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4508
- 書名:應用型房地產(應用型法律法規叢書8)
- 作者: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6年6月
- 入庫時間:2006-6-25
- 定價:1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1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2
第四條 【國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設】 /2
(1)在國家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
格中,如何有步驟地解決低收入家庭
的住房困難? /2
(2)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以什么原則作為指
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什么制度? /3
(3) 國家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收費以及
對購買者給予哪些政策優惠? /4
(4)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以什么原則作為指導?
開發建設住房以及規劃設計等有何要求? /4
(5)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方面有何要求? /5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的義務和權益】 /6
第六條 【房地產管理機構設置】 /6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7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7
(1)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
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應如何
處理? /7
(2)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
定的土地用途的.如何處理? /7
第八條 【集體所有土地征用與出讓】 /8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宏觀管理】 /9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何機關負責管理? /9
第十條 【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量控制】 /10
(1)城市國有土地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哪些要
素相適應? /11
(2)在各級城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年度用地計劃
中,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年度
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多少?
土地的供應應在什么基礎上、采取什么辦法、
以什么方式來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11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12
(1) 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有何
規劃? /12
(2)何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
監督? /13
(3)對于持未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
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合同,或者擅
自變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如何處理?
/13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14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出讓? /14
(2)什么情況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協議
出讓方式? /14
(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負責土地轉讓的部
門如何進行轉讓事宜? /15
(4)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包括
哪些情況? /16
(5)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政府主管部門如何組織進行轉讓? /18
(6)出讓土地招標、開標按照何程序進行? /19
(7)出讓土地采取拍賣的方式,拍賣如何進行? /20
(8)掛牌出讓土地的如何進行? /21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22
(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何確定? /22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2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遵循什么原則由哪
幾方簽訂? /23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出讓方有何
義務?如果其未履行合同義務,土地使用
者享有何種權利? /23
(3)土地使用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
能否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權? /23
第十五條 【支付出讓金】 /24
(1) 以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是否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方能使用土地? /24
(2) 出讓土地使用權其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多長期限
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
逾期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此時出讓方
有何權利? /24
第十六條 【提供出讓土地】 /25
第十七條 【土地用途的變更】 /25
(1) 需要變更土地用途的應當向何部門報批? /25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管理】 /26
(1)土地出讓金收入以及征收管理由何部門主
管?其主要用途是什么? /26
第十九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 /27
(1)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注銷土地登記由何
機關辦理? /28
(2) 國有土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的,其對土地使用
權出讓合同的效力有何影響? /28
(3)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
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屬于何種
性質的行為? /28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終止】 /29
(1)哪些原因可以引起土地使用權終止? /29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 /29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及其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歸誰所有? /30
(2)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是否可以續期?
如果可以應該如何處理? /30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31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定義】 /31
(1)哪些土地使用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31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哪些條件
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政府能否無償收
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39
(3)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實行
何制度?對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哪些情形下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哪些情形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入股)方式處置?哪些情形可以采取保留劃
撥方式處置? /40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 /42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基本原則】 /43
(1)“十一五”時期,要重點發展哪種住房?自
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
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
(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占開發建設總面積的比
重是多少? /43
(2)哪些情形下房地產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同意或者要嚴格控制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 /44
(3)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符合哪些要求? /45
(4)房地產開發用地通過何種方式取得? /46
(5)在國家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中,
怎樣嚴格控制被動性住房需求? /46
(,6J在國家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中,
如何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47
第二十五條 【開發土地期限】 /47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如何使用土地進行項目
開發建設? /48
(2)對房地產開發用地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
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應如何處理?滿2年未動
工開發的,如何處理?什么情況下的房地產開
發用地按閑置土地處置? /48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 /49
(1)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那么
資本金的比例有何要求? /49
(2)房地產開發項目如何實施?其項目本身應當
符合哪些要求? /49
(3)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如何驗收?對住宅小
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是否有特
別的要求? /50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作價】 /51
(1)股東用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的,有何要求? /51
第二十八條 【開發居民住宅的鼓勵和扶持】 /52
(1)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是否可以
免征土地增值稅? /52
(2)計算土地增值稅其增值額有哪些扣除項目? /52
(3)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
讓普通住宅的,有何稅收優惠? /54
(4)國家鼓勵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并對開
發者給予貸款等方面的優惠,享受貸款優
惠的借款人包括哪些主體?其應滿足哪些條
件才能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貸款? /56
(5)經濟適用住房貸款期限為多長?貸款利率
執行何標準? /57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 /58
(1)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58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62
(1)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
其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為多少? /62
(2)商業銀行對項目資本金達不到多大比例的房地
產企業不得發放貸款?對空置多長時間的商品
厲,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63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64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權利主體一致原則】 /64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管理】 /64
(1)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何價格制度?其住房基準
價格如何計算? /65
(2)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由誰確定? /66
(3)在國家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中,
如何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 /67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 /68
(1)哪些房地產交易行為必須由政府房地
產主管部門的估價機構估價? /68
(2)房地產市場估價如何進行評估?應當
依照什么程序進行? /69
(3)估價結果有何意義?對估價結果書中
的內容,估價機構能否向他人提供? /70
(4) 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或者因為委托
估價發生糾紛的,如何解決? /70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 /71
(1)房地產轉讓的,應以什么為繳納稅費的
依據? /71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 /72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72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的定義】 /72
(1)房地產轉讓有哪些方式? /72
(2)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
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理? /73
(3)房地產轉讓應當按什么程序辦理? /73
(4)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
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如何征收營業稅?個
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
銷售時如何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
房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如何
征收營業稅? /74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不得轉讓的情形】 /75
第三十八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75
(1)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如何處理? /76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76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
哪些情形下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76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的房
地產再轉讓的,對于已經繳納的土地收益
應該如何處理? /77
(3)針對非法交易農民集體土地、以開發“果園”、
“莊園”為名炒賣土地等現象,政府應如何加
強農民集體土地轉讓管理、防止炒賣土地? /78
(4)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
撥土地的,如何確定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 /82
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 /82
(1)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82
(2)應該如何辦理房地產轉讓? /83
(3)商品房銷售時是否要簽訂書面合同?
如果要,那么合同中應載明哪些內容? /84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的關系】 /85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 /85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后土地使用權用途的變更】 /86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條件】 /86
(1) 商品房預售由何部門管理? /87
(2)商品房預售是否要求獲得許可?申請
預售許可時應提示哪些證件和資料? /87
(3)如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 /88
(4)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時,如何讓承購
人了解其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情況? /89
(5)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多長時間內承購
人應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果由于開發企業
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由誰承擔責任? /89
(6)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預售許可而進行預售
商品房的,或者開發企業不正當取得商品
房預售許可的,如何處理? /90
(7)從2006年6月1日起,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首
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多少?在什么情況下仍
執行首付款比例20%的規定? /90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后的再行轉讓】 /91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91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抵押的定義】 /91
第四十七條 【房地產抵押物的范圍】 /92
(1)房地產進行抵押時,土地上的房屋和土
地使用權如何抵押? /92
(2)哪些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92
(3)房地產抵押抵押物登記由何部門負責?
房地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93
(4)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
的房屋是否屬于抵押物?以承包的荒地的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
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
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上有何要求? /93
(5)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
如何認定該房地產抵押? /94
(6)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
使用權是否隨之抵押? /94
(7)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地產
抵押的,其抵押額有何限制? /94
(8) 以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公司
的房地產抵押的,作出抵押決定必須經
何機構通過? /95
(9)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地產設定抵
押的,和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抵押
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有何限制? /95
(10)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能否獨立
決定房地產的抵押? /95
(11)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
要符合什么條件? /96
(12) 以已出租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向
誰負有告知義務?抵押對原租賃合同有無
影響? /96
(13)設定房地產抵押時,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如
何確定? /96
(14)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
由誰負擔投保? /96
(15)企業、事業單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
原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抵押人死亡、
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時,原抵
押合同如何履行? /97
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登記】 /97
(1)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由何部門負責? /97
(2)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多長時間內,抵押
當事人應到相關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
記?房地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98
(3)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
交哪些文件? /98
(4)登記機關就申請人提出的抵押登記
申請應如何處理? /98
(5)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
產抵押的,或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
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如何處理? /99
(6)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
抵押當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辦理變更或
或注銷登記? /99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 /99
(1)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100
(2)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簽訂抵押合
同時還須提交什么合同? /100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載明哪
些內容? /100
(4)抵押權人要求抵押房地產保險的,以及要
求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轉讓
抵押房地產或者改變抵押房地產用途的,
是否應在抵押合同中載明這些內容? /101
第五十條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的房地產抵押
權的實現】 /101
(1)哪些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
的房地產?抵押當事人可以如何處分抵押
的房地產? /102
(2)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通知哪
些相關人? /102
(3)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如何受償?/103
(4)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對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可以如何處理? /103
(5)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
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如何受償?/103
(6)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出現哪些
情況而中止? /103
(7)對于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的金額應如何分配? /104
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問題】 /104
第四節 房屋租賃
/105
第五十二條 【房屋租賃的定義】 /105
(1)哪些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105
(2)哪些情形下的房屋不得出租? /105
第五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 /106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由何部門負責? /106
(2)房屋租賃,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
應具備哪些條款? /106
(3)房屋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需要繼續
租用的,如何處理? /107
(4)租賃期限內,出現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
有權、出租人死亡或者住宅用房承租人死
亡的情形的,原租賃合同如何履行? /107
(5) 出現哪些情形,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
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08
(6)我國實行什么制度規范管理房屋租賃活動? /108
(7)房屋租賃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后應在多長
時間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應提交哪些文件? /108
(8)《房屋租賃證》的性質和作用是什么?房地
產管理部門如何管理房屋租賃證? /109
(9)房屋租賃出租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109
(10)房屋租賃承租人應承擔哪些義務? /110
(11)承租人有哪些行為時,出租人有權終止
合同、收回房屋、獲得損失賠償? /11O
第五十四條 【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賃】 /111
第五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
房屋出租的特別規定】 /112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
的應上繳土地收益,那么土地收益如何上繳? /112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113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113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 /113
(1)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向何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114
(2)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履行哪些義務? /115
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人員資格認證】 /115
(1)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其資格有何要求? /115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十九條 【房地產登記發證制度】 /116
第六十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 /116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如
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劃撥土地使用權
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如何
申請變更登記? /117
(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如
何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登記? /118
(3)房屋權屬登記分為哪些登記類別?依哪些
程序進行? /118
(4)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包括哪些主體? /119
(5)新建的房屋或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
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申
請房地產權屬登記?應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20
(6)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
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
的,當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辦理轉移登記? /120
(7)發生哪些情況,房產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
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在地政府房產管理部門
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 /120
(8)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
生哪些情形,權利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
長時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121
(9)房屋權屬登記應以什么為單元進行登記? /121
(10)哪些情形下,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而
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122
(11)哪些情形下,經申請人中請可以準予暫緩
登記? /122
(12)哪些情形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 /122
(13)哪些情形下,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
登記? /122
第六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登記】 /123
第六十二條 【房地產權屬證書】 /124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擅自出讓或擅自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
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 /124
第六十四條 【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法律責任】 /125
(1)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有關部門如何處罰? /125
第六十五條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 /125
第六十六條 【非法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法律責任】 /126
第六十七條 【非法預售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126
第六十八條 【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法
律責任】 /126
第六十九條 【向房地產開發企業非法收費的法律責任】 /127
第七十條 【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索賄、受賄的法律責任】 /127
(1)單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如何給予處分? /127
(2)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
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28
(3)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行政處分? /129
(4)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
地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占用
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行政處分? /130
(5)單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
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30
(6)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而不劃入,且拒不
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31
(7)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
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對有
關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31
(8)非法低價或者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對有關責任人員如何給予處分? /131
(9)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國家和人民利
益造成損失的,如何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
處分? /1 32
(10)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于房地產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受賄、索
賄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罰? /133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法適用的參照】 /136
第七十二條 【施行時間】 /136
附: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
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 /137
(2006年5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 /142
(2005年3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
之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 /146
(2005年5月9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52
(1998年7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
轉讓暫行條例 /160
(1990年5月19日)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167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2001年8月15日) /181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1995年5月9日) /1 87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 /1 97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0日)
共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