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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公民(公法譯叢)
    編號:14818
    書名:論公民(公法譯叢)
    作者:[英]霍布斯
    出版社:貴州人民
    出版時間:2003年1月
    入庫時間:2004-6-22
    定價: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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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 錄
    獻辭——哲學原理:公民001
    致讀者的前言006
    第一部分自 由
    第一章 論不存在公民社會時人的狀態003
    導論——公民社會始于相互恐懼——人天生彼此平等——
    彼此為害的意志是從哪里出現的——才能比較產生的沖突
    ——不只一人想要同一物而產生的沖突——權利的定義
    ——實現某個目的的權利賦予了采取必要手段的權利——
    根據自然法,每個人是他為自我保存采取什么手段的裁決
    者——根據自然法,所有東西屬于所有人——所有人對所
    有東西的權利是沒有用的——人在社會之外的狀態是戰
    爭。戰爭與和平的定義——戰爭與人的保存不相容——根
    據自然法,可以迫使任何受制于別人的權力的人為未來的
    服從提供保證——自然的指令是要尋求和平
    第二章 論契約的自然法014
    自然法不是人與人的協議,而是理性的指令——自然的基
    本法則是:如果和平可得的話,就尋求和平;如果和平不可
    得,就尋求保護自己——自然的第一條特殊法則是不能保
    持對所有事物的權利——放棄某種權利并加以轉讓——接
    受的意志是權利的轉讓所必需的——只有指涉當前的言詞
    才可能實現權利轉讓——如果意志存在其他的表示,指涉
    未來的言詞有助于實現權利的轉讓——在免費捐贈中,權
    利不是由指涉未來的言詞所轉讓的——契約和協議的定義
    ——_在協議中,權利是經由指涉未來的言詞而轉讓的——
    相互信任的協議在自然狀態下是失敗的、無效的;但在國家
    中則不然——人們不可能與動物達成協議,也不可能在未
    得啟示的情況下與上帝達成協議——人們也不能對上帝起
    誓——協議所施加的義務不能超過一個人的最大努力——
    放棄協議的方式——因為對死的恐懼而作的承諾在自然狀
    態下是無效的——一個與前定的協議發生沖突的協議是無
    效的——一個不能阻止企圖對人進行身體傷害的協議是無
    效的——一個指控自己的協議是無效的——誓言的定義
    ——誓言應該按照適用于發誓方的語式來表達——起誓對
    義務無所增益,它源自協議——只有在違背協議的行為可
    以被挽回或違背協議會被上帝懲罰的情況下,才要求起誓
    第三章 論自然法的其他法則026
    自然的第二條法則是信守協議——人必須毫無例外地信守
    與所有人的協議——什么是背信——我們只會對與我們有
    協議關系的人背信——人的正義與行為的正義的差別——
    交換的正義與分配的正義的差別——不可能對表示贊同的
    一方背信——自然的第三條法則,論忘恩負義——自然的
    第四條法則是每個人都應該體諒——自然的第五條法則,
    論寬恕——自然的第六條法則,懲罰只涉及未來——自然
    的第七條法則,反對侮辱人——自然的第八條法則,反對驕
    傲——自然的第九條法則,論謙遜——自然的第十條法則,
    論公道或反對歧視——自然的第十一條法則,對物的共同
    擁有——自然的第十二條法則,抽簽分割物品——自然的
    第十三條法則,論長子繼承制和先占權——自然的第十四
    條法則,論對和平調停者的豁免——自然的第十五條法則,
    任命一個裁決者——自然的第十六條法則,誰也不能在自
    己的案例中充當裁決者——自然的第十七條法則,裁決者
    不應當期望從待裁決的雙方獲取回報——自然的第十八條
    法則,論證人——自然的第十九條法則,不能與裁決者有協
    議關系——自然的第二十條法則,反對醉酒和妨礙理智運
    用的行為——我們賴以立刻確定我們的行為是否違背了自
    然法的規則——自然法所起的義務作用只存在于內心的法
    庭中——與法律一致的行動有時也會違背自然法——自然
    法是不可改變的——無論誰,只要努力地去實現自然法,他
    就是正義者——自然法與道德法是一致的——為什么我們
    對自然法的描述與哲學家對美德的教誨是不同的——除開
    《圣經》上的教義之外,自然法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
    第四章 自然法是神的律法042
    自然法和道德法是神的律法——這個總體性的問題在《圣
    經》中的證明——與自然法相關的特殊性問題,論尋求和平
    ——就第一條自然法而言,論廢除對所有事物共同的占有
    權——就第二條自然法而言,信守諾言——就第三條自然
    法而言,論感恩圖報——就第四條自然法而言,論體諒——
    就第五條自然法而言.論寬恕——就第六條自然法而言,懲
    罰只涉及未來——就第七條自然法而言,反對侮辱——就
    第八條自然法而言,反對驕傲——就第九條自然法而言,論
    謙遜——就第十條自然法而言,反對歧視——就第十一條
    自然法而言,論共同擁有無法被分割的東西——就第十二
    條自然法而言,論抽簽分配東西——就第十五條自然法而
    言,論確定裁決者——就第十七條自然法而言,裁決者不應
    當為裁決接受好處——就第十八條自然法而言,論證人
    ——就第二十條自然法而言,反對醉酒——就我們的說明
    而言,自然法是永恒的——自然法是良心的事——自然法
    是容易遵守的——可以立刻被用來確定某件事物是否違背
    了自然法的規則——基督教的律法就是自然法

    第二部分統 治
    第五章 論國家的起因和產生053
    自然法并不足以保存和平——自然法在自然狀態中是沉默
    的——自然法離不開安全,而安全在于多數人的認同——
    多數人的認同并不足以穩固到保障和平持續的地步——為
    什么對有些不能言說的動物的統治僅僅在于達成一致,而
    對人的統治則不然——人與人實現和平所要求的,不僅僅
    是一致,而且是聯盟——聯盟是什么——在一個聯盟中,所
    有人的權利都被轉讓給某一個人或會議——國家是什么
    ——法人是什么——掌握主權者是什么,臣民是什么——
    兩種國家:自然的;設計的
    第六章 論掌握著國家主權的會議或個人的權利060
    國家之外的某個人群不會存在什么權利,也不會有不出自
    個人同意的行動——國家發端于多數人同意的權利——每
    個人只要他的安全還沒有被保障,他就保留著按照自己意
    志去自衛的權利——強制性權威對安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權是什么——司法權在掌握主權的人的手里——
    戰爭權同樣如此——審判權也如此——立法權也如此——
    國家的大臣和地方官員的任命權也如此——對各種學說的
    審查權也如此——無論他做什么,都有豁免權——公民授
    予了他絕對的權力,而服從的范圍取決于他——他不受民
    法的約束——無人有反對主權者的權利——人們從民法中
    可以確定,偷盜、謀殺、奸淫和背信是什么——那些建立了
    一個誰在其中都沒有絕對權力的國家的人的看法——主權
    的標志——如果在國家和人之間作比較,那么,主權者對國
    家的意義就好比心臟對人的意義——主權不可能由那些訂
    立了協議的人的同意而被合法解除
    第七章 論國家的三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076
    只有三種類型的國家:民主制、貴族制和君主制——寡頭制
    并不是一種與貴族制有別的國家形式,而無政府狀態完全
    不是一種國家形式——僭主制并不是一種與合法的君主制
    有別的國家形式——沒有哪種國家形式是上面這三種形式
    的混合——除非聚會議事的固定時間和地點確定下來,民
    主制才不致解體——在民主制中,一次聚會與另一次聚會
    之間的間隔必須很短暫,否則主權就得在間隔時期交給某
    個人去運用——在民主制中,個人彼此立約聽從人民的意
    見,而人民本身不對任何人負有義務——貴族制是通過什
    么行動建立起來的——在貴族制中,貴族并不立約,他們也
    不對任何公民或全體人民負有義務——定期的會議對貴族
    是必不可少的——通過什么行動建立君主制——君主接受
    權力的前提并不是要受制于與誰的協議——在君主的位置
    上總是可以去做任何對統治來說必要的事情——當國家和
    公民不能彼此盡職時,是什么性質的罪過、誰要對此負責
    ——一個沒有附加任何時間條件而被挑選出來的君主,他
    可以選擇自己的繼位者——論在位時間有限的君主——只
    要君主保留著統治的權力,君主的任何承諾都不能被看成
    是他已轉讓了使用對統治來說必不可少的手段的權利——
    一個公民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不再作為一個臣民
    第八章 論主人對奴隸的權利088
    主人和奴隸是什么——在信任的基礎上享有自然自由的奴
    隸與工棚奴隸或坐牢的奴隸或帶鐐銬的奴隸的差別——奴
    隸的義務來自他主人給他的體力自由——被囚的奴隸不受
    與主人所訂協議的約束——奴隸無財產權,主人反之——
    主人可以賣奴隸,或按主人的意志將奴隸處理給某人——
    主人不會對奴隸背信——主人的主人是他奴隸的主人——
    奴隸解放的方式——對動物的支配遵從的是自然法
    第九章 論父母對孩子的權利兼論世襲制王國093
    父親的支配權并不來自代——對孩子的支配屬于首先對他
    們行使權威的人——對孩子的支配一開始屬于母親——被
    遺棄的孩子屬于救他的人——既是公民個人的又是主權者
    的孩子屬于主權者——在誰也不統治誰的兩性結合體中,
    孩子屬于母親,除非另有協議或民法決定的——孩子之服
    從父親如同奴隸之服從主人、公民之服從國家一般——論
    歸于父母和主人的榮耀——什么構成自由,以及公民和奴
    隸間的差別——世襲制王國對公民的權利與按約產生的王
    國對公民的權利相同——繼承權的問題僅存在于君主制中
    ——君主可以憑借國家主權的意志來作決定——或者放
    棄,或者賣掉它——一個未留遺囑的君主總被看成他希望
    他的繼承人還是君主——他自己的一個孩子——男孩而非
    女孩——長子優先——如果他沒有孩子的話,兄弟優先
    ——繼承權的接續與權力的接續是同樣的
    第十章 比較三類國家的弊端 102
    自然狀態與公民狀態的比較——對統治者和公民的利弊是
    相同的——對君主制的褒揚——僅僅因為一個人比其他人
    有更大的權力而反對一個人的統治是不公的——對那種認
    為國家不可能由有奴隸的主人構成的觀點的駁斥——勒索
    在人民的統治下比在君主的統治下更甚——無辜的公民在
    君主之下比在人民之下更不易受罰——公民個人的自由在
    君主之下不比在人民之下少——不許公民參加公共事務的
    討論,這對公民來說并非不利——因為多數人的無知,將政
    治事務托付給大規模的議事會是件壞事——因為雄辯——
    因為派系——因為法律的不穩定——因為缺乏謹慎——這
    些弊端是民主制內在的,因為人以其自然就喜歡被人譽為
    有洞察力——國家由孩子作王的弊端——軍隊將軍的權威
    象征著君主制的優勢——國家最好的狀態是公民成為統治
    者的遺產的狀態——貴族制離君主制越近,就越好;反之,
    則越糟
    第十一章 我們關于王權的說法,有《圣經》為證 115
    按約建立的國家源自人民的同意——決策和戰爭取決于主
    權者的意志——懲罰主權者不可能是合法的一——沒有主
    權,就只有無政府狀態而沒有國家——奴隸和兒子完全服
    從主人和父母——《舊約》和《新約》中支持絕對權力的段落
    第十二章 論國家解體的內因 120
    對好壞的判斷屬于個人,這是一種煽動叛亂的言論——臣
    民以服從君主為罪,這是一種煽動叛亂的言論——允許誅
    暴君,這是一種煽動叛亂的言論——主權者也要服從民法,
    這是一種煽動叛亂的言論——主權可以被分割,這是一種
    煽動叛亂的言論——信念和神圣不是通過學習和理性而得
    來的,而總是超自然地灌輸和啟發給人的,這是一種煽動叛
    亂的言論——公民個人對他們的東西有絕對的產權或所有
    權,這是一種煽動叛亂的言論——人不知道人民和人群的
    差別就易導致叛亂——無論所征的稅是多么的正義和必
    要,人都要抱怨,這易導致叛亂——出人頭地的希望易導致
    叛亂——冒險成功的希望易導致叛亂——}f發叛亂所必不
    可少的特性是缺乏智慧的雄辯——平民的愚蠢和野心家的
    雄辯是如何共同謀劃使國家解體的
    第十三章 論運用主權的人的義務 132
    主權的權利不同于對主權的運用——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
    法律——統治者的義務是照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
    這個那個入的個人利益——安全意味著所有的好處——君
    主是否有義務為公民提供心靈安全的問題,這一點按照君
    主自己的良知來行事似乎對他們是最好的——什么構成人
    民的安全——情報人員是國防所必需的——在和平時期準
    備好戰士、武器、工事和錢財,這對人民的防衛來說也是必
    需的——在公民原理上正確地引導公民是保存和平所必需
    的——將公共負擔公平分攤有助于保存和平——稅收額的
    確定應該與每個人的消費量而非占有量掛鉤,這當然是公
    平的——對有野心的人保持警惕,這是有利和平的——對
    派系的瓦解——公民的富足是法律所支持的,法律鼓勵賺
    錢的技能并抑制支出——應該由法律來決定的僅僅是公民
    和國家的利益所要求的——對人施加的懲罰不應該超出明
    確說明的法律——應該對那些反對腐敗的法官的公民進行
    平反
    第十四章 論法與罪 144
    法律如何不同于建議——法律如何不同于協議——法律如
    何不同于權利——法可分成神的法和人的法,而神的法可
    分為自然法與實定法,自然法又可分為個體的法和國家的
    法——人的法即民法可分為神圣的和世俗的——分成分配
    法和刑法——分配法和刑法不是法律的種類而是法律的組
    成部分——懲罰可以被理解成附著在每種法律上面的——
    十誡中關于孝順父母、殺、淫、偷、偽證的戒律是民法——民
    法對任何違背自然法的事情下指令都是不可能的——法律
    必不可少的是法律及其立法者為人所知——立法者是如何
    被承認的——要使法律被了解,公布和解釋是必不可少的
    ——民法可分為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自然法不是成文
    法。法學家的反應以及習慣并不是法本身,而只是得到了
    主權者的同意(才成為法)——“罪”這個詞最寬泛的意義
    ——罪的定義——在弱者的罪和壞人的罪之間的差別——
    無神論是一種什么罪——大逆不道罪是一種什么罪——在
    大逆不道罪中,被違反的并不是民法而是自然法——因此,
    它不受統治權的懲罰,而受戰爭權的懲罰——在積極的和
    消極的服從之間作區分是不對的

    第三部分宗 教
    第十五章 論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國 163
    下文的打算——上帝統治誰——上帝三言:理性、啟示和預
    言——上帝之國的兩重性:自然的國和先知的國——上帝
    的統治權源于他的全能——這是《圣經》得出的看法——服
    從神的義務源于人類的弱點——自然之國的上帝律法.已
    在第2、3章中列明——何為尊崇和崇拜——崇拜包括贊美
    和行動——有些崇拜是自然的,有些是任意的——有些是
    因為命令,有些是出于自發——崇拜的目的是什么——上
    帝屬性的自然法是什么——使崇拜自然而然流露出的行動
    是什么——在神的自然之國,國家能依照它自身的考慮建
    立對神的崇拜——在僅僅是自然形成的上帝之國,一切律
    法的解釋者是國家,即上帝之下握有主權的人或會議——
    打消一些疑慮——在神的自然之國里,何謂罪,何謂忤逆罪
    第十六章 論《舊約》建立的上帝之國 180
    真正的信仰是神利用亞伯拉罕建立的(迷信總是盛行于異
    邦)——根據神與亞當立的約,反駁在上的命令是受禁止的
    ——神和亞伯拉罕立約的形式——約書中包含著對神的承
    認,不僅如此,他還向亞伯拉罕顯現自己——約束亞伯拉罕
    的律法,僅僅是自然法和行割禮的法——亞伯拉罕是給他
    的百姓解釋神的話和全部律法的人——亞伯拉罕的臣民不
    能違抗他——神和希伯萊人在西奈山上立的約——從這時
    起,神的統治有了國的名稱——神對猶太人施行的律法
    ——神的話是什么,它是如何被知道的——在猶太人中問
    記錄下來白奇神之所言是什么——解釋神之所言的權力,當
    摩西在世時,最高世俗權威集中在他手里——在約書亞時
    期,它集中在大祭司手里——直到掃羅王時代,它一直集中
    在大祭司手里——直到囚禁期,它屬于列王——在囚禁期
    以后,它屬于眾祭司——在猶太人中間,否定神意和偶像崇
    拜是唯一的忤逆之罪;在其他事情上他們都服從自己的君

    第十七章 論《新約》建立的上帝之國 196
    關于基督神性的預言——關于基督受辱受難的預言——耶
    穌就是基督——《新約》所建立的上帝之國,不是作為基督
    的基督之國,而是作為上帝的基督之國——《新約》建立的
    上帝之國是天國,它始干審判日——基督在塵世的統治不
    是用權力而是用勸說,或者說是曉諭和勸告的統治——《新
    約>的許諾是雙方的——除了規定圣事外,基督沒有補充別
    的律法——‘‘;诟摹、“受洗”、“記住我的吩咐”,還有類似的
    規章,都不是律法——違法的罪要由世俗權威來規定——
    國家的和平與安全,也要由世俗權威來決定——世俗權威
    還要判斷什么定義和推論是正確的——基督的職權是,傳
    授道德,但不是把它作為公理,而是作為律法;傳授所有那
    些不能被恰當地稱為知識的事情——塵世和精神世界的區
    分——解釋神的話有諸多方式——包含在《圣經》中的所有
    內容,并非全是基督教信仰的教規——《圣經》的合法解釋
    者的話就是神的話——解釋經文的權威與裁決信仰分歧的
    權威是一樣的——教會的若干含義——何為教會,它具有
    權利、行動和類似的個人性質——一個基督教國家就是一
    個基督教會——若干國家不能組成一個教會——何為教職
    人員——揀選教職人員是教會的事,他們的祭獻是牧師的
    事——免除悔改者的罪、保留不悔改者的罪的權力屬于牧
    師,但是審判悔改者的權力屬于教會——何謂革除教籍,不
    能被革除教籍的人——解釋經文的權威要依靠國家的權威
    ——基督教國家應通過教會的牧師解釋經文
    第十八章 若想進人天國,必須做些什么 228
    在服從神與服從人之間的所謂難題,通過區分得救必需的
    和非必需的事而得以消除——得救所必需的事均包含在信
    仰和服從之中——要求服從的類型——何為信仰,如何把
    它跟認可、知識和看法區分開——信基督意味著什么——
    由福音傳播者的意圖證明,只有“耶穌就是基督’,這一個條
    款是得救所必需的——來自使徒布道詞的證明——基督教
    信仰之易行的證明——它是信仰的根基這一事實的證明
    ——用基督和使徒的話來證明——對《舊約》的信仰就包含
    在那個條款中——信仰和服從如何共同促成得救——在基
    督徒的國家,不存在神的吩咐與國家的命令之間的沖突
    ——今天所爭論的信仰中的大多數教義,都與統治權有關
    附錄一: 《論公民》英文新譯本導言/塔克 243
    附錄--: 霍布斯生平年表 275
    附錄三: 霍布斯研究書目指南/塔克 277
    中譯者后記 283

    共2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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