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4474
- 書名:應用型土地管理法(應用型法律法規叢書)
- 作者: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6年6月
- 入庫時間:2006-6-18
- 定價:16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立法宗旨】 /1
第二條 【基本土地制度】 /1
第三條 【土地基本國策】 /2
第四條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
第五條 【土地管理機構設置】 /3
第六條 【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 /3
(1)信訪人就哪些行為可以向有關的國土資源管理
部門提出信訪事項? /3
(2)信訪人應向何部門提出國土資源信訪事項? /4
(3)信訪人一般應采取何種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
門提出信訪事項? /4
第七條 【獎勵措施】 /5
第八條 【土地所有權歸屬】 /5
(1)哪些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哪些土地屬于集體所
有? /5
(2)如何確定農民長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權屬證明
的土地的權屬? /10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 /11
(1)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哪些單位或個人? /11
(2)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
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
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是否確定其
國有土地使用權? /11
(3)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
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仍
一直使用的,是否能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12
(4)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
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能否將土地使用權
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 /12
(5)如何確定原宗教、寺觀教堂宗教活動用地被其
他單位占用的土地使用權? /12
(6)如何確定軍事設施用地(含靶場、試驗場、
訓練地)的土地使用權? /12
(7)如何確定依法接收、征用、劃撥的鐵路線路用
地及其他鐵路設施用地現仍由鐵路單位使用的
土地使用權? /13
(8)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
位,經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權如
何確定? /13
(9)原由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軍隊及其他單
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條例》公布之前已經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
使用的,如何確定其土地使用權? /13
(10)如何確定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14
(11土地管理法施行前重復劃撥或重復征用的土地.
如何確定其使用權? /14
(1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以劃撥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后作為資產入股
的,或者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或者
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股份制企業的,如何
確定土地使用權? /14
(13)企業破產后,如何確定企業以出讓方式或劃撥
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15
(14)法人之間合并,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
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辦理什么
手續從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15
(15)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民
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如何確定集體土
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5
(16)《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之前農村居民
建厲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
在該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
如何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6
(17)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
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
合計面積標準的,如何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
使用權? /16
(18)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
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能否確定其集體土地建
設用地使用權? /16
(19)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
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
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或者繼承房屋
取得的宅基地,能否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
使用權? /17
(20)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
基地如何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7
(21)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宅基地,是否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確定的應如
何處理? /17
(22)一宗地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使用的如何
確定土地使用權? /17
第十條 【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18
第十一條 【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18
(1)國家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實行什么制度來
保護?土地登記資料能否公開查詢? /19
(2)土地登記的申請人有哪些?申請土地登記能否
委托他人辦理? /20
(3)土地登記以什么為單位組織進行?以什么為基
本單元? /20
(4)擁有或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或者共同使用一
宗土地的,或者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
如何進行登記? /20
(5)土地登記由誰主管?怎樣進行? /20
(6)有關土地權利的登記由誰申請? /21
(7)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登記
時須提交哪些文件資料? /22
(8)為保證土地登記合法性、有效性,可以從哪些
方面著手? /22
(9)土地登記過程中有土地權屬爭議的,應如何處
理? /25
(10)公告期滿,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
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
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應如何處理? /26
(1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如何
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26
(12)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后,原集體土地
使用者繼續使用該國有土地的,應如何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27
(13)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應如
何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27
(14)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如何
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27
(15)成片開發用地采取一次出讓、分期付款、分
期提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如何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9只
(16)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方式讓與
股份制企業的,應如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
設定登記? /28
(17)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
應如何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28
(18)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應如何辦理設定登記? /29
(19)哪些情形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土地登
記申請? /29
(20)哪些情形下,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作出暫緩登
記的決定? /30
(21)土地管理部門對登記申請和地籍調查結果進
行審核、注冊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不予受
理土地登記申請或暫緩登記決定的期限分別
是多長?從何時開始計算? /30
(22)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是指哪些土地?由何
機關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的土地登記
和發證?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
如何登記?
第十二條 【土地變更登記】
(1)變更土地登記的范圍是什么?有哪些分類?
(2)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的,應如何申請變更登記?
(3)企業將通過出讓或者國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國
有土地使用權,再以入股方式轉讓的,應如何
申請變更登記?
(4)集體土地所有者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
件興辦三資企業和內聯企業的,應如何申請變
更登記?
(5)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
物、附著物等一并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應如何
申請變更登記?
(6)因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
使用權變更的,應如何申請變更登記?
(7)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
變更的,應如何申請變更登記?
(8)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如何
申請變更登記?
(9)商品房預售的,是否還應將預售合同報土地管
理部門登記備案?
(10)出售公有住房的,應如何申請變更登記?
(11)土地征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
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應如何申請土地
權屬變更登記?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
者應如何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39
(12)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如何申請土地權屬
變更登記? /39
(13)變更需要登記的土地他項權利的應如何申請
變更登記? /40
(14)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
名稱、地址和依法變更土地用途的,應如何
申請變更登記? /40
(15)變更土地登記應遵循哪些程序? /41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的效力】 /42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42
(1)農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哪些承包方式? /43
(2)農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由何主體發包?
發包方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43
(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何主體?承包方享有哪些
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44
(4)土地承包應當遵循哪些原則?按照什么程序進
行? /45
(5)農村土地承包的期限為多長? /46
(6)承包期內,如何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 /46
(7)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流轉? /47
(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哪些原則? /48
(9)哪些主體可以成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
事人?流轉的承包方有哪些權利義務?流轉的
受讓方有哪些權利義務? /49
(10)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
以采取哪些途徑解決? /50
(II)如何認定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愿或者違
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
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的效力? /50
(12)對于有關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
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如何處理? /50
(13)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或者
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應該如何處理? /51
(14)法院受理哪些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如何
確定管轄? /51
(15)共同承包人數眾多的,向法院提起訴訟時,
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人? /52
(16)農業承包合同簽訂后,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
新增加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53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53
第十六條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54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
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何部門負責處理? /54
(2)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哪些有關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55
(3) 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哪些條
件?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
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56
(4)哪些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來處理? /57
(5)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決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濟途徑? /57
第十七條 【編制依據和規劃期限1 /58
(1)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分別由哪些部門編制? /58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多長? /59
第十八條 【規劃權限】 /59
第十九條 【編制原則】 /60
(1)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遵循哪些原則? /60
第二十條 【編制要求】 /60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如何劃分土地利用區? /61
(2)縣、鄉級土地利用規劃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土地利用規劃內容主要應包括哪些項? /61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
應在何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哪些內容? /63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63
第二十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村
莊和集鎮規劃之間的關系】 /64
(1)建設用地包括哪些用地?國家建設項目用地、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農村個人建房
用地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用地? /64
(2)建設用地計劃的編制應遵循哪些程序? /65
(3)如何管理建設項目申請用地? /66
第二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江河、湖泊綜合治
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之間的關系】 /67
第二十四條 【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67
(1)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68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包
括哪些計劃指標?各項指標如何確定? /68
(3)各級政府如何報送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
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如何編制全國土地利用年
度計劃草案并將其上報? /69
(4)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如何下達?地方政府國
土資源管理部門能否將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計
劃指標分解下達? /70
第二十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70
第二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71
(1)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
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哪些文件由何機
關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的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如何報批? /71
第二十七條 【土地調查】 /72
(1)土地調查包括哪些內容?地方及全國土地利用
現狀調查結果是否應向社會公布? /72
(2)凡完成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縣(市、區、旗)
在建立初始地籍后,需要做好哪些土地管理工
作? /73
第二十八條 【土地分等評級】 /73
(1)土地等級評定標準由何主體制定?地方土地等
級評定結果是否應向社會公布?一般土地等級
多長時間調整一次? /73
(2)土地定級有哪些原則?主要有哪些工作內容?
遵循哪些程序? /74
第二十九條 【土地統計】 /76
第三十條 【土地利用動態監測】 /76
第三十一條 【耕地占用補償】 /77
(1)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以及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
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
應由哪些主體負責開墾耕地? /77
第三十二條 【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利用】 /78
第三十三條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78
第三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79
(1)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
行政區域內耕地多大份額? /79
(2)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有哪些?鐵路、
公路等交通沿線以及城鄉建設用地周邊地區
的耕地,和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
地,是否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80
(3)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何部門組織實施保護?
怎樣保護? /80
(4)保護耕地怎樣控制用地規模? /85
第三十五條 【土壤改良與提高地力】 /86
(1)針對水土流失的情況,人民政府應當如何治理? /86
第三十六條 【節約使用土地】 /88
第三十七條 【閑置、荒蕪土地的處理】 /88
(1)如何認定“閑置土地”? /89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
閑置土地,可以采取哪些處置方式? /89
(3)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
人民政府可以如何處置? /90
(4)對閑置土地,政府應當如何加以利用? /91
第三十八條 【開發未利用土地】 /92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土地】 /93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
灘】 /93
(1)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
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可
以確定給予開發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的最長期
限是多少?一次性開發600公頃以上的,需要
報何部門批準? /93
(2)治理開發“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
荒水)資源過程中,對“四荒”使用權承包、
租賃或拍賣應如何加強管理? /94
(3)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
行開墾的,政府應該如何處理? /99
第四十一條 【土地整理】 /100
(1)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可否折抵建設占用耕地
的指標?土地整理所需費用由誰承擔? /100
(2)土地開發整理有何目的?其主要任務、主要內
容是什么? /101
(3)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計劃與總體要求是什么? /102
第四十二條 【土地復墾】 /104
(1)土地復墾實行什么原則?因哪些生產建設
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應當負責復墾? /104
(2)土地復墾規劃是否要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
協調?與生產建設統一規劃? /105
(3)企業(不含鄉村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在生
產建設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如何處理? /105
(4)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土地破壞需要土地復墾
的,除了由造成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復墾外,是
否還可以由其他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105
(5)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
土地復墾外,是否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
付土地損失補償費?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的,
其具體金額如何確定? /106
(6)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建設或者基本建設
的,國家給予什么優惠? /106
(7)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遵循哪些基本
原則?申報此項目要符合哪些條件? /107
第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的申請】 /108
(1)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的,如何辦理審批手續?/108
(2)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
國有建設用地的,應該如何辦理? /109
第四十四條 【農用地轉用審批】 /110
(1)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哪些規定?/110
(2)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城市規劃而占用土
地的,以及在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
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應如何
辦理? /111
(3)人民政府針對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
內分批次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以及在已批準
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
采取什么審批制度或審批方式? /111
(4)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該申請使用哪
類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
等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城市建設范圍外的農用地
的,人民政府應該如何辦理? /113
(5)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包括哪些?如
何申請報批? /114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設土地征收】 /119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如何執行農用地轉用和
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 /119
第四十六條 【征地方案的實施】 /123
(1)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何主體組織
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又由誰組織實施?
征地的各項費用何時支付? /123
(2)因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產生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如何解決?征地補
償、安置爭議是否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124
第四十七條 【征地補償】 /125
(1)征收土地的,如何完善與執行征地補償標準? /126
(2)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屬于誰?安置補償
費如何支付,有何用途? /127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128
(1)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方案和征
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采取何方式公告?
公告哪些內容? /128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
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
意見的,應該如何處理? /129
(3)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征地補償、安置方
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
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采取哪些行動? /129
第四十九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 /130
第五十條 【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安置】 /130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
安置】 /130
(1)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建設單位
按何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安置
補助費能否提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總和有無限制? /131
(2)在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中,國家對移民扶
持時間為多長?移民安置規劃如何實施? /132
(3)在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為維護移民的合法權
益,對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占地
農戶或農村移民、自愿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
農村移民給予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如
何撥付? /133
(4)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中,政府如何兌付移民個人
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對于城(集)鎮、企
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該如何投資補
償? /133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 /134
(1)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
國有建設用地的,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
時,建設單位是否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設用
地的預申請?預審工作由誰負責?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如何辦理審批事宜? /134
第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 /136
第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136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137
(2)以有償使用方式、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
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如何確定土地使用者
或者建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138
(3)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何確定?可以采
取哪些方式出讓? /139
(4)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
利用土地的。應如何處理? /139
(5)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
的土地用途的。如何處理? /140
(6)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其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140
(7)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時,或
者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價格不合理上漲時,政府
應該如何處理? /140
(8)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是否仍要履行土地
使用權出讓合同? /141
(9)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
物如何處理? /141
(10)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租賃期限為
多長? /141
(11)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什么條件可以轉讓、出
租、抵押?什么情況下政府能夠無償收回其劃
撥土地使用權? /142
(12)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
逐步實行何制度?對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
地使用權,哪些情形下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
方式處置?哪些情形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
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哪些情形
可以采取保留劃拔方式處置? /144
(1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價格有何限制? /146
(14)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
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
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符合哪些條件?如何
處理? /146
(15)應如何認定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 /147
(16)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 /1 47
第五十五條 【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納和使用】 /148
(1)如何理解“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 /148
(2)土地有償使用費應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
具體的繳納環節是怎樣的? /149
(3)上繳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有何用途? /149
第五十六條 【土地用途的變更】 /150
第五十七條 【臨時用地】 /151
(1)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如
何處置所用臨時用地? /151
(2)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
自臨時占用地期滿后土地使用者如何處置其用
地? /151
(3)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
筑物的,應該如何處理? /152
第五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152
(1)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注銷土地登記由何
機關辦理? /153
(2)如何認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國有
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153
(3)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被列入破
產財產?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其
抵押效力如何認定? /154
第五十九條 【鄉、村建設用地的范圍和審批】 /156
第六十條 【鄉村企業建設用地審批】 /156
第六十一條 【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 /157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157
第六十三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157
(1)處理企業破產案件中,對于未辦理土地征用手
續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如何處理? /158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
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理】 /158
第六十五條 【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158
第六十六條 【土地監督檢查機關和人員】 /159
(1)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任職有何要求? /159
(2)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土地監察職權,對哪些
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159
第六十七條 【監督檢查措施】 /160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
取哪些措施? /160
第六十八條 【出示監督檢查證件】 /161
第六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監督檢查的配合義
務】 /162
(1)對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
務的,應該如何處理?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的,應如何處理? /162
第七十條 【行政處分】 /162
第七十一條 【案件的移送與土地行政處罰】 /163
(1)對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等土地違法行
為應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立案有何標
準? /163
第七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
處理】 /167
(1)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需要
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的,由何機關作出? /167
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法律
責任】 /168
(1)對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人給
予罰款處罰的,罰款額有何限制? /168
(2)單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何給予
處分? /168
(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的,哪些情形下構成犯罪? /169
第七十四條 【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170
(1)對破壞耕地處以罰款的,罰款額有何限制? /170
第七十五條 【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法律責任】 /171
(1)對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行為人處以罰款的,罰款
額有何限制? /171
第七十六條 【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的法律責任】 /171
(1)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人處以罰款的,罰款額有
何限制?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罰? /172
(2)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
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72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173
第七十八條 【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 /174
(1)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對有
關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行政處分? /174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構成
犯罪的,如何處罰? /175
第七十九條 【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176
(1)單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
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76
第八十條 【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177
(1)對拒不交還土地處以罰款的,罰款額有何限制?/177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
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法律責任】 /178
(1)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
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處以罰款的,罰款額
有何限制? /178
第八十二條 【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178
第八十三條 【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的執行】 /178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
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179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
弊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罰? /179
(2)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
如何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 /1 80
第八十五條 【三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適用】 /181
(1)外商投資進行開發成片土地的,使用耕地1000
畝以下或超過1000畝,其他土地2000畝以下
或超過2000畝的,應報哪級政府審批? /181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中方經營者能否以場地使
用權投資?未使用場地使用權投資的,合營企
業應否繳納使用費? /182
第八十六條 【施行時間】 /182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83
(1998年12月27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
的意見 /195
(1999年9月17日)
土地登記規則 /199
(1995年12月28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13
(1995年3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223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230
(199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36
(2005年6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41
(2002年8月29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53
(20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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