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6558
- 書名:刑事司法大趨勢-以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為視角
- 作者:何家弘
- 出版社:中國檢察
- 出版時間:2005年1月
- 入庫時間:2004-12-1
- 定價:69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刑事司法的八大發展趨勢(代序)
何家弘
古人說:人活到50歲的時候就應該“知天命”了。我在極不情愿又頗為
無奈的心理狀態下步入了“知天命”的行列,于是便時常情不自禁地想到未來
——個人的和人類的,近期的和遠期的,可知的和不可知的。特別是那些人類
的、遠期的、不可知的未來,既令我困惑,又令我著迷,因為那些朦朧的未來
似乎都蘊涵著“天命”的意境。人類在一千年或五千年之后會是什么樣子?人
類的生命究竟能夠延續多久?人類將以什么方式走向終結?我的大腦無法阻擋
這類問題的出現,也無法給出哪怕讓我自己滿意的答案。
毫無疑問,人類終將走向滅亡。其實,無論這悲劇發生在一千年之后還是
一萬年之后,對我個人來說都沒有任何實際上的差異。不過,我依然真誠地希
望那一天來得越晚越好。人類走向滅亡之路,大概有三種可能的情況:其一為
天災,例如,某個天體與地球發生猛烈地碰撞;其二為人禍,例如,不同國家
為爭奪資源或世界霸權而爆發全方位的核子大戰;其三為人禍加天災,如嚴重
的環境污染導致氣候等環境狀況的持續惡變,最終使人類失去賴以生存的自然
條件。①我以為,第一種情況是人類無法阻擋的,因而只能聽天由命;但后兩
種情況則與人類的活動有直接關系。因此,人類應該通過世世代代的持續努力
來阻止或至少推遲其到來的時間。
人們在社會中的職責分工雖然有所不同,但是為了實現這個遠大目標,人
們應該在各自的領域內共同努力。而且,無論是對政治家和科學家來說,還是
對工人和農民來說,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我們不僅要關注“今天”的事
情,而且要關注“明天”的事情,要為了“明天”并基于“明天”來處理好
“今天”的事情。同時,我們還要認真反思“昨天”,因為“今天”和“明天”
都是“昨天”的延續,只有全面認識“昨天”,才能準確地把握“明天”。誠
然,我這里講的“明天”并非日歷上的確定日期,而是泛指不太遙遠的未來,
也許是一百年,也許是五百年。由于我是研究法律的學者,所以我對“明天”
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我的專業——刑事司法的領域內。
在未來的一百年至五百年內,世界刑事司法的發展會遵循什么路徑,會呈
現什么走向?這是一個很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思考的問題。把握了刑事司法的
世界發展趨勢,可以使我們更科學、更合理地設計當前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發
展路徑。在此還需要明確一點:雖然人類終將走向滅亡,但是就目前而言,人
類社會還是處于相對平穩的良性發展時期。與此相應,刑事司法的基本發展趨
勢也是健康向上的。從這一基點出發,筆者認為世界刑事司法具有八大發展趨
勢。
趨勢一:走向統一
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相互獨立的社會和人文環境下
逐漸形成的,因此其本源各不相同,其內涵各具特色。其實,在世界上一些主
要國家的歷史上,最初也都存在著內部的司法制度上的差異,后來隨著社會的
發展才逐漸形成了統一的制度。例如,在中國古代的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
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就連刑事司法官員的稱謂都不一樣,齊國稱為“大
理”,楚國稱為“廷理”,秦國和晉國則稱為“廷尉”。公元221年,秦始皇統
一中國,才基本上統一了中國的司法制度。英國在公元5世紀之后也有一段
“七國”時期。在那七個王國中,地方習慣法以及相應的司法制度并不完全相
同。大約在公元9世紀末,阿爾弗雷德大帝統一了英格蘭,才逐步建立了統一
的普通法制度。在法國的歷史上,最初的地方政府(郡和百戶)在處理司法事
務時也是各自為政的。公元8世紀末,法蘭克王國的查理大帝為了統一全國的
法律和司法而建立了王室法院,但是,其努力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因為在
公元813年,法蘭克王國又分裂為三個獨立的王國。后來,三國之中的法蘭西
王國逐漸強大,并通過12至13世紀的一系列擴大王室司法權的措施,統一了
法國的司法制度。在美國的歷史上,由于早期移民具有不同的社會文化傳統,
所以各殖民地的司法制度也是各不相同的。美利堅合眾國成立之后,其各地的
司法制度才逐漸走向統一。
由此可見,從地方分立的刑事司法制度到國家統一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人
類社會在過去幾千年內所走過的道路。這是一種從小到大的統一進程,但是這
種統一是以國家權力為支柱的,是以政治制度的統一為前提的。那么,這種從
小到大的統一進程能否在地球上繼續下去并最終實現“世界大同”呢?筆者認
為,人類社會不可能發展成一個統一的國家。在當今世界的發展進程中,既有
全球一體化的動力,也有地方多元化的動力,而且后者具有堅實的、足以抗衡
一體化動力的社會人文基礎。雖然世界上出現了聯合國、歐盟等國際組織。雖
然有人把世界稱為“小小的地球村”,但是以特定民族和文化傳統為基礎建立
的國家是不會消失的。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世界各國的自然條件和資源
分布不同,歷史形成的人文環境和社會傳統不同,其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
水平也不相同,而且這種差異以及由此而生的地域群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會伴隨
人類長久存在。另一方面,人類作為一種高級生物,從本質上講,具有自利性
和多樣性的特征。雖然為了生存和安全的需要,人類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結成統
一體,但是這種統一體是有限度的,不可能擴大到整個地球。因為,國家的建
立和管理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個體的自利性和多樣性,而且國家越大,建
立和管理的難度就越大。人類根本就不具備建立并管理“統一地球國家”的能
力,除非人類都變成了服從統一指令的“機器人”。
然而,人類不能實現“世界大同”,并不等于說人類在任何社會生活領域
內都不能超越國家的界限。實際上,人類社會在很多方面都在以超越國家的方
式走向統一,因為這是人類社會共同發展與國際交流的客觀需要。就刑事司法
制度而言,這種走向統一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任何國家刑
事司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任何一種制度都是既有優點也有缺點的。因
此,不同制度之間的相互學習與融合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其次,刑事司法
有自身的社會需要、追求目標和發展規律。雖然不同國家的社會文化傳統不
同,但是這些需要、目標和規律會推動不同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統一的道
路。再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隨著人類所掌握的科學技術的進步,世界各
國之間的交往越來越頻繁,各國之間的合作越來越廣泛,這既是刑事司法趨向
統一的社會動力,也是刑事司法統一發展的必要條件?傊,走向統一是世界
刑事司法發展的大勢所趨。
在此需要說明一點,筆者講的“統一”既不是刑事司法在組織上的全球一
體化,也不是刑事司法在體制上的世界大同,更不是各國有關刑事司法的規定
一模一樣,而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內涵標準的一致性。其實,人類社會的
刑事司法制度已經而且正在實現著這種超越國家的統一。一方面,一些具有相
似法律文化傳統的國家已經形成了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司法
制度的體系,如英美法系、大陸法系、中華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等,
而且這些法系之間仍在呈現出相互借鑒與融合的趨勢。另一方面,聯合國等國
際組織所確立的刑事司法準則也在推動不同國家的刑事司法趨向統一。在這個
問題上,歐盟國家的刑事司法一體化進程堪稱為世界的典范。
筆者相信,即使在數百年之后,世界各國仍然會享有獨立的刑事司法權,
仍然會有各自的刑事司法系統,也仍然可以有并不盡相同的刑事司法運作模
式。但是,各國的刑事司法活動都要遵循統一的刑事司法原則,遵照統一的刑
事司法標準,猶如各國的電子通訊都要遵循統一的標準和體育比賽都要遵守統
一的規則一般。這就是刑事司法走向統一的大趨勢。
趨勢二:走向文明
人類是從動物進化而來的,因此,在人類的骨子里就攜帶著動物的一些野
蠻性,如喜愛暴力、殘殺、虐待異類乃至同類。但是,人類在有能力保障豐衣
足食的群體生活之后,便開始追求更高層次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模式,于是,文
明就成為了一種時尚。雖然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人類對文明的追求呈現出不
同的態勢,雖然在一些歷史時期,人類的文明進程曾出現過停滯甚至倒退的現
象,但是就總體發展趨勢而言,人類一直在從野蠻走向文明。換言之,人類數
千年的歷史就是一部文明進化史。不過,人類時至今日仍然沒能完全擺脫動物
的野蠻性,于是,在一些人的身上就會時常出現這種“反祖現象”。
在刑事司法領域內,文明的進步主要表現在查明犯罪事實的方法和懲罰罪
犯的手段兩個方面。在世界各國的歷史上,對被告人進行肉體折磨或刑訊逼供
都曾經是查明犯罪事實的主要方法。例如,歐洲大陸國家從13世紀開始廣泛
使用糾問式訴訟程序,而且很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被告人供述是最有效的
證據,于是刑訊逼供就成了讓被告人開口的常規手段。按照當時歐洲教會法和
一些國家法律的規定,法院根據一定的告發材料或線索就可以審訊被告人,而
且可以使用各種刑訊手段來獲得有關犯罪動機、目的和具體情節的供述,作為
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又如,中國古代的證據制度是以“人證”為中心的,而
且具有糾問式訴訟程序的特點。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被視為最了解案件情況
的人。因此,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口供當然是最有力的定罪證據。于是,
“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就成為封建法律中一條基本的審判原則。而在實踐中,
司法者審理案件時自然都“偏愛”甚至“偏信”口供,把被告人的認罪供述視
為定案的必備證據,遵從所謂“無供不錄案”的訴訟原則。由于被告人——無
論是事實上有罪者還是無罪者——往往不愿意做出認罪的供述,所以刑訊逼供
就成為廣泛使用的斷案手段。不過,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刑訊逼供也在一定
程度上受到限制。如果說兩千多年前的《禮記》所記載的“仲春之月……毋肆
掠,止獄訟”,還只是為了在春季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而限制對勞動力的
刑訊的話,那么唐、宋等朝代的法律對刑訊的條件、方法、用具和程度的明確
規定則顯然出于文明司法的考量!短坡伞分幸幎ǎ骸爸T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
查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彼纬姆
律對于刑具和拷打的次數都有明確規定,例如拷訊只能用荊條,一次拷打不能
超過30下,總數不能超過200下。當前,文明司法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潮流,
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令禁止刑訊逼供,聯合國的一些國際公約也包含有
類似的規定。誠然,法律上的規定并不能完全制止司法實踐中對刑訊逼供的濫
用,但是這些規定畢竟顯示了司法向文明的進步。
在刑罰方面,古代的很多國家都采用過對罪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
態復仇”的刑罰方法,都采用過對某些罪犯使用肉體刑或羞辱刑的方法,都采
用過斬、燒、絞乃至“五馬分尸”和“車裂”等殘酷的死刑執行方法。隨著社
會文明的進步,人類的刑罰觀念發生了變化。人們漸漸認識到,“同態復仇”
縣野蠻的.肉體刑和羞辱刑是不人道的。于是,盜竊者不必被砍掉手,強奸犯
不必被割去生殖器,取而代之的是一定時間的監禁和勞動改造。死刑的執行方
法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槍決、電椅、毒氣室、注射毒液等執行死刑的方法相繼
問世,以便盡量減少死刑犯人結束生命時的痛苦。而且,許多國家已經徹底廢
除了死刑。這就是刑罰的文明化趨勢。
如果說對待動物的態度可以反映出人類的文明程度,那么對待罪犯的態度
可以反映出一個社會——特別是其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程度。在未來數百年
內,人類社會的刑事司法制度會繼續走向文明。這將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
一,刑訊逼供將被嚴格禁止,并由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以保障;第二,偵查人員
要堅持“文明辦案”的原則,用文明的方法和手段去收集和提取證據;第三,
代表國家或人民提起公訴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要堅
持“公平誠信”的原則,雖然訴訟程序具有對抗的性質,但這應該是文明的
“君子之爭”,而不應成為野蠻的“小人之斗”;第四,刑罰將進一步文明化,
死刑和肉體刑都將退出歷史舞臺?傊,盡管在一些特殊的歷史時期或者在一
些特殊事件的影響下,人類走向文明的步伐會放慢甚至會出現倒退,但是刑事
司法發展的基本趨勢一定是走向文明。
趨勢三:走向科學
科學技術是生產力,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也是推動刑事司法向前發展
的動力。與其他社會生活領域一樣,從愚昧走向科學也是刑事司法領域的歷史
發展規律。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務之一是準確認識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而這
就需要科學的司法證明方法。
從歷史上看,人類社會的司法證明方法曾經有過兩次重大的轉變:第一次
是從以“神證”為主的證明方法向以“人證”為主的證明方法的轉變;第二次
是從以“人證”為主的證明方法向以“物證”或科學證據為主的證明方法的轉
變。毫無疑問,以“水審法”、“火審法”、“熱油審”、‘‘圣谷審’’等tc神明裁
判”為代表的“神證”方法是人類認識能力低下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
和人類認識能力的提高,“神明裁判”逐漸退出了司法證明的歷史舞臺。如果
說第一次轉變還只是標志著人類的司法證明方法走出了愚昧時期,那么第二次
轉變則標志著司法證明方法真正開始了走向科學的歷程。
科學技術方法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運用是以人類社會中科學技術的發展為
基礎的。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各種科學技術方法在司法活動中的運用一直處
隨機使用和分散發展的狀態。直到18世紀以后,與物證有關的科學技術才
逐漸形成體系和規模,物證在司法證明活動中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19世紀
是科學證明方法得到長足發展的時期。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法醫學
的興起為科學證明案件事實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其次,各種人身識別技術的問
世為準確地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提供了科學的手段。20世紀以來,為司法證
明服務的科學技術的發展更是日新月異。繼筆跡鑒定法、人體測量法和指紋鑒
別法之后,足跡鑒定、牙痕鑒定、聲紋鑒定、唇紋鑒定等技術不斷地擴充著司
法證明的“武器庫”。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出現的DNA遺傳基因鑒定技術,
更帶來了司法證明方法的新的飛躍。目前在一些科學發達的國家中,DNA證
據已經成為新一代“證據之王”。
在復雜紛繁的社會生活中,在日新月異的科學發展中,作為刑事司法之打
擊對象的犯罪活動也在不斷提高其科技含量,向科技化、智能化、隱密化、信
息化發展。因此,要公正高效地實現刑事司法的任務,就必須提高刑事司法活
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的水平,就必須實現司法證明方法的科學化。這主要表現在
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犯罪偵查中充分發揮各種物證技術的作用,運用科學
技術手段去發現證據、提取證據、保管證據、鑒識證據;其次,在刑事司法活
動中加強對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建立各種信息儲存管理
系統,如指紋自動識別系統和遠程查詢比對系統、刑事犯罪DNA信息系統、
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系列殺人案件信息系統、犯罪案件槍彈信息系統等;
再次,在查證案件事實時提高詢問、訊問、辨認等傳統方法的科技含量,加強
對心理科學和行為科學的原理與技術的運用;最后,刑事司法人員要掌握科學
的思維方法,養成科學的專業思維習慣,提高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科學
性。筆者相信,隨著人類所掌握的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刑事司法的科學化程
度也會不斷提高。
趨勢四:走向法治
人治是人類社會最初的管理方式。在原始社會時期,由于根本沒有法律,
所以人治就是惟一的選擇,而承擔治理任務者最初都是那些身體強壯或德高望
重的人。在每一個社會群體中,這些人的意志和理念就是所有社會成員的行為
準則。但是,這些往往會因人而異、因時而異的行為準則不利于群體生活的穩
定,于是就形成了以氏族或部落為基礎的“習慣法”。隨著國家的形成,社會
和統治者都需要相對穩定而且統一的行為規則,法律便應運而生了。但是在很
長的歷史時期內,法律只是以國王或皇帝為代表的奴隸主或封建主階級統治民
眾和治理社會的工具,其本質仍然是人治。到了近代,當資產階級在西方國家
興起的時候,“法治”便成為他們向封建君王爭奪權力的旗幟和工具,其響亮
的口號之一就是“國王也不得違法”。后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社會管理經驗
的積累,人類越來越認識到法治優于人治,而且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法治的真
諦。由此可見,從人治到法治體現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建設現代法治國家是當今世界的潮流。中國要與時俱進、與世俱進,也必
須走“依法治國”的道路。法治的基本目標是要以法的精神為基礎,建立一種
穩定且良性運轉的社會秩序。法治的基本內涵包括兩個重心和一個基本點。所
謂“兩個重心”,包括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實施。所謂“一個基
本點”,就是治官限權,即“為官者不得違法”。
法治的基礎是立法,沒有制定出來并向社會頒布的法律,法治就是一句空
話。誠然,法治的基本原則在于“有法必依”,但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是
“有法可依”。而且,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惡法之治不是真正的
法治。因此,制定符合法之精神的良法是法治的第一個“重心”。然而,徒有
好的立法而沒有好的施法,沒有嚴格的守法、執法和司法,仍然不會實現真正
的法治!坝蟹ú灰馈钡扔跓o法,更談不上法治。因此,法律的實施是法治的
第二個“重心”。另外,無論就立法環節還是施法環節來說,法治所要治理的
主要對象都是官而不是民,法治所要限制的主要對象都是權力而不是權利。在
現代法治國家中,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特別是那些手中掌握權
力的政府官員。老百姓固然要守法,但為官者更要守法。因此,法治的“基本
點”在于限制官員手中的權力,在于堅持“為官者不得違法”的原則。
刑事司法是打擊犯罪的活動,是為維護社會秩序服務的,因此便具有了實
施的正當性,不僅國家統治者需要,社會公眾一般也給予支持。在古代社會,
由于法律主要是“治民”的,所以對代表國家打擊犯罪的“官方”的刑事司法
活動約束較少,而且即使這樣的法律約束也時常被司法者違犯。然而,在現代
法治國家中,具有正當性的活動也需要法律的規范,服務于公眾利益的活動也
不可隨意實施。其實,刑事司法猶如一把雙刃寶劍:一方面,它可以打擊犯
罪;另一方面,它也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刑事司法活動必須嚴格按
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刑事司法必然走向法治化。
實現刑事司法活動法治化,首先就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完善有關刑事司法活
動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公正合理的、符合人民利益的、符合法之精神的法律,
使司法人員真正做到“有良法可依”。與刑事司法活動的“雙刃性”相應,規
范刑事司法活動的法律也具有“雙刃性”:一方面,它授予刑事司法人員進行
特定活動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具有授權的功能;另一方面,它又限制刑事
司法人員對這些權力的行使,具有限權的作用。
實現刑事司法的法治化,還要堅持“依法辦案”的原則。換言之,刑事司
法活動必須以法律為準繩。這里所說的“準繩”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衡量司法
對象之行為的標準;其二是衡量司法者自身行為的標準。前者考察的主要是司
法活動的結果或決定;后者考察的主要是司法活動的過程或程序。結果合法固
然重要,但過程合法也很重要。換一個角度來說,司法者不能用違法的方式去
司法,不能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自己又去違法甚至犯罪。如果用違法的
手段去打擊犯罪,那既有悖于司法活動的宗旨,也有害于國家的法制。因此,
刑事司法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特別是
有關刑事司法程序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辦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
法定的程序辦案。綜觀歷史,逐步走向法治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發展軌跡;面向
未來,刑事司法的法治化必將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趨勢五:走向人權
在任何一個國家中,刑事司法都處于多種利益或需要的沖突之中,例如,
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被告人利益與被害人利益的沖突,打擊犯罪需要
與保護人權需要的沖突,等等。這些沖突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
移的。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制度都不得不在這錯綜復雜的沖突關系中尋找
自己的定位,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價值定位也會發生變化。從社會初始
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擊犯罪,因此,世界各國在相
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都把打擊犯罪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價值定位。然而,隨
著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保護人權的觀念越來越受到各國人民的重
視,并相繼在一些國家被確立為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在未來,
加強人權保護必然是世界刑事司法的發展趨勢之一。
刑事司法要走向人權,首先就要從以權力為本位的刑事司法走向以權利為
本位的刑事司法。在漢語中,“權利”和“權力”發音一樣,如果僅聽其聲不
見其形,二者很容易混淆。但是在英文中,權利為“right”,權力為“power”,
二者很容易分辨。就二者的含義而言,權力主要指國家權力,也可指國家權力
帶來的威勢。而權利則是與義務相對應的一個范疇,主要指民眾個人或群體的
權利,即由道德、法律或習俗所認定為正當的利益、主張、資格、力量或自
由。①所謂“本位”,其實就是重心、中心、基礎、根源、立足點、出發點的
意思。如果堅持“權力本位”,那么刑事司法活動的立足點或者說重心就在于
權力。如果堅持“權利本位”,那么刑事司法活動的立足點或者說重心則在于
權利。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權力在很長時期內都處于強大和支配的地位,
而權利則處于弱小和被支配的地位。在那種社會制度下,刑事司法自然是以權
力為本位的,是為維護國家權力服務的,被視為國家的專政工具。然而,根據
現代法治的精神,權利是權力的本源,權利應該優于或高于權力;而權力應該
是權利的后盾和保障。而且,在社會生活中,權力很容易膨脹和濫用,并成為
權利的侵害者,因此,為了保障權利,必須制約權力?傊,以權利為本位是
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按照這種精神和原則,刑事司法的最終目標就應
該是維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維護國家權力并作為統治人民的工具。
尊重人權和保護人權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也是刑事司法文明進步
的標志。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人權保護的重點當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
為他們是刑事司法系統的打擊對象,其人權很容易成為打擊犯罪的犧牲品。但
是被害人的權利保護也不應被置于“被遺忘的角落”。誠然,在有些情況下,
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與打擊犯罪的社會目標是一致的,或者說被害人的利益可以
涵蓋在打擊犯罪的社會整體利益之中,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二者也會出現分
歧,因為在具體案件中某個被害人所強烈追求的未必都是社會全體成員對打擊
犯罪的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刑事司法系統所面對的是一種三角形利益關
系,即社會利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利益。刑事
司法的發展方向就要在這種三角形利益關系中尋求平衡,全面、合理地保護人
權。
趨勢六:走向公正
公正是法的精神,是法的靈魂,也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長期追求的目標之
一。法之本意就包含著公正,或者說,公正是法的基本價值定位。中國的文字
組成具有形意特征,而“法”字本身就蘊涵著“平之如水”和“去不平”的含
義。在法律公正的社會實現過程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關卡,也是保障公正的最
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從某種意義上講,公正也是司法活動自身的追求。古希臘
的正義女神也是用一手托天平一手持利劍的方式來體現司法公正的精神。從這
個意義上講,司法就應該是公正的代名詞。
刑事司法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維護社會正義,實現司法公正,
是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目標。古今中外,公正一直是人類在刑事司法活動中追
求的目標。誠然,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司法公正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在不
同的社會群體中,人們對司法公正的理解也可能并不盡同。奴隸主和奴隸對司
法公正的理解肯定是大相徑庭的,而奴隸社會的司法公正標準和當今社會的司
法公正標準顯然也不可同日而語。即使在現代社會中,不同種族或不同階層的
人群在一些問題上對司法公正的理解也會出現差異。不過,追求公正是刑事司
法的基本方向,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司法公正的內涵和標準應該越來越具有
普遍性與合理性。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所謂司法的實體公正,即要
求司法機關在審判裁決的結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所謂司法的程序公正,
即要求司法機關在審判活動的過程中堅持正當平等的原則。前者的要旨在于審
判結果的正確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審判過程的正當性。如果把司法系統看做一
個工廠,那么實體公正考察的是工廠生產出來的“產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
是該“產品”的“生產工序”。雖然就一般情況而言,要保證“產品”質量就
必須遵守科學合理的“生產工序”,而科學合理的“生產工序”也應該導致
“產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核指標畢竟不同。單純就實體公正來說,無論
采用什么“工序”進行生產,只要“產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單純就程序
公正來說,無論“產品”質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學合理的“生產工序”,就
是“公正”。
由此可見,司法的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
一方面,二者統一于司法公正,是相輔相成的;另一方面,二者又有著不同的
價值標準。雖然堅持程序公正在一般情況下就能夠保證實體公正,但是程序公
正畢竟不等于實體公正,而且堅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程序公正
也不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惟一途徑。在有些情況下,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甚至是
相互對立、相互沖突的,追求實體公正就可能傷害程序公正,而堅持程序公正
又可能犧牲實體公正。
世界各國在確立其刑事司法制度時不得不就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做
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當然,各國的做法并不盡同,有時甚至大相徑
庭。一種極端的做法是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無論
程序如何,無論手段如何,只要結論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這曾經是大陸
法系國家訴訟制度的傳統之一,現在仍然是一些國家確立刑事司法制度的主導
思想。另一種極端的做法是片面強調程序公正,甚至以犧牲實體公正為代價也
在所不惜。這是在普通法系國家重視程序規則的司法傳統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不過,20世紀后期以來,兩大法系在這個方面的發展呈現了相互學習的趨勢j
筆者認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廢的。實踐經驗證明,單純追求
實體公正不僅會導致漠視甚至踐踏訴訟參與者的正當權利,而且也會導致司法
公正觀念的扭曲。當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種誤區。雖然這樣做在外人
或者社會公眾看來是公正的,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穩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
視的弊端,因為犧牲了實體公正必然會使司法公正失去其本來的意義?傊,
刑事司法不僅要考慮實體公正的要求,也要考慮程序公正的要求,并力求二者
的統一。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公平審判”和“正當程序”是刑事司法活動的兩項
基本要求。刑事案件的審判應該是訴訟雙方公平的對抗,訴訟參與者都應該按
照確定的“游戲規則”公平地進行“競賽”。當然,“公平審判”和“正當程
序”的規則都應該有利于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和正確地適用有關的法律,從而
使法官能夠做出真正符合社會正義和法律公正的判決。而且,法官應該獨立行
使審判的職能,因為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一言以蔽之,努力
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是世界發展的潮流所向。
趨勢七:走向和諧
和諧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所追求的崇高目標,也是生命在自然界中所希望
達到的最高境界。一個簡單的“和”字,卻蘊涵了關于人生、社會、自然的廣
博而且深邃的哲理。一個簡單的“和”字,可以組合成許多頗具美感而且耐人
尋味的語匯。例如,自然以和為美,生命以和為康,社會以和為貴,國家以和
為綱。世界要和平,民族要和睦,家庭要和美,人人要和氣。天和風雨順,地
和五谷豐,人和精神爽,家和萬事興。其實,萬事萬物的發展都具有走向和諧
的內在需要,因為一旦失去和諧,事物就會進入不健康的狀態,甚至會走向滅
亡。這里所說的“和諧”,既包括個體自身的和諧,也包括個體與外界的和諧。
刑事司法是人類社會的組成部分,當然也要遵循“和諧者生存、不和諧者滅
亡”的事物發展規律,因此,走向和諧也應該是刑事司法的自然發展趨勢。這
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刑事司法系統的內部和諧。刑事司法系統在發展過程中首先要實現
內部的和諧,因為只有自身運轉和諧,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才能保持較高的
效率。一般來說,刑事司法系統在建立之后,經過不斷地磨合與調整,就會越
來越趨向內部的和諧。這里所說的“內部和諧”既包括刑事司法的不同環節之
間的發展和諧,也包括刑事司法的不同子系統之間的關系和諧。刑事司法功能
的實現需要通過立法和施法兩個環節來完成,因此就需要這兩個環節的協調發
展。如果相關的立法落后于施法,就會出現無法可依的狀況。如果相關的施法
落后于立法,則會出現有法不依的狀況。無論出現哪一種狀況,刑事司法系統
都不能維持良好的運轉。另外,刑事司法系統一般由負責犯罪偵查的警察機
關、負責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負責審判的法院等子系統組成。這些子系統既
各自承擔著相應的職能,又共同承擔著實現刑事司法總體任務的職能。如果這
些子系統之間的關系不和諧,其功能的實現就會有障礙,整個系統的運轉也就
有問題。只有當這些子系統之間的關系維持和諧的狀態,其相關職能才能實
現,整個系統的運轉才會順暢并保持較高的效率。刑事司法系統的和諧發展可
以通過主動的自我調整來實現,也可以在外部因素的促動下通過被動的調整來
實現。由于前一種調整方式的效率較高且成本較低,所以很多國家的刑事司法
系統都會不斷地通過主動的改革來實現自身的完善?傊,立法與施法的和
諧,公、檢、法之問的和諧,是刑事司法自身發展的要求,也是刑事司法發展
的基本趨勢。
第二,刑事司法系統與外部環境的和諧。刑事司法系統總是在一定的社會
環境中運轉的,因此,其與外部環境的和諧也是致關重要的。這種和諧關系是
雙向互動的。一方面,不同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所處的社會環境不同,而且隨
著社會的發展,這環境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刑事司法系統要在良性運轉的狀
態下實現自身的功能,就必須適應所在國家的社會環境,包括歷史傳統、政治
制度、道德觀念、民俗文化等。如果刑事司法系統與所在國家的社會環境不和
諧,就無法發揮預期的作用。由于國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廣泛頻繁,所以
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系統在與本國的社會環境保持和諧的同時,也要盡量保持
與國際大環境的和諧。另一方面,刑事司法系統在自身走向和諧并與社會保持
和諧的同時,也在為社會生活的和諧發揮著保障乃至推進的作用。實際上,刑
事司法系統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這就是在保障社
會生活的和諧。刑事司法系統通過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就是要消除社會生活
中的不和諧因素。誠然,犯罪是人類社會的“毒瘤”,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
從這個意義上講,人類的社會生活也不可能達到完全的和諧。但是,有效打擊
犯罪,及時遏止犯罪,努力改造罪犯,盡量減少社會中不良人群的數量,則是
可以做到的事情,也應該是刑事司法系統乃至整個社會所追求的目標。因此,
預防犯罪已經而且將會越來越受到刑事司法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的重視。從歷史
的角度來看,刑事司法對罪犯的態度也在發生變化,而且這種變化也反映了促
進社會和諧的需要。例如,刑事司法對罪犯的態度從過去的嚴厲鎮壓和懲罰轉
向現代的懲罰與改造并重,就有利于減少社會中的對抗,化解社會中的矛盾,
促進社會的和諧。近年來,一些國家嘗試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引入調解的機制,
而且從系統的角度采取各種措施來實現“康復性司法”,即促使那些因一念之
差或其他偶然因素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特別是那些未成年人——回歸健康
正常的社會生活。這種做法就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認為,刑事司法在
未來的發展趨勢之一就是將工作的重心從犯罪發生之后的打擊轉向犯罪發生之
前的預防,從對罪犯的懲罰和報復轉向對罪犯的教化和改造,從而達到減少社
會沖突、加強社會和諧的目的。
趨勢八:走向規范
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復雜,越來越精密。與此相應,社會職
能的專業化分工也會越來越細,越來越專。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人們各自在自
己很小的群體中過著基本上自給自足的生活,從衣食住行的供養到生老病死的
管護,基本上都由全體成員共同完成。當時即使有社會分工,也是非常簡單非
常粗糙的。然而,在現代社會中,專業分工是非常精細的,以至于我們生活的
方方面面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于他人的活動。從物質生活到精神生活,我們離
開他人幾乎寸步難行。人類社會猶如一架巨大的精密儀器,每個零部件的運轉
都會關系到整架儀器的功效,因此,為了保障儀器的正常運轉,零部件的運轉
必須嚴格遵守預定的規范。由此可見,規范化是人類社會生活專業化發展的必
然要求和結果。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政府官員的職業活動
在保障這架“儀器”的正常運轉中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率先實現
規范化。刑事司法活動當然也不例外。其實,規范刑事司法活動也是國家管理
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刑事司法活動的規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
面。
首先,刑事司法的行為要規范。行為規范是刑事司法活動規范化的基本內
容。刑事司法活動是由具體辦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的職
業行為構成的。這些人員的職業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到刑事司法工作的結果。由
于人的素質和性格是各不相同的,知識和經驗的水平也是參差不齊的。所以,
如果沒有統一的行為規范,每個人就會憑自己的道德素養、靠自己的知識經驗
去處理問題,刑事司法工作的質量就很難保證,甚至會出現濫用職權、恣意妄
為等現象。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刑事司法人員的行為都應該遵循統一的規范和
標準。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制的完善,從事犯罪偵查、刑事檢控和刑事審判等
工作的刑事司法人員都要有具體明確的職業行為準則,而且要建立有效的制度
性保障機制。
其次,刑事司法的程序要規范。如上所述,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刑事司法
活動必須遵守“正當程序”原則。但何為正當程序,法律必須做出具體明確的
規定,不能由辦理案件的人員來自行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從立案
偵查到偵查終結,從審查起訴到做出判決,都必須有嚴格的程序性規范。特別
是在采取那些直接涉及有關人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拘留、逮捕、搜查、
扣押等強制性措施的時候,更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統一程序進行。20世紀
后期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越來越重視對刑事司法程序的規范。
再次,刑事司法的方法要規范。從犯罪偵查到刑罰執行,刑事司法的各個
環節都存在著方法的規范化問題。但是,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內容是認定案件
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適用法律,而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就必須使用正確的方法。
因此,我們在這里討論的“方法”主要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由于認定案件
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本,或者說,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只能通過證據來實
現,所以認定案件事實的方法又主要表現為在司法活動中運用證據的方法。具
體來說,在刑事司法活動中,運用證據的方法包括取證方法、舉證方法、質證
方法和認證方法。雖然舉證、質證和認證的方法也要向規范化發展,但是取證
方法的規范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取證方法是多層次、多種類的。從取證環
節來說,它包括發現證據的方法、收集證據的方法、保全證據的方法等。從取
證對象來看,它包括物證的取證方法、人證的取證方法等。從取證手段來分,
它包括詢問方法、訊問方法、勘驗方法、檢查方法、搜查方法、扣押方法等。
無論是哪個種類或哪個層次上的取證方法,在對其進行規范的時候都要考慮兩
個方面的要求:其一是科學的要求;其二是法治的要求。由此可見,取證方法
的規范有賴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法治經驗的積累?傊,隨著社會的發展,刑
事司法的方法會越來越規范。
最后,刑事司法的標準要規范。刑事司法是社會的一個功能系統,其成效
必須在社會中接受檢驗,而檢驗就要有一定的標準。司法公正可以說是衡量刑
事司法活動的最高標準。但是,這個標準太抽象,而且往往會受社會意識和價
值觀念的影響,很難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發揮規范的作用。于是,人們便一直
在努力探索更為具體明確的、適用于刑事司法的各個環節的標準,例如,立案
的標準、起訴的標準、判決的標準、量刑的標準、執行的標準等。而且,這些
標準必須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發揮規范的作用,才能保證刑事
司法結果的統一規范性。誠然,制定這樣的標準需要豐富的經驗積累和科學的
概括歸納,而且再具體的標準也不可能把刑事司法人員都變成簡單執行指令的
機器人,但是,現代法治原則要求刑事司法活動規范化,包括標準的規范化。
因此,不斷完善標準,不斷走向規范,就是刑事司法的發展趨勢之一。
人類社會的發展是有規律的,刑事司法的發展也是有規律的。盡管人類至
死也不一定能夠準確地認識和把握這些規律,但是人類卻肯定會堅持不懈地朝
著這個方向努力,而且這種努力肯定會對人類有益。我們探索刑事司法的發展
趨勢,就是為著這個目的。
目 錄
刑事司法的八大發展趨勢(代序) /J
■第一篇導論 /1
第一章歐盟國家刑事司法概況 /3
第一節概述 /3
第二節 法國 /6
第三節 德國 /7
第四節 奧地利 /9
第五節 意大利 /10
第六節 西班牙 /12
第七節 葡萄牙 /13
第八節希臘 /14
第九節荷蘭 /15
第十節 比利時 /16
第十一節 盧森堡 /17
第十二節 丹麥 /18
第十三節 芬蘭 /19
第十四節 瑞典 /120
第十五節 英國 / 21
第十六節 愛爾蘭 一/23
第十七節2004年加入歐盟的十國概況 /25
第二章歐盟及其刑事司法一體化進程 /27
第一節 歐盟一體化概況 /27
第二節 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概況 /32
第三節 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的評價 /48
第三章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與中國司法改革 /65
第一節 中國現行司法存在的問題 /65
第二節 中國司法改革的機遇和條件 /68
第三節 歐盟刑事司法一體化對中國司法改革的啟示 /69
第二篇刑事實體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77
第一章歐盟國家的刑事實體法律制度 /79
第一節英國 /79
第二節 法國 /89
第三節 德國 /107
第四節 意大利 /115
第二章歐盟刑事實體法的一體化進程 /126
第一節 歐盟《刑事大法典》中的實體法內容 /126
第二節 《刑事大法典》刑事實體法部分的立法草案與修訂 /128
第三節 關于《刑事大法典》草案的評價 /185
第三章 中國刑事實體法律制度的現狀與發展 /188
第一節 中國刑事實體法律制度的現狀 /188
第二節 中國刑事實體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 /195
一第三篇刑事程序制度的發展趨勢 /199
第一章歐盟國家刑事程序制度的現狀 /201
第一節 歐盟國家刑事程序制度簡介 /201
第二節 《歐洲人權公約》和歐洲人權法院對歐盟國家刑事程序
之變革的催化和引導 /218
第三節 歐盟刑事程序制度的一體設計 /229
第二章偵查程序制度的發展趨勢 /239
第一節 刑事案件的來源、偵查期限及公開或秘密原則 /241
第二節 偵查手段 /254
第三節 強制措施 /268
第四節 司法審查 /283
第三章起訴程序制度的發展趨勢 /294
第一節 歐盟國家起訴程序制度的現狀 /294
第二節 歐盟起訴程序制度一體化的進程和障礙 /304
第三節 歐盟國家起訴程序制度一體化對我國的啟發和借鑒
第四章審判程序制度的發展趨勢
第一節 歐盟國家審判程序制度的現狀
第二節 歐盟審判程序制度一體化的進程與障礙
第三節 歐盟審判程序制度一體化對我國的啟發和借鑒
一第四篇刑事證據制度的發展趨勢
第一章歐盟國家刑事證據制度的現狀
第一節英國證據法
第二節 法國證據法
第三節 意大利證據法
第四節 德國證據法
第二章歐盟刑事證據制度的一體化進程
第一節 《刑事大法典》草案中有關證據問題的統一規定
第二節 歐盟刑事證據制度一體化的進程與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現狀與改革
第一節 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現狀
第二節 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
一第五篇罄察制度的發展趨勢
第一章歐盟國家的警察制度
第一節 以集權為特征的警察制度
第二節 以分權為特征的警察制度
第二章歐盟警察制度的一體化進程
第一節 非歐盟層面上的警務合作形式及合作組織
第二節 歐盟層面上的警務合作組織與合作形式
第三節 歐盟警務發展之制約因素及發展趨勢
第三章警察制度的發展趨勢與中國警察制度改革
第一節 從歐盟警察制度看世界警察制度發展的大趨勢
第二節 中國警察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第三節 中國警察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一第六篇檢察制度的發展趨勢 /507
第一章歐盟國家的檢察制度 /509
第一節 歐盟國家的檢察機關 /509
第二節 歐盟國家的檢察官 /519
第三節 歐盟國家的檢察職能 /526
第四節 變革中的歐盟國家的檢察制度 /535
第二章歐盟檢察一體化的進程及其存在的問題 /541
第一節歐盟檢察一體化的緣起 /541
第二節 歐盟檢察一體化的進程 /544
第三節 歐盟檢察一體化進程中的問題 /552
第三章檢察制度的發展趨勢與中國檢察制度改革 /557
第一節 檢察制度發展趨勢之一:獨立性 /558
第二節 檢察制度發展趨勢之二:一體化 /570
第三節 檢察制度發展趨勢之三:多元化 /579
一第七篇法院制度的發展趨勢 /591
第一章歐盟國家的法院制度 /593
第一節 法院組織體系 /593
第二節 職業法官制度 /612
第三節 業余法官制度 /622
第二章歐盟法院制度的一體化進程 /634
第一節 刑事司法一體化中的歐盟法院 /634
第二節 歐洲法院的運行 /637
第三節 歐洲初審法院的運行 /658
第四節 歐洲人權法院的運行 /663
第五節 歐洲司法協作網的建設 /669
第六節 《刑事大法典》對歐盟法院一體化的推動 /674
第三章 歐盟法院制度的發展趨勢與中國法院制度改革 /698
第一節 中國法院制度的形成與改革 /698
第二節 司法獨立:中國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 /702
第三節 職能擴張:中國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二 /711
第四節 法院中立化:中國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三
第五節 法官職業化:中國法院制度改革的方向之四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