費嗎? ………(110)
    130.什么是期間和期日,它們在刑事訴訟中有什么作
    用?………………………………………(110)
    131.上訴狀在期滿前交郵的,人民法院收到后,已超
    過規定日期的,算不算過期? ………………………(111)
    132.耽誤了刑事訴訟期間怎么辦? ………………………(112)
    133.如果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
    該怎么辦? ……………………………………………(114)
    134.訴訟文書送達的日期該怎么計算? …………………(115)
    135.期間的最后一天是節假日的,期間該怎么計
    算? ……………………………………………………(115)
    136.期間應當怎么計算? …………………………………(116)
    137.精神病鑒定的期間計入辦案期限嗎? ………………(116)
    138.精神病鑒定的期間計入審理期限嗎? ………………(117)
    139.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如何送達? …………(117)
    140.刑事訴訟文書的收件人是軍人或其他特殊人員
    的,如何送達? ………………………………………( 118)
    14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如何送達判決書? …………(118)
    142.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指哪些人?刑事訴訟法中
    的近親屬指哪些人? …………………………………(119)
    143.刑事訴訟法中的法定代理人指哪些人?刑事訴訟
    法中的訴訟代理人指哪些人? ………………………(119)
    144.刑事訴訟法中的訴訟參與人指哪些人? ……………(120)
    二、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145.什么是立案?…………………………………………(121)
    146.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121)
    147.立案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22)
    148.重傷案件應該由哪個部門立案? ……………………(123)
    149.公檢法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后應如
    何處理?………………………………………………(124)
    150.控告與舉報的區別是什么? …………………………(125)
    151.控告與報案的區別是什么? …………………………(125)
    152.舉報與報案的區別是什么? …………………………(126)
    153.破壞選舉的案件應當由哪個機關立案? ……………(127)
    154.人民檢察院對立案活動怎樣進行監督? ……………(127)
    155.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29)
    156.偵查人員詢問證人時,能將證人集中在一起詢
    問嗎?………………………………… …………… (130)
    157.偵查人員詢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該怎么辦? ………(131)
    158.犯罪嫌疑人有沒有沉默權? …………………………(132)
    159.在偵查訊問中,怎樣理解“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的含義?………………………………………………(133)
    160.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從事哪些活動? ………………(134)
    161.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134)
    162.幾個證人能否在同一份證言筆錄上簽名? …………(135)
    163.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受害者家屬不同意解剖
    的,公安機關有權解剖嗎?…………………………(136)
    164·什么是偵查實驗,它與勘驗和鑒定中的實驗有什
    么區別?……………………………(137)
    165·什么是搜查?…………………………………………(137)
    166·在實施搜查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38)
    167·偵查機關搜查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嗎? ……………(139)
    168·什么是扣押物證、書證? ……………………………(140)
    169·扣押書證、物證時能否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財
    產?………………………………(140)
    170·扣押書證、物證時,是否需要記錄? ………………(141)
    17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能不能扣劃犯罪嫌疑人的
    存款、匯款? …………………………………………(143)
    172·檢察機關的法醫能否根據指定醫院的鑒定作出傷
    情結論? ………………………………………………(143)
    173·人身傷害的重新鑒定、精神病鑒定應當由哪一級
    醫院進行? ……………………………………………( 144)
    174·什么是通緝?…………………………………………( 144)
    175·對什么樣的犯罪嫌疑人才能進行通緝? ……………(145)
    176·哪些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
    長?………………………………………(145)
    177·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偵查期限該怎么計算? ………………………………(146)
    178·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偵查期限該怎么計算? ………………………………(147)
    179.偵查終結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47)
    180.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后,
    該怎么辦?……………………………………………(149)
    181.審查起訴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嗎? ………………(149)
    182.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能不能互相代替? ……………(150)
    183.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具備哪些條
    件? ……………………………………………………(151)
    184.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駁回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正
    確嗎? …………………………………………………(152)
    185.什么是不起訴?………………………………………(153)
    186.法定不起訴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54)
    187.什么是酌定不起訴? …………………………………(154)
    188.對犯罪嫌疑人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怎樣的? ………(155)
    189.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后,公安機關認為需
    ’要勞動教養的,在上報材料期間,能將人繼續關
    押嗎? …………………………………………………(156)
    190.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或被害人、
    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時,該怎么辦? ………(158)
    191.不起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58)
    192.人民檢察院能不能代行自訴人的自訴權? …………(159)
    193.哪種案件可以由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 …………(160)
    三、審 判
    194.人民法院可以對刑事被告人缺席判決嗎? …………(162)
    195.獨任庭可以審理哪些案件? …………………………(163)
    196.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關于審判組織的組
    成有什么規定?………………………………………(164)
    197.開庭審理評議案件,是否須由同一合議庭進行? …(164)
    198.對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該
    怎么辦?………………………………………………(165)
    199.對哪些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
    以做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
    論決定?………………………………………………(166)
    200.助理審判員能不能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 …………(166)
    201.自訴案件的判決作出后但還沒有宣判,自訴人能
    要求撤訴嗎?…………………………………………(167)
    202.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案件,應該在幾日內審查
    完畢? …………………………………………………(168)
    203.沒有經過審判直接判刑的做法合適嗎? ……………(169)
    204.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一旦宣布就立即生效嗎? ……(170)
    205.哪些情況下,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171)
    206.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否當庭宣布不公開審
    理的理由?………………… ………………… …… (172)
    207.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的工作人員和被告
    人的近親屬可以旁聽嗎? ………………… ……… (172)
    208.人民法院對沒有起訴的事實可以審判嗎? …………(173)
    209.開庭的時候,能不能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
    庭?……………………………………………………(174)
    210.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是否一定要派員出庭
    支持公訴呢?…………………………………………(175)
    21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哪
    些訴訟權利?…………………………………………(176)
    21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開庭時申請回避的,合議
    庭應當怎樣處理? …………………………………… (177)
    213.證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出庭作證,如果證人應
    該出庭而不出庭,法院該怎么辦? …………………(177)
    214.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的,訴訟代理人
    能否與公訴人辯論?…………………………………(178)
    215.人民法院能不能以不同意辯護律師的意見,能不
    能以此為由拒收辯護詞? ……………………………(180)
    216.對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實,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
    人可提請哪些事宜? …………………………………(181)
    217.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應如何進行訊
    問?……………………………………………………(181)
    218.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
    醫院做出的鑒定結論,經質證后,不能作為定案
    依據的,能否另行聘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補充鑒
    定或者重新鑒定? ……………………………………(182)
    219.人民法院可否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
    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
    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183)
    220.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
    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
    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材料的.應如何處理 ? ……(184)
    221.在公開審理案件時,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
    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如何處理? ……(1 85)
    222.被告人的家人可以作為律師為自己辯護嗎? ………(185)
    223.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核實哪些情況? …………(186)
    224.詢問證人、被告人等應該遵守哪些規則? …………(186)
    225.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
    采取哪些措施?………………………………………(187)
    226.證人、鑒定人能旁聽對本案的審理嗎? ……………(188)
    227.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
    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如何
    處理? …………………………………………………(189)
    228.辯護人能否以未經通知其到場為由否定人民法院
    調查核實證據的結果? ……………………………… (190)
    229.在法庭審理中,對于不是自己要求傳喚的證人、
    鑒定人,可不可以先行發問? ……………… …… (190)
    230.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和
    勘驗、檢查筆錄等,確實無法當庭移送的,應如
    何處理? ………………………………………………(191)
    231.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
    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提供哪些
    情況?…………………………………… (191)
    232.在法庭審理中,哪些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
    明?………………………………………(192)
    233.公訴人可否根據庭審情況和需要,出示、宣讀開
    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 ………(192)
    234.人民法院庭審準備工作的程序是怎樣的? …………(193)
    235.法庭辯論的順序是怎樣的? …………………………(194)
    236.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后,合議庭應如何保證
    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 …………………(194)
    237.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
    或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會作出什么處理呢? ……(196)
    238.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
    員違反法庭秩序的,法庭有權怎么辦?如果被處
    罰的人不服處罰的,他應該怎么做? ………………(196)
    239.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
    的訴訟程序,有權當庭提出糾正意見嗎? …………(197)
    240.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延期
    審理?…………………………………………………(198)
    241.被害人能不能以宣判時自己未到庭否認判決的效
    力?……………………………………………………(199)
    24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如何送達判決書? ……………(199)
    243.法院在當庭宣告判決后,能不能立即將判決書送
    達被告人嗎?…………………………………………(200)
    244.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
    民法院一定要準許嗎? ………………………………(201)
    245.在哪些情況下,法庭可以中止審理案件? …………(202)
    246.人民法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審理? ……………(203)
    247.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應該符合哪些條件? ……(204)
    248.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告訴的,其近親屬、法定
    代坪人可以告訴嗎? …………………………………(204)
    249.對于自訴案件,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說服
    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206)
    250.自訴人不能書寫自訴狀的,可以口頭起訴嗎? ……(207)
    251.自訴狀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208)
    252.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進行調解? ………(208)
    253.自訴案件中,如果自訴人由于證據不足被駁回起
    訴,后又提出新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
    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能拒絕受理嗎? ………(210)
    254.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權不批準
    嗎? ……………………………………………………(211)
    255.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該怎么
    做?……………………………………………………(212)
    256.自訴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應如何處
    理? ……………………………………………………(212)
    257.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
    人提起自訴的,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
    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有權拒
    絕受理嗎? ……………………………………………(213)
    258.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通知
    其他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明確表示
    不參加訴訟的或者不出庭的,第一審宣判后,被
    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有權
    不受理嗎?……………………………………………(214)
    259.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具體包括那些類型
    的案件? ………………………………………………(215 )
    260.自訴案件中,提出反訴的條件是什么? ……………(217)
    261.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應如何確定被告單
    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 …………………………… (218)
    262.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的訴訟代
    表人拒不出庭的,如何處理? ………………………(218)
    263.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所產生的
    收益,人民法院應否追繳或者扣押、凍結? ………(219)
    264.人民法院審理單位犯罪案件,被告單位被注銷或
    者宣告破產的,應否繼續審理? ……………………(220)
    265.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20)
    266.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簡
    易程序嗎? ……………………………………………(221)
    267.簡易程序“簡易”在什么地方?……………………(222)
    268.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
    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
    為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如何處理? …………(223)
    269.人民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
    易程序的,人民法院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
    如何處理?……………………………………………(224)
    270.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
    序?……………………………………………………(224)
    271.使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
    可以不出庭嗎? ………………………………………(225)
    27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
    發現哪些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決定中止
    審理,并按照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226)
    27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沒有上訴權
    呢?………………………………………(227)
    274.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上訴的主體有哪些? …………(227)
    275.刑事訴訟中,是否允許口頭上訴? …………………(229)
    276.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如何計算? ………………………(230)
    277.人民檢察院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應怎樣提出抗
    訴?………………………………………(230)
    278.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上訴的,二審法院是否
    只對涉及這部分被告人的案情進行審查? …………(231)
    279.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后又一
    次提出的上訴,是否應該受理? ……………………(233)
    280.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
    檢察院不派人出庭的,人民法院該怎么辦? ………(234)
    281.二審人民法院對于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
    抗訴案卷,應該審查哪些內容? ……………………(234)
    282.上級人民檢察院是否有權撤回下級人民檢察院提
    出的抗訴?……………………………………………(235)
    283.如果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的
    一審判決確有錯誤,而檢察院要求抗訴的,應如
    何處理? ………………………………………………(236)
    284.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選擇原審法院所在的某縣作為
    二審審判地點可以嗎?二審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
    理? ……………………………………………………(237)
    285.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是否適用人民陪審員制
    度?………………………………………(238)
    286.第二審人民法院能否直接改判第一審判決? ………(239)
    287.哪些情形下二審法院可以或者應當把案件發回重
    審……………………………………………………(240)
    288.二審法院如何處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
    屬二審期間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 …………………(242)
    289.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案件過程中,當事人
    提出反訴、增加獨立訴訟請求的,二審人民法院
    應當如何處理? ………………………………………(243)
    290.刑事訴訟法對二審的審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 (245)
    291.判處死刑案件中,二審判決是否立即生效嗎? ……(246)
    292.哪些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核準? ………………(247)
    293.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應當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準,另一部分被告人的死刑應當由高級人
    民法院核準時,該怎么辦? …… ………………… (248)
    294.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需要提審被告人
    嗎?……………………………………………………(249)
    295.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是否有權將
    死緩直接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 ……………………(250)
    296.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
    程序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哪一級人
    民法院負責執行? ……………………………………(252)
    297.人民法院對于扣押、凍結的在案被告人的財物及
    其孽息,該怎么處理?………………………………(253)
    298-對于凍結、扣押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該怎么
    處理?…………………………………… (254)
    299·對于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人民法院作出生效
    判決后,應該怎樣處理? ……………………………(254)
    300·對于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的,人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決后,該怎么處理? …………………………(255)
    301·對于扣押、凍結的與本案無關的財物,人民法院
    該怎么處理?…………………………………………(255)
    302·哪些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256)
    30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哪些
    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257)
    304·哪些主體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258)
    305·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該按
    照什么樣的程序進行? ………………………………(259)
    306·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該在
    多長時間內審理完畢? ………………… ………… (260)
    307一什么樣的案件是涉外刑事案件? ……………………(260)
    308·在審理涉外刑事案件中,外國人的國籍該怎么確
    認?………………………………………(261)
    309·人民法院審理涉外刑事案件,必須為外國人提供
    翻譯嗎?翻譯的費用應該由誰負擔? ………………(261)
    310·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必須委托中國的
    律師嗎?………………………………………………(262)
    3ll·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必須
    為其提供辯護人嗎? …………………………………(262)
    四、執 行
    312.判決和裁定的執行應該具備什么條件? ……………(263)
    313.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
    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是否應該立即
    釋放?…………………………………………………(264)
    314.死刑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265)
    315.停止執行死刑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267)
    316.執行死刑允許游街示眾嗎? ………………… …… (268)
    317.死緩的執行及死緩期滿后的減刑應具備什么條
    件?……………………………………………………(269)
    318.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后又故意犯罪的,應當
    執行死刑嗎?…………………………………………(270)
    319.罪犯在死刑緩刑執行期間,又犯罪的,就一定要
    判處死刑嗎?…………………………………………(271)
    320.余刑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應如何執行? …………(272)
    321.有期徒刑的緩刑應如何處理? ………………………(273)
    322.拘役應該怎么執行? …………………………………(274)
    323.管制應該怎么執行? …………………………………(275)
    324.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沒有發現的
    罪行,該怎么辦?……………………………………(276)
    325.罪犯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的,人民檢察院能啟動
    審判監督程序嗎? ……………………………………(277)
    326.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如何處理? …………(278)
    327.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對罪犯適用減刑? ………………(279)
    328.什么情況下對罪犯應當減刑? ………………………(280)
    329.減刑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 …………………………(281)
    330.假釋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281)
    331.假釋的適用程序是怎樣的? …………………………(282)
    332.哪些情況下適用監外執行? …………………………(283)
    333.適用監外執行需要什么批準程序? …………………(284)
    334.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能外出經商嗎? ………………(285)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86)
    (199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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