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9014
- 書名:德國刑法學.總論-犯罪原理的基礎構造(第1卷)
- 作者:[德]羅克辛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5年5月
- 入庫時間:2005-6-10
- 定價:108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現在呈現在讀者面前的這本書,是一套兩卷本成果中的第一卷。這套書說明了德國刑法一
般原理的法學基礎。本書第二卷,包括了實行人與參與人,未遂,不作為構成行為,以及競合理
論,也已經在2003年以德文出版了,本書第二卷的中文翻譯本,應當會在這本第一卷之后盡快地
得到出版。整套成果就是關于當代德國刑法總論的完整教科書。在這里,我想從兩個方面,為我
的中國讀者們提供服務。
第一,我的“總論”應當以完整和清晰可讀的形式,向我的中國讀者介紹在德國流行的學術觀
點和與刑法總則性理論有關的司法判決,同時仔細地闡明和考慮各種贊同性和反對性的論點。
因為在中國的圖書館中沒有完整的德文文獻,所以,在我看來,如果讀者們通過我的成果,能夠相
對完整地了解德國學術討論和司法判決的狀況,那是很有好處的。
第二,我想向中國的法學工作者介紹我自己的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礎上的刑法體系方案。根
據這個方案,“不法”和“責任”是刑法信條學的兩個中心范疇。
屬于不法的是控制舉止行為的任務。通過宣告一種確定的舉止行為符合法律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律告訴人們,什么是他們在刑罰的威脅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須做的,法律同時告訴人
們,所有沒有受到法律威脅的舉止行為方式,都被宣布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義。那種區分不
受刑罰威脅的和受到刑罰威脅的舉止行為的標準,是由允許性風險的標準建立的。例如,在一個
人的行為符合道路交通規則時,他就是在允許性風險之中活動的,因此,在他卷入的那場事故中,
事故的結果就不應當作為他的構成行為而歸責于他,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排除了一種刑事可罰
性。相反,在一個人的行為危害交通時,他就超越了這種允許性風險,因此,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
就應當作為過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歸責于他。這是我以現代形式創立的客觀歸責理論
的最簡明的表述。在過去幾十年里,這個客觀歸責理論已經在德國得到了貫徹,并且在國際上引
起了熱烈的討論。這里的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是,借助在法律上不贊成的或者說允許的風險.
應當根據仔細制定的規則,來劃分國家的干涉權和公民個人自由之間的界限。詳細的說明,請見
本書第11節和第24節。
與此相對,在罪責中,并不涉及區分不法是否不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而是涉及這樣的問題。
即一個符合不法的舉止行為是否也是必須受到刑事懲罰的。通常,這種案件是必須的,然而,在
兩個條件下,對這種符合不法的舉止行為的懲罰就能夠被放棄。
一方面,對責任的排除存在于行為人無罪責地行為時,這就意味著,因為行為人在實施這個
構成行為時,比如,處于精神混亂之中,或者,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處在一種自己不可避免的不認
識之中時,行為人就不是處于那種會把自己引導向法律對舉止行為的說明狀況之中的。在這種
案件中,我談的是行為人“在規范上是不可交談的”。因此,根據我的理論,罪責是“規范上的不可
交談性”。在這里,有關的是這種刑事可罰性的條件,而不取決于對人的意志自由的爭論。
另一方面,在由于行為人的特別情況而缺乏一種特殊預防或者一般預防的刑罰需要性,并因
此能夠放棄刑罰時,現有罪責中的責任也能夠通過法律或者憲法加以排除。例如,在有人僅僅因
為受到身體或者生命的威脅而觸犯禁止性條文時,就會在排除責任的緊急狀態中存在這種情況。
在這里,立法者能夠寬容相待,因為這個行為人不是出于犯罪性動機,而是出于害怕而行為的。
這樣,既不會為再犯的危險提供根據,也不會為模仿的危險提供范本,因此,刑事懲罰就成為多余
的。在本書第19節至第22節中,對這些都作了詳細的說明。這個責任范疇所具有的這種刑事
政策性的主導思想,就是我的刑罰目的理論。在第3節中,這個理論發展出了下面這些說明:各
種刑事懲罰不僅應當以罪責為條件,而且應當以預防性刑事懲罰的需要性為條件。
我希望,我對自己一些刑法體系基本思想的這個簡短概述,能夠幫助讀者完整地理解這本
書,使他們對本書的內容產生興趣!我感謝法律出版社做出了出版這個成果的決定。我特別感
謝王世洲教授先生,他承擔了本書的翻譯工作,非常認真地工作,并在較快的時間內完成了本書
的翻譯工作。如果本書能夠對深化中德刑法學界的共同工作做出貢獻,那將是我莫大的榮幸!
總計7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