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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釋本)
    編號:25706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釋本)
    作者: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06年9月
    入庫時間:2006-9-17
    定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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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1993年
    12月29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
    月1日起施行!豆痉ā返墓际┬袑σ幏豆镜慕M織和行為,
    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國有企業改制和經濟體
    制改革,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
    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
    善,1993年《公司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是公司
    設立門檻過高,難以滿足社會資金的投資需求;二是公司治理結構
    不夠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權利義務需要進一步
    明確;三是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機制不夠完善,
    對公司債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
    護手段;四是關于股份發行、轉讓和上市的規定已經不能完全適應
    公司投融資活動的實際需要;五是對上市公司監管中出現的新情
    況、新問題缺乏有效的應對手段,不利于維護資本市場的秩序;六
    是缺少對公司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誠信義務及其法律責
    任的規定,不能滿足建立社會信用制度、維護交易安全的要求;等
    等。針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立法機關分別于1999年、2004年、
    2005年對《公司法》進行了三次修改,特別是2005年的修改對公
    司法律制度作了重大變動。這幾次修改使《公司法》更加適應經
    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
    展提供了更堅實的法律保障。
    新《公司法》共219條,13章,規定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公司的設立制度。為廣泛吸引社會資金,促進經濟
    發展和擴大就業,新《公司法》一是取消了1993年《公司法》按照
    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二是允許公司按照規
    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
    足;三是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四
    是適當擴展出資方式。同時,考慮到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過高有
    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適當提高了無形
    資產的出資比例;五是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
    前提下,為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適當放寬了對公司對外投資的
    限制。
    (二)關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為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提
    高公司運作效率,新《公司法》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了規定:一是
    健全董事會制度,突出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強化了對董事長權力
    的制約,同時細化了董事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二是強化監事會
    作用;三是進一步明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三)關于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為健
    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鼓勵投資,新《公司
    法》一是完善了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措施和辦法;二是健全
    了完善股東會召集程序和議事規則;三是完善了有關股東訴訟的
    規則;四是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
    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其有限責任損害社會公共科益、公司債
    權人利益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
    (四)關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為嚴格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
    員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推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新《公司
    法》對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和責任、重大資產處置和擔保、關聯交易等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五)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為滿足公司運營和監督管理
    的實際需要,新《公司法》取消了對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強制性要
    求。同時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
    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
    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
    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六)關于公司的社會責任。為確立有關人員的誠信準則,促
    進社會信用制度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新
    《公司法》規定:一是公司應當誠實守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履行
    社會責任;二是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
    三是規定公司解散,股東應當組織清算而未組織清算,或者公司清
    算結束后未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的,股東不得設立
    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業,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公布。
    (七)關于職工利益的保護。為建立職工與公司管理層的溝
    通渠道,切實保護職工利益,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
    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
    于1/3。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
    生、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以及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
    時,應當邀請公司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事先聽取公司
    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公司研究決定改制、重組以及經營方面的重
    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
    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此外,新《公司法》強調,職工代
    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
    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為有利于社會資金投向經濟
    領域,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風險,新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了規定。
    2006年4月28日,為貫徹實施新修訂后的《公司法》,最高人
    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
    定(一)》。
    共1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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