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24509
- 書名:應用型勞動法(應用型法律法規叢書3)
- 作者: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06年6月
- 入庫時間:2006-6-25
- 定價:22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1
(1)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勞動權及相關權利是如何
規定的? /1
第二條【適用范圍】 /2
(1)在中國境內的哪些主體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
應適用勞動法? /3
(2)如何理解本條中所指的“個體經濟組織”? /4
第三條【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5
(1)如何理解本條中的“勞動報酬”和“法律規
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5
第四條【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6
(1) 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還
包括哪些? /6
(2)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是否可以成
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6
第五條【國家發展勞動事業】 /7
第六條【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 /7
(1)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獎勵? /7
(2)對勞動者獎勵的形式有那些? /8
(3)對勞動者的獎勵應當由誰來決定?應經過哪
些程序? /8
第七條【工會的組織和權利】 /9
(1)工會的職責是什么? /9
(2)工會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0
(3)基層工會組織包括哪些?他們的職責是什么? /12
(4)工會代表職工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和簽
訂集體合同時,應當遵守什么規定? /14
(5)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應當遵守哪些規
定? /20
(6)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工會經費和財產、工會
工作人員權利的案件中,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24
第八條【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 /26
(1) 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應
主要遵守哪些法律?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27
第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置】 /27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促進就業政策】 /28
第十一條【地方政府促進就業措施】 /28
(1)“就業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28
(2)進行失業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和證明? /29
(3)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招用人員? /29
(4)用人單位在招錄過程中的哪些行為為法律所
禁止? /30
(5)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在多長時間內為被
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31
(6)哪些人員可以享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
免費就業服務? /31
第十二條【就業平等原則】 /31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32
(1)如何理解“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32
第十四條【特殊就業群體的就業保護】 /32
(1)殘疾人就業保障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33
(2)退役軍人的就業保障有哪些特別規定? /34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童工】 /36
(1)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
應當如何處罰? /37
(2)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應當按
照什么規定執行? /41
(3)哪些單位和行業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
年人?其他部門違法招用的,應如何處理? /41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概念】 /43
(1)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簽訂勞
動合同? /43
(2)廠長、經理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44
(3)黨委書記、工會主席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44
(4)長期病休、放長假和提前退養職工是否需要
簽訂勞動合同? /45
(5)農民輪換工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 /46
(6)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與勞動者簽訂
勞動合同時,可否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內容簽訂專項協議? /46
(7)“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當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46
(8) 用人單位對待崗或放長假的人員應當如何訂
立勞動合同? /47
(9)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是否影響勞動合同
的履行? /47
(10) 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
工以及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是否應
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47
(11)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是否應
簽訂勞動合同? /48
(1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單位與
勞動者應當如何處理原勞動合同? /48
(13)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應當如何簽
訂勞動合同? /48
(14)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
企業.應當如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49
(15)被判監外執行的原固定工是否應簽訂勞動
合同? /49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原則】 /49
(1)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哪些“法律、行政法
規”? /50
(2)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違背勞動者意愿
或者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抵押金的,
如何處理?用人單位能否以實行合同制為由
辭退職工? /50
(3)固定工轉制時職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
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如
何處理? /51
(4)固定工在轉制過程中因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
一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如何處理? /52
第十八條【無效勞動合同】 /53
(1)如何理解勞動合同的無效?如何認定勞動合
同中存在的“欺詐”和“威脅”手段?無效
勞動合同應當由什么機關來確定? /54
(2)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
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如何支付報酬?如果因用
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的,應當如何
承擔賠償責任? /55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55
(1)什么內容屬于“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56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56
(1)如何理解本條中“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
合同”的情形? /56
(2)什么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7
(3)如何理解“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以上”的情形? /57
(4)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
勞動者符合哪些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58
(5)用人單位經批準招用的農民工,其勞動合同
期限是多長? /58
(6)如何確認勞動合同的起算和截止時間? /58
(7)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和
“本單位工作年限”? /59
(8) 臨時工可否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0
(9)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如何認定二者之間的
勞動關系? /60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 /61
(1) 勞動合同期限不同的,試用期應當如何約定? /61
(2)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哪些限制? /62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之約定】 /62
(1)如何認定“商業秘密”? /62
(2)掌握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就保守
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作哪些約定? /63
(3) 因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的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可否受理? /63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
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如何進行賠
償? /64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的終止】 /64 (1)應當如何界定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 /64
(2)如何計算連續曠工的時間? /65
(3)企業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是否可以被開除? /65
(4)終止勞動合同后,應當如何確定支付生活補
助費的標準? /66
(5)如何確定職工開除處分的時間? /67
(6)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后,勞動者與用人單
位各自應當如何處理后續事宜? /67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68
(1)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其
效力如何? /68
第二十五條【過失性辭退】 /69
(1)如何理解本條中所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重大損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情形? /69
(2)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
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
身自由期間,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70
(3)用人單位可否因勞動者被勞教而解除與其簽
訂的勞動合同? /71
(4)因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用人單位可
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71
(5)用人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可否予以辭
退處理? /72
(6)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
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72
(7)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企業是否
應與其恢復勞動關系? /72
第二十六條【非過失性辭退】 /73
(1)如何理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和“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的情形? /74
(3) 醫療期的具體含義是什么?企業職工患病或
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應當如何確定?怎樣進
行計算? /74
(4)遇有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
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的情形,企業應
當如何處理? /76
(5)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福利待遇等是否受到
影響? /77
(6)對患有精神病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處
理? /77
(7)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
用人單位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如何處理? /78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 /78
(1)如何理解本條中所指“法定整頓期間”、“生
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和“向勞動行政
部門報告”等情形? /79
(2)企業的經濟性裁員具體指什么情況? /79
(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按照什么程序進行? /79
(4)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時不得裁減什么人員? /80
(5)因經濟性裁員而被用人單位裁減的職工,在
6個月內又被原單位重新錄用的,其工作年
限應當如何計算? /80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81
(1)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標
準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81
(2)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金的方式和
數額如何確定? /83
(3)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計算標準應當如何確定? /83
(4)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
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應當如何處理? /83
(5) 因企業法人分立、合并而導致新用人單位與
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
者能否據此要求經濟補償? /83
(6)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
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
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84
(7)在原固定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過程中,企
業富余職工辭職,經企業同意不簽訂勞動合
同的,企業應當如何處理? /84
(8)職工在接近退休年齡時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處理? /85
‘9)勞動者失業救濟金是否因經濟補償金的發放
而停發? /85
(10)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
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
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就經濟補償與用
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85
(11)合同制職工因調動、轉移工作單位而與原用
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
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86
(12)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如何計算? /87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87
(1) 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或職業病
的確認意見不服、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
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的.
可以如何救濟? /88
(2)如果勞動合同在第(二)項和第(三)項規
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是否
即行終止? /88
(3)請長期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勞動關系
應當如何處理? /89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權】 /89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90
(1)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什么程序進行? /90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
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
位應當如何處理? /90
(3)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
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91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92
(1)如何理解本條中所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情形? /93
(2)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
同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
補償金? /93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94
(1)什么是集體合同? /94
(2) 集體合同適用于什么范圍? /95
(3)在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時,應當采
取什么方式? /95
(4)集體合同的效力如何? /95
(5)集體合同的內容 /95
(6)有關集體合同中的集體協商代表有哪些規定? /98
(7)集體協商程序 /1 00
(8)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101
(9)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102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審查】 /103
(1) 集體合同的生效時間 /103
第三十五條【集體合同的效力】 /104
(1)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規定不一致的,哪
個效力更高? /104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標準工作時間】 /105
(1)職工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什么規定執行? /105
(2)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
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1 08
(3)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是在
每周40小時,還是在每周44小時基礎上
計算加班時間? /108
第三十七條【計件工作時間】 /109
(1)計件工作制下如何確保勞動者享受縮短工時
待遇? /109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的周休日】 /109
(1)如何正確理解本條內容? /110
(2)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采取其他哪些休
息辦法? /110
第三十九條【其他工時制度】 /111
(1)從事何種工種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11
(2)企業對符合什么條件的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
時工作制? /112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
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享有什么基本保
障? /113
(4)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
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報什么部門批
準? /113
(5) 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如
何計算工作時間? /114
(6)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如何計發?其休息
休假如何確定? /114
第四十條【法定休假節日】 /115
(1)勞動者依法可享有的法定休假節日有哪些? /115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時間】 /116
(1)如何正確理解本條中的“延長工作時間”的
具體含義? /116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工作時間的
程序是什么?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117
(3)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僅指加點而不包括休息日
或節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117
第四十二條【特殊情況下的延長工作時間】 /118
(1)如何正確理解本條第(三)項所指的“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8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禁止】 /119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 /120
(1)企業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如何支付工資報
酬或安排補休? /120
’ (2)如何正確理解本條所指“勞動者正常工作時
間工資”? /121
(3)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
日為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的,企業應當如
何支付職工的工資? /121
(4)企業安排職工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工作的.
應當如何對職工進行補休或支付工資? /122
(5)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否不
支付加班費而給予補休?補休的標準如何確
定? /122
(6)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
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時間
沒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具體日
(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
小時),“超過”部分是否視為加點(或加班)? /122
第四十五條【年休假制度】 /123
(1)實行新工時之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如何
實行? /124
第五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基本原則】 /124
(1)工資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25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工資分配】 /126
(1)企業應當如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
工資水平? /126
第四十八條【最低工資保障】 /127
(1)什么是“最低工資”?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128
(2)雙方當事人于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若未完
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
者的工資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條款是否有
效? /128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
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
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
工資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129
(4)企業發給下崗待工人員的生活費,可否低于
最低工資標準? /129
(5)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應當
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129
(6)用人單位在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時,應當遵照
什么規定? /130
(7)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
資標準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131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因素】 /132
第五十條【工資支付形式和不得克扣、拖欠工資】 /132
(1)企業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監
察部門應當對其如何處理? /133
(2)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者工資? /134
(3)經濟困難的企業在發放工資時確有困難的,
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發放工資? /139
(4)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農民工工資? /139
第五十一條【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 /143
(1)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勞動者法定假日的工
資? /143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勞動者探親
費用? /144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建立】 /145
(1)用人單位在組織職工進行生產勞動中,應當
遵守哪些安全衛生規定? /145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150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150
(1)本條中的“國家規定”主要是指哪些規定? /151
(2)用人單位使用有毒物品進行生產作業的,應
當如何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 /151
第五十五條【特種作業的上崗要求】 /154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 /154
(1)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享有
何種權利?承擔什么義務? /155
第五十七條【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處理】 /158
(1)用人單位瞞報、漏報工作或職業病的,應當
如何處理? /158
(2)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后,應當如何進行報
告和處理? /159
(3)用人單位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時限最
長是多少? /161
(4)用人單位應當如何處理其職工因承包在外勞
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62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163
(1)婦女在勞動就業中,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163
(2)對未成年工勞動有何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165
(3)如何正確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的
有關內容? /166
第五十九條【女職工禁忌勞動的范圍】 /169
(1)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169
第六十條【女職工經期的保護】 /169
(1)什么是“高處作業”、“低溫作業”和“冷水
作業”? /170
(2)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170
第六十一條【女職工孕期的保護】 /170
(1)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171
(2)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么? /171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172
(1)女職工的產假應當如何計算? /172
第六十三條【女職工哺乳期的保護】 /173
(1)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什
么? /173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的范圍】 /174
(1)本條中“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具體是指什
么? /174
(2)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
是什么? /175
第六十五條【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177
(1)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
檢查? /177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發展職業培訓事業】 /178
第六十七條【各級政府的職責】 /179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的義務】 /179
第六十九條【職業技能資格】 /179
第九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制度】 /180
(1) 國家對離退休及下崗人員的生活保障和再就
業是如何規定的? /180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 /195
(1)什么是“社會保險水平”? /195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 /196
(1)社會保險包括哪幾類? /196
(2)依現行規定,如何征繳社會保險費? /196
(3)如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199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否受理原公務員身份
職工與其原機關間有關補交社會保險金的
爭議? /205
第七十三條【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 /206
(1)企業破產時,應當如何繳付社會保險費用和
職工再就業的安置費? /206
(2)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
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應當
由誰來繳納? /207
(3) 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執行什么標準? /207
(4)職工應當依何種程序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207
(5)如何正確理解并執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213
(6)如何正確理解并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制度? /214
(7)如何正確理解并執行職工工傷保險制度? /220
(8)如何正確理解并執行失業保險制度? /220
(9)如何正確理解并執行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225
(10)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
社會保險關系應當如何處理? /226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228
第七十五條【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 /229
第七十六條【職工福利】 /229
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229
(1)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230
(2)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及其相互間的順序如何? /233
(3)如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否存在勞動
關系7 /233
(4)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工會的地位與作用
如何? /234
(5)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
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
爭議案件? /239
(6)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予
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
時起生效? /239
(7)對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的
裁決,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40
(8)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
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241
(9)如何確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241
(10)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如何確認? /242
(11)哪些情況下的勞動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負舉
證責任? /242
(1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勞動者的報酬如何
支付?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如何賠償? /243
(13)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
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報酬和賠償金? /243
(14)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單位工作的,
勞動合同是否自然延續? /244
(15)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而向人民法
院起訴的,仲裁裁決是否生效? /244
(16) 用人單位的哪些行為法院可判決撤銷?變更? /244
(17)哪些情形下,法院對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的
勞動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可裁定不予執行? /245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 /246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的相互關系】 /246
第八十條【勞動爭議的調解】 /246
(1)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申訴時效如何計
算? /247
(2)企業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如何組成? /247
(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范
圍是什么? /249
(4)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如何調解解決企業
與勞動者間的勞動爭議? /249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252
(1)什么是“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 /252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 /252
第八十二條【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 /253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是什么? /253
(2)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爭議應經過哪些程序? /261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否以勞動合同未經鑒
證為由不受理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 /273
(4)用人單位若以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除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對此應當如何進行認定? /274
(5)用人單位或行業部門可否自行設立勞動爭議
仲裁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274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275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問題時,
應當如何適用法律規定? /276
(8)職工因兼職發生勞動爭議的,如何處理? /283
(9)職工因工傷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如何處理? /284
(10)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的,應當如
何處理? /286
(11)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能否開除? /288
(12)哪些情形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的效力應當
終止? /288
(13)如何正確理解并計算勞動爭議仲裁中的時效
期限? /288
(14)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 /291
(15)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可否因對仲裁裁決不服
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292
(16)破產企業能否成為勞動爭議的被訴人? /293
第八十三條【仲裁裁決的效力】 /293
(1)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的裁決不服是否有
申訴權? /294
第八十四條【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294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295
(1)對于違反《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的用人單
位或勞動者,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對其施以何
種處罰? /295
(2)勞動行政部門應如何進行勞動行政處罰聽證? /299
(3)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如何向勞動行政部門提起
行政復議? /303
第八十六條【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序】 /307
第八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的監察】 /308
(1)勞動行政部門對非法用工主體能否實施行政
處罰? /308
第八十八條【工會監督社會監督】 /308
(1)工會如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
情況進行監督? /309
(2)勞動行政部門應如何處理組織或個人檢舉、
控告相關人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310
第八十九條【勞動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314
第九十條【違法延長工時的法律責任】 /314
(1)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處罰,
具體標準是什么? /314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侵權的民事責任】 /315
(1)如何理解本條中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
關系? /316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具體標準
是什么? /316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
是什么? /317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的法律
責任】 /318
(1)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
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
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勞動行政部
門對其施以行政處罰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319
(2)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
經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
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應
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320
第九十三條【強令勞動者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320
(1)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
生重大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什么
刑事責任? /320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責任】 /321
(1)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的,如何對其進行處罰?處罰的標準是什么? /321
(2)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
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在危險環境下從
事勞動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
什么刑事責任? /323
第九十五條【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的法律
責任】 /323
(1)用人單位有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
行為的,應當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處罰? /324
第九十六條【侵犯勞動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責任】 /325
第九十七條【訂立無效合同的民事責任】 /325
(1)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
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用人單位應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26
(2)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應當按
照什么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327
第九十八條【違法解除或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法律責任】 /327
(1)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
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用人單位應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27
第九十九條【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者的法律責任】 /328
(1)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
應當賠償原用人單位哪些損失? /329
(2)因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而與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發生爭議提起訴訟
的,如何認定訴訟中第三方的訴訟地位? /329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330
(1)用人單位逾期不繳納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的,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加收滯納金? /330
(2)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的。應當如何處理? /330
(3)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瞞報工資總額、
職工人數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
基金支出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331
第一百零一條【阻撓監督檢查、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法
律責任】 /331
(1)什么行為屬于本條所稱“無理阻撓”的情形? /331
(2)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
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
人員的,應當受到什么處罰? /332
(3)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
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
報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333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密約
定的民事責任】 /334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
的法律責任】 /334
(1)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
應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335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335
(1)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
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335
(2)如何認定挪用職工失業保險金和下崗職工生
活保障金的行為? /336
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應
當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335
(2)如何認定挪用職工失業保險金和下崗職工生
活保障金的行為? /336
第一百零五條【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效力】 /337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人民政府實施步驟的制定和備案】 /337
第一百零七條【施行時間】 /337
附: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
題的意見 /338
(1995年8月4日)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357
(1994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 /380
(2001年4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384
(1993年7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 /391
(1993年9月23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396
(1994年12月3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98
(1995年5月10日)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400
(19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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