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6312
- 書名:農村土地承包法配套規定(常用法律配套規定便攜本43)
- 作者: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4年10月
- 入庫時間:2004-11-9
- 定價:10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 錄
一、主體 法
一、王體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1)
(200 2年8月29日)
第一章總 則………………………………………………………(1)
第一條 【立法目的】 ……………………………………………(1)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
第三條 【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2)
第四條 【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2)
第五條 【承包權的主體及承包權的保護】 ……………………(2)
第六條 【男女平等】 ……………………………………………(2)
第七條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
第八條 【土地資源的保護】 ………·…………………………··(2)
第九條 【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2)
第十條 【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
經營權流轉】……………………………………………(2)
第十一條 【管理的指導部門和管理部門】 ……………………(2)
第二章家庭承包………………………………………………………(2)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2)
第十二條 【發包主體】 …………………………………………(2)
第十三條 【發包方的權利】 ……………………………………(3)
第十四條 【發包方的義務】 ……………………………………(3)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資格】 ………………………(3]
第十六條 【承包方的權利】 ……………………………………(3)
第十七條 【承包方的義務】 ……………………………………(3)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3)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的原則】 …………………………………(3)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的程序】 …………………………………(4)
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4)
第二十條 【承包期限】 …………………………………………(4)
第二十一條 【承包合同】 ………………………………………(4)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的生效】 ………………………………(4)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的頒
發】…………………………………………………(4)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的穩定性】 ……………………………(4)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
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4)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4)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4)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承包地的調整】 ………………………(5)
第二十八條 【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
土地】………………………………………………(5)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
的處理】……………………………………………(5)
第三十條 【婦女婚姻關系的變動對土地承包的影響】 ………(5)
第三十一條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權的繼承】 ………………(5)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5)
第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5)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5)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6)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的義務】 ………………………(6)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及其歸屬】 ………(6)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6)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 …………………(6)
第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 ………………(6)
第四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6)
第四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7)
第四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 ………………………(7)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
力的補償】…………………………………………(7)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7)
第四十四條 【本章規定的適用范圍】 …………………………(7)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時承包合同的簽
訂】…………………………………………………(7)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經營方
式】…………………………………………………(7)
第四十七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7)
第四十八條 【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
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程序】………………………(7)
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后土地承包經營
權的流轉】…………………………………………(7)
第五十條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8)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8)
第五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方式】 ………………(8)
第五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法律
效力】………………………………………………(8)
第五十三條 【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8)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的民事責任】 ……………………………(8)
第五十五條 【無效的承包合同約定】 …………………………(8)
第五十六條 【違約責任】 ………………………………………(8)
第五十七條 【無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8)
第五十八條 【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
的處理】……………………………………………(9)
第五十九條 【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
征用補償費用的法律責任】………………………(9)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或者給承
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法律責任】………………(9)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侵害土
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的法律責任】………………(9)
第五章附 則………………………………………………………(9)
第六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繼續有效】 ………(9)
第六十三條 【機動地的預留】 …………………………………(9)
第六十四條 【實施辦法的制定】 ………………………..…….(9)
第六十五條 【施行時間】 ………………………………………(9)
二、配套規定
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節錄) ………(10)l
(1998年10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
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一(12)
(1997年8月27日)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加強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意見的通知…………(16)
(1992年9月13日)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19)
(1995年3月28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22)
(1995年12月3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
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6)
(1996年6月1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
作的通知………………………………………………………………(29)
(1999年12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33)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45)
(1998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54)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68)
(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72)
(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79)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92)
(1999年8月30日)
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102)
(1991年12月7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Cr7)
(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12)
(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21)
(2000年1月29日)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130)
(200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
定(試行)……………………………………………………………(133]
(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138)
(2003年11月14日)
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貫徹執行情況檢查的通知…………(167]
(200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